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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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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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II-2章新增内容的提示
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II-2章(以下简称新II-2章较之现行II-2章(以IMO颁布的SOLAS公约2001年综合文本版本为准在内容上有不少补充和增加。
补
充的内容主要来自IMO颁布的对II-2章的统一解释,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消防系统、消防用品和装备。
这些补充和增加的内容分别包含在新II-2章和与之配套的消
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中,为了避免在贯彻实施新II-2章中遗漏新增补的要求,特编制本通函对新II-2章和FSS规则中补充和新增的内容予以提示。
具体提示
方式为:
标下划线的条款:
表示由统一解释变为公约正式条款的内容。
如:
排气
导管应设有检查和清洁孔。
检查和孔的位置应靠近挡火闸。
在其条款号上加阴影的条款:
表示该条款为新增内容。
如:
年月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
在条款号的左面打了粗的短黑线条款:
表示执行中可考虑以统一解释为依据。
如:
4.1电取暖器
另外,MSC/的条款号与新章的条款号的对应关系可参见本通函所附“现行公约章的统一解释(MSC/、、、与新章
条款对照表。
”
本通函仅起标识提示作用,所涉及公约文本内容均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审图、
验船人员可参照本通函在相关出版物上作出相应标识。
本通函使用中遇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技术处反馈沟通。
CCSCirc.017No.067Page1/1
一、新章中补充和新增内容的提示
公约年修正案
第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部分——通则
第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
年月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
本条、和,第至条,条以及除第和条以外的部分的相应要求;
第和条仅适用于新的装置;和
对于总吨及以上客船,不晚于年月日满足第条的要求。
对液货船要求的应用
本章对液货船的要求应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或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
如果旨在载运本条所述货物以外的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液体货物或液化气体,则应要求采取附加的安全措施,并应根据情况需要,适当注意到第条定义的《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散装化学品规则》,第条定义的《国际液化气体船规则》和《液化气体船规则》的有关规定。
这里,被认为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货物是指闪点不超过℃又不适宜采用《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的液体货物,对这些货物应采取下列附加的安全措施:
泡沫液应为抗醇型;
用于化学品液货船的泡沫浓缩液类型应参照本组织制订的指南主管机关满意;
参见《化学品液货船灭火系统用泡沫浓缩液性能、试验标准和检验指南》号通函。
泡沫灭火系统的容量和供给率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章的规定。
在性能试验基础上可以接受较低的供给率。
设有惰性气体系统的
液货船,可以接受的泡沫浓缩液量为能足以产生的泡沫;
就本条而言,在℃时蒸气绝对压力大于巴的液体货物被认为将会引起额外的失火危险。
载运此类货物的船舶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
品规则》第条的要求。
若船舶在限制时间内航行于限制区域,有
关主管机关可根据《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条免除对制冷系统
的要求。
除石油产品外,闪点超过℃的液体货物或需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要求的液体货物被认为具有较小火灾风险,不要求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保护。
载运闪点超过℃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石油产品的液货船应符合第和条的要求以及对液货船以外的货船的要求。
作为例外,它们应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替代第条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年月日以前、之日和以后建造的混装船,除非所有货物处所的油已卸空且经除气,或对每种情况所作的布置参照了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载运油类以外的其它货物。
