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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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引言
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操纵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阻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
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爱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连续出台,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包括可连续进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许多组织差不多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定自身的环境表现〔行为〕。
但仅靠这种〝评审〞和〝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为一个组织提供保证,使之确信自己的环境表现〔行为〕不仅现在满足,并将连续满足法律与方针要求。
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结构化的治理体系内予以实施,并将其纳入全部治理活动的整体。
国际环境治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治理体系要素,它们可与其他治理要求相结合,关心组织实现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
如同其他国际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
其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
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各个层次与职能,专门是最高治理者的承诺。
如此一个体系可供组织据以建立一套程序,用来设立环境方针和目标,实现对它们的符合,并向外界进行展现这种符合性;同时这一体系还可用来评定程序的有效性。
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爱护和污染预防,和谐它们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
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能够同时或重复涉及的。
本规范提出了对组织的环境治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的要求,它和用来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一样性关心的非认证性指南有重要差别。
环境治理包容了全方位的内涵,其中有些还具有战略性与竞争性含义。
一个组织能够通过展现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环境治理体系。
关于环境治理支持技术指南见其他标准。
本标准仅包含那些用于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目的,能够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
需要得到对环境治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GB/T24004—1996〔环境治理体系原那么、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图1本标准环境治理体系(EMS)模式
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连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表现〔行为〕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表现〔行为〕的组织,可能差不多上遵守本标准要求的。
系统地采纳和实施一系列环境治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对所有相关方差不多上最优化的结果。
然而,采纳本标准本身,并不能保证取得最优化环境结果。
为了实现环境目标,环境治理体系应能促进组织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形下,依照需要考虑采纳最正确可行技术。
同时充分考虑到采纳该技术的成本效益。
本标准不拟涉及职业安全卫生治理方面的因素,因而不包含与之有关的要求,但它并不刻意限制一个组织将这方面要素纳入整个治理体系,尽管它的认证/注册过程仅适用于环境治理体系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与GB/T19000系列质量体系标准遵循共同的治理体系原那么,组织可选取一个与GB/T19000系列相符的现行治理体系,作为其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
但应当看到,治理体系各要素的应用会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关方而异。
质量治理体系针对的是顾客需要,而环境治理体系那么针对众多相关方和社会对环境爱护的不断进展的需要。
本标准中规定的治理体系要求,不必独立于现行的治理体系要素。
在一些情形下,可对现行治理体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适合本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Environmentalmanagementsystems
-Specificationwithguidanceforuse
GB/T24001-1996idtISO14001:
1996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依照法律要求和重大环境阻碍信息,制定环境方针与目标。
它适用于那些可为组织所操纵,以及可能期望组织对其施加阻碍的环境因素。
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表现〔行为〕准那么。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组织:
a〕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治理体系;
b〕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向外界展现符合性;
d〕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治理体系的认证/注册;
e〕对符合本标准的情形进行自我鉴定和自我声明。
本标准中所有的要求都适用于任何一个环境治理体系。
其应用程度取决于组织的环境方针、活动性质、运行条件等因素。
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规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关于本标准的任何应用,都应明确界定其范畴。
注:
为使用方便起见,〝规范〞部分和附录A中的条目采纳了互相对应的序号,例如,4.3.3和A3.3的内容差不多上关于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表达,4.5.4和A5.4的内容差不多上关于环境治理体系审核等。
2.引用标准
目前尚无引用标准。
3.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连续改进continualimprovement
强化环境治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依照组织的环境方针,实现对整体环境表现〔行为〕的改进。
注:
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3.2环境environment
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
