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梁吊篮施工全技术交底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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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梁吊篮施工全技术交底书
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铁路工程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给水排水、房屋建筑的施工。
对于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的施工,应视项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1.0.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管生产必须灌安全”的原则。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并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0.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每项工序开工前,应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并向施工人员交底。
1.0.5既有线上施工必须执行铁道部有关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规定。
1.0.6同一工地有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应共同拟订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1.0.7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8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1.0.9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应健康,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的残疾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0.10施工作业场所应根据作业的条件与危险程度,选用符合国家、专业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的防护用品。
1.0.11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0.12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1.0.13施工中应于气象、水文站联系,掌握气候、风沙、雨情、水文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1.0.14铁路给水排水和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当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15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卫生措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
1.0.16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施工准备
2.1.1施工前应对当地地形、地物、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水电供应、交通运输、施工环境及地下隐蔽物等作好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应对运输道路、材料堆放、生产生活设施及环境保护作全面安排,并绘制场地平面布置图。
2.1.2临时工程及附属生产设施应避开不良地质处所,应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以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1.3临时房屋应修建在常年洪水位以上,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应稳固,填方应实,高堑坡应有防塌措施;
2.屋面施工等高处作业,应有防坠落措施;
3.非承重结构上不得站人和堆放材料。
2.1.4临时油库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
库区应设置围栏,使用中应配足消防设备并设专人看守,严禁在库区内存放易燃物品。
2.1.5爆破器材库必须符合防暴、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暴照明设备。
库房距厂矿、村镇、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2.1.6临时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应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查测试,不合格者应修理或更换。
避雷设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屋面建筑材料为油毡、草等易燃物时,在屋脊上的避雷带应支起高60cm,斜脊及屋檐上的避雷带应支起高40cm,防雷装置不得直接穿过易燃物;
2.由架空线引入室内的接入线,应在进入房屋处装设接地等防雷装置。
3.临时爆破器材库、油库等易爆、易燃物品仓库,应安装独立的避雷针。
2.1.7各种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应分库存放。
需临时存放在施工现场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30cm,距其他建筑不得小于25cm。
永久性、半永久性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安全规定。
2.1.8现场道路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栏杆及路缘石墩。
便桥应设计允许荷载挂牌提示,严禁超载。
2.1.9临时道路养护维修,应在施工地段设立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防护。
2.1.10临时渡口应设在河面开阔、河床稳定、水流较缓的安全地段。
人员、车辆过渡必须符合渡口有关安全规定。
2.1.11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
在悬崖、陡坎、沟、槽、坑、井等危险部位必须设有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2.1.12在临街、交通附近和居民密集地段施工时,必须设安全围挡和警示牌,实行封闭管理。
严禁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2材料准码、装卸和搬运
2.2.1各类物资应按品种、规格准码整齐、稳妥,不得乱堆乱放和超高堆放。
金属、木材及构配件等的底部应按规定加设垫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于滑滚的材料堆放必须捆绑牢固,高度不得超过2cm;
2.片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条石、块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砖块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m,并应平置堆放,互相压叠;
3.用人工堆放袋装材料时,其高度不得超过1.5m;
4.堆放钢板及钢杆件时,其高度不得超过1m,每层应用垫木隔开;
5.存放压缩气瓶时,应立放于无油、干燥、通风良好、无日光直射的室内。
2.2.2装卸搬运危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管理规定,并应搬运有毒和腐蚀性物品时,不得采用直接接触身体的装卸方法。
2.2.3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搬运作业场地应平坦宽阔,跳板应坚固牢靠,并有防滑措施,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
3;
2.作业前应有专人负责说明无料种类、性质、质量、装运地点等有关注意事项和不安全因素;
3.大型设备的装卸运输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专人指挥;
4.装卸管材、钢筋、型钢及细长构件时,应动作一致;超出车身部分应加托架,捆绑牢固;
5.使用滑车倒链装卸重物时,不得超载;
6.采用漏斗棚架装料,棚架下严禁站人或通行。
2.2.4当使用轻型小车装运材料时,前后两车宜保持2m以上间距,上下坡道时宜保持10m以上间距。
2.2.5运输大型物件和重型机械设备时,必须符合交通部门运输大型物件的有关规定。
2.3施工机械
2.3.1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设备使用前应经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使用;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防暴设备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班制度。
2.3.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对机械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
2.操作人员应按机械设备的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超负荷运转;
3.驾驶室或操作室内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
