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城区大环卫一体化PPP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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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城区大环卫一体化PPP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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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城区大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安庆市城区大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
本合同于2016年月日在中国安庆市签署:
甲方:
安庆市城市管理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安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职能部门。
和
乙方:
【项目公司全称】,系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在安庆市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及
丙方: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鉴于:
1、根据安庆市政府批复的《安庆市城区大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实施方案》,安庆市政府授权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采购、签约及其他相关活动。
2、甲方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组织了本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采购程序,最终确定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3、安庆市政府授权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安实业公司”)代表政府方出资,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于2016年月日签署了《安庆市城区大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合资协议》。
4、本协议签署之日,因乙方尚未正式设立,本协议暂由甲方和丙方签署生效。
在乙方设立后,由乙方无条件在本合同乙方签字盖章处进行补签确认,正式签署,并履行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
丙方对项目公司(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合同须报请安庆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本合同不得生效。
6、本合同对签署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均需遵守执行。
非经合同签署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本合同正式签署时不得有任何修改。
第1条定义与解释
1.1术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安庆市城区大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合同》(简称“《PPP项目合同》”)正文及附件,包括以任何方式对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的修改、补充和替代,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本项目
指安庆市城区大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市政府
指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项目公司
指乙方。
项目设施
指提供安庆市城区大环卫一体化项目服务所需的和所附带的所有设施、车辆、工具等设备设施。
经营权
指合同6.3款约定的经营权。
批准
指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投资、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清扫保洁作业全覆盖
在清扫保洁环卫作业中,确保无卫生死角,达到在可清扫保洁的区域(街道、绿化带和“墙到墙”区域)全部进行清扫保洁的效果。
墙到墙
指对环卫作业平面边界的形象描述,若道路两侧有建筑,“墙到墙”是指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墙体之间的范围;若无建筑物,“墙到墙”则指道路两侧规划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
全密闭化作业
在垃圾收集、运输全过程中,采用密闭的容器装运垃圾,同时作业工艺与流程保证垃圾不暴露、不泼洒、不渗漏的作业方式。
零星建筑垃圾
城市居民随意倾倒的建筑装潢装饰垃圾。
大件废弃物
指城市居民随意丢弃的废旧家具、电器、交通工具等无主物品。
开放式小区
指无物业管理的社区(小区)。
无主生活垃圾
指一些拆迁、闲置未开发的空旷地或管理主体不明确的区域内,由于无专人定期管理,被他人丢弃而积存的生活垃圾。
二类公厕
按《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2005)中二类公厕的设计要求建设的公厕;
转运站
指为了减少垃圾清运过程的运输费用而在垃圾产地(或集中地点)至处理厂(场)之间所设的垃圾中转站。
在此,将各收集点清运来的垃圾集中,再转运到大型的或其它运费较低的运载车辆中继续运往处理厂(场)。
第三方
指除甲乙丙三方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政府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省、市级或地方政府。
中国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及其不时之修订或修改;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项目建设
指本项目相关的设施、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交接
指项目前期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环卫设施、设备交接给乙方的行为。
运营期
指本项目PPP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a)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或
(b)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竞争性磋商
文件
指在2016年11月25日发布的安庆市城区大环卫一体化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从项目交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合作期的最后一天结束。
移交
指在合作期届满之日或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后,由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行为。
移交日
指合作期届满或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经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各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移交保证期
指合作期届满,自本项目设施移交日起的十二(12)个月。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第十四章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可避免的事件。
法律变更
指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违约
指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违约利率
指本合同没有特别说明时,计算违约金时采用的利率,日利率按万分之三计。
合同生效日
指自甲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
1.2释义
1.2.1规则解释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修改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3)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
(b)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4)本合同与附件的一致性
在整个合作期内,本合同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合同为准。
1.2.2解释
(1)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4)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5)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和年;
(7)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8)所指的合同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第2条声明和保证
