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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
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
财务问题
学生姓名:
xxxxx
学号:
专业:
企业财务管理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2014年8月
目录
摘要III
AbstractIV
引言1
第一章企业破产清算概述2
1.1企业破产清算的概念2
1.2破产清算的特征2
1.3清算组2
第二章企业破产清算与财务管理3
2.1财务管理的概念3
2.2持续经营中的财务管理与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的区别3
2.3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内容4
第三章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管理问题研究6
3.1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财务问题6
3.2破产清算中财务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8
第四章规制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的设想9
4.1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做出相应改变9
4.2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9
4.3完善会计审计制度10
4.4建立职业性的清算人队伍10
4.5加强破产费用的管理10
4.6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11
4.7加强对企业破产政策的宣传力度11
第五章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摘要
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等原因所导致的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企业破产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摒除不良资产。
然而企业破产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经济难题,其中的难点之一就是债务难以清偿。
破产清算程序是企业破产中的关键一环,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
因此,应当注意破产清算问题,对其关键环节——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更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本文将对破产清算的相关概念及在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财务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应对类似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5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破产清算的概述,包括企业破产清算概念、特征与清算组相关内容;第二部分内容为企业破产清算与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的概念、持续经营中财务管理的内容与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内容的区别、破产清算财务管理所包含的内容等;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有关财务问题及其问题出现的原因;第四部分规制该种问题提出了相关法律设想;第五部分为结语。
关键词:
破产清算 财务管理 规制设想
Abstract
Duetopoormanagement,heavylossescausedbyotherreasons,Businessgoesbankrupt,whichistheinevitableresultofmarketeconomyandtheinevitableeconomicphenomenaintheeconomicoperation.Bankruptcyconduciveoptimalallocationofresourcesexcludednon-performingassets.However,bankruptcyisatrickyeconomicproblems,andoneofthisisthatitisdifficulttosettlethedebt.Liquidationproceedingsinbankruptcyispreciselyakeyring.Adirectimpactoncorporatebankruptcyisdebtsettlementissue.Therefore,itshouldbenotedliquidationproblem,itskeyringFestival-theliquidationoffinancialmanagementinordertogivemoresufficientattention.Thisarticlewillanalyzeliquidationrelatedconceptsandfinancialissuesappearedintheprocessofliquidation,andmakerecommendationstodealwithsuchproblems.
Thispaperisdividedintofiveparts.Thefirstpartisanoverviewofthebankruptcyliquidation,includingtheconceptofbankruptcyliquidation,theliquidationgroupofrelatedfeaturesandcontent;Thesecondpartfocusonthebankruptcyliquidationandfinancialmanagement,includingtheconceptsoffinancialmanagement,thedifferentcontentbetweencontinuingoperationsfinancialmanagementandliquidationfinancialmanagement,contentofbankruptcyandliquidationfinancialmanagement;Thethirdpartfocusesoncorporatebankruptcyandliquidationoffinancialproblemsandissuesarise;PartIVismysuggestion;Fifthpartistheconclusion.
Keywords:
BankruptcyLiquidation;FinancialManagement;RegulationsEnvisaged
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政策对企业兼并、破产核准、解散注销的规模逐步扩大,企业破产清算也成为企业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经济现象。
尽管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已有近20年的历史,但是实践上处理企业破产的经济问题仍然棘手,破产清算直接关系企业债务的清偿,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债务清偿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至关重要。
解决好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难题,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
进步有关键作用。
所谓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相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根据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宣告破产前,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法指令企业依法进行重整或者依债权人与企业的申请组织和解,企业破产重整或者和解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在此不赘述。
本文只针对宣告破产情形中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若干财务问题进行研究,故对概念的阐述也是以企业为前提的。
企业破产清算概述
1.1企业破产清算的概念
企业破产清算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企业破产必经的程序,指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指定管理人组成清算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评估、变价、分配、清理债务,最终使企业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对于任何企业法人,一旦要终结都必须经过破产清算。
1.2破产清算的特征
(一)破产清算是企业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企业在破产偿债程序中,以丧失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为最终结局,不论能否清偿都是一次性的,不能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
(二)破产清算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按同一比例受偿。
(三)破产清算是一种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偿债程序。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介入、主持这种特殊的偿债程序,自破产受理至破产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多以裁定的形式对破产事务作出判断和认定。
(四)破产清算是依法免除企业债务、并最终导致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偿债程序。
1.3清算组
清算组是指依法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机构。