5.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有制动、防滑、防冻措施。
2.3.3施工机械检修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调整;
2.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作业检修时,应释放压力;
3.不得在坡道上停放或检修机械,当需在坡道上检修时应做好防护。
2.3.4施工机械在特殊环境中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地段作业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2.在高压电线下附近作业或通过时,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3.4的规定。
表2.3.4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m)
机械
电压
位置
起重机械
其他施工机械
<1
1~15
20~40
60~110
200
<1
1~25
(不含)
25~110
(不含)
110~200
(不含)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1.0
2.0
2.5
3.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1.0
2.0
4.0
6.0
3.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应加固。
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
土台半径:
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质情况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4.在埋有电缆、管道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应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未探明地下设施位置走向前,应有专人现场监护作业。
严禁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盲目作业。
5.内燃机在洞内作业时,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
2.3.5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
2.用于走行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扭结、变形。
3.起重用钢丝绳的接头,必须采用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不得短于300㎜;非起重用钢丝绳接头,可用索卡连接,但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与绳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应按表2.3.5-1中的规定执行。
表2.3.5-1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上
10~20
21~26
28~36
36~40
45~55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21(卡版)
绳卡子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10
4.钢丝绳有磨损或锈蚀时,应按表2.3.5-2的规定年进行折减,并按折减结果决定降低使用等级或更换。
当钢丝直径与公称直径比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断丝,该钢丝绳亦应报废。
表2.3.5-2钢丝绳折减系数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
10
15
20
25
30~40
>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0
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是以每根钢丝绳的直径计。
5.钢丝绳断丝达到表2.3.5-3的规定时,应予更换。
表2.3.5-3钢丝绳断丝更换标准
钢丝绳的股数及丝数
6*19=114
加麻芯一根
6*37=222
加麻芯一根
6*61=366
加麻芯一根
18*19=342
加麻芯一根
钢丝绳的结构形式
交叉绞丝
顺向
绞丝
交叉绞丝
顺向
绞丝
交叉
绞丝
顺向
绞丝
交叉
绞丝
顺向
绞丝
每扭节距中不准超过的断丝数
12
6
22
11
36
18
36
18
2.3.6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专职人员担任。
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
2)吊索和附近捆绑不牢时;
3)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
4)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
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
4.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
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挂零星物件。
5.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2.3.7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2.3.7的规定。
表2.3.7起重吊装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缆风绳
3
吊索
6
手动起重设备
4.5
捆绑吊索
8
机动起重设备
5
载人升降机
14
2.4施工用电
2.4.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项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4.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2.4.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
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几以上的用电设备。
2.4.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2.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3.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器连接;
4.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5.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表明用途;
6.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2.4.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项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2.发电机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3.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2.4.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2.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制定。
3.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4.6-1的规定。
表2.4.6-1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
6
7
7
2)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外电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5m。
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表2.4.6-2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拦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表2.4.6-2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2.4.7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2.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3.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2.4.8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6m;
2.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3.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4.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2.4.9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使用12V安全电压;
