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现存的婚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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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现存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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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现存的婚姻制度
篇一: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
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
二、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
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的同意;
三、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
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
四、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
五、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
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
但各国民事登记的要求不同。
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家,只承认按
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
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
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
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从属于财产关系的。
外国婚姻法的历史与概况
古巴比伦和古罗马的婚姻法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制度为代表。
这个法典公开肯定买卖婚姻,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得将其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奴;在亲子关系中,家长的权力极大,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甚至有权将子女出卖为奴;在婚姻终止的问题上,男女双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可以遗弃未生子之妻,只须付与女方相当于聘金的费用并返还其嫁妆。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
早在《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
从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前1世纪后半期)到帝国时期(公元前30~公元
476),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罗马法规定实行婚约制度。
结婚问题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市民法上的婚姻方式盛行于罗马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后期(284~476)逐渐为万民法的合意婚所取代。
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
配偶死亡、自由或市民身份的丧失和离婚。
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1000余年中,婚姻立法的变化很大。
前期的法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长和家属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
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进步。
其中很多规定对后世影响很大,不少内容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所继承。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法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见教会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兰克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是习惯法的汇集。
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泛传播。
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
在有关婚姻、家庭、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
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姻法。
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婚姻还俗运动”。
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的复兴,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①近代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亲属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
“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被奉为神圣的法律原则。
而实质上,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在更大的程度上受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支配。
《共产党宣言》指出:
“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
这些规定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相互权利以及继承等内容,全面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欧洲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在贯彻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则时,它在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还有不少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
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
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
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德国所沿用。
民主德国则于1965年12月20日颁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
②英美法中的亲属法。
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的亲属法一样,都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
两者在原则上和具体规定上有许多共同之处。
但是,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少。
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以保守著称的。
美国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
由于两国的条件不同,英国法中某些明显的封建残余,没有为美国法所承袭。
在美国,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
关于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理由等问题,各州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
1970年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只有极少数州采用。
③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立法的趋势。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断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如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也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婚姻立法方面所作的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只有联系各国的实际状况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
因为这些国家还存在许多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的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仅凭婚姻立法上的措施是无法解决的。
篇二:
各国法定结婚年龄一览
各国法定结婚年龄一览
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18岁或16岁。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合法结婚年龄不应低于15岁。
但因宗教、民族、种族、地区、生育政策等因素,尤其在穆斯林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普遍低。
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法定结婚年龄最高的国家。
一、各国法定最低结婚年龄
中国大陆男22岁,女20岁;
中国香港16岁;
中国台湾16岁;
伊朗9岁;
荷兰12岁;
俄罗斯14岁(20xx年前为16岁);
菲律宾男16岁,女14岁;
韩国法定结婚年龄:
男18岁、女16岁以上。
未满20岁者,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
女子在婚姻六个月内不能申请再婚,但有医生的妊娠诊断证明可作例外处理。
倭国男18
岁、女16岁;
巴西16岁;
澳大利亚男21岁,女18岁;
英国16岁;
德国18岁;
法国男18岁,女15岁;
希腊男14岁,女12岁;
美国统一结婚法规是18岁,但美国各洲不一,部分州规定男21岁,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
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二、最高结婚年龄除沙俄民法规定年满80岁以上不得结婚外,古今中外未发现其他规定最高结婚年龄的国家或地区。
为什么法定结婚年龄女性比男性小
问:
我觉得没什么必要啊.要是两个20岁的人决定结婚,那还得再等两年吗不太合理吧.
答:
这的确不太合理,这主要基于我国现在的国情。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
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
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
“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
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
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
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
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
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
一些单位
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
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
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
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
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
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篇三:
一夫一妻制利弊谈
一夫一妻制利弊谈
摘要:
毫无疑问,夫妻关系是伦理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
随着时代的演变,人类的夫妻关系也在不断地变化,母系社会的“一妻多夫(并不太严格的说法)”.到一夫多妻制(也叫一夫一妻多妾制)到如今现存的占世界主导地位的一夫一妻制。
然而是不是一夫一妻制就应当是正确的夫妻制度呢答案显然是存在争议的。
关键词:
一夫一妻制、婚姻、公平、民主
人类社会的雏形是我们所谓的“母系社会”。
在人类社会的初期,因为文明程度的低下,古人们保持着许多与一般生物类似的生活习性,通婚的“个体单位”是两个部落的所有适婚男子与女子。
因此,婚姻不固定的男女关系就造成了孩子“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现象,这样,世系就只能按母方来计算,一个部落集团都是由一个女祖先繁衍下来的,集团中的权力由女性掌握,部落财富属于女性,母系社会由此形成。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特别迅速发展。
男子逐渐从渔猎活动中转入农牧业生产领域,特别是犁耕,劳动强度大,一般只有男子才能胜任,从而加强了男子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
同时,手工业工艺变得复杂,技术性强,劳动强度大,身强力壮又无生育、家务之累的男子,成为主要承担者。
这样就形成了父系社会。
与此同时也形成了中国最早的婚姻制度“一夫多妻制”。
这种婚姻制度在中国持续了两千多年。
到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之后。
“一夫一妻制”自在中国实施以来近一个世纪的时间,在中国的婚姻制度中占据了不可动摇的地位。
然而近来有一种说法:
一个成功的男人就应该有多个配偶,这样他才能产下更多的子嗣,他的优秀基因才得以更广泛地流传。
穷人就应该少生孩子,他们连自己都养不活,生了孩子让社会负担。
那么到底一夫一妻制是i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首先,一夫一妻制更有利于安宁和平。
男女失衡是全社会的一个公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夫一妻制是有利于世界的安定和和平的。
如果说在这种背景下实施一夫多妻制的话,一个人多娶了一个,就意味着会有多一个男人打光棍,或者当官的,有钱的,拳头硬的把优秀的,漂亮的女人都取走了,那么其他的男人就会因为得不到自己想要的。
社会学观点认为,这种现象会造成“性资源分配的贫富悬殊”,即一小部分上层男性拥有很多配偶,而大量底层男性无法结婚生子。
简单地说就是严重的”资源分配不均“。
这种社会结构很容易产生动乱,即“光棍的反叛”。
这样的话社会就会变得不太稳频,动乱就会频发。
有些人说要是只允许一些极端优秀的人一夫多妻呢,而这些人只是少数,应该不会对男女比例造成影响吧?