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后,应该指定清算组成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
清算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清算组的作用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支配、估价、变卖和分配以及实施其他有关的行为。
其主要职责是了结公司的现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具体职权包括以下各项: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企业破产清算与财务管理
2.1财务管理的概念
财务管理(FinancialManagement)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企业破产清算的主要作用就是处理与清理公司财产有关的相关事宜,为避免企业恶意破产、抽离优良资产而逃避外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毫无疑问,其少不了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
2.2持续经营中的财务管理与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的区别
企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财务管理与持续经营中的财务管理存在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性质不同。
企业破产清算的目的不再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在持续经营条件下,财务管理活动主要是一种积极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而破产清算条件下则是一种消极接受破产还债的行为。
(二)核算方式不同,由动态变为静态。
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者权益与资产负债一样,是按照会计分期连续动态核算的;进入清算期后,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己经停止,财务核算便成为一次性和静态的了。
(三)特征不同。
在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投资者将资本投入企业后,每一个会计期间终了其权益就实现一次,具有保值增值特征。
进入清算期后,不仅投资者权益各项目的增减以及各项目之间的转换核算(如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等)都将停止,而且按破产清偿程序,只有在企业偿付完全部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资产,才能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一次性分配。
即企业破产清算不再具有保值增值特征而是最后一次实现或自动消失。
(四)内容不同。
在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收入、费用、利润等项目都是在相关性、配比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指导下按会计期间动态核算的。
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由于企业要变现偿债,因而仍会产生变现收益和损失,并要支付相关费用,因此,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收入、费用就转变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就转变为清算净损益,并且这些项目的核算己
不再服务于当期生产经营成果的核算分配和下期的生产经营决策,,只是要将企业在终止时点上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全面反映出来,为企业清算工作和最后纳税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依据。
因此,其核算由动态变为静态,反映与下一个会计期间相联系的预提费用、预付账款、亏损递补等项目的核算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2.3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内容
根据规定,清算组成立后,主要管理以下几方面的财务内容:
接管并调查破产企业财产、制定破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确定债务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及支出、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予以执行等。
2.3.1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与变卖
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终结时,由破产企业取得并可用于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财产。
在我国,破产企业应依法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手续,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件、经济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等。
移交之前破产企业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并且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经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支付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工会所有的财产等。
破产财产的变卖。
除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应由指定部门收购外,破产财产可委托专门的拍卖公司拍卖也可由清算组自行组织,但都应本着公开原则及整体出售原则进行,确实无法整体出售时方可分散出售。
破产财产的估价方法有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净值法等。
实践当中一般选择最后一种方法,即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变卖,以取得现金作为清算财产的基础,各项财产可能发生的贬值或升值,计入企业的清算收入或损失。
2.3.2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在我国,破产债权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宣告时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3)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未受清偿部分;4)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而应支付给对方的损害赔偿额;5)处理破产企业债务,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根据《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确认的原则是,若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则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选择解除合同,以公证、审批形式签订的合同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6)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作为被保证人的企业清偿债务的数额;7)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因不知事实而付款或承兑产生的债权。
2.3.3破产财产的分配
清算组做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交由法院裁定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坚持以现金分配为主,实物分配为辅的原则,并在优先扣除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金;尚未偿付的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如果在清偿所有破产债权后,破产财产还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在企业所有者之间按投资比例分配。
2.3.4破产费用的管理
破产费用是指清算组在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主要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债权人会议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为了对破产费用进行管理清算组应提出破产费用预算,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破产程序终结后,将破产费用的开支情况交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并且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在清算过程中,若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清算组可向银行借支,专户存储,使用后结清归还;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清算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但是由于法律并未规定破产费用占破产财产的比例,致使清算小组高收费、多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3.1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财务问题