从这一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延伸到全球系统。
3.3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aspect
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
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阻碍的环境因素。
3.4环境阻碍environmental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3.5环境治理体系enviromentalmanagementsystems
整个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打算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3.6环境治理体系审核environmentalmanagernentsystemaudit
客观地猎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判,以判定组织的环境治理体系是否符合所规定的环境治理体系审核准那么的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治理者。
3.7环境目标environmentalobjective
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8环境表现〔行为〕environmentalperformance
组织基于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对它的环境因素进行操纵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环境治理体系结果。
3.9环境方针environrnentalpolicy
组织对其全部环境表现〔行为〕的意图与原那么的声明,它为组织的行为及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框架。
3.10环境指标enviromentaltarget
直截了当来自环境目标,或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环境表现〔行为〕要求,它们可适用于组织或其局部,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11相关方interestedparty
关注组织的环境表现〔行为〕或受其环境表现〔行为〕阻碍的个人或团体。
3.12 组织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治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或社团,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不管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
关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能够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3.13 污染预防preventionofpollution
旨在幸免、减少或操纵污染而对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的采纳,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换、操纵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
污染预防的潜在利益包括减少有害的环境阻碍、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4 环境治理体系要求
4.1总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环境治理体系。
本章描述了对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
4.2环境方针
最高治理者应制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它:
a)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阻碍;
b)包括对连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包括对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组织应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诺;
d)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e)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并传达到全体职员;
f)可为公众所猎取。
4.3规划〔策划〕
4.3.1环境因素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确定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它能够操纵,或可望对其施加阻碍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那些对环境具有重大阻碍,或可能具有重大阻碍的因素。
组织应确保在建立环境目标时,对与这些重大阻碍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
组织应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
4.3.2法律与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猎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4.3.3目标和指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
环境目标和指标应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与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与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
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并包括对预防污染的承诺。
4.3.4环境治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一个或多个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环境治理方案,其中应包括:
a)规定组织的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b)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刻表。
假如一个项目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就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治理与该项目相适应。
4.4实施与运行
4.4.1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便于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治理者应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与操纵提供必要的资源,其中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以及财力资源。
组织的最高治理者应指定专门的治理者代表,不管他〔们〕是否还负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便:
a)确保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建立、实施与保持环境治理体系要求;
b)向最高治理者汇报环境治理体系的运行情形以供评审,并为环境治理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
