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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知识点
XX年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知识点
第五节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体育考试收费仍按原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XX]566号)“体育考试每生交考务费8元,其中上交省里1元”的标准执行。
一、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及基本要求
(一)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如果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基本要求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上述要求在《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事实清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证据确凿。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依据。
确凿的证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证据必须真实,即认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情况;证据必须充分,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证据必须与案件在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三是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就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为判断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主观臆断地确定案件的性质。
四是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已经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统计违法者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裁定处理。
处理是否得当,主要看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是在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违法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所做的处理。
五是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就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
《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案件查处程序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最基本的要求是,立案要符合法定条件,证据的收集要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执行要按照法定步骤,要有法定依据等。
当一个人专为自己打算的时候,他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足,而且决不是对己对人都有利。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其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前提保证。
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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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立案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涉及统计违法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二)调查
调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的活动。
在这一阶段中,统计行政机关要通过调查、取证工作,掌握大量证据,查清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而确定违法责任人。
可见,调查是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着对案件的定性及其处理工作。
(三)处理
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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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行政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办案人员要通过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吃透案情,掌握案件全貌。
这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
2. 处罚事先告知
案件审理完毕,在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统计行政相对人履行的通告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无论是案件复杂的大案要案,还是违法情节简单的一般案件,统计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履行告知义务,均属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事先告知须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应载明以下内容:
事先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重大案件还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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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与上述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相对应,在此阶段,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该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统计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当事人不得因申辩而被加重处罚。
如果统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 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制度。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关于组织听证的罚款额度标准,《行政处罚法》并未做出规定,留待各地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明确。
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这个听证标准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调查队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其听证标准须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若该省(区、市)没有规定统一的听证标准的,在统计违法案件处理中应当适用《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相应规定。
会计的基本特征有:
(1)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3)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4)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5)会计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方法。
5. 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手提电脑等物品进场。
(1) 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根据高职(专科)批次招生计划及考生填报志愿情况,我省XX年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批次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已经划定,现予公布:
理工类、文史类均为160分,艺术、体育类均为150分。
(2) 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建议书》,通知有关部门落实;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通知》,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告。
(3) 确认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处罚决定的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以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送达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在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常见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7. 处罚决定的执行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核账务处理的有关凭证,查明长期借款入账是否及时,科目及金额是否正确;审核银行存款支出等原始凭证,查明归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核算是否正确,经过计算,当期利息与利息支出数不符时,应进行调整;复核年末是否正确计提了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和支出的差额是否及时处理;实际支付利息利率与合同规定的利率是否一致。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案
结案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统计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
结案执行内容包括:
案件来源;立案审批机关;案件的调查意见;案件的主要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认错态度;案件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等。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结案后,统计行政机关还应依法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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