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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弱病残管理办法
老弱病残管理办法
论老弱病残罪犯科学矫正的现状探析和路径选择
老弱病残罪犯(以下称为“老残犯”)作为监狱刑罚执行的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服刑能力较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监狱管理教育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老残犯多数患有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和心理疾病,容易引发监管安全事故发生。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和“依法治监”步伐的有序推进,如何有效开展对老残犯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教育,加强对其管理教育的针对性、前瞻性和科学性,进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积极预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已经成为监狱亟待加以审视探究的现实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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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残犯的内涵界定和科学矫正的必要性?
所谓老残犯,通常是指罪犯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为55周岁)或患有各种严重疾
理的精细化、减少老病残罪犯的非正常死亡等的问题和任务将会更加艰巨。
如何科学认识老残犯,及时、全面掌握他们的共性特点、个性特性、监禁适应、医疗照护等情况,如何解决老弱病残罪犯集中改造出现的困难,如何思考和解决现行管理教育等制度的滞后问题,加强对老弱病残罪犯的改造规律的研究,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多维视角进行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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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残犯的改造难点和异常行为特征?
老残犯在生理、心理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之下,已经成为心理疾病高发群体,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自杀危险人群,严重影响监所场所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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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愿望不强。
很多老残犯受教育程度低,思想顽固,阳奉阴违。
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认为释放回家不如就在这里改造,不但吃喝住不愁,既有人照顾,还能免费吃药,改造上马马虎虎,只要不犯大错就行的思想,减刑、假释愿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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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诸多安全问题。
老残犯在民警管理教育中,易出现对抗管教、辱骂民警、袭警等现象。
老残犯利用外出就诊看病机会脱逃案件,是监狱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的重点。
各种意外伤亡经常出现,因其病理因素导致刑释后与监狱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
老残犯除了故意扰乱监管改造秩序外,病犯的就医、外诊,尤其是病犯就医、外诊途中的押解问题,给监狱安全增加了诸多隐患。
目前,监狱从事室内劳务加工的罪犯较多,缺乏必要的体育运动和户外活动,容易导致抵抗力降低,进而诱发疾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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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对抗,报复与诉赔心理强烈。
老残犯普遍认为自身因犯罪已受到刑事处罚,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享有“特定”的健康权。
有的老残犯自己“开处方”,点名要到哪里去检查;有的病犯一旦愿望落空后,便认为监狱不为其治疗,继而产生消极对抗心理,从而由不服从管理发展到顶撞民警等抗拒改造行为。
有些罪犯认为在狱中治疗不用自己花钱,而刑满到社会上再治疗必须自己掏腰包,在经济因素的作用下,往往产生报复心理与无理缠诉的行为,成为监管改造中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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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病装病,自伤自残与攻击他人。
有的老残犯为了引起民警和医生对其病情的重视,经常夸大病情、病症。
受到身边其他病犯的影响,有的病犯疑病心理较重,担心病情严重,甚至担心活不出监狱,情感日趋脆弱敏感。
长期患病的罪犯因自身在生活、劳动、考核及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差异,极易令其滋生自卑、敏感、偏执等不良心理,是自杀的高危人群。
有的病犯则在脆弱与偏执的心理驱使下,导致人际关系紧张,反社会心理强烈,当遇到挫折的时候,便不记后果,实施攻击行为,且手段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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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残犯管理教育矫正的现状分析和制约因素?
