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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矫正激励的方法途径
浅析监狱罪犯矫正激励的方法及途径!
(2010-0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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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惩罚是规范罪犯改造行为的强制手段,改造是监狱的工作目的,监狱要围绕“改造人”这个工作目的实施相应的教育措施来促进罪犯恶习的矫正。
罪犯在社会上,由于受到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人的本性发生了变化,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偏离了人生轨迹,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监狱为了矫正他们的人生轨迹,采取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来矫正他们的行为和思想,六十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充分证明了惩罚对矫正罪犯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罪犯的教育工作必须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围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和矫正质量”这个中心,不断创造出新的矫正激励教育方法,紧密配合惩罚矫正,共同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教育矫正质量的提高。
人类伦理学认为:
需要是驱使主体进行一切活动的原动力,生活在监狱内的罪犯,不但对衣、食、住、行、娱乐健康有着本能性的需要,而且对奖励、减刑、假释和离监探亲等有较强的功利性需要。
监狱在国家监狱政策和相应法律允可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趋利避害”的原则把罪犯的满足需要与矫正激励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激发、鼓励等矫正激励方式,充分发挥罪犯由之振奋的功效,通过矫正激励机制,引导罪犯的思想和行为观念向有利于监狱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方向转化,把罪犯改造成为思想素质比较好、道德品质相对高、生存能力比较强的社会守法公民。
一、当前监狱矫正激励罪犯的现状。
我国监狱经过六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了一整套的矫正激励机制,当前监狱的矫正激励机制主要由行政矫正激励和刑事矫正激励构成,其中行政矫正激励主要通过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物质奖励和离监探亲等形式来实现;刑事矫正激励通过减刑和假释等形式来实现,这些矫正激励机制对罪犯的改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罪犯分级处遇矫正激励不够完美。
监狱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保障矫正激励的实现,对罪犯采取分押、分管、分教等管理模式,把罪犯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享受不同的管理待遇,实践证明,分级处遇是一种很好的矫正激励方式,对罪犯的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还是比较落后,监狱的三分等级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如重刑罪犯与轻刑罪犯、少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女性罪犯与男性罪犯,三分处遇的管理模式是完全一样的,没有区别对待;再加上现在监狱的劳动工种比较少,罪犯的劳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导致罪犯的劳动效率低,而劳动改造又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减刑和奖励,如果减刑和奖励达不到三分等级的要求,他们永远不能被评为一、二等罪犯,这样就会影响到罪犯的接见、通信与配偶同居等处遇,一、二等罪犯的分级处遇在减刑和奖励方面没有本质的区别,分级处遇对二等罪犯的矫正激励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2、我国刑法和监狱法对罪犯的奖励不够科学。
刑法和监狱法对罪犯的奖励做出了如下规定,如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罪犯同样面临劳动岗位的不同,在同样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里,可能因生产的经济效益不同而得不到相应的奖励;又如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大功,对于重大犯罪活动没有一个量的定性区别,我们在新犯教育中,许多罪犯就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无法给予准确回答,罪犯的奖励矫正激励作用同样得到很好的发挥。
3、罪犯的百分考核奖励制度不够完善。
《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的百分考核分是当前矫正激励的重要方式,监狱把罪犯的各项考核内容以分数值表达出来,并作为罪犯减刑的量化指标,监狱通过奖励分的考核,刺激罪犯不良行为的改变,通过分数值的多少来决定罪犯减刑的幅度。
当前监狱的百分考核分,按不同的分数值落实到基本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部分中,但监区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看重的是劳动规范的考核分,甚至把劳动奖励分,作为罪犯考核奖励的唯一量化指标。
特别是重刑监狱,老、弱、病、残犯所占比例比较大,他们虽然丧失了劳动能力,但他们也在不断地进行自我改造,达到“改造人”的这个目的,但奖励分的矫正激励对他们来说丧失了实际意义,因为,当前监狱的百分考核分重点倾向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对于老、弱、病、残犯等弱势群体,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4、罪犯公平权在操作中仍然有不公平的现象,公平权的矫正激励失去作用。
当前监狱开展法制化建设,对罪犯要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管理,把罪犯的平等权作为一种矫正激励来促进罪犯的改造,监狱在操作中还有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如新犯接见一个月一次,有些新犯接见次数超过每月一次,同样符合离监回家探亲条件的罪犯,不一定享有这种权力,罪犯入监教育后的劳动没有根据罪犯的特长去安排,因此,罪犯公平权的矫正激励在监狱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总之,监狱的矫正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矫正激励内容单调、矫正激励手段简单、矫正激励措施不公平、矫正激励实施不规范、矫正激励强度比较弱和矫正激励动力不足,矫正激励效果不明显。
