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共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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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共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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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共篇doc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_共10篇
范文一: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收到绝密
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5、复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8、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9、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五、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必须由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存。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保密员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
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六、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4、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5、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
销毁的登记簿,必须由保密员妥善保管。
范文二:
04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管理要求。
本文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2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1993年3月1日起施行)3定义
3.1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
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
3.2密件
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
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我公司密件为涉密的文件、记录、磁盘(U盘、硬盘)、光盘。
3.3密品
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
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4密件的保密管理4.1密件的制作及标定
4.1.1制作密件必须依照我公司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件内容一经审
核批准,密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1.2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制、私留。
4.1.3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
审议稿等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保管。
不需要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4.1.4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承办人员
对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4.1.5制作密件的场所应当配备密码文件柜。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
露的保密措施。
4.1.6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省(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1.7涉密U盘、光盘由保密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标识、签收和登记工作。
4.2密件的收发与传递
4.2.1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签收、登记、编号等手续。
4.2.2涉密部门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保密办主任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
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最小化原则确定我公司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4.2.3传阅密件,应使用“密件传阅登记本”,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密件原则
上应在两天内阅毕归还。
4.2.4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或传递密件,由承办人填写“外发涉密载体审批
表”(见附表二),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指派专人递送。
由专人递送的密件须办理《呈报密级文件交接单》,由对方单位签收确认后,将该交接单带回公司归档。
4.2.5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标明密级、收发件单位名称。
4.2.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
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的通信设备中传递。
4.2.7承办部门收发、传递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
4.2.8外出开会或参加技术交流活动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保密办公室
归档,需要时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借阅或复制。
4.3密件的使用
4.3.1我公司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阅密件,必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
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经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领导、保密办公室领导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4.3.2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密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的去向。
4.3.3阅读和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并注意做好密件存
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4.3.4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3.4.1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密件出境。
4.3.4.2我公司涉密人员携带密件外出,应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
批表”(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
外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使密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4.3.4.3严禁携带密件外出参观、旅游、探亲访友和办理无关事项。
4.3.4.4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必须填写“借阅调
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切实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4.3.4.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由保密办统一从已经过有关保密单位认证的厂
家购置,在发放涉密存储介质时,发放人必须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领取登记表》中进行登记。
4.4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
4.4.1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承办人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
(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
4.4.2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4.3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应私人要求多印、多留。
4.4.4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
4.4.5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六十天
内退还登记部门。
如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4.4.6汇编密件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
汇编。
经批准汇编密件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4.4.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密件,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
悉范围管理。
4.5密件的保存
4.5.1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
4.5.2密件应当在安全可靠的密码保险柜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4.5.3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保
密办公室报告。
4.5.4涉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必须全部清退其手中的秘密载体,并办理相关
手续。
4.6密件的销毁
4.6.1销毁密件,应填写“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见附表三),经部门领导审核
同意,交公司保密办公室审批,并履行清点、签字手续。
4.6.2销毁纸介质密件,应在办理《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后,将表与密件统一
交公司保密办公室集中,表留作归档,密件由两人以上押运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焚毁、化浆,为了方便操作,数量在二十件以内的密件,各部门在办理了销毁审批手续,并将《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交公司保密办公室备案后,可自行销毁,但监销人必须为保密办成员。
4.6.3磁介质、光介质密件的销毁由不少于两人共同执行,并采取物理破坏的方
式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4.6.4严禁将密件私自销毁或作为废品出售,废弃的涉密计算机硬盘、U盘、移
动硬盘,由保密办回收、登记销毁,销毁时应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并确保其信息无法还原。
5密品的保密管理
5.1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保存、维修、使用应在具备保密条件和安全防范
措施的场所进行。
5.2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密品要及时填写“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变更、解除)
审批表”(见附表一),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与所确定的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相符合。
5.3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同时,应当明确保密要点。
5.4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保存的密品建立动态管理档案,使得密品在各个环节处于
有效的受控状态。
5.5严禁无关人员参观、接触和使用密品;确需参观、接触和使用的,应当填写“参观(接触、使用)密品登记审批表”(见附表四)履行审批手续。
