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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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概述
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1.1构成(内容)(熟悉)主要介绍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
分为4类:
1)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Xxx法》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一般使用《XXX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XXX办法,规定》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
如《xxx的通知》。
1.1.2效力层级:
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 由高到低《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 特殊优于一般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新法优于旧法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A.法律之间:
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构裁决。
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1.3《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必须掌握。
◆地域范围:
标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
◆主体范围:
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
第二类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例外: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3.3基本原则:
公开(“信息透明”基础前提)、公平(“机会均等”)、公正(’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和诚实信用原则。
1.3.4基本程序:
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书面合同等六大环节。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1招标人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1招标人的分类(掌握)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掌握)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项目审批,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依法进行招标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掌握)
投标人分为三类:
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
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
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第22条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掌握)
1)拟订招标方案;
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制定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同意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
4)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谈判和修订,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
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设部负责认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商务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注意:
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部)等六类。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1000万RMB,乙级不少于500万元,预备级300万。
B.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
C.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500万元以上,乙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D.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A.中央:
甲级人员60人上。
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招标师不少于30%;5年以上资历;近3年内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专家库800人以上;
乙级人员30人上。
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招标师不少于30%;3年以上资历;近3年内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专家库500人以上;
预备级人员15人上。
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招标师不少于30%。
B.机电:
预乙级30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70%,3年以上资历;近3年内累计中标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C.政府:
甲级人员30人上。
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60%,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累计金额在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乙级人员10人上。
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40%,两年内累计金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D.工程:
甲级人员中级以上20人上,执业资格不少于10人(造价师不少于5人)。
近3年内累计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
乙级人员中级以上12人上,执业资格不少于6人(造价师不少于3人)。
近3年内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乙级资格:
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
预备级2亿元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乙级:
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暂定级6000万
(3)政府采购招标乙级单项1000万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乙级4000万美元预乙级2000万美元
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最高限额:
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工程450万
不包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费用。
只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可30%计收。
2.4.1招标投标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当事人监督。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原则。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
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的。
(10)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招标方案的审批与核准、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实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受理投诉举报(知道后10日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处理决定做出日20个工作日内公告)、监督检查(行使监督权最常见方式)、项目稽察、实施行政处罚等。
PS:
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实现):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PS:
招标方案的审批与核准:
国家发改委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3类:
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第3章 招标的规定
3.1.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分3类:
工程、机电、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按照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分为两大类,5小类)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发布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性质)
①能源项目;②交通运输项目;③邮电通讯项目;④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性质)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其他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国债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1)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
(3)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必须招标的范围: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例外情况(3个方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其他
(1)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
(2)工程施工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6个方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其他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机电产品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11种情形)
对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其他
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规定本地区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上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规模标准是: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商务部规定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2.1招标的条件《与招标人条件对比---招标人条件: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项目审批,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依法进行招标。
》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首先,建设项目本身是否取得了批准;其次,是否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2)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2.2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即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示其招标项目要求,吸引众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3)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1)邀请招标的条件: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拟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审批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项目-国家发改委,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商务部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3.2.3招标组织形式(2种)
(1)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人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务
(2)自行招标
1)自行招标的能力。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
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监管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①事前监督。
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
②事后监督管理——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1招标公告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征。
◆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要约邀请。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3.3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向三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特别提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邀请招标应采用公开选择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
采购单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提出要求;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3.4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对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2)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4)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公告如实抄送网络《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7)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
8)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发布媒介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发布媒介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3.4.1资格预审--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货物项目。
其中,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组织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是完成资格预审程序中的两项重要内容。
(3)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A.澄清和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书面通知;不足三日的,要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B.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收到3日内答复。
(5)资格评审资格条件
1.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履行合同的能力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冻结4.近3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规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评审方法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3.4.2资格后审:
指在开标后(初步评审时)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作为招标评标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组织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并进行的,审查的内容与资格预审的内容是一致的.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注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不同。
资格后审是作为“合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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