年月日以前建造的所有液货船,应年月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之日,最迟不晚于年月日安装第和条要求的装置和碳氢气体浓度连续监测系统。
采样点或探测头应布置在适当位置,以随时探测到有潜在危险的渗漏。
一旦碳氢气体浓度达到预先设定的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货泵舱和货物控制室内的连续声光报警信号,以引起值班人员对潜在危险的警觉。
但是,也可以接受已经安装好的预先设定的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监测系统。
第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外,应应用下列定义:
天井系指一个主竖区内跨越三层或以上甲板的公共处所。
货船系指第条所定义的船舶。
货物处所
货物处所系指用作装载货物的处所、货油舱、装载其它液体货物的液货舱和
参见《不适用《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化学品的闪点信息和建议灭火介质》号通函。
参见经号通函修订的《惰性气体系统指南》号通函。
通往这种处所的围壁通道。
中央控制站系指具有下列集中控制和显示功能的控制站: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防火门位置指示板;
防火门锁闭;
水密门位置指示板;
水密门锁闭;
通风机;
通用失火报警;
包括电话在内的通信系统;和
公共广播系统的扩音器。
闭式车辆处所系指既不是开式车辆处所,也不是露天甲板的车辆处所。
可燃材料系指除不燃材料以外的任何材料。
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亦称为消防控制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
"#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此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此种修正案应根据本公约第条关于适用于附则除第章外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对缔约国发生效力。
《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
"号决议通过的《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此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此种修正案应根据本公约第条关于适用于附则除第章外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对缔约国发生效力。
直升飞机甲板系指船上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降落区域,包括所有结构物、灭火设备和其它为直升飞机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设备。
直升飞机设施系指包含任何加油和机库设施的直升飞机甲板。
器处所
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用作非主推进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的内燃机;或
任何燃油锅炉和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主竖区系指由“”级分隔分成的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区段,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平均长度和宽度一般不超过米。
装处所
开式滚装处所系指两端开口或一端开口的滚装处所,该处所通过分布在侧壁或顶甲板的固定开口或从上部,提供遍及整个长度的充分有效的自然通风。
固定开口的总面积至少为处所侧面总面积的。
开式车辆处所系指两端开口或一端开口的车辆处所,该处所通过分布在侧壁或上部甲板固定开口或从上部,提供遍及整个长度的充分有效的自然通风。
固定开口的总面积至少为处所侧面总面积的。
客船系指第&条定义的船舶。
法定要求系指本章'、"、(、和部分规定的构造特性、限定的尺寸或消防安全系统。
滚装处所系指非正常分隔的并延伸至船舶的大部分长度或整个长度的处所,可在水平方向上正常装载或卸载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油的机动车辆和或货物在公路或铁路车辆内或上的包装或散装货物、车辆包括公路或铁路槽罐车、拖车、集装箱、货盘、可拆厢柜、或在类似装载单元或其它容器之内或之上的货物。
桑拿房系指一种温度通常在℃之间的温室,其热量由一种热表面提供如电热炉。
此类温室还可能包括加热炉所在处所和临近的浴房。
液货船系指第*条定义的船舶。
部分—火灾和爆炸的防止
第条
引燃的可能性
燃油、润滑油和其它易燃油类的布置
燃油的使用限制
若符合下述条件,可以使用闪点低于℃但不低于℃的燃油例如为应急消防泵发动机和位于类机器处所以外的辅机供油:
在货船上,可准许使用低于规定闪点的燃油,例如原油,条件是此种不得设在从燃油舱柜溢出或渗漏的燃油能落于热表面而构成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
在损坏后会使燃油从设在双层底上方的容积升及以上的储存柜、沉淀柜和日用柜溢出的燃油管上,应在这些油柜上直接装设旋塞或阀门,一旦油柜所在处所失火,它们能在此处所之外的安全位置处加以关闭。
在深油舱位于轴隧、管隧或
类似处所内的特殊情况下,这些深油舱上应装设阀门,但在失火时,可由在这种处所之外的管路上加装的阀进行控制。
如果加装的阀位于机器处所以内,应能够在机器处所之外的安全位置对其进行操纵。
