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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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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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颁布日期:
1997-03-06执行日期:
1997-03-06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资格审查
(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
(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
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
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
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
现阶段该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并制定,辖内各分支行执行。
(三)对私客户,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要求,预留签样。
第二节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办理业务
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内部通知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等以及国际银行操作实务(虽无成文规定,但为国际上银行所通用),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与依据。
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
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据此,我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不得自行其是,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业务
(一)经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只能在批准的业务范围、权限内受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具体规定辖内分支机构业务处理权限,并加强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以上级行名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或只对客户收揽业务的分支行,必须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的方式、范围、权限办理有关业务,不得越权。
(二)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中国银行签字样本董事长授权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标准签发有关文件、凭证和内部函电,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三)任何业务必须至少经两人(经办、复核)处理。
四、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业务
(一)各项业务的掌握原则及收费标准按总行国际业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项业务的编号及账户清算等,按总行国际清算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汇率适用及外汇资金头寸事宜,按总行外汇资金部及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种利率按总行综合计划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项业务均需按业务顺序编号建立档案卷,已结束的业务档案应保留五年后予以销毁。
第二章信用证业务
第一节进口开证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应提交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有效凭证、进口付汇备案表。
(二)如所开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则应在开证时办好有关购汇审核手续。
(三)有效凭证和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1.有效凭证的审核
我行应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2.开证申请书的审核要点
(1)开证申请书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也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
开证申请书应明确载有开证申请人对委托我行开证其所承担相应义务的声明,并应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及/或由申请人被授权人员签字。
(2)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注明信用证的种类:
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4)若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我行应事先向申请人说明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承担转让风险的书面声明。
(5)明确指示信用证开出方式(电开/信开/简电开证加证实书方式)。
(6)要求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7)货物名称及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贸易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价格条件应明确。
(8)列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9)货物的分批、转运条款。
(10)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
(11)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
(12)特殊条款。
如国外银行的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等。
(13)对银行偿付方式的要求。
(14)若申请开立以外币计价的国内信用证(向保税区开证除外),需经外汇局核准。
二、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对外开立信用证,应视客户资信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
对情况不明、热门商品(特别是已明显形成炒买炒卖的商品)的进口开证要谨慎处理,一般不宜办理减免保证金、押汇、发放贷款或其他融资业务。
(一)收取保证金
1.凡申请人使用现汇作为信用证备付款项,我行应将其外汇存入保证金账户。
2.凡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购汇申请的,可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提示,或按当日牌价售汇,或收取人民币,转入相应的保证金账户备付。
(二)减免保证金
1.使用本行贷款支付或本行信贷部门同意减免保证金开证者,凭本行信贷部门的证明减/免收保证金。
2.使用授信额度开证者,应逐笔提交书面申请,按核定比率减免,同时扣减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3.备付款项已办理外汇买卖保值者,凭我行资金部门的通知或确认,免收保证金。
4.凭有价证券或物权凭证等抵、质押开证,原则上应预先办理有关抵、质押手续,以物权凭证作抵押开证的,还应办理抵押登记。