2.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
2.1.1甲方已获得安庆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享有法律法规、市政府、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
2.1.2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2.2.1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法人资格;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满足本项目投资、融资、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和提供环卫等服务的需要。
2.2.2乙方已经依法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2.2.3乙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合同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2.2.4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经营进行监管。
2.2.5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本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第3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一般权利
3.1.1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项目运营相关信息,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3.1.3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3.1.4甲方有权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融资、运维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1.5项目合作期满,甲方无偿取得项目公司所有包括车辆、配套工具等在内的项目运营相关的设备设施。
3.1.6发生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等临时性保障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应急响应的权利;
3.1.7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乙方纠正违约行为、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或提取保函)、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
3.1.8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3.2甲方的一般义务
3.2.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3.2.2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本项目经营权的完整性。
3.2.3在乙方提出适当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但甲方不承担该协助事宜的任何责任。
3.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并将此项费用费列入安庆市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经市人大决议通过。
3.2.5甲方需指定垃圾最终消纳场所:
乙方收集清运的生活垃圾运往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城市粪便、建筑垃圾和大件废弃物的消纳场所由甲方指定。
3.2.6甲方应协助乙方租赁环卫作业车辆停车场用地事宜。
3.2.7甲方指定环卫作业取水点,以满足乙方作业需求。
水费及水量计量装置购置安装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2.8甲方应协调乙方与项目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项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2.9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接收项目及相关资料。
3.3乙方的一般权利
3.3.1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项目合作期内投资、融资、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并提供环卫作业等各项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服务费。
3.3.2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将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为本项目融资。
3.3.3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违约金及赔偿。
3.3.4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在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
3.4乙方的一般义务
3.4.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标准的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3.4.2根据项目需要完善公司的机构设置,配备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管理、技术、财务等类别人员。
3.4.3将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情况,以及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报告甲方。
3.4.4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3.4.5接受和配合政府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管,接受甲方依照适用法律或本项目的约定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3.4.6积极配合安庆市各类城市创建工作,完成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等临时性保障服务的义务,并在政府作出指令后立即做出实质性响应。
3.4.7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甲方书面提交下一年运维计划。
3.4.8合作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项目作业范围内的服务进行外包、分包或转包。
3.4.9涉及市容管理方面的作业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安庆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4.10本项目PPP工作经费以及政府方为本项目顺利实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移交费、专家评审费、面积测量费等费用,具体以政府方列明的工作事项及清单为准,由乙方支付(合作期内不超过300万元,据实结算)。
3.4.11合作期内,如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的,专项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无条件提供协助。
3.4.12合作期满后,乙方向政府指定部门无偿移交项目设施。
3.4.13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3.4.14乙方应按安庆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提供给甲方。
3.4.15乙方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4条存量项目设施的交接
4.1前期交接委员会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乙双方各派代表组成前期交接委员会,组织具体交接事宜。
4.2交接的内容
4.2.1项目设施移交
甲方将本项目服务区域范围内的11座垃圾转站、147座公共厕所、化粪池、果皮箱、垃圾桶无偿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移交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
移交时合同双方应签署《移交备忘录》,以明确移交的范围、移交设施的数量、运行现状等基本情况。
4.2.2环卫专用车辆移交
甲方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把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的现有环卫专用车辆移交给乙方。
在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的30日内,乙方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现有环卫车辆所有人相应的转让价款,车辆交接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2.3人员接收
