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条例及违规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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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为规范条例及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明确各级员工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次序和经营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任何职级的正式合同工、试用合同工及临时工的违规处罚适用本办法。
三、原则及定义:
(1)公司本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司规司纪。
(2)公司对员工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3)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处罚。
(4)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
(5)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四、职责
(1)管家部可依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工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本部门员工的建议。
(3)管家部负责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跟踪调查。
负责员工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行处罚决定。
(4)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员工处罚的核准及员工复查申请的受理和跟踪调查。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五、本办法适用的处罚有: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职、降薪
(6)留职查看
(7)解聘
六、公司员工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
七、公司员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工伤事故发生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九、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公司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十、部门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部门主管指使的,同时处罚该部门主管。
十一、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
(3)因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1)有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处罚
十三、员工有下列违反国家法律,在受到国家政权机关处罚的同时公司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
(1)因犯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
(2)因违法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3)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决定治安拘留七天以上的。
(4)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组织、策划、参与非法游行示威或参加非法社团组织的。
(5)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形。
十四、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破坏商业信誉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窃取本公司的客户资料、经营资料、人事档案、技术(设计)图纸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的。
(2)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竞争。
(3)违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内、外散布谣传、恶意中伤、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4)因自身过错,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客户投诉达二次以上的。
十五、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解雇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并依据成本赔偿公司损失。
(1)偷盗公司货品或因管理失职造成货品大量丢失,经查证属实的。
(2)恶意破坏公司经营设施或办公设施的。
(3)违规操作或基于报复,恶意造成货品报废的(个人货品报废率在10%以上的;年内综合报废率在15%以上的)。
十六、员工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或留职察看一至两个月。
(1)偷盗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100元以上的。
(2)在公司范围内打架斗殴的。
(3)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的。
(4)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的。
(5)强行索要或变相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6)不服部门管理恶意报复他人的。
(7)为实施报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实加暴力或实施3、4、5、6的行为的。
十七、部门或员工有下列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降职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
(1)因个人失职造成经营混乱。
(2)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上班安排,导致工作延误。
(3)
(4)部门返工率过高,货品质量低劣,造成生产成本增加。
(5)员工无法如期完成部门下达的产量定额导致部门货期延误的。
(6)部门收发或QC员失职导致不合格货品流入下家部门的,使下家部门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
(7)煽动或积极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造成部门生产混乱的。
18.生产部门或员工因第十七条原因造成下家部门怠工,直接责任人在受到第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应当视其情况赔偿下家部门因怠工造成的损失。
19.员工因下列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可视
其情节给予留职察看一至二个月、记过、、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雇。
19.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19.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20.员工破坏下列管理次序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留职察看一至三个月、记过、、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并降低5%--10%的津贴直至解雇、;
20.1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的;10.2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贿硌;
20.3虚报人事资料或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查实的;
20.4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五次以上者;
20.5连续矿工达15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矿工达30日以上者;
20.6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
20.7因无法胜任本职岗位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而本人又不配合再调动的;
20.8员工在合同期内实施同业竟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21.员工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其情节降职并降5%--10%的津贴、留职察看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书面警告。
21.1不服从管主管领导及调派工作;漫骂主管;漫骂、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舍监对抗管理的;
21.2因管理失职造成部门货品丢失的
21.3在宿舍内聚众闹事,汹酒赌博,破坏宿舍正常休息次序的
21.4员工在生产中故意造成废品或劣质货品,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21.5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以致延误工作的,造成损失的;
21.6部门工作不按“6S”标准、“ISO文件”要求作业,被通知整改达三次以上而无实质性改善的;
21.7破坏厂区、宿舍内设施、环境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21.8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两次以上者22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记过或记大过并降低津贴1%--5%或书面警告
22.1未经许可私自带非本公司员工入住宿舍,造成严重后果的
22.2不服从工作安排延误工作的
22.3遗失厂证或其他厂区适用的特殊证件不报,造成后果的
22.4乱动厂区或宿舍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造成后果的
22.5私自开启消防门。
22.6未到下班时间私自停工、打饭、刷卡等影响上下班次序的
22.7连续矿工达三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矿工总数在六个工作日以上的
22.8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私自拉接电线、安装用电设施的
22.9收发员因过失造成帐目数据混乱、收发货品丢失数量较大的
22.10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
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
23.1迟到早退的
23.2上班期间吃零食或私自带早餐到厂区的
23.3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造成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23.4下班时未搞好责任区清洁卫生的
23.5不按规定排队刷卡或在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着妆或在厂区内不按规定佩带厂证。
23.6不遵守物品(人员)的放行规定,经强行通过门岗经劝阻无效的
23.7部门故意不接听或拖延接听电话;接听电话或与他人接洽时不使用礼貌规范、语言;
23.8衣冠不正、仪表不雅、穿拖鞋上班、不讲礼貌、语言不雅及其他影响公司面貌的行为
23.9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造成安全隐患的
23.10未经许可私自调换房间或铺位
23.11不按规定搞好车间或宿舍房间、床位的清
洁卫生
23.12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件的
23.13私自利用公司电话直拨长途电话但利用200卡、IP卡打长途的除外
第四章附则
24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25员工被处以“留职察看”的处分的,应当同时适用下列条款;
25.1是月薪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基本工资;
25.2是计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计件部分的工资(单价X件数=计发工资额);
25.3是计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计时部分的工资(单价X小时数=计发工资额)。
26.员工被记过一次降低员工津贴1%--3%27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NEVA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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