应急发电机燃油柜阀门的遥控操作控制应位于一单独的位置且与位于机器处所的油柜上的其它阀门的遥控操作控制的位置相分开。
防止超压
任一油舱柜或燃油系统的任何部分,包括由船上油泵供油的注入管在内,应设有防止超压的设施。
空气管和溢流管以及安全阀应排向不会由于油和蒸气的存在而导致失火或爆炸危险的位置,且不得排向船员处所和乘客处所,也不得排向特种处所、闭式滚装处所、机器处所或类似处所。
燃油管路
燃油管及其阀件和附件应用钢材或其它认可的材料制造,但在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地方,可允许有限制地使用挠性管。
这种挠性管及其端部附件应用具有足够强度的认可的耐火材料制成,且其构造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对于安装在燃油舱柜上和承受静压力的阀件,可以接受用钢材或球墨铸铁制成。
但是如果设计压力低于+,且设计温度低于℃,在管系中也可使用普通铸铁阀件。
柴油机燃油系统组件的设计应考虑到工作时将出现的最高峰值压力,包括由燃油喷射泵产生并传递回供油和溢油管线的任何高压脉冲。
供油和溢油管线上的接头的结构应考虑到其在工作时和维修后且有防止带有压力的燃油渗漏的性能。
在使用同一供油来源的多台发动机装置中,应提供隔离各自发动机供
本条的规定还也应适用于润滑油舱柜,舱柜的的容积小于升,在船舶的正常操作状态下储油舱柜上的阀是关闭的,或确认润滑油舱柜上的速闭阀的意外操作会危及主推进器和重要辅机的安全工作除外。
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
生活用气体燃料系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气瓶应存放于开敞甲板或开口只面向开敞甲板的通风良好的处所。
有关着火源和引燃性的杂项
电取暖器
如果使用电取暖器,应予固定装设,其构造应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失火危险。
不得使用因暴露的电热元件的热度而使衣服、帷幔或其它类似物件被烤焦或失火的电取暖器。
保护隔热表面防止油类渗透
在油类产品可能渗透的处所,隔热表面应能防止油类或油气的渗透。
参见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建议,尤其是出版物:
《软管组件耐火性试验方法》和出版物:
《软管组件耐火性试验基准要求》。
液货船的装货区域
货油舱的分隔
货油泵舱、货油舱、污油舱和隔离空舱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
但燃油舱不必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
货油舱和污油舱应通过隔离空舱、货油泵舱、燃油舱和压载舱与机器处所隔离开。
凡设有供相邻于货油舱和污油舱的处所进行压载的泵及其附件所在的据泵舱和设有燃油驳运泵的泵舱,均应被视为等效于本条内的货油泵舱,如果这些泵舱所具有的安全标准与货油泵舱要求的安全标准相同。
然而,只用于压载或燃油驳运的泵舱不必满足第条的要求。
泵舱的下部可以凹入类机器处所,以便安置泵,条件是凹入部分的顶板高度一般不超过龙骨上面型深的,但不超过载重吨的船舶除外,在这种船上,如能证明由于通道和妥善布置管系的原因,要求上述深度不切实际,则主管机关可准许凹入部分超过上述高度,但不得超过龙骨上面型深的一半。
但在认为必要时,主管机关可准许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位于货油舱、污油舱、以及那些使货油舱或污油舱与机器处所隔离的处所的前方,但不必位于燃油舱或压载舱的前方。
除类机器处所以外的其它机器处所,可准许位于货油舱的前方,只要它们与货油舱和污油舱用隔离空舱、货油泵舱、燃料油舱或压载舱相隔离,且至少配备一个手提式灭火器。
在设有内燃机的处所,除手提式灭火器外,还应布置容量有至少为-的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设备。
如果使用半移动式灭火器不实际时,可采用具附加手提式灭火器作为替代。
起居处所、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以及服务处所的布置,应使任何甲板或舱壁的单个破损都不会导致从货油舱产生的气体或油雾进入这些处所。
此外,如果认为系船舶的安全或航行所必应,主管机关可允许设有功率大于./但不作为主推动机械的内燃机的机器处所位于货物区域的前方,其布置应符合本段的规定。
对于混装船:
污油舱应以隔离空舱围隔,但如在干货航程中可能载有污油水,而其限界面为船体、主货物甲板、货油泵舱舱壁或燃油舱一部分的污油舱可除
外。
这些隔离空舱不得设有通向双层底、管隧、泵舱或其它封闭处所的
开孔,不应用于装载货物或压载,也不应与货物和压载水的管系相连接。
应设有向隔离空舱灌水或排水的装置。
如污油舱的限界面为货油泵舱舱
壁的一部分,该泵舱不得设有通向双层底、管隧或其它封闭处所的开口,
但可以允许设有气密螺栓盖的开口。
应设有切断连接泵舱和本条所述污油舱管系的设施,该切断设施应包括一个阀门,阀门后装有一个双环法兰或一个具有适当盲板法兰的
短管。
此项装置应邻接污油舱,但如果这种布置不合理或不可行,也可
以设置在泵舱内直接位于穿过舱壁的管路之后。
应设有包括一个带有关
闭阀和盲板法兰岐管的固定式独立泵和管系装置,以便在船舶从事干货
运输时,将污油舱内的污油水直接通过开敞甲板排放到岸上的接收设施
中去。
如果驳运系统在运载干货时被用于输送污油水,该系统不得与其
它系统相连接。
可以接受通过拆除短管的方式与其它系统相分离。
应设有使甲板上的溢油远离起居和服务区域的设施。
可以通过安装高度至少为并延伸至两舷的连续固定挡板来达到这一目的。
布置有尾部注装油装置时,这一点应给予特别考虑。
限界面开口的限制
主管机关可准许在面向货物区域的边界舱壁,或在本条中规定的范围内设置通向货物主控制站和诸如食品间、储藏室及物料间这类服务处所的出入门,但是这些出入门不得直接或间接通往包括有或用于起居处所、控制站或诸如厨房、配膳室或工作间的服务处所、或含有引燃油气点火源的类似处所。
这些处所的限界面应隔热至“”级标准,但面向货物区域的限界面除外。
在本条所指的限制范围之内可设置拆移机器时用的由螺栓紧固的门板。