二、 完善罪犯矫正激励教育的有效方法和可利途径。
监狱建立矫正激励机制一定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把能否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和矫正质量作为矫正激励机制建设的核心,按照“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监狱“三化”建设来构建监狱对罪犯矫正激励机制。
矫正激励既是惩罚矫正的一种补充,也是惩罚矫正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我们在考虑建设罪犯矫正激励机制时,要充分利用罪犯矫正激励机制的功效性,把精神矫正激励和物质矫正激励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要考虑罪犯劳动改造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罪犯的功利性利益,因此,在罪犯的现代管理教育中通过完善百分考核奖励体系、改进分级处遇、扩大罪犯再社会化教育、强化社区矫正激励作用和采取相应的劳动报酬来满足罪犯功利性需要等方式来促进罪犯矫正激励机制的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罪犯百分考核奖分体系,促进不同层次罪犯的共同改造。
1、罪犯百分考核要根据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分为重刑罪犯考核档次和轻刑罪犯考核档次,如有期徒刑在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按重刑罪犯百分考核方案进行考核;有期徒刑在十年以下的罪犯按轻刑罪犯考核档次进行考核。
重刑罪犯可以说是罪大恶极、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比较大,他们的思想比较顽固,不良行为和社会恶习比较严重,针对这部分罪犯,监狱只有从严考核,也就是说处罚的力度要大于奖励的力度,奖励分的矫正激励作用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轻刑罪犯的罪行相对较小,社会负面影响不大,不良行为和社会恶习没有重刑罪犯严重,在宽松的奖励分的奖励制度下就能得到有效的矫正,对于轻刑罪犯的考核,奖励的力度要大于处罚的力度。
2、百分考核要根据罪犯具备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二个档次来进行考核。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百分考核,监狱要按考核分所占比重,具体落实到基本规范、劳动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规范进行考核分的奖励,在实际操作中,监狱一定要把监规纪律也就是基本规范考核作为罪犯考核的前提,监规纪律(包括思想改造)不过关,可以否定所有内容或部分内容的考核,只有在保障监规纪律的前提下,劳动改造的考核奖励在矫正激励中才能起到主导作用。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他们的百分考核内容可以由基本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等四个规范进行考核,监规纪律同样作为考核的前提,这部分罪犯的监规纪律的考核奖励,是矫正激励的重要方式,只要罪犯的改造达到了刑法和监狱法所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应该享受同一层次考核分的奖励,这样,罪犯百分考核的矫正激励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设置开放式的分级处遇级别,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充分发挥分级处遇矫正激励作用。
国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把罪犯分为特别从宽管理(定为一等罪犯)、从宽管理(定为二等罪犯)、一般管理(定为三等罪犯)、从严管理(定为四等罪犯)和特别从严管理(定为五等罪犯)等五个等级,规定了不同级别的罪犯享受不同的管理处遇,在矫正激励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对罪犯的矫正激励作用不够明显,有些分级处遇没有拉开奖励挡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1、罪犯处遇差别不够明显。
如一、二等罪犯的处遇基本上相似,特别是一些直接影响到罪犯改造的功利性处遇,只是字面的不同,内容都是一样的。
一、二等的罪犯在奖励、减刑、假释、离监探亲、接见同餐、配偶同居和劳动安排等方面没有明显的条件差别,只要达到一、二等级别都能享受同等的处遇,一、二等罪犯要有所区别。
他们只有在接见次数、接见时间上稍有差别,监狱组织的外出参观或回乡汇报活动上有不同的限制,而这些处遇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可以说是可有可无的,这样,对二等罪犯的矫正激励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反而,对一等罪犯的矫正激励还存在一定的打击性。
三、四等级罪犯的处遇,存在同样的问题,他们都没有假释资格,而奖励、减刑等处遇条件又一样,如三等罪犯“符合条件的,依法呈报减刑”,四等罪犯“符合法定条件,可报请减刑”,字面上有所差别,仔细推敲还是一回事,都是“符合条件,依法减刑”,三、四等罪犯在减刑条件方面没有多大的差别,他们都没有资格享受共餐和同居,这一点对一、二等罪犯是一种矫正激励。
对四等罪犯有“严格限制活动范围”这一条,监狱本身活动范围就小,没有自由活动时间和活动空间,限制与不限制本身都是一样,没有明显的差别,三、四等罪犯的处遇条件没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分级处遇矫正激励作用对三、四等罪犯也没有起到好的作用。
2、分级处遇的有些差距拉开太大。
投入改造时间不长的罪犯,有些表现突出,由于入监时间短,减刑次数少,如果是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没有十年以上的时间是达不到一、二等等级的,大多数被列为三等罪犯,这部分罪犯假释、离监探亲、接见同餐、配偶同居和劳动特殊安排等处遇是享受不到的,新入监罪犯的等级都定为四等从严管理级别,这部分除了享受每月接见一次外,没有什么矫正激励的具体措施,而且规定每次接见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通信会见只限制直系亲属,笔者对25岁以下罪犯进行了调查,其中独身子女罪犯占新犯的81。
5%,刚刚入监的罪犯在情感上很大程度的依赖家庭和社会,社会帮教范围和帮教的作用并不逊色于直系亲属的帮教作用,面对面式的帮教它至少要通过情感的唤起、情感的沟通、情感的转变和情感的巩固四个阶段才能起到教育和感化的作用,如果较短接见时间就是顶尖级教育专家也束手无策,对于从严管理级别罪犯,我们可以通过加大监控力度来进行强管理和教育,接见的时间,我们既要考虑时间的安全性也要考虑时间的有效性,同时要根据罪犯的年龄和心理特征,做到男性罪犯与女性罪犯、少年罪犯与成年罪犯的分级处遇有不同的规定,一些人性化处遇可以适当考虑,同样能促进分级处遇的矫正激励作用。
