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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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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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2014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规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意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促进全区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编制原则
1.依法行政、程序正当。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权,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
2.上下衔接、全面覆盖。
把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和重点经营单位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做到上下衔接,不留盲区。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突出重点。
4.科学统筹、保证质量。
根据我区高危和重点企业自身状况,合理确定检查频次,严格保证检查内容及质量。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督查和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有力地促进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将全区各类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市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
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继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探索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控制新机制,提高应对化解事故善后保障能力;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监察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
(一)执法人员数量:
**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现共有工作人员5人,纳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5人,占总人员比例为100%。
(二)总工作日1250天:
总工作日=(全年天数-法定假日)×监察执法人员数量=(365-115)×5=1250天。
1.2013年全年365天;
2.全年52周,每周法定假日2天,加上元旦、春节、清明、中秋、端午、五一节和国庆节共11天,全年法定假日115天。
(三)非监察执法工作日预计650天。
非监察执法工作日包括执法人员开展局内科室工作、请假(年休假、病事假),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核、学习和工作调研,参加各类专项整治和综合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包括:
事故、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等,预计650天。
(四)监察执法工作日约600天。
总工作日-非监察执法工作日=1250-650=600天。
四、检查重点和检查频次
1.非煤矿山企业9家。
3月开始复产验收专项检查,通过验收恢复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未申请复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预计54个工作日。
2.烟花爆竹长期销售企业2家、临时销售企业15家。
1-2月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临时销售企业,每家检查不少于2次;长期销售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预计30个工作日。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21家、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4家,每季度检查不少于2次,预计150个工作日。
4.冶金等工贸规模以上企业35家,其中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华能焊管有限公司、**天桥难熔金属有限公司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停产整顿的**市废电瓶回收综合处理厂等5家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其它23家规模以上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预计264个工作日。
5.5-10月重点开展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检查,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10-11月重点开展粮油仓储专项检查,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抽查街管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及未在册掌握企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预计102个工作日
五、执法检查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 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六、计划执行措施和要求
(一)科学制定年度月度执法计划。
按照局工作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制订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年度计划,根据年度执法计划,结合实际合理分解具体执法计划,加强执法计划执行进度和质量的跟踪督查,注重执法分析,找准执法薄弱环节。
(二)健全完善监察执法制度。
内部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内部建设等制度;监察执法工作方面,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流程,保证监察执法工作有序、规范和高速运转。
(三)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监管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职权,严格履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令规定的相应职责,建立“谁检查、谁复查,谁处罚、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复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处罚由谁回访核实并对整改到位的隐患信息进行撤销”的原则,建立信息录入工作责任制,同时认真做好涉危企业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工作,提高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利用效果。
附件: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照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照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和标准
检查方法
一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
查看证件
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查看文件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以及备案情况
查看资料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查看现场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查看发放台帐和进货资质证明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查看维护检修保养记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及现状评价情况
查日常监测记录和检测评价报告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查看合同和培训档案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查看职工
健康档案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查看证件
三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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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非煤矿山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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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
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过程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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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
爆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安全保卫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和产品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装卸、搬运、消防等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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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贸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其他。
根据企业不同岗位、工种建立健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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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
非煤矿山
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非金属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查看财务账本和凭证
危化品
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在1000
查看财务账本和凭证
生产企业
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按年计算,分月提取。
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3.5%提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3%提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2.5%提取;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查看财务账本和凭证
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其中,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查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五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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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证书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查看证书
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六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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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档案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查看证书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必须进行强制安全培训;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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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学时要求: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单位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查看安全培训教育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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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证书
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立项审批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等资料(具体可参照《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辽宁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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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针对能够引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规定的20类伤害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则规定了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原则、位置、型号、固定方式等事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剧毒、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触电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加油站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应设置明显识别标识,车用乙醇储罐、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识别标识。
烟花爆竹生产区域、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零售场所应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采石场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露天矿内有坠入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危险区域,必须加盖或设栅栏,并设明显标志和照明;地下矿废弃井巷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巷口及行人巷道要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
查看现场
九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看记录
查看现场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查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查看资料
查看现场
十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查看档案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有检测、评估或者监控报告,加强了对现场的监测监控)
查看报告
查看现场
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预案应包括企业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危险辨识与评价,应急设备与设施,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培训与演练等内容)
查看预案
及记录
至少每半年向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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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治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查看培训档案、现场询问
十二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志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查看清单
查看实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查看财务
账本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查看产品
合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查看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查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现场
现场询问
十三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查看协议
现场询问
十四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看承包、承租单位资质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签订的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
十五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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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查看账本
查看资料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查看文件
查看资料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查看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查看报送
记录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查看方案
查看整改
记录
十六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查看制定的应急预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查看评审或论证纪要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省或者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查看演练计划和演练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查看修订记录
十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查看成立文件或者签订的救护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查配备台帐和使用档案
十八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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