驾驶室的门窗可以位于本条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只要它们的设计能保证驾驶室迅速而有效地达到气密和油气密。
液货舱透气
透气系统的安全装置
透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装置。
这些装置的设计、试验和安装位置应符合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通过的导则所制订的各项要求。
液面测量孔不得用于平衡压力的目的。
液面测量孔应装有能自行关闭并密封的盖。
在这些开口上不允许设置阻焰器和防火网。
用于液货装卸或压载的透气出口
第条所要求的用于液货装卸和压载的透气出口应:
允许气体混合物自由流通;或
使排泄气体混合物的节流速度达到不小于0的速度;
其布置应使气体混合物垂直向上排出;
当采用气体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其出口应布置成距液货舱甲板以上不少于,或者如果这出口位于步桥以内,则应布置成距前后步
桥以上不少于,且其离开含有引燃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
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
设备,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和
参见号通函:
《经修订的液货船上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装置的设计、试验和安装位置标准》和号通函:
〈经修订的液货舱透气和除气布置设计时应考虑的因素〉。
当采用高速排气的方式时,则排气出口应布置成距液货舱甲板以上不少于,且应离开含有引燃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
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
距离应不少于。
这些出口应设有认可型的高速装置;
惰性气体系统
适用范围
在液货舱清洗工序中使用原油来清洗的液货船应装有符合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和固定式洗舱机。
惰性气体系统的一般要求
安装了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应装设封闭式的液位测量系统。
惰化、驱气和除气
驱气和或除气的布置应能使由于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散布和液货舱内可燃混合气体的存在而造成的危险减至最低程度。
货物区域的保护
在总管区域的管子和软管的接头部位应设有收集液货管路和软管中液货残余物的滴盘。
液货软管和洗舱软管应在其整个长度上具有导电连续性,包括管箍和法兰与岸连接者除外,并应接地以消除静电荷。
液货泵舱的保护
在液货船上:
装在液货泵舱内并由穿过泵舱舱壁的轴驱动的液货泵、压载泵和扫舱泵应对其隔舱填料函、轴承和泵壳装设温度传感装置。
这些温度传感装置
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货物控制舱或泵控制舱内的连续声光报警信号。
除应急照明外,液货泵舱的照明应与通风联锁,使得在按下照明开关后即开始通风。
通风系统失灵不应使照明熄灭。
应安装一个持续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
取样头或探头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以随时探测到潜在的危险泄漏。
如果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
达到预先设定的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
泵舱、轮机控制室、货物控制室和驾驶室内的连续声光报警信号,以引
起有关人员潜在的危险警觉。
所有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及布设在适当位置的报警装置。
第条
潜在的火势大
增
处所内空气供给和易燃液体
通风的关闭和停止装置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口和出口都应能在被通风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
关闭装置操作位置应易于到达,有显眼的永久性标志,且应指示出关闭装置是处在开启位置还是处在关闭位置。
机器处所的控制措施
应设有停止强力通风和抽风机、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和油分离器净油器的控制装置。
然而,本条和的规定不必适用于油水分离器。
本条至和第条要求的控制装置应位于各有关处所的外部,从而不会在其所服务的处所失火时被切断。
对于客船,本条至和第和条所要求的控制装置以及任何所要求的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控制点或集中在主管机关满意的尽可能少的地点。
这些地点应能从开敞甲板安全进出。
防火材料
不燃材料的使用
隔热材料
除在货物处所、邮件舱、行李室或服务处所的冷藏室外,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与隔热物一起使用的防潮层和粘合剂,以及冷却系统管系装置的隔热物,不必为不燃材料,但应保持在实际可行的最低数量,并且它们的外露表面应具有低播焰性。
天花板和衬板
在客船上,除了在货物处所、邮件舱、行李室、桑拿房或服务处所的冷藏室外,所有衬板、衬档、风档和天花板应为不燃材料。
为了实用或艺术处理而用作某一处所内部分隔的局部舱壁或甲板也应为不燃材料。
可燃材料的最大发热值
本条所规定的用于表面和衬板的可燃材料,按所用厚度的面积所具有的发热值不得超过!