这些问题就要归咎与人性的解放了,在追求人人平等和民主的今天,优秀的人可以有特权,但是特权不能建立
在践踏他人的基础上,最起码明面上还是要总重人性的。
所以在当代社会,有些人可以过着一夫多妻的生活,但是还是要遵守一夫一妻的制度的。
如若不然,即使是少部分人仍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的。
当然人性的解放是不可能是错的的了,所以错的就只能是一夫多妻的制度了。
再有就是从女性角度来考虑,一夫一妻制度更有利于感情的稳固和长远。
如今的社会是追求人人平等的,这里的“人人”是不分男女的。
虽然当今世界的女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但却不再像中国古代那样被动的服从。
在男女感情方面,女性也有了自己的发言权。
一夫多妻制对女性明显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的婚姻制度在女性个人独立意识的醒觉的今天必然是不被女性所接受的。
相比而言对女性权益有一定维护作用的一夫一妻制度就更有利于感情的稳固和长远。
还有,并不是说优秀的父母就会产生优秀的后代,从遗传角度上看,一夫一妻制更有利于后代的健康,随着基因密码的破译,我们知道下一代子女的基因中各占了父母的一半,如果实行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这样的家庭肯定比一夫一妻制会产生更多的后代,那么在经过若干世代以后的婚姻中,新的结合的夫妻双方具有重复基因的可能性和几率就会增大(也就是血系更亲近的可能性增大),我们都知道显性和隐性基因的遗传规律,所以说,一夫一妻制更符合遗传规律,对人类的健康更为有利。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保护物种的多样性。
不一定优良的基因就一定没有缺憾,也不一定在一轮竞赛中落后的基因就一无是处。
当然并不是说一夫一妻制就没有缺点的。
比如,把太多的责任压在家庭各个成员身上,一旦家庭的一个成员生了重病,其他成员要倾力而动,无论在精力上,还是财产上,都不堪重负。
比如,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往往只关心小家庭利益,对于社会的利益较为淡薄,不鼓励自己的家人为了社会多做奉献和牺牲,这对于社会的进步,是不利的。
比如,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父母对子女的人格和今后发展道路,起着太大的作用,这对于子女长大后独立人格的形成,独立事业的开创,是不利的,使长大的子女,充其量不过是父母的影子而已,很难形成新的自我,很难开创新的事业。
一夫一妻制的最大缺点,恐怕还在于男女感情方面。
男女结婚,固然与生理因素有关,即双方都对异性有生理的需要;固然与繁殖后代有关,通过繁殖后代以为人类文明的延续尽一份责任。
但人类毕竟是精神动物,这就决定了婚姻必定有一个功能,即寻找自己灵魂上的知音,互相倾诉,互相勉励,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但实际上,现有的婚姻,很难起这方面的作用。
一个重要原因,男女之间往往在二十来岁就结婚,而二十来岁的人,其人生观世界观,远未成熟,因此,结婚若干年后,随着双方人生观世界观的逐渐成形,人们就会渐渐发现,夫妻双方的精神隔阂越来越大;或者双方虽然没有太大的精神隔阂,但也没有太多的精神共鸣.这两种情况,后者更为普遍。
由于整个家庭已经建立,考虑到对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人们往往不至于作出离婚这个决定。
一夫一妻制固然有一些缺点,而且现行的一夫一妻制,既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对人的本能的制约。
但是这种制约是为了人类社会更多的和平和发展,因此在现阶段是最可行的。
一夫多妻制虽然是男人指定的,但是最终受害者还是男人,看看历史上很多不必要发生的冲突大多是源于一夫多妻制,比如说伍子胥的故
事。
再看看欧洲,因为尽量做到平等,所以基本上不会有伍子胥之类的很荒唐的事。
男女永远不可能有平等,如果真要追求平等的话,应该追求男人与男人之间的平等,如果真能做到那样,那么才是真正的平等。
参考文献
[1](美)佩吉·沃恩著、《一夫一妻制神话》、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版
[2]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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