5.6密品的运输传递,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5.7需要办理免检手续的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说明事项
6.1在各个环节中形成的用于秘密载体收发、使用、复制、销毁等的登记簿应当
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6.2本标准的密件管理仅仅适用于纸介质密件管理,磁介质、光介质等密件的保
密管理按照《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执行。
7相关文件
7.1《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制度》7.2《定密和密级调整工作制度》附表一:
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附表二:
外发秘密载体审批表附表三:
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附表四:
参观(接触、使用)秘密载体审批表
附表一:
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
No:
附表二:
外发秘密载体审批表
No:
附表三:
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No:
销毁人:
监销人:
日期
附表四:
参观(接触、使用)秘密载体审批表
No:
范文三: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时间:
2014-08-1817: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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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纠错】
国家秘密载体(以个简称“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作
1、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禁止将纸介质涉密载体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印刷、制作。
3、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收发
1、接收涉密载体,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
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
不属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
(2)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
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
(3)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4)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再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或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2、涉密载体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专门人员拆封。
拆封前要注意检查:
(1)是否注有“XX亲启”的字样,如果属于指定人员拆封的,要交给指定人员处理。
(2)拆封取出密件后,要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的密件。
(3)要将收到的密件与同时寄来的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果有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发文(件)单位联系,把情况搞清楚。
(4)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3、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涉密载体,及时在收文(件)登记薄上登记造册。
具体内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
(2)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
(3)使用处理意见等栏目。
收文(件)登记簿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5年),以备查询。
4、分发涉密载体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
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
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件)数、总份(件)数等栏目。
(3)认真填写发文(件)通知单,通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密件分发表中的收文单位名称、文件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的份(件)数相符。
通知单要随同发出的密件装入信封或者封袋(套)内。
(4)封装密件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件)单位名称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是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的密件份(件)数核对无误时,才能密封。
(5)认真填写供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6)密件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现数量、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三、传递
1、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
2、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向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使用
1、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
2、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3、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
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5、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6、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五、复制
1、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
六、保存
1、保存涉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安防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2、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3、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归档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
4、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七、维修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非纸介质载体,原则上应由机关、单位内部的技术人员检修和保养,或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维修单位检修;确需外送维修的,应当拆除信息存储部件或进行专业销密处理。
八、销毁
1、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私自销毁。
2、涉密载体销毁应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
范文四: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及注意要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及保密要点
1.有关部门应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2.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有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等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参与密品研制、生产、试验、保存、维修、使用的人员告知上述有关登记内容,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3.外型或者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密品,应当在出厂前,对可能反应或暴露其国家秘密的文字标志、特征标志采取伪装或者删除措施;
4.密品运输时,应将密品密封包装,发货、收货、承运单位对密品的名称、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路线、中途停靠、安全警卫措施等情况应当保密。
5.密品的检修和维修工作一般不得由境外人员承担,确需境外人员承担时,应当依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6.密品销毁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选择有保密保障的部门、场所进行,并指定专人监销,确保销毁后不再具有涉密信息。
1.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知悉范围。
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
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要避免将知悉国家秘密作为一种政治待遇,以行政级别确定知悉范围。
2.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作出书面记录,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1.台账信息包括使用人、部门、名称、编号、操作系统安装日期、密级、硬盘序列号、IP地址、MAC地址、使用情况等信息。
应准确、完备,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2.粘贴的密级标识应由机关、单位统一制作,不易破坏、涂改或擦除,并粘贴在设备显眼位置。
3.标识内容包含责任人、设备编号等信息,应当与台账信息保持一致;
4.非涉密计算机应当粘贴保密提醒标识,如“禁止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等字样。
1.查阅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登记台账,台账设备类型、序列号、责任人、密级等信息是否齐全;
2.查看台账与实物是否一致;
3.查看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是否粘贴标识,且标识上的设备类型、序列号、责任人、密级等信息与台账是否一致。
1.复印机指定专人操作和管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等应当经过审批登记并在机要室或指定的涉密复印机复印,复印涉密文件、
资料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件和多余件必须及时销毁;
2.不得使用非涉密打印机打印涉密文件、资料,涉密打印机与涉密计算机之间不得采用无线连接方式;
3.不得随意扫描涉密文件、资料,确需扫描的需要履行审批手续,涉密文件、资料扫描件应按原件密级进行管理,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4.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5.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销毁,参照涉密载体的维修、销毁要求。
1.查看复印审批登记记录,了解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是否经过审批登记,并使用涉密复印机复印;
2.查看涉密打印机与涉密计算机之间是否采用有线连接方式;
3.采用数据检索等技术手段,查看非涉密计算机中是否储存涉密文件、资料扫描件,涉密计算机中存有涉密文件、资料扫描件的,查阅审批手续;
4.查看是否存在将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现象;
5.查看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销毁记录,了解维修、销毁是否符合要求。
1.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
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3.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4.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5.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或使用位置服务功能;
6.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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