4.4.2培训、意识与能力
组织应确定培训的需求。
应要求其工作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阻碍的所有人员都通过相应的培训。
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使处于每一有关职能与层次的人员都意识到:
a)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治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b)他们工作活动中实际的或潜在的重大环境阻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带来的环境效益;
c)他们在执行环境方针与程序,实现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预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d)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阻碍的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适当的教育、培训和〔或〕工作体会,从而胜任他所担负的工作。
4.4.3信息交流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有关其环境因素和环境治理体系的
a)组织内各层次和职能间的内部信息交流;
b)与外部相关方联络的接收、文件形成和答复。
组织应考虑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外部联络的处理,并记录其决定。
4.4.4环境治理体系文件
组织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以下信息:
a)对治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4.4.5文件操纵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操纵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从而确保:
a)文件便于查找;
b)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受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c)凡对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的岗位,都可能得到有关文件的现行版本;
d)迅速将失效文件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e)对出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标识。
所有文件均须字迹清晰,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标识明确,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留存。
应规定并保持有关建立和修改各种类型文件的程序与职责。
4.4.6运行操纵
组织应依照其方针、目标和指标,确定与所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
应针对这些活动〔包括爱护工作〕制定打算,确保它们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程序的建立应符合下述要求:
a)关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和目标与指标的运行,应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
b)在程序中对运行标准予以规定;
c)关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并保持一套治理程序,并将有关的程序与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
4.4.7应急预备和响应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形,做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可能相伴的环境阻碍。
必要时,专门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形发生后,组织应对应急预备和响应的程序予以评审和修订。
可行时,组织还应定期试验上述程序。
4.5检查和纠正措施
4.5.1监测和测量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阻碍的运行与活动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侧和测量。
其中应包括对环境表现、有关的运行操纵、对组织环境目际和指标符合情形的跟踪信息进行记录。
监测设备应予校准并妥善爱护,并依照组织的程序储存校准与爱护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评判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形。
4.5.2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对不符合进行处理与调查,采取措施减少由此产生的阻碍,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并予完成。
任何旨在排除已存在和潜在不符合的缘故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应与该问题的严峻性和相伴的环境阻碍相适应。
关于纠正与预防措施所引起对程序文件的任何更换,组织均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3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来标识、储存与处置有关环境治理的记录。
这些记录中还应包括培训记录和审核与评审结果。
环境记录应字迹清晰,标识明确,具备对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可追溯性。
对环境记录的储存和治理应使之便于查阅,幸免损坏、变质或遗失。
应规定其储存期限并予记录。
组织应储存记录,在对其体系及自身适宜时,用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5.4环境治理体系审核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用于定期开展环境治理体系审核的一个或多个方案和一些程序,进行审核的目的是:
a)判定环境治理体系:
1)是否符合对环境治理工作的预定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b)向治理者报送审核结果。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刻表〕的制定,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要性和往常审核的结果。
为全面起见,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畴、频次和方法,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与要求。
4.6治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治理者应按其规定的时刻间隔,对环境治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连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治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治理者进行评判工作。
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治理评审应依照环境治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连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对方针、目标以及环境治理体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需要。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规范使用指南
