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及用药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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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及用药范围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及用药范围
Ⅰ类病种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鉴定标准】
1.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
(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治疗和用药范围】
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
2.恶性肿瘤的内分泌治疗和免疫治疗;
3.必须的对症支持治疗;
4.放化疗不良反应的治疗;
5.与疾病和治疗相关的检查。
用药范围:
1.西药:
抗肿瘤药物,免疫治疗药物,抗微生物药物,镇痛药,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用药,升白药物,抗贫血药,放射性同位素药,其他解毒药。
2.中成药:
清热解毒剂,活血消癥,肿瘤用药,消肿散结。
3.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特别说明:
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病情稳定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无复发的不予认定。
二、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鉴定标准】
1.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且符合以下标准的予以认定。
2.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慢性肾脏病2期或以上的临床诊断标准。
其中具有大量蛋白尿(>3.5g/24小时)、低蛋白血症(血清白蛋白<30g/L)、重度水肿、高脂血症等临床表现,并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
生化检查:
血肌酐大于176.8µmol/L、肌酐清除率小于30ml/min。
3.对于CKD5期病人需要血液透析治疗的,凭认定机构肾透析原始资料(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进行认定。
4.对于CKD2-4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内科保守治疗无效,必须透析治疗的,需具有肾透析资质的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肾透析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治疗和用药范围】
(1)透析治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
(3)与疾病和治疗相关的检查。
(4)相关用药范围:
1.西药:
循环系统药物(限:
强心药、钙拮抗药、β受体阻滞药、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其它血管舒张药)、泌尿系统药物、消化系统药物(限:
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血液系统药物(限:
止血药、抗贫血药、其他药)、辅助用药(限:
葡萄糖酸钙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左卡尼汀注射液、骨化三醇、复方氨基酸注射剂(18F、18AA、18AA-I、18AA-II)、脂肪乳(长链、中链及长链复合剂)、复方α酮酸口服常释剂型;
2.中成药:
温阳剂,化瘀除湿类、消肿利水类;
3.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4.血液透析。
三、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
【鉴定标准】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肾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心脏、肝、肺、胰腺等器官移植手术后。
2.器官移植手术的当次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
【治疗和用药范围】
1.门诊长期服用抗排斥药品,包括激素类药品、免疫抑制剂。
2.服抗排斥药治疗相关检查。
四、白血病
【鉴定标准】
经二级以上医院治疗,符合以下4项者:
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1.表现为贫血、出血倾向、发热、骨痛;
2.全身淋巴结肿大,肝脾肿大,晚期皮肤有出血点;
3.外周血象和骨髓象增生活跃至极度活跃,以成熟淋巴细胞增生明显,原幼稚淋巴细胞<10%。
【治疗和用药范围】
1.西药:
肿瘤化疗,免疫治疗药物(干扰素);
2.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3.与疾病相关检查。
五、血友病
【鉴定标准】
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1.有(或无)家族史,有家族史者符合x性联索性遗传规律。
2.有(或无)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活动过久、用力、创伤或手术后异常出血史。
