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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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章程
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以下简称本会)是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成员主要由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从事与资产评估工作相关的专业人员、教学人员、研究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并接受其指导;本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建立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深圳市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贯彻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四)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五)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我市资产评估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创办并维护协会专业网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
(七)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九)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组织业务交流,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
(十二)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机关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
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
本会负责深圳市范围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团体会员:
(一)当然团体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九条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
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并经本会注册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
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加入本会。
(二)非执业会员:
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
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未经注册的人员,以及在高等院校接受资产评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其中,已经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予参加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
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研究人员,在资产评估相关行业或部门工作的专业及管理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
.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被提名为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候选人;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
(一)款第、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享有本条第
(一)款第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按规定交纳会费;
.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
(一)款第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
(一)款第、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
(一)款第、、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
(一)款第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
(一)款第、、、、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
(一)款第、、、、项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
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
(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邀办法另行制定。
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如会员转会,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第二十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提名秘书长人选;
(三)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四)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七)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八)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九)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
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半数以上理事提议或协会秘书处的请求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
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二)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审议提交理事会有关文件;
(四)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会长人选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当选会长报市民政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报市财政委审查。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
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其中,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人选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对业务的指导和协调;
(六)根据行业特点为会员开拓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
(七)根据会员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援助;
(八)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自律执业检查及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条 本会接受政府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委托以及理事会的要求可以对当然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或个别自律检查。
第三十一条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并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对需要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处罚决定由本会报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直接做出。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联系团体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当然团体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
第三十四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
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会做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六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
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理事会通过。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
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本会理事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
(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本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评估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地址设在深圳。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市财政委、市民政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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