本附录对〝要求〞作了进一步说明,以防止对〝规范〞的错误说明。
本附录仅涉及第4章中所述的关于〝要求〞的内容。
A1总要求
实施〝规范〞所规定的环境治理体系的目的,是改进环境表现〔行为〕。
〝规范〞立足于如此一个差不多概念,即组织将定期评审与评判其环境治理体系,以寻求对它进行改进的可能性并予以实施。
而对环境治理体系的改进,是为了实现环境表现〔行为〕的进一步改进。
环境治理体系为连续改进的实现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过程,改进的程度和范畴由组织依照其经济状况和其他客观条件自行决定。
尽管能够期望通过采纳系统化的方法,实现环境表现〔行为〕上的某些改进,但应当认识到,环境治理体系如何说只是一种工具,其作用是关心组织去实现和系统地操纵它自己设定的环境表现〔行为〕水准。
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本身并不必定地导致赶忙降低有害环境阻碍的结果。
是在整个组织内,依旧仅在一些特定的工作部门或活动中实施本标准,可由组织自行决定。
假如仅在特定的工作部门或活动中实施,能够采纳组织内其他部分业已建立的方针和程序,用来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只要它们适用于行将采纳本标准的这些特定部门或活动。
环境治理体系的详尽与复杂程度,文件提供的程度,支持体系运行的资源,都取决于组织的规模及其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关于中小型企业专门如此。
把环境事务纳入整个治理体系,将有助于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同时有助于提高效能,明确责任。
本标准规定的治理体系要求,是建立在一个由〝打算〔策划〕、实施、检查、评审〞诸环节构成的动态循环过程的基础上。
该体系应使组织能够:
a)制定适宜的环境方针;
b)确定其过去、当前或打算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以判定其中的重大环境阻碍;
c)确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d)确定优先事项,建立适当的环境目标和指标;
e)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以实施环境方针,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
f)顺利开展规划〔策划〕、操纵、监测、纠正措施、审核与评审活动,以确保对环境方针的遵循和环境治理体系的连续适宜性。
g)依照不断变化的客观条件作出修正。
A2环境方针
环境方针是实施与改进组织的环境治理体系的推动力,具有保持和潜在改进环境表现〔行为〕的作用。
因此,环境方针须反映最高治理者对遵循有关法律和保证连续改进的承诺。
环境方针是组织建立目标和指标的基础。
对方针的规定应当作到意义明确,使内、外相关方都易于明白得。
应当对方针进行定期评审与修订,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条件和信息。
方针的应用范畴应当是能够明确界定的。
组织的最高治理者应规定其环境方针并将其形成文件。
假如它从属于一个更大的组织,其环境方针还应符合后者的方针,并得到后者的认可。
注:
最高治理者能够是对组织负有执行职责的个人或集体。
A3规划〔策划〕
A3.1环境因素
4.3.1提供了一个过程,组织可据此确定哪些重要环境因素应作为其的环境治理体系的优先事项。
该过程应考虑到分析工作的费用和时刻,以及可靠数据的可得性。
能够利用出于法规或其他目的所取得的现有信息。
组织还能够把他们所关怀的环境因素的实际操纵程度也纳入考虑范畴。
组织应当考虑其现行的,以及与此有关的过去的活动、产品和〔或〕服务所相伴的投入和产出,以确定自身的环境因素。
假如一个组织尚未建立环境治理体系,第一应当通过评审的方式来确定自己的环境状况,如此做的目的,是对组织所具有的一切环境因素予以考虑,以此作为建立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
已实施环境治理体系的组织,能够不进行这一评审。
评审范畴应覆盖以下四个关键方面:
a)法律、法规要求;
b)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
c)对所有现行环境治理活动与程序的审查;
d)对来自以往事件调查的反馈意见的评判。
在所有情形下,都应当考虑到组织内的正常和专门运行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紧急状态。
评审的适宜作法可包括使用调查表、面谈、直截了当检验和测量,利用以往审核或其他评审的结果等,应视活动性质而定。
应对涉及以下因素的工作部门的活动所相伴的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予以考虑:
a)向大气的排放;
b)向水体的排放;
c)废物治理;
d)土地污染;
e)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
f)其他当地环境问题和社区性问题。
这一过程中应考虑到正常运行条件,关闭与启动时的条件,以及可合理预见的情形或紧急状态所相伴的潜在的重大环境阻碍。
这一过程的目的在于确定与活动,产品或服务所相伴的重大环境阻碍,而不要求作具体的生命周期评判。
组织无须对它的每一种产品、部件和原材料投入都作出评判。
他们能够从活动、产品或服务中选择出某些属类,从中确定那些最可能具有重大环境阻碍的因素。
对产品环境因素的操纵和阻碍,因组织所面临的市场情形不同而有专门大的差异。
相对说来,组织的承包方或供方的操纵作用较柔弱,而由于组织负责产品的设计,它能通过这一过程明显地改变环境因素,如通过更换某种输入材料。
考虑到组织在他们产品的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操纵作用有限,在可行时,他们应考虑建立适当的贮运与处置机制。
但这一规定不意味着改变或增加组织的法律责任。
A3.2法律与其他要求
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例如:
a)行业规范;
b)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c)非法规性指南。
A3.3目标和指标
凡属可行,目标均应具体,指标均应可测量,必要时应将预防措施考虑在内。
对技术的选择,可依照自身的经济条件,考虑选用效益高、成本低。
适于应用的最正确可行技术。
正文中提及对组织的财务要求,不意味着组织必须采取环境成本核算。
A3.4环境治理方案
制定与执行一个或多个方案是成功实施环境治理体系的一个关键要素。
方案中应说明如何实现组织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包括时刻进度和负责实施环境方针的人员。
方案可予细化,具体到组织运行的差不多要素。
方案中应包括对新活动的环境评审。
在适当和可行时,不管对现行依旧新增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方案中可包括对打算设计、生产,营销和处置的考虑。
关于产品,可从设计、材料、加工、使用及最终处置等方面进行考虑。
关于安装工作或工艺上的重大修改,可从打算、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以及依照组织决定的适当时刻予以关闭等方面考虑。
A4实施与运行
A4.1组织结构和职责
环境治理体系的成功实施需要组织内全体职员的承诺。
因此,不能认为环境上职责仅限于环境职能部门,事实上,组织内的其他部门,如运行治理部门,人事部门等,也能够有这方面责任。
这一承诺始于最高治理者,他〔们〕应制定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
作为上述承诺的一部分,是指定专门的治理者代表,规定他〔们〕对实施环境治理体系的职责和权限。
关于大型或复杂的组织,能够有不止一个治理者代表。
关于中、小型企业,可由一个人承担这些职责。
最高治理者还应确保提供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与保持所需的适当的资源。
另一重要事项是妥善规定环境治理体系的关键职责,并落实到有关人员。
A4.2培训、意识和能力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确定培训需求的程序。
同时,它还应要求代表它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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