5.凭第三者担保开证,应确认担保的时效性、合规性及担保人的资格。
三、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掌握要点
(一)我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正文内必须加注“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开立”的文句,但使用SWIFT开证格式对外开证者除外。
(二)全电开证,不再邮寄证实书;简电开证,必须随即寄送证实书,证实书的内容与简电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信用证通知行的选择权属于我行,应按总行有关海外联行和代理行政策的规定进行选择。
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掌握。
(四)我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若通知行或出口商要求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为维护我行的信誉,对此类要求,均不予接受;若通知行将我行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时自动加具保兑,可不予置理。
(五)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必须明确无误。
(六)若开出的信用证允许电索,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索偿电XX工作日付款字样,并要求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付汇资金。
(七)对加列电索条款及指定偿付行条款的信用证,我行应从严掌握。
若信用证指定了偿付行,应严格执行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
?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在对外开证的同时,应向指定的偿付行发出授权偿付书,授权该行凭议付行的索偿给予偿付,并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议付行电通知XX工作日后起息字样,以保证有准备付汇资金的时间。
(八)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行地址。
(九)信用证一经开立,应及时地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十)信用证的档案至少应包括信用证副本、开证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使用开证额度申请书和有效凭证等有关文件,按信用证立卷。
(十一)信用证开立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开证手续费等费用。
四、信用证修改的审核
(一)审核
1.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须提交修改申请书。
若修改涉及原证的有效期、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凭证规定范围的,需提交符合该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增加信用证金额的修改,如对外支付需从我行购汇者,还须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
3.修改涉及提交有效商业单据或增额等,有关落实备付款项的审核与申请开证时相同。
4.对申请人其他修改指示的审核,应掌握修改后的条款不应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抵触。
(二)修改
1.修改书中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2.修改书中若因增金额、延长付款期限而超过自身权限者,应按本节第十款办理报批手续。
3.如原证的偿付指示为向指定的偿付行索汇,修改涉及到延展有效期、增加金额者,应将修改书内容通知偿付行。
4.如修改申请书指明该项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发出的修改书中应加注“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字样。
如受益人拒绝接受该项修改,则该项修改费用转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5.修改书的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
6.修改书的副本,连同修改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等存入档案。
7.如系减额修改,开证时已收取足额保证金者,其差额部分原则上应于信用证执行完毕后退还。
8.信用证修改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修改手续费。
五、信用证来单处理要点
(一)我行必须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必须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我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二)对议付行议付通知书或付款行索汇通知书(简称面函)的审核要点:
1.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或有效期内;
2.面函所载付款期限与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汇票金额或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5.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
6.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
7.如信用证规定限制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单据是否由指定银行提交。
(三)如系受益人柜台交单,除对单据进行审核外,还应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
(四)如我行开证时已注明限制指定银行交单或议付,非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者,应要求其通过指定银行确认。
如非指定银行只作为寄单行,且我行能确认该信用证不会被重复使用,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我行应履行凭单付款的责任。
(五)如提交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未有规定者,我行不予审核,可视情况退还交单银行,或照转予开证申请人。
如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某次修改的内容,应视同受益人未接受该次修改,不能认定单证不符。
原规定该次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者,应改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六)审核单据后,缮制进口赎单通知书并以快捷的方式向开证申请人发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单据的处理意见。
(七)如信用证项下已由我行出具提货担保,收到单据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承兑。
六、对外付款/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我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
(三)对外付款的资金来源应依据备付款项的不同落实方式按下述办法处理:
1.已收取现汇保证金者,从保证金账户中支付。
2.已收取人民币保证金者,如向我行申请购汇,按付汇日我行挂牌汇率售汇支付。
3.使用开证授信额度开证者,可根据开证时的协议,或办理进口押汇,或由申请人自备资金支付,并相应恢复其开证额度。
4.除上述以外,凭担保、抵押或信贷部门证明开证的,开证申请人付汇资金必须于我行确定的付款日前备妥待付。