身体状况较差,学习劳动能力堪忧。
老残犯病情中,慢性病比例较大,个别长期卧床,有的长期住院,处于反复抢救治疗的危重状态。
一部分人还同时患有多种疾病,传染病、身体残疾、糖尿病、高血压、骨关节炎、冠心病、前列腺炎等。
较差的身体状况,使得这部分罪犯在参加学习和日常等活动中的难度加大,学习和劳动能力受限,成为组织培训和生产劳动的最大“瓶颈”,难以安排合适的改造岗位。
有的罪犯生活不能理,甚至连学习也不能正常参加。
罪犯基本素质参差不齐,与日益规范的管理,不断提高的教育标准及劳动技术要求形成强烈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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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服法意识弱化,治疗意愿强烈。
老残犯对法院在判刑环节中体现的宽严相济政策认可度不高,并把这种不正确的态度延伸到监狱改造生活中。
部分老残犯承认监狱非常重视卫生防疫工作,表示此项工作开展得非常认真、积极,很放心,希望监狱能在思想和行动上给予重视、予以落实,让他们能真正放心。
由于病犯人员较集中,且都是患重病、慢性病,要求监狱能及时给他们治疗疾病。
罪犯就诊频率较高,这给监狱带来一系列压力,包括罪犯对待疾病治疗的态度问题;罪犯的死亡处置问题;罪犯治疗的费用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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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互动性不够,缺乏个别化教育产品供给。
部分老残犯希望能进一步改善形式单一的教育形式。
多数罪犯认为,个别教育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为个别教育解决问题速度较快、沟通更直接。
有人认为监狱对罪犯开展的教育内容存在“一刀切”形象,没有进行分类,比较枯燥、空洞,没有贴近他们的实际,不易引起罪犯的兴趣。
,有些老残犯认为监狱的教育载体不多,没有参加任何兴趣小组,他们的业余时间基本上用于看电视、闲聊。
缺乏个性化教育形态,老弱病残罪犯与正常犯的教育要求区别不大,他们更多地被要求集中一起看碟片、听大课等,而缺乏老弱病残罪犯教育特色的追求,致使教育改造效果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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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社会支持度低,对心理咨询的功能认识较为模糊。
部分“三无”老残犯长期缺乏亲人关怀和家庭温暖。
他们在服刑过程中,最怕失去与家人的联系,担心自己出去后无法生活。
有的老残犯服刑和临近释放期间,相关的社会力量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部分老残犯对心理咨询有偏见,认为无法帮助自己。
老弱病残罪犯中,长刑期罪犯占了不少。
这些人被判处长期监禁,他们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状况、行为变化和社会关系的改变非常剧烈。
如果该群体中存在淡漠的社会关系,那么他们的心理就会变得更灰冷、沉重,会增加改造的难度。
一些老弱病残罪犯可能心情忧郁,甚至产生绝望情绪和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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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性劳动明显,病员流动通道不畅通。
多数老残犯参加劳动主要为了给警官一个好印象;有的为了考核评比、升级奖励、减刑假释的需要;有的为了学一技之长;有的为了回报家人的关心;有的为了有助于康复身体;罪犯身在监狱。
慑于民警的威严,期望自由,希望家庭的关怀,更强烈地感受到自己的“弱者”地位,由此产生的为自己眼前与未来的个人利益着想的“改造动机”。
老残监区的押犯规模是有限的,老弱病残罪犯源源不断地输送进来,病情康复后的罪犯却无法正常运出,如果这一群体人数越来越多,反而会占据监狱有限的资源。
因此,进出矛盾不解决,整个监区押犯的比例机构将会不协调,这也将影响到监区功能的充分发挥。
四、积极探索老残犯科学管理教育矫正的有效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多方协作的刑罚执行格局?
完善《监狱法》中相关法规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在《监狱法》的修订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可操作性解读;在《监狱法》的执行细则中,具体制定对“不致危害社会”规定相关的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标准;在《监狱法》的执行细则中修订或删除适用保外就医时适用执行原判刑期的标准。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顶层设计,应专项制定相适应的刑罚执行政策,统一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意外伤亡纳入到社会保险范畴。
严格执行《监狱法》的规定。
在罪犯入监时进行较全面的身体检查,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保外时不至有社会危害的一定要依法保外就医。
应当联合政法相关单位,对“不致于有社会危险”进行权威界定,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得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保外就医”工作,以免因怕担政策风险而互相推诿。
加快监狱体制改革步伐。
尽快取缔部分存在高危、高风险的劳动生产项目,对可能造成危险岗位的罪犯进行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特别是对一时无法取缔的高风险、高危行业罪犯应强行进行工伤保险。
对发生的职业病,监狱应积极争取政策,为病人治疗,对传染病犯应坚决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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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对老残犯的严格依法管理?