3.实验室检查结果阳性。
4.有明确(活动性)出血症状:
如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或实验室检查结果为Ⅷ因子活性检测<25%、Ⅸ因子活性检查<25%。
5.有严重并发症:
如关节畸形、假性肿瘤等。
须同时具备1、2、3、4项或1、2、3、5项。
【治疗及用药范围】
1.替代治疗;
2.药物治疗:
凝血因子;
3.对症治疗(局部止血疗法、新鲜冰冻血浆、抗纤溶治疗等);
4.与治疗相关的检查。
Ⅱ类病种
六、糖尿病伴有并发症
【鉴定标准】
1.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有糖尿病典型症状,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静脉血葡萄糖≥7.0mmol/L,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心脏并发症:
经心电图或X片或超声心电图检查异常,并达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达到三级者。
(2)肾脏并发症:
(1)微量白蛋白尿;
(2)血清肌肝>177ummol/L。
(3)眼底并发症:
视网膜病变。
(4)神经并发症:
①有周围神经病变表现的病历证明;②经临床及肌电图检查证明肌张力减低或神经传导障碍者。
【用药范围】
1.西药:
胰岛素及其影响血糖的药物(限:
胰岛素、口服降糖药);循环系统药物(限:
钙拮抗药、β受体阻滞药、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其它血管舒张药、调血脂类);抗菌药物(有明显感染症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限: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大环内酯类、林可酰胺类、喹诺酮类);辅助用药(羟本磺酸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1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维生素B12注射剂、苯妥英钠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卡马西平口服常释剂型、阿米替林口服常释剂型、阿司匹林口服常释剂型、甲钴胺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复方a酮酸口服常释剂型等);
2.中成药:
益气养阴剂;
3.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七、重症精神病
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1.应持有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精神专科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的在管证明。
2.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中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严重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一)精神分裂症
【鉴定标准】
具备下述
(1)-(4)中的任何一组(如不甚明确常需两个或多个症状)或(5)-(9)至少两组症状群中的十分明确的症状。
1.思维鸣响、思维插入、思维被撤走及思维广播。
2.明确涉及躯体或四肢运动,或特殊思维、行动或感觉的被影响、被控制或被动妄想、妄想性知觉。
3.对患者的行为进行跟踪性评论,或彼此对患者加以讨论的幻听,或来源于身体某一部分的其他类型的幻听。
4.与文化不相称且根本不可能的其他类型的持续性妄想,如具有某种宗教或政治身份,或超人的力量和能力。
5.伴转瞬即逝或未充分形成的无明显情感内容的妄想,或伴有持久的超价观念,或连续数周或数月每日均出现的任何感官的幻觉。
6.思潮断裂或无关的插入语,导致言语不连贯,或不中肯或语词新作。
7.紧张性行为,如兴奋、摆姿势,或蜡样屈曲、违拗、缄默及木僵。
8.阴性症状,如显著情感淡漠、言语贫乏、情感迟钝或不协调,常导致社会退缩及社会功能下降,但需澄清这些症状并非由抑郁症或神经阻滞剂治疗所致。
9.个人行为的某些方面发生显著而持久的总体性质的改变,表现为丧失兴趣、缺乏目的、懒散、自我专注及社会退缩。
病程标准:
特征性症状在至少1个月或以上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内肯定存在以上1--4症状至少1个,或5--9至少2组症状群中的十分明确的症状。
(二)分裂情感性障碍
1.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在临床上都很突出,难分主次。
2.患者的社会功能严重受损,自知力不全或缺乏。
3.分裂性症状与情感性症状在整个病程中同时存在至少2周以上,并且出现与消失的时间比较接近。
4.符合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
(三)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1.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主要表现为被害、嫉妒、
夸大、疑病、钟情等内容
2.没有或偶然有与妄想内容相应的听幻觉
3.妄想必须存在至少3个月
4.严重程度标准:
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四)双相(情感)障碍
1.双相障碍,目前为轻躁狂(F31.0)
(1)目前发作符合轻躁狂的标准
(2)过去必须至少有一次其它情感发作(轻躁狂、躁狂、抑郁或混合性)