2.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摸提升,组合钢摸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2.4.10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
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2.4.11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并应定期检查。
2.4.12夜间和井、地下及影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2.5混凝土与彻体工程
2.5.1混凝土工程使用的模板及支架结构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其承载能力应满足支承新浇混凝土的重力、侧压力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荷载的要求。
2.5.2使用木工机械加工模摸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带锯时,人员应站在两侧,送料手不得进入台面,接料时不得越过锯口;
2.使用圆盘锯时,上锯人员的手距锯齿不得小于30cm,下锯人员应待木料推出工作台或锯片20cm后方可接料;
3.使用平刨机时,手指距刨口不得小于5cm,严禁用手指推送木料;使用压刨机送料时,手指必须离开滚筒20cm以外,接料人员应待刨料离开台面后方可接料;
4.锯、刨短料应使用木棍或压棍推送;
5.打孔机打眼时,应使用夹料器,1.5m以上的长料必须使用托架。
2.5.3地面以下的模板安装、拆除,应先检查坑壁稳定和支护牢固情况。
深长基础宜分层支模,边装边支,逐层施工。
2.5.4地面以上的模板安装,应分段分层自下而上,逐层支撑稳固。
2.5.5模板支架应安设在坚固地基上,并有足够支承面积
2.5.6钢筋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除锈应在调直后进行;
2.钢筋调直机应固定,手与飞轮应保持安全距离;调致钢筋末端时,应防止甩动和弹起伤人;
3.钢筋切断机操作时,不得将两手在刀片两侧俯身送料;
4.不得切断直径超过机械规定的钢筋;
5.钢筋弯曲机弯制钢筋时,工作台应安装牢固;被弯曲钢筋的直径不得超过弯曲机规定的允许值;
6.弯曲钢筋的旋转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锁子的一侧,严禁站人。
2.5.7钢筋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焊接(弧焊、对焊、点焊等)场地应干燥、平整、无杂物;
2.进行闪光对焊时,对焊机应安装防护罩和围屏,焊接长钢筋应设托架;
3.施焊作业不得在雨中进行;竖向电碴压力焊机应专设地线;
4.焊机操作人员站立的地面,宜铺垫绝缘面层。
2.5.8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应有明显标志,非操作人员不得入内,构件两端不得站人。
2.5.9混凝土搅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推车上料,道路应平整畅通,非工作人员不得在通道上逗留;
2.搅拌作业时,不得从料斗下方穿行;作业后应将料斗落到坑内,当升起或清除料斗坑内杂物时,应将料斗用链条扣牢。
2.5.10混凝土搅拌输送车行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
行走时,滚筒转速在1~3r/min,当进入不平路面时,滚筒应停止转动。
2.5.11轨行式混凝土运输车行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h,运行中应加强瞭望注意信号,通过弯道、岔道或不平轨道时应降低速度;
2.电源绞盘收、放电缆时,必须将外线电源切断。
2.5.12混凝土输送泵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输送泵不得安放在斜坡上或水坑内;
2.水平泵送的管道间支撑应牢固,接头处应密封,Y形管道应装接锥形管;
3.垂直泵送管道敷设时,应在垂直管架设的前端装接长度不小于10m的水平管;,水平管靠近泵处应装逆止阀;
4.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下端应装接一段水平管,如倾斜度较大,应在坡度上端安装逆止阀;
5.用压缩空气冲洗管道时,管道出口前方10m以内不得站人。
2.5.13混凝土泵车使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5.12条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行驶时,外伸支脚和布料杆应完全收回,并插好锁销;
2.停止地点应平坦、坚实,就位后应及时垫好垫木、放下支脚,显示车灯。
2.5.14使用吊斗(罐)运输混凝土时,吊斗(罐)不得碰撞栏杆和脚手架,严禁超载吊运。
2.5.15混凝土灌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注平台或脚手架应搭设牢固。
2.灌注基础部位混凝土时,应检查基坑边坡稳定情况,灌注时安装或搭设的串筒、溜槽(管)或减速漏斗等,必须绑扎牢固,并严禁人员站在上面作业。
3.水下混凝土灌注应搭设平台。
重叠作业时,平台应采取满铺脚手板等安全措施,作业时,水下人员应相互配合。
2.5.16挡护工程砌筑时,应先做好排水,经常检查基坑边坡。
高出地面时,人员不得靠近墙脚或坡脚。
砌筑锥体时,不得采用从上向下自由滚落的方式运输石料。
2.5.17砌筑用石料不宜超过50kg,砌筑中应防止砸伤手脚。
2.5.18混凝土及砌体工程中的沙石采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2.6防火、防暴、防毒、防风
2.6.1施工防火必须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和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易燃和可燃材料的存放与作业场地,应保持足够防火间距并留出消防通道,配设消防器材。
2.6.2现场动火的作业点,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当需立体交叉动火作业时,应用非燃烧材料进行隔离。
2.6.3现场的生产、生活区应配置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
房屋、库棚、料场等的消防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消防规定。
室内设置火炉取暖时,应有预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2.6.4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的有关规定。
氧气瓶与乙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严禁同室储存;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距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2.6.5凡有毒、有粉尘侵害的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6.6熬制沥青、硫磺胶泥和砂浆时,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消防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熬制沥青、硫磺胶泥和砂浆的地点,应设在施工现场的下风方向并远离住所,并用耐火材料搭设雨棚。
不宜在室内、电线下方熬制。
2.严禁在烈火空锅时投料及中途投放大块沥青、硫磺;溶液不得超过锅容量的3/4,严禁用锡焊制品盛装热沥青、硫磺胶泥和砂浆,装容液量不得超过容器量的2/3。
人员离开时,必须灭火。
3.吊运热沥青、硫磺胶泥和砂浆时,吊运范围内严禁站人。
2.6.7现场施工应掌握风力预报,在危及施工和作业安全时应采取措施或停工:
1.在风力达到4级时,不宜进行防水层作业;
2.在风力达到5时,不应进行吊运安装玻璃、桥梁防水层等作业;
3.在风力达到6,应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水塔的水柜安装、浮运架梁、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2.7高处作业
2.7.1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和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使用前应检查。
2.7.2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防碍通道。
高处拆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2.7.3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2.7.4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
供人上下不应小于1.1kN。
2.7.5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脚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
2.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
2.7.6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叠。
确需在高处上下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设施。
2.7.7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按本规程第2.4.6条有关规定执行。
当保持安全距离有困难时,应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2.8季节性施工
2.8.1冬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冬期前,施工现场应提前做好防寒保暖工作,人行道路、跳板和作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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