1。
本要求不适用于固定在衬板或舱壁上的家具表面。
可燃材料的总体积
如果按本条的要求使用了可燃材料,它们应符合以下要求:
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可燃面板、嵌条、装饰物及表面装饰板片的总体积,不得超过相当于各围壁和天花板衬板合计面积上厚的体
积。
固定在衬板、舱壁或甲板上的家具不必包括在可燃材料总体积的计
算之中;和
参见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建议,特别是出版物:
《发热潜力的确定》。
外露表面的低播焰性
下述表面应具有符合《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的低播焰性:
对于客船: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隐闭或不能到达之处的表面和地面。
对于货船: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隐闭或不能到达之处的表面和地面。
客船梯道的环围内的家具
设在梯道环围内的家具应仅限于座位。
这些座位应予固定,在每一梯道环围的每一层甲板的座位数量不得超过个,符合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限制失火危险,且不得阻塞乘客脱险通道。
如果座位是固定式的,由不燃材料制成且不阻塞乘客脱险通道,主管机关可允许在梯道环围内的主接待区增加座位数。
在居住处所区域内构成脱险通道的乘客和船员用走廊内不允许设置家具。
除上述规定以外,可以允许在梯道环围内布置有关条款所要求的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存放无危害的安全设备的储物柜。
可允许在走廊设置饮水器和冰柜机,但其应为固定式且不阻塞脱险通道。
此要求还适用于走廊和梯道内的装饰花木布置、塑像或其它艺术品,如画和挂毯等。
第条
潜在的烟气产生和毒性
油漆、清漆和其它涂料
外露表面使用的油漆、清漆和其它涂料应不致产生过量的烟及毒性物质,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来确定。
部分—火的抑制
第条
探测和报警
起居和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保护
对载客不超过人客船的要求
除了基本上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和卫生处所等以外,在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每一独立分隔区内无论其为垂直还是水平以及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位置处以及控制站,均应普遍安装下列两者之一: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其安装和布置能够探知上述处所的火灾,
探测起居处所内的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相关要求的认可型式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其安装和布置能够保护上述处所。
此外,还应安装和布
置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探测走廊、梯道和起居处所内脱险通道
内的烟。
应为每位消防巡逻人员配备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第条
防止烟延
气的蔓
机器处所外面的控制站的保护
应采取实际可行的措施保证机器处所外面的控制站的通风和能见度得以维持且不受烟气妨碍,以便在失火时,位于其中的机械和设备可以受到监管并继续有效地运转。
应设有分开的替代供气措施,两个供气源的进口布置应使两个进气口同时吸进烟气的危险性减至最小。
经主管机关同意,上述要求不必适用于位于开敞甲板上且开口通向开敞甲板的控制站,或位于具有同等效用的局部关闭装置的控制站。
机器处所烟气的排出
在满足第条的前提下,应通过适当布置,允许在失火时烟气从被保护的处所排出。
通常的通风系统可接受用于此目的。
挡风条
封闭在天花板、镶板或衬板后面的空隙应以紧密安装的且间距不超过的挡风条作适当分隔。
在垂直方向上,此类封闭空隙,包括梯道、围壁通道等衬板后的空隙在内,应在每层甲板处加以封堵。
客船天井内的抽烟系统
天井应装设抽烟系统。
该抽烟系统应由要求的烟气探测系统启动,并能够手动控制。
风机的容量应能确保在分钟或更短的时间内将该处所整个容积的烟气排出。
第条
火灾限
的制
为特殊用途而设计的船舶,例如汽车或铁路车辆渡船,如设置主竖区舱壁将影响船舶预期的用途,应以能限制和控制火灾的等效措施来代替,并应经主管机关专门认可。
服务处所和船舶储物舱不得位于滚装甲板除非根据适用的条款加以保护。
载客不超过人的客船,那些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不要求为“”级分隔的舱壁应少为本条的表列的“'”级或“"”级分隔。
此外,对于不要求为“”级分隔的走廊舱壁,其应为从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的“'”级分隔,但下列情况除外:
当在舱壁的两侧设置连续“'”级天花板或衬板时,连续天花板或衬板后面的舱壁部分所用的材料,其厚度和构成应适于“'”级分隔结构。
只有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时,此部分舱壁才应满足“'”级完整
性标准;和
在由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规定的自动喷水系统所保护的船舶上,只要走廊舱壁和天花板以符合本条规定的“'”级标准建造,走廊
舱壁可在走廊内天花板处终止。
这些舱壁上的所有门和门框应为不燃材
料,并与其所安装处的舱壁具有同样的耐火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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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SOLAS 公约 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