三分等级的建立和实施,做到等级的升降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不同级别的处遇要从严控制,不同级别的处遇不能有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只有这样,分级处遇矫正激励作用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三)、加大物质奖励力度,通过劳动报酬来激励罪犯劳动矫正功能。
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劳动改造对罪犯好逸恶劳、不爱劳动等恶习起到了积极的矫正作用,监狱为了加强罪犯劳动观念的教育,采取了多种矫正激励的方式,通过对罪犯的奖励来促进劳动态度的改造,并把劳动改造的成绩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重要量化指标,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罪犯,监狱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这些激励措施对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矫正激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重刑犯监狱,罪犯的服刑时间,少者六、七年,多者十几年,他们为监狱的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创造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监狱应当根据罪犯服刑时间长短和历年的劳动积累来调整罪犯的奖励和考核方式,重刑犯监狱,在余刑三年以下的,应该考虑采取劳动报酬全额奖励罪犯,罪犯的劳动报酬是在完成劳动任务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部分以全额的方式奖励给罪犯,监狱为罪犯单独设立帐户并由监狱统一管理,作为罪犯回归社会的第二次创业资金。
满足罪犯的物质欲只能提高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劳动积极性,对罪犯劳动观念的端正起不到长期的巩固作用,一时的物质欲满足更不能解决罪犯释放后就业后的资金困难,如果采取支付全额劳动报酬等方式对罪犯进行矫正激励,不但能加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劳动教育,而且能正确树立罪犯终身不变的劳动观念,同时,罪犯有了再就业的创业资金,加大了就业机会,减轻了社会的压力和家庭负担,对社会的稳定和降低重新犯罪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四)、加强罪犯再社会化建设,以罪犯再社会化管理来促进罪犯的矫正激励。
罪犯再社会化,就是指罪犯在即将刑满释放前以社会人的身份参与部分社会活动和履行部分社会责任,让罪犯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做好释放前的各种准备,是罪犯适应性教育。
当前,监狱因条件的限制,罪犯的出监教育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罪犯释放后的社会生活和工作能力可能因为年龄和实践经验的不足,比入监前还要有所降低,如果这样,他们的释放又可能成为社会的另一包袱。
全国部分省区监狱体制改革已经完成,监狱企业应尽可能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场所和劳动岗位,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有利条件,监狱对确有悔改表现、余刑在三年以下的罪犯,监狱可以设立半开放式监区,罪犯在一定的范围内去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和适应社会,罪犯在不脱离监狱的监管教育下,可以让他们在半开放式的劳动场所与社会工人共同劳动,享受社会工人相当的劳动报酬,担当起部分社会责任,这样,对罪犯的劳动态度和劳动观念起到积极的矫正作用,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既提前进行回归社会适应性锻炼,又为罪犯第二次就业积累创业资金,让罪犯有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回归社会的思想准备。
(五)、适当放宽假释和监外执行条件,充分发挥社区的矫正激励作用。
我国刑法对罪犯假释做出了特殊规定,如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杀人犯在是否适用假释上,不能一概而论,如女性犯罪,大多数是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产生的,她们虽然属于暴力性犯罪,但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少数男性犯罪也有类似的情况,现在社会上发生的家庭暴力,虽然有相应的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进行调解和处理,但由于受到传统势力的影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女性在社会中担任多种社会角色,特别是母亲的角色尤其显得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她们以是家庭生活的弱者,又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当前社会,承担小孩教育的责任,基本上由母亲来完成,如果对她们不适用假释,势必会加剧家庭暴力的发生,由于家庭缺少母亲对子女的教育,子女的成长受到一定的影响,现在社会对家庭中母亲犯罪或家庭父母双方犯罪的子女的教育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造成多数家庭未成年子女流落到社会,成为危害社会的又一隐患。
因此,监狱应当根据女性犯罪的性质和余刑情况,在假释和监外执行时可以酌情考虑,把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的健康成长作为重点考虑,如果她们的假释和监外执行,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在监狱服刑改造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监狱应充分利用社区的力量,对她们进行监督和矫正,在社会力量的帮助下保证她们既能服完余刑,又能担当起教育小孩的社会责任,因此,对于刑期比较短、罪恶影响不太大的罪犯,应当充分利用社区矫正激励机制,给她们创造一个更好的改造环境。
总之,监狱对罪犯实施多种形式的矫正激励,既能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又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监狱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监狱要不断地创造条件,建立起科学的矫正激励机制,保障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和矫正质量的提高,为促进和谐社会、和谐监狱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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