构建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管理理念。
结合老病残罪犯在狱内所呈现出的敏感、消极、悲观、自我封闭、独立能力差及孤独感突出等诸多心理特点,以及患慢性疾病的事实,因此在处遇上除针对其身心状况需求予以的治疗外,更应强调区别管理矫治层面上的技巧与态度。
日常管理中应,重包容和接纳,针对其心理特性,多用爱心、耐心、信心与关怀,循序渐进地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
既要合理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又要注意维护他们的健康。
要不断完善罪犯正常死亡处置机制,继续推进罪犯病情告知机制和临终关怀工作,促进罪犯及其亲友对监狱和社会的理解,减少消极抵触情绪,增强社会认同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精心设计监区建筑的色彩。
在老残监区,建筑色彩上可以采用黄、橙等暖色调,老残犯长期处于这样的色彩环境中,可以使其心情愉快,增强机体代谢和抗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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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康互助互监小组,适当开展习艺性劳动。
由于老残犯生活难以自理,为保障其日常生活和安全,老残监区成立健康互助小组,挑选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罪犯对监区确定的受助罪犯在个人生活,学习,改造等方面予以陪护、帮助、照顾,使这部分罪犯充分感受到政府的温暖。
健康互助互监小组的职责主要是生活互助,促进小组人员互相学习、互相监督、共同进步。
对于老病残罪犯来说,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
一方面通过劳动,他们可以获得体现自身价值感,另一方面可以为将来出监谋生,鼓励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罪犯发挥自身特长,积极参与习艺性劳动,对鼓励老病残犯自食其力,增强谋生手段,提高改造信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开展老残犯习艺劳动前提是在项目的选择上,必须适合老残犯的身体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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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强化功能训练。
老病残罪犯集中关押后,参与体力劳动相对较少,生产劳动、肌体运动机会不多。
为了帮助他们改善不良身体状况,老残监区应当安排固定时间让他们进行功能训练,通过早操、练习心理保健操、习练广播体操等活动,逐步提高他们的体质。
部分功能丧失的罪犯,根据个人情况自由习练,对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也要求在固定时间内,在陪护人员的帮助下积极锻炼,逐渐恢复肌体功能。
每周组织全体服刑人员晒太阳,有效弥补了室内活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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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夜间巡查,保证及时就诊。
老病残罪犯身体状况整体较差,不同程度的存在潜在疾病,时常有突发病例发生。
为了使各类突发病例能够及时抢救,各类突发事件能及时予以处置,老残监区应当小组实行夜间轮流值班制度。
及时发现突发病例和抢救,防止发生意外。
另外,针对高血压、心脏病等突发情况,老残监区应当加强“医疗应急小分队”管理和演练,成员主要由保健员和身体条件相对较好、表现较为积极的服刑人员组成,负责紧急情况下的及时救助,出现突发情况时,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将发病 罪犯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可以有效地防止了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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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化老残犯的教育疏导矫正?
确保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一是强化悔罪赎罪感教育。
将老病残罪犯的自觉悔过作为矫正的出发点,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他们认罪悔罪的意识,使他们自觉产生悔过认罪心理,这既是其内心深处认识违法犯罪危害性和自愿接受矫正的基础,同时也是其心理行为良性转化和增强自我防控能力的内在主导因素。
二是创优教育载体。
老残犯教育应以就业教育、前途教育、健康养生教育、技能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艺术教育为主。
因此,老残监区要注重老残犯的思想改造,以法律、道德和形势政策教育为主要内容,不断深化政治教育,涤荡罪犯灵魂深处的污垢,从转变罪犯思想着眼,强化罪犯遵纪守法观念,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充分发挥教育改造重塑罪犯灵魂的治本作用。
三是重视生命教育和感恩教育。
培养老病残服刑人员的生存意识,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积极配合治疗,组织罪犯集体唱“健康歌”,做“健身操”开展身体功能恢复训练,增强罪犯的身体素质,以健康的心态积极服刑改造。
通过开展爱心帮扶、爱心捐助、爱心陪护等活动,在院落设置扶手、条椅、晾衣房、阳光浴场等生活助手器,使老病残服刑人员在感恩中生活,在希望中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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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教育形式与手段的多样性。
一是强化个别化矫正方案设计。
老残犯更需要通过感化教育、生命教育、亲情教育,民警能有耐心、细心、恒心地倾听他们的诉说,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改造观。
二是加强监区文化建设。
老残犯喜欢观看体育比赛、广播中播放音乐、爱国主义歌曲、播放体育赛事和邀请社会机构合作演出等文体活动。
结合老残犯的病情实际和业余爱好,成立各种文化兴趣小组,培养服刑人员积极向上的情趣,组织开展服刑人员广泛参与的文化娱乐活动,寓教于乐,陶冶情操,营造了浓郁的文化氛围,起到文化熏陶教育的目的。
三是发挥心理矫治的作用。
监狱定期、系统开展老残犯心理矫治工作,建立心理矫治档案,充分掌握老残犯的心理健康情况,及时、有效化解他们的心理危机,引导他们塑造健康心理和人格,促进改造质量的提高。
四是发挥音乐熏陶功能。
把音乐教育作为老残犯改造的“软实力”,运用音乐的特定功能对不同心理类别的老弱病残罪犯进行教育转化可为监狱管理做出有益补充。
老残监区应当配置音响设备,并在监舍安装广播系统。
有选择地为老病残罪犯播放轻音乐或配乐散文,使服刑人员的改造生活处在轻松和谐氛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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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专业医务民警队伍保障建设?