(3)轻躁狂是躁狂的较轻表现形式,比较环性心境,心境和行为的异常更为持续也更为明显。
轻躁狂不伴幻觉和妄想。
存在持续的(至少连续几天心境高涨、精力和活动增高,常有显著的感觉良好,并觉身体和精神活动富有效率。
(4)社交活动增多,说话滔滔不绝,与人过分熟悉,性欲望增强,睡眠需要减少等表现也常见,但其程度不致造成工作严重受损或引起社会拒绝。
(5)有时,易激惹、自负自像、行为莽撞的表现替代了较多见的欣快。
(6)可有注意集中和注意的损害,从而降低从事工作、得到放松及进行闲暇活动的能力,但这并不妨碍病人对全新的活动和冒险表现出兴趣或有轻度挥霍的表现。
2.双相障碍,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F31.1)
(1)目前发作符合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的标准。
(2)过去必须至少有一次其它情感发作(轻躁狂、躁狂、抑郁或混合性)
(3)心境的高涨与个体所处环境不协调,表现可从无忧无虑的高兴到几乎不可控制的兴奋。
(4)精力增加,活动过多,言语迫促,睡眠需要减少。
(5)注意不能持久,随境转移。
(6)自我评价膨胀,夸大或过分乐观。
(7)可出现知觉障碍
(8)不切实际的计划,挥金如土,或变得攻击性强、好色,或在不恰当的场合开玩笑可出现易激惹和多疑。
(9)首次发作还常见于15至30岁,但也可发生在从童年后期直至六、七十岁的任何年龄。
(10)发作至少应持续一周,严重程度达到完全扰乱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
(11)心境改变应伴有精力增加和上述几条症状(特别是言语追促、睡眠需要减少、夸大、过分乐观)。
3.双相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F31.2)
(1)目前发作符合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的标准
(2)过去必须至少有一次其它情感发作(轻躁狂、躁狂、抑郁或混合性)。
(3)这是较F30.描述的躁狂(轻躁狂)更为严重的一种躁狂的临床表现形式,膨胀的自我评价和夸大观念可达到妄想程度,易激惹和多疑可发展成被害妄想。
在严重病例中,有关身份或角色的夸大或宗教妄想可占优势(精神病性症状)。
(4)思想奔逸和言语迫促可能使病人无从被人理解。
(5)严重而持久的躯体活动与兴奋可致攻击或暴力。
对饮食及个人卫生的忽视可造成脱水和自我忽视的危险状态。
4.双相障碍:
抑郁发作
(1)双相障碍,目前为轻度或中度抑郁(F31,3)
a.目前发作必须符合轻度抑郁发作或中度抑郁发作的标准。
b.过去必须至少有一次轻躁狂、躁狂或混合性的情感发作。
(2)双相障碍,目前为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F31.4)
a.目前发作必须符合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的标准
b.过去必须至少有一次躁狂、轻躁狂或混合性的情感发作。
(3)双相障碍,目前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F31.5)
a.目前发作必须符合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的标准
b.过去必须至少有一次躁狂、轻躁狂或混合性的情感发作。
(4)目双相障碍,不伴躯体症状F31.30)
(5)双相障碍,伴躯体症状(F31.31)
“躯体”症状是指抑郁发作时的一些特殊生物学表现,如:
丧失兴趣和愉快感;缺乏情感反应;早醒:
晨重晚轻;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食欲明显下降;体重降低;性欲明显降低。
5.双相障碍,混合发作(F31.6)
(1)病人过去至少有过一次躁狂、轻躁狂或混合性情感发作,目前或表现为混合性状态,或表现为躁狂、轻躁狂及抑郁发作症状的快速转换。
(2)虽然双相障碍最典型的形式是交替出现的躁狂和抑郁发作,其间为正常心境分隔;但是,抑郁心境伴以连续数日至数周的活动过度和言语迫促,以及躁狂心境和夸大状态下伴有激越、精力和本能驱力降低,都并不罕见。
(3)抑郁发作症状与轻躁狂或躁狂症状也可以快速转换,每天不同,甚至因时而异。
(4)如果在目前的疾病发作中,两套症状在大部分时间里都很突出且发作持续至少两周,则应作出混合性双相情感障碍的诊断。
6.双相障得,快速循环发作(F31.91)
在过去12个月中,至少有4次情感障碍发作,每次发作符合轻躁狂或躁狂发作、轻抑郁或抑郁发作,或情感障碍的混合性发作标准。
7.双相障碍,緩解状态(F31.7)
病人过去至少有过一次躁狂、轻躁狂或混合性情感发作,且至少另有一次轻躁狂、躁狂、抽郁或混合性情感发作,但病人目前无明显的心境紊乱,并已处于这种状态数月。
然而,不排除病人为减少复发危险而正在继续治疗之中。
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有原发性癫痫的证据。
(3)精神障碍的发生及其病程与癫痫相关。
(4)社会功能受损。
(5)分发作性和持续性两类病程。
9.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智力明显低于同龄人的平均水平,一般说智商于70以下。
(2)社会适应能力不足,表现在个人生活能力和履行社会职能有明显缺陷。
(3)起病于18岁以前。
(4)精神病性症状:
约4%-6%的患者出现,一般症状较单调,思维和妄想内容贫乏。
(5)行为障碍:
多动、冲动、自伤等,有的表现刻板、无目的行为,有的表现本能意向亢进。
(6)心境障碍:
可表现为抑郁或躁狂,但患者很难准确表达心境变化。
【用药范围】
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治疗
(1)抗精神病药其它分类
传统抗精神病药物(典型)
新型抗精神病药物(非典型)
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
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五氟利多、氟哌啶醇片、氟奋乃静葵酸酯、哈利多长效针剂等