(四)电索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的索汇电后,应根据电文中提供的证号核对我行的信用证副本,并确定是否有单证相符声明;议付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单据的提交是否符合信用证的交单日期;发出电索指示的银行是否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
核对无误后在信用证上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但应注意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
3.收到议付单据后,应全面审核单据。
如发现不符点,须洽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拒付者,应向议付行追索货款和利息。
(五)偿付行付款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议付通知后,应根据通知提供的信用证号码核对我行有关信用证副本并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并于规定的起息日向指定的偿付行拨付头寸。
3.收到议付单据后的处理与上款之3相同。
(六)对外付款应注意:
1.严格按索偿行的指示拨付头寸。
2.较大金额的对外支付,应按有关规定向总行资金部领用头寸。
3.付款电报均需采用SWIFT系统发送;以电传/电报发送付款指示的亦应按SWIFT格式发送。
(七)在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后,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售付汇单证一并归档保存。
(八)对外付款后,应将全套单据转交申请人签收,同时在信用证档案上批注该笔付款的有关情况。
七、对外拒付/拒绝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凡收到证下来单,不论是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是经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申请人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任何表示,均视为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
我行应于收到单据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付/拒绝承兑的通知。
(二)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应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加具以下文句:
“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如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我行将立即承兑/付款。
”
(三)对寄单行因单证、单单不符而更换的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可再次提出。
(四)若申请人要求拒付/拒绝承兑,我行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确定可否对外拒付/拒绝承兑。
如申请人以单据不符以外的理由要求拒付,或以微小的不符要求拒付,我行应予劝阻,避免因无理挑剔使我行卷入商业纠纷之中。
申请人提出拒付/拒绝承兑不得迟于我行规定的时限。
(五)若寄单行以电提不符点方式征询我行对单据的处理意见,经洽申请人同意,我行向寄单行发出接受不符点的授权;如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未发现新的不符点,视同单证相符处理;若收到单据后发现新的不符点,需洽申请人同意后方能付款/承兑。
(六)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我行必须妥善保管整套单据,以候寄单行指示处理。
(七)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如我行发出要求国外授权退单电后,超过我行规定的时限仍未得到国外指示的,可做退单处理,但全套单据需复印留存备查。
(八)各级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外拒付的,如对单据不符点无充分把握,需请示上级行同意后方可拒付。
八、信用证注销与撤销的处理要点
(一)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过对外支付,应在逾效期三个月后注销。
(二)在信用证未逾效期的情况下,经过有关各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该信用证可予撤销。
九、退还保证金的掌握要点
(一)所有保证金应在信用证执行完毕或信用证注销、撤销后退还。
(二)现汇保证金退入开证申请人现汇账户;人民币保证金退入开证申请人人民币账户。
(三)以人民币买成现汇保证金者,按退还保证金日使用的汇率返还人民币。
(四)如信用证已发生业务纠纷,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
十、超权限信用证的审批
(一)凡付款期限在1年以上或展期后付款期限超过1年的远期信用证,或信用证(不论即、远期)金额超过总行授权的进口付款保函金额者,均需事先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对于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原则上要从严掌握。
(二)凡超权限信用证报总行审批者,一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名义正式行文并附合规性文件。
如因时间紧迫以传真报批者,事后需补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
以便函报批者,总行将不予处理。
(三)凡与项目有关的、用于设备进口的信用证应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如系我行贷款提供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或项目配套资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贷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五)凡以分行授信额度作为信用证项下反担保条件者,必须提供以分行名义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六)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超权限进口开证业务,可免于逐笔报批,由管辖行负责审核开证所需合规性文件,按照法律规定落实相关的抵质押手续,事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1.我行已收取100%开证保证金;
2.由我行贷款并已落实;
3.以等值定期存单或其他银行的承兑汇票作为抵押;
4.经总行批准的客户的大额进口开证业务。
(七)超权限信用证报批所需合规性文件:
1.与项目有关的设备进口
A.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基建项目,需计委的批准文件;技术改造项目,需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项目,需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科技开发项目,需国家科委的批准文件及项目认定证明。
B.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C.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D.备付款项落实情况:
(1)信用反担保(以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为宜),必要时需反担保人提供开户行同意扣款承诺书;
(2)保证金;(3)抵质押担保;(4)我行授信。
E.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F.分行信贷部门对该项业务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企业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其中需说明企业对我行的负债情况)、市场前景、项目资金及配套条件落实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分行基本意见等。