根据老残犯多病的特点,老残监区应当配备专职的医务人员,开展日常的巡诊工作。
老残监区要成立罪犯护理组,储备常用的应急药物;要继续加强药品管理,注重细节,确保服药安全。
监区民警除具备日常的管理矫治方法外,面对老病残罪犯这一特殊群体,一要强化四项意识,即:
安全意识、证据采集保存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执法程序意识。
特别是要进一步精细化证据采集保存意识。
它一方面可以解决老病残罪犯的诬陷、曲解;另一方面也可保护民警自身执法,降低职业风险。
二要合理搭配民警的专业。
根据老残监区押犯的特点,给每个监区合理配置具备医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专业背景的民警,以形成合力,突出对重点罪犯的改造。
三要完善建立老残犯改造的个案资料集,共民警培训学习之用。
四要建立老病残犯教育改造专家库。
从实际出发,多鼓励民警善于思考和解决老病残罪犯改造中遇到的新问题,多交流工作经验,提升工作效率,实现民警自身工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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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进的老残犯依法合理流动?
一是依法有序扩大社区矫正适用。
积极依法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加快老残犯的有序流动,降低行刑成本。
积极探索新举措,明确老残犯管理工作中从严、从宽的标准;借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无缝衔接机制的完善,使符合法定条件的老残犯都能及时获得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加强监狱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着力达成共识和合力;修订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配套制度,对现行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是构建长效的卫生医疗机制。
不断深化疾病预防提醒机制,督促老病残罪犯注意生活卫生和个人卫生,制定合理的作息时间、饮食安排、被服衣物等方面的生活管理制度,积极预防疾病的发生;要借助社会资源,开通外出就医的“绿色通道”,确保老病残罪犯有病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治。
三是建立完善老残犯假释、保外就医、释放机制。
适当放宽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
对已丧失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依法办理保外就医。
(六)完善多方协作的老残犯出狱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要为刑满释放的老残犯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刑满释放的老残犯提供与社会其他人员平等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免费参加再就业培训。
二是鼓励刑满释放老残犯自谋职业、自食其力。
按国家有关规定,刑满释放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享有免征营业税、建设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三是享受相关生活保障和保险待遇。
对镇城市户籍的老残刑满释放人员,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籍老残刑满释放人员,回到原籍后应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领取地方政府临时征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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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确防范重点,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有效防范自杀行为发生。
预防自杀是老病残罪犯管理的第一难题,也是确保安全防范的重点。
部分老病残罪犯在思想狭隘固执、家庭支持微弱、自感前途暗淡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常会萌生轻生念头,是自杀危险高发人群。
耐心教育,反复疏导,针对罪犯不同的思想问题,适应不同类型的罪犯的不同特点,培养其自知,自强有为的心理素质。
合情合理地为他们解决具体问题,换回其生的希望。
在罪犯自杀危险期及时介入,进行预警干预。
了解罪犯可能存在的危险,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其度过危险期。
深化敌犯情分析、摸排、力争“排的准,控的牢”。
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制度,杜绝和防范罪犯单身独处,同时加强清监查号和违禁品搜查,搞好夜间和重点时段空当管理,在狱政设施上加大日常检查和整改,在时间和空间上消除自杀的可能。
有效防范暴力倾向。
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犯,容易袭击干警和其他罪犯,也是防范和重点,要严格做好控制包夹,必要时予以隔离。
但在实际中符合保外病情,能保外就医的很少,多数原因是无人具保。
基于以上原因,当前对这类罪犯管理的重点是严格落实包夹控制,必要时进行隔离等措施,较好地预防了发病期间意外事件的发生。
有效防范装病抗改行为。
个别罪犯由于疾病、个人意识等多种原因,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装聋卖傻,消极对抗,借病发疯,这类罪犯是管理中的难点。
诸如此类罪犯,如若是真有病,那是值得同情和关心的对象,应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对这类罪犯及时就医或保外就医,但如果有意装聋卖傻,借病发威,消极对抗,其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坚决打击,同时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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