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有住宅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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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有住宅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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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北京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篇一:
20XX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建委版)
BF——20XX——0603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
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
人民币元整(¥:
)。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二)押金:
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市房京管字(1991)第503号
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房管一、二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房屋租赁契约》作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开始启用。
与住户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一项工作量大、群众性强、又非常细致的工作,也是向广大住户宣传贯彻房管政策的极好机会,请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
附件:
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1年11月7日
附件一:
┏━━━━━━━━━━━┳━━━━━━━━━━━━━━━━━━━┓┃房字第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产别: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立本合同。
┃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样本┃住│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m2其中居室┃┃┃状│平面积m2┃┃┃况│┃┃┣━━┷━━━━━━━━━━━━━━━━┫┃┃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续前表┏━━━━━━━━━━━━━┯━━━━━━━━━━━━━━━━━━┓┃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
┃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或┃┃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照管不周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规章和政策。
│赔偿。
┃┃二、甲方按租金标准、房屋条│楼梯间、门道、走廊、电梯、电视共用天┃┃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线等公用部位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宅应交纳的租金。
│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要爱护庭院、保护┃┃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环境、严禁在院内、住宅小区内、楼道及┃┃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屋顶等处私搭乱建。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的│八、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设备,如确┃┃检查维修,保障承住安全和正│属必需,得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常使用。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协议,协议签订后方可施工。
擅自拆改的┃┃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碍。
因甲方责任致使房屋倒塌│九、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解┃┃、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除代管、托管时,本合同同时中止,由乙┃┃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方与新的管理单位另行签订合同。
┃┃四、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十、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关手续。
│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十一、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通知甲方。
┃┃。
触犯法律的,诉请法院处理│十二、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
│续: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1.清点乙方承租的房屋及设备;┃┃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作用、│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
┃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偿金等。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同时废止。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一个│十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月以上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三个月│字盖章,注明日期。
┃┃以上的;│┃┃6.全家迁往外地的。
│┃┃六、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
│┃┃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10%的│┃┃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五条│┃┃处理。
│┃┗━━━━━━━━━━━━━┷━━━━━━━━━━━━━━━━━━┛续前表
┏━━━━━━━━━━━━━━━━━━━━┯━━━━━━━━┓┃│附记:
┃┃签订合同者│┃┃│┃┃甲方:
乙方:
│┃┃(单位、经办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续前表
┏━━━━━━━┳━━━━━━━━━━━━━━━━━━━━━━━━┓┃装修设备保管单┃装修设备保管单┃┣━━━━━━━╋━━━┯━━┯━━━┯━━┯━━━┯━━┯━━━┫┃名称┃单位│数量│备注│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门窗玻璃┃块││││││┃┃水表┃块││││││┃┃纱窗┃扇││││││┃┃玻璃窗┃扇││││││┃┃纸窗┃扇││││││┃┃玻璃窗┃扇││││││┃┃包箱门(板门)┃扇││││││┃┃壁(吊)厨门┃扇││││││┃┃电灯┃个││││││┃┃日光灯┃个││││││┃┃水龙头┃个││││││┃┃洗菜池┃个││││││┃┃墩布池┃个││││││┃┃大便器(座蹲)┃个││││││┃┃水箱(背、吊)┃个││││││┃┃漏电保护器┃个││││││┃┃澡盆(坐卧)┃个││││││┃
篇三:
20XX版_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新版)
BF——20XX——1003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北京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
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
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
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
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
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
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
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季/□半年/□年),
租金总计:
人民币元整(¥:
)。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
日
期:
,,。
(二)押金:
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
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
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
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
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
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
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
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
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
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
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
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
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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