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
氯氮平、利培酮、奥氮平、喹硫平、齐拉西酮胶囊、阿立哌唑片、氨磺必利片等
(2)抗抑郁药分类
单胺氧化酶抑制剂:
苯乙肼、吗氯贝胺
三环类:
丙咪嗪、阿米替林、多虑平氯米帕明
四环类:
马普替林、米安色林
SSRI类:
氟西汀、舍曲林、帕罗西汀、西酞普兰、氟伏沙明
SNRI类:
文拉法辛、度洛西汀
NASSA类:
米氮平
其他:
曲唑酮片、阿戈美拉汀片等
(3)心境稳定剂分类
碳酸锂
抗癲痫药类:
拉莫三嗪、丙成酸钠、丙戊酸镁、卡马西平等
(4)抗焦虑类
a.苯二氮卓类阿普唑仑、艾司唑仑、氯硝西泮、劳拉西泮
b.非苯二氮卓类:
丁螺环酮、坦度螺酮、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唑吡坦、扎来普隆片等
2.精神障碍相关的药物治疗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的治疗
八、慢性活动性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
【鉴定标准】
1.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2.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肝功能异常,血清学检查(HBsAg或HBV-DNA阳性、或抗-HDV阳性、或血清抗-HCV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支持病毒性肝炎或免疫学检查支持自身免疫性肝炎。
(2)肝功能正常,HCV-RNA阳性或HBV-D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两项之一:
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
(3)抗病毒治疗后,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经高精度检查HBV-DNA或HCV-RNA仍为阳性、或HBeAg阳性、或抗-HBe(HBeAb)未出现者。
(4)对于已经抗病毒治疗后,肝功能正常,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提供一年以内的抗病毒治疗资料,由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进行认定。
【用药范围】
1.西药:
抗病毒药(限:
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肝病辅助治疗药、利胆药、维生素类药、生物反应调节药(限:
α干扰素注射剂);
2.中成药:
清肝解毒剂;
3.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肺结核(耐药肺结核除外)
【鉴定标准】
有胸部影像学检查特征;并有下列其中一项者:
1.有肺结核流行病学史和肺结核临床表现。
2.免疫学检查阳性。
3.结核分枝杆菌病原学检查阳性。
4.结核病肺外或肺内病理学检查阳性。
【用药范围】
1.西药:
抗结核药(首选:
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
备选:
利福喷丁、利福布丁、卡那霉素、阿米卡星、卷曲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辅助药:
呼吸糸统药物(祛痰药、镇咳药)、消化糸统药物(减轻胃肠反应药、保肝药)、血液糸统(升白细胞类)、降尿酸类药、肾上腺皮质激素。
3.中成药:
滋阴养肺,抗痨杀虫类制剂。
4.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辩证施治。
十、心血管疾病
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一)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鉴定标准】
1.有典型心绞痛、心梗、心律失常等临床表现,近两年内以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为第一诊断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心电图有心肌缺血证据或冠状动脉造影显示至少有1支冠状动脉有狭窄;经过临床心电图负荷试验、超声心动图、动态心电图、放射性核素检查、心肌酶谱等检查其一项符合冠心病诊断者;
2.因冠脉狭窄行手术治疗者。
【用药范围】
1.西药:
循环系统药物、抗血小板药物,胃粘膜保护剂;手术治疗者应用氯吡格雷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
2.中成药:
祛瘀剂,行(益)气活血类、养血活血、滋阴活血剂类、化瘀宽胸类、化瘀通脉类、温阳活血剂类;
3.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鉴定标准】
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疾病史,临床表现为慢性咳嗽、咳痰、气短或呼吸困难,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X线胸片:
符合肺动脉高压或右室增大的肺心病标准;
(2)心电图:
符合肺心病的表现;
(3)肺功能:
FEV1<80%和FEV1/FVC<70%;
(4)心脏彩超:
提示右心室肥厚、扩大,右心房扩大,右肺动脉或肺动脉干扩张。
【用药范围】
1.西药:
抗菌药物(急性加重期应用,限: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林可酰胺类、喹诺酮类)、呼吸系统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循环系统药物(限:
强心药、钙拮抗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泌尿系统药物(限:
利尿药)、抗血小板药(限:
阿司匹林口服常释剂型);
2.中成药:
化痰、止咳、平喘剂,祛瘀剂;
3.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三)风湿性心脏病
【鉴定标准】
有风湿性以心脏病病史,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心电图、X线、心脏B超检查符合风湿性心脏病特征;
2.心功能3级以上。
【用药范围】
1.西药:
循环系统用药,利尿剂,预防栓塞类药物;
2.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十一、脑血管病恢复期
【鉴定标准】
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脑血栓形成、脑栓塞等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经CT、MRI等辅助检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2.眼底或脑脊液检查化验出现异常。
CT、MRI检查有脑出血等表现;
3.经过门诊、住院治疗后仍遗留肢体功能障碍者。
4.三偏征:
对侧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和同向性偏盲、或单瘫,或交叉性感觉运动障碍或四肢瘫,或共济失调、行走不稳。
具备其中之一或多项者。
5.失语:
智能障碍甚至意识障碍。
6.球麻痹(吞咽困难,构音障碍)。
【用药范围】
1.神经系统用药物(限:
抗癫痫药、脑血管病用药、中枢兴奋药、镇静催眠药、其他类)、循环系统药物(限:
调血脂药)、泌尿系统药物(限:
利尿药)、抗血小板药、辅助用药(维生素B1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6口服常释剂型、叶酸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12注射剂、甲钴胺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等);
2.中成药:
祛瘀剂;
3.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诊疗范围】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降糖、抗凝、抗血小板、抗动脉硬化、调脂、改善脑功能缺损等);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中医诊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鉴定标准】
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同时符合以下4项或4项以上者:
1.颊部皮疹;
2.盘状红斑;
3.光过敏;
4.口腔溃疡;
5.非侵蚀性关节炎;
6.胸膜炎或(及)心包炎;
7.肾功能异常,蛋白尿、血尿或管型;
8.神经系统异常,抽搐、精神异常;
9.血液系统异常,白细胞减少(<4000/mm3)或淋巴细胞减少(<1500/mm3)或血小板减少(<100000/mm3);
10.免疫学异常,狼疮细胞阳性或抗DNA抗体增高或抗SM抗体阳性。
【用药范围】
1.西药:
肾上腺皮质激素、辅助用药(限:
环磷酰胺、硫唑嘌呤口服常释剂型、甲氨蝶呤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环孢素口服常释剂型、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等);
2.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十三、高血压病合并由心、脑、肾等并发症之一者
【鉴定标准】
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有三年以上高血压病史,收缩压在21.3kpa(160mmHg)以上和舒张压在13.5kpa(100mmHg)以上,并有下列其中一项者:
1.合并心脏功能损害:
X线、心电图或超声波检查有左心室肥大;
2.合并脑并发症:
有脑血管意外等住院病史资料,近一年内有CT片及报告单证实脑血管意外,或者有偏瘫的体症以及意识障碍的表现;
3.合并肾功能损害:
有肾功能不全病史资料,蛋白尿和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近三月内有血清肌酐>177umol/L,尿素氮>143mmol/L的检验单。
【用药范围】
1.西药:
循环系统药物(限:
钙拮抗药、利尿降压药、β受体阻滞药、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其它血管舒张药、调血脂药)、血液系统药物(限:
抗血小板药)、脑血管病用药;
2.中成药:
祛瘀剂,化浊降脂类;
3.中药饮片:
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十四、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鉴定标准】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近三年住院病历和当年度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
1.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每天),至少6周;
2.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关节肿胀,至少6周;
3.腕、掌指、近指关节肿胀至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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