通过对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内容进行概述分析,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3.1.1受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
1)将资产负债会计要素照搬下来,忽略了企业破产清算业务对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的影响,也抹煞了持续经营企业与非持续经营企业中的资产负债等要素的本质区别。
2)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保留下来,无实际意义并与法律事实不符。
在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企业的所有者,因此,投资者权益也称为所有者权益。
然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条件下,清算组接管了企业,投资者失去了企业的控制权,投资者不能再视为企业的所有者,相应的投资者权益也不能称为所有者权益。
此外,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绝大多数破产清算企业早己资不抵债,这时投资者在企业已没有权益,设置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完全没有必要。
如果仍坚持设所有者权益会计计要素,那么账上就会出现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现象,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投资者在企业承担的义务以其投资额为限,如果投资者权益为负数,那么就意味着,投资者承担超出其投资额的义务,这与公司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3)设置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会计要素,容易让人得出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具有配比关系,清算损益就是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配比的结果,而实际上在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们之间没有配比关系。
4)导致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
由于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运动的非循环性、非连续性和一次性,与持续经营企业相比,破产清算会计业务相对简单,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会计要素而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清算会计报表要提供给许多非专业人士使用,为了便于他们的阅读,也不宜设置过多的会计要素破产财产的清查。
3.1.2会计核算及会计科目设置存在问题
清算过程中记账方法不合规,在实际工作中,财会人员不重视现金管理,仅登记新进流水账目,造成账目不清的后果;清算组往往不核算未申报债权的破产债务,而事实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规定要求清算组应与清算开始之日另立新账,新账的科目要与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对应,而破产企业往往在债务上大做文章,将所欠单位债务以抹账方式调整到个人账户,由于破产债权优先偿还个人债务,导致单位和个人债务混淆,损害单位债权人的利益,严重违反破产法规定。
3.1.3清算工作阻力大
有些破产企业缺乏对企业破产相关政策的认识,因此在移交中不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工作,甚至为了小集团利益,阻碍破产清算组工作,给清算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有些清算小组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破产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劳资干事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破产清算,而是随意外聘财务人员,人员混杂,没有详细而清晰的清算工作计划,职责划分和工作分工不清晰,致使清算组财务账目出现账账不符、账目混乱的现象。
3.1.4清算组财务专业水平达不到标准
一方面由于清算组成员繁杂,专业素质、经验和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不高,加上管理松弛,调动频繁,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清算人员往往责任心不足、清算工作效率低下,费用高,耗时费力;另一方面由于破产费用的管理及开支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清算人员提前预支破产费用,甚至乱收费和开支的现象,导致资金管理不善,清算成为牟利的工具,违背清算组成立的初衷。
3.1.5评估缺乏内部有效监督
目前有些企业在破产宣告前会采取措施,转出、藏匿资产,使得企业资产净值率低,甚至无资产破,进而逃避债务;对于被清算和用于清偿的财产的评估及其价值管理,直接关系破产债务清偿,但由于部门及清算组利益分割,导致评估管理存在问题,使得评估办法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评估过于形式化,最终造成资产流于集体甚或是流向个人。
由于缺乏对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界定与评估的有效监督规范,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非法破产的手段来逃避债务。
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清算工作的监督,但是没有规定建立破产清算的内部审计机构,致使破产清算中的各方关系人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和制衡,容易产生权利行使中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
另外,缺乏破产清算内部控制的鉴证和评价体系,在破产清算内部控制的运行中如果出现重大缺陷或偏差,不能有效、及时发现制度缺陷,不利于破产清算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建立。
3.2破产清算中财务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3.2.1缺乏财务与法律想统一的破产清算规范
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活动主要是由《企业破产法》与《破产法》进行规范,但是由于破产清算具有财务等专业性与复杂性,这些法律不可能对其进行专业调整,很多问题都缺乏相应的规定,出现了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风险评估制度不健全、控制活动内容不完全、内部监督体系不完整等问题。
3.2.2清算组成员财务专业水平缺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需要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及专业人员。
不过在实践中因为该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故而很多时候法院指定的人员并非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因而会导致清算活动并不能真正的达到公平公正。
3.2.3缺乏对破产清算的有效监督
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清算工作的监督,但是没有规定建立破产清算的内部审计机构,致使破产清算中的各方关系人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和制衡,容易产生权利行使中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
另外,缺乏破产清算内部控制的鉴证和评价体系,在破产清算内部控制的运行中如果出现重大缺陷或偏差,不能有效、及时发现制度缺陷,不利于破产清算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建立。
规制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的设想
4.1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做出相应改变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首先,其会计核算主体不再是企业内部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而是清算小组;其次,会计对象发生变化,改变为清算组依法进行的清理变卖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业务活动中的具有一次性和终局性的业务活动;再者,会计核算基础理论发生变化:
其一,由于破产清算期间改由清算组接管公司的财产和事务,只能进行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从而在会计的基本假设问题上无需涉及持续经营假设。
其二,由于破产财产需按现时变现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反映,会计核算也无需严格按币值不变假设进行。
其三,由于破产财产不是根据原始成本而是根据变现价值计算,从而无需采纳会计的某些基本原则,如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最后,账户内容发生变化,除采取财务会计中的有关账户外,还应根据破产清算的要求重新设置一些专用账户,如破产财产、担保财产、抵销财产、受托财产、普通债务、担保债务、清算费用、清算损益等特设账户。
4.2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
目前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
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企业
往往通过调低资产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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