G.信用证申请书。
H.信用证草本。
I.有关企业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
J.其他合规性文件。
2.其他商品进口
A.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B.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C.备付款项落实情况:
(1)信用反担保(以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为宜),必要时需反担保人提供开户行同意扣款承诺书;
(2)保证金;(3)抵质押担保;(4)我行授信。
D.分行的基本意见报告。
E.信用证申请书。
F.信用证草本。
G.有关企业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
H.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各行辖属分支行的开证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分支行的开证权限原则上要低于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授权,分支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后付款期限超过180天),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报省行审批。
凡经总行审批后开立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执行完毕后,应通知总行,以便总行总结有关情况并结卷。
第二节出口来证一、来证与通知处理要点
(一)核验印鉴与密押
凡信开信用证、简电证实书、修改书、保兑书、偿付确认书(REIMBURSE-MENTUNDERTAKING)和授权书均需核验印鉴。
凡用电报(CABLE)或用电传(TELEX)开立的,需核验密押。
如发现印鉴或密押不符或无押,应及时向外查询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注明“印或押不符,待证实”。
印、押一经查实,应立即通知受益人。
凡采用SWIFT700格式开立的,无须核验密押。
(二)审证
1.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系根据UCP500开立”。
2.审查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的资信。
受证金额应根据总行的规定执行。
3.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
若来证不符合我国政策或带有歧视性条款,应向外提出交涉并要求修改;若来证中带有软条款,应加以注明,提醒受益人注意;若来证不完整,应及时向外联系。
4.审查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
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应正常、合理和快捷。
5.对大额信开信用证,应视开证行资信情况决定是否联系开证行加押证实。
6.信用证全套正、副本内容必须完整一致。
(三)保兑
1.应根据总行现行代理行政策,审核开证行的资信、业务往来情况、收汇考核情况以及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决定是否加保。
2.对已由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必须对信用证修改的具体内容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
若对修改不加具保兑,则需通知开证行。
3.凡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应在通知信用证时加盖“此证我行已保兑,单据必须交中国银行”的图章或作类似的批注。
4.对于风险较高的代理行来证,我行原则上不予保兑。
若遇业务情况特殊,或属非代理行来证,确需我行保兑的,可要求开证行在我行存入金额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由可靠的偿付行确认保证偿付后办理保兑。
5.对来证是否要求第三家银行保兑应以受益人意见为主,我行不能主动包办,对外直接提此要求。
若受益人要求来证经第三家银行保兑,我行应向开证行转达受益人的要求,并将联系结果及时通知受益人。
6.有下列情况的来证,我行不予保兑并及时通知开证行。
(1)凡总行明文确定属于高风险的代理行来证。
(2)开证行所在国家政治、经济风险高,开证行资信差、付汇慢。
(3)非代理行来证(其头寸已入我行账者除外)。
(4)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5)指定他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的信用证。
(四)通知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我行原则上不拒绝通知信用证。
2.我行必须及时将正本信用证、修改、简电以及与之有关的附件通知受益人。
通知时,必须加具有关通知面函,以明确我行责任。
3.凡开证行要求受益人回复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我行应凭受益人的书面意见并调出全套信用证档案,审核无误后,再答复开证行。
若受益人不接受修改,受益人应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应的正本修改书,我行方予办理。
4.电开信用证或修改须涂抹密押后再行通知。
5.在通知公开议付信用证时,我行应根据信用证的费用条款收取费用,并注明“通知费已收”。
除非另有约定,若我行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可于议付时一并收取有关费用。
6.受益人领取信用证、修改等应与我行建立签收制度,但受益人在外埠者除外。
7.受益人首次办理业务,需提交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但受益人在我行开有“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账户”者除外。
8.我行在办理撤证时,应收取撤证费用。
(五)转通知
1.转出行负责核对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等的印鉴、密押。
若印、押不符,转出行在通知转入行时,应注明“印押不符,待证实”,并及时负责向外查询。
2.转入行负责审证。
3.转通知的原则是“电来电转,信来信转”,并相应加押或加印。
转通知的信用证、修改书等必须完整。
4.信用证在我行系统内转递,转出行应直接将信用证转至受益人所在地分支行,所有费用均由转入行收取。
5.若转入行为国内同业,我行应在转递通知书上注明“我行仅证实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对其内容不负责任”。
同时按信用证条款收取转递费。
(六)信用证的撤销与注销
1.若开证行要求撤销信用证,需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按开证行指示处理。
2.若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全套正本信用证,我行方予办理。
3.无论信用证是否使用,均应于逾期后3个月注销。
(七)信用证档案管理
1.凡信用证及修改和附件等副本档案均应按顺序排列,由专人保管,确保完整、无缺。
2.信用证经全额议付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者,亦应另卷保管。
二、单据处理要点
(一)接单
1.受益人向我行交单时应随附交单委托书以及全套正本信用证。
2.受益人交单后,我行应检查交单委托书内容是否齐全,有否签章。
若受益人首次向我行交单,还应要求受益人提供授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营业执照、有关账号等。
若受益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在交单委托书中注明收汇后结汇或办理原币入账,并写明有关账号。
3.我行应根据交单委托书核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并签收登记。
4.审核交单委托书是否有对某次修改的拒绝,是否声明单据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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