乙方应接收与原环卫作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乙方用人要求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重新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确保被聘用的人员工资不低于原工资水平,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监督。
第5条项目的投融资
5.1项目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5.1.1为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乙方需购置环卫作业车辆及配套作业工具等固定资产,按照丙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乙方应在其取得营业执照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投资,六个月内完成不少于人民币9800万元投资,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实际总投资额以乙方实际投入并经政府指派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5.1.2在合作期内,乙方应按照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投资计划表进行项目投资,并负责其投资固定资产的更新。
乙方的投资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但实际投资不得低于投资计划表中承诺的投资强度。
乙方的设施、设备、车辆等配置方案、更新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超出投资计划表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5.2项目融资额
5.2.1除乙方注册资本之外的投资,由乙方以债权融资等各种合法方式解决。
乙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00),注册资金应于乙方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十(10)日内实缴到位。
5.2.2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向公司的收益权向提供融资的合法债权人按程序依法提供质押担保,所融资金应全部用于本项目投资、和运营。
乙方应就项目投资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甲方对该账户的资金及使用情况拥有监管权。
5.2.3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完成本项目的融资,融资金额应足以保证乙方履行服务义务的需要。
5.2.4如项目融资额不足或未能按期完成融资的,丙方应保证以自有资金、提供融资担保等各种方式确保乙方能够获得足额融资,按照本协议约定保障资金及时到位,融资成本由乙方承担。
5.3融资文件必须具备的条款
5.3.1乙方应确保贷款协议中包含由贷款人承诺的下述条款:
5.3.2只要本协议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协议造成不利影响;
5.3.3贷款人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贷款协议下的违约通知甲方;
5.3.4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违约通知后九十(90)天内纠正乙方此类违约的权利;
5.3.5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贷款人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第6条项目的范围、经营权及合作期限
6.1项目范围和服务内容
6.1.1项目服务区域范围
本项目的服务区域为安庆市城区现有建成区范围内的大环卫一体化服务,东至皖江大道四期江堤交界处,南至江堤第二道护坡,西至环城西路,北至206国道安庆医专交界处。
见附件1《服务区域范围图》。
6.1.2项目服务内容
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综合清扫保洁、各类垃圾清运、公厕管护及化粪池清掏清运、停车及市容管理和垃圾分类试点五(5)个方面(共十六(16)个子项目),详见表1服务内容一览表。
表1服务内容一览表
项目服务内容
一、综合清扫保洁
(1)道路清扫保洁
(2)社区清扫保洁
(3)江堤景观带清扫保洁
(4)水面保洁
(5)小广告清理
(6)交通护栏清洗
(7)环卫应急保障
二、各类垃圾清运
(8)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9)零星建筑垃圾清运
(10)大件废弃物清运
(11)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
三、公厕管护及化粪池清掏清运
(12)公厕管理维护
(13)化粪池清掏清运
四、停车及市容管理
(14)机动车道路停放收费及市容管理
(15)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及市容管理
五、垃圾分类试点
(16)垃圾分类试点
甲方依据客观真实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市域发展规划,有权对于本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提出变更,不做违约处理。
6.1.3综合清扫保洁
(1)道路清扫保洁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范围:
东至皖江大道江堤交界处,南至沿江东、中、西路,西至西大堤路,北至206国道安庆医专交界处,以上范围内所有道路。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总面积为14793821.41平方米(详见附件2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明细表),实际作业面积应根据实际测量结果经合同双方确认。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内容主要包括:
1 主次干道(含人行天桥、空地、公共广场)按照墙到墙或红线范围内区域和街巷路面的清扫、清洗、保洁、洒水降尘,公共绿地、花圃(台)内、道路绿化带的垃圾捡拾和保洁;
2 道路“墙到墙”范围内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掏、保洁与配置更换;
3 行道树冲洗降尘;
4 主干道、重点街道、桥梁和人行步道的扫雪铲冰。
(2)社区清扫保洁
社区清扫保洁服务区域范围为:
东至龙眠山路,南至沿江东、中、西路,西至西大堤路,北至黄土坑西路、中山大道(206国道),以及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辖区内开放式小区。
社区清扫保洁总面积为6443798平方米(详见附件3社区清扫保洁面积明细表),实际作业面积以实际测量结果经合同双方确认。
社区清扫保洁作业内容主要包括:
服务范围内开放式小区通道口、路面、平台、屋顶、室外公共楼梯和楼道(不含楼房单元楼道)、绿化带、房前房后、花圃(台)的卫生清扫保洁;收集容器的清掏、保洁及配置、更换。
(3)江堤景观带清扫保洁
江堤景观带清扫保洁指东起安庆大桥下游50米,南至江堤第二道护坡,西至同安河泵站,北至沿江东、中、西路南侧人行道北侧路沿石的江堤景观带范围的清扫保洁、防洪墙护栏的保洁,面积190000平方米(实际作业面积应根据实际测量结果经合同双方确认)。
服务内容:
上述范围内江堤景观带的清扫和保洁。
(4)水面保洁
水面保洁区域范围:
水面保洁指水上公园路北侧、双岗路西侧的大湖水上公园和菱北生活区内菱北水上公园的水面保洁,总面积34851平方米(见表2水面保洁面积统计表)(实际作业面积应根据实际测量结果经合同双方确认)。
表2水面保洁面积统计表
序号
名称
面积(平方米)
1
大湖水上公园
32339
2
菱北水上公园
2512
总计
34851
作业内容包括:
打捞水面垃圾、杂草、果皮、纸屑、塑膜等废弃漂浮物、树枝、清除湖水中小型障碍物等。
(5)小广告清理
服务范围及内容包括如下:
1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范围内路名牌、指路牌、交通护栏、交通站牌等以及路灯杆、交通指示牌(杆)等墙体和设施两米以下部分的污迹、乱张贴、乱涂写和过时破损广告标语清理(保洁);
2 社区清扫保洁服务范围内建筑物墙体和小区设施等两米以下部分的污迹、乱张贴、乱涂写和过时破损广告标语清理(保洁)。
(6)交通护栏清洗
交通护栏清洗是指定期运用人工和机械方式进行作业,对交通护栏进行擦拭清洗。
作业护栏周边地面应清洁,外观应干净整洁,护栏应呈本色。
服务范围为保洁区域内的所有交通护栏。
(7)环卫应急保障
项目公司应负责特殊情况下的环卫应急保障服务,包括突发应急事件或大型检查、重大活动保障、自然灾害环卫保障、扫雪铲冰、行道树冲洗等,乙方根据应急保障要求进行落实,不再增加费用。
6.1.4各类垃圾清运
(1)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指服务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工作。
服务内容包括:
1 道路清扫作业和沿途垃圾收集容器清掏所产生生活垃圾的清运,并运输至转运站;
2 服务范围内开放式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清运并运输至转运站;
3 服务范围内无主管理、乱倒乱放的生活垃圾清理,并运输至转运站;
4 转运站生活垃圾转运至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零星建筑垃圾清运
清理服务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并运至甲方指定的消纳场所,并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后对地面的清扫。
(3)大件废弃物清运
清理服务区域范围内大件废弃物并运至甲方指定消纳场所,负责大件废弃物清运后对地面的清扫。
(4)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
服务区域范围内现有的11座生活垃圾转运站(见表3),乙方负责进站生活垃圾的垃圾压实、转运站的日常运营及维护维修、管理等工作。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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