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八大要素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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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八大要素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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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八大要素工作范文
合同八大要素
篇一:
研发费用的八大要素
一、人员人工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人员人工是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界定人员人工费用,首先必须抓住其消耗主体。
人员人工费用只针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即研发人员,不针对其他人员。
国科发火〔20XX〕362号指出,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以及从事统计调查等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对企业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是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本项目涉及的的研究开发人员构成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企业研发人员不完全相同。
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企业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这里的管理人员不能套用为国科发火〔20XX〕362号的辅助人员,因为管理人员几乎不会是操作熟练的技工。
正确界定研究开发人员还需要注意其与企业科技人员的区别。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
直接科技人员和科技辅助人员。
也就是说,企业科技人员包含了研究开发人员,还包括科技应用、操作科学化验、科技检验和其他方面的辅助人员。
比如,某企业在研制一种新型疫苗时,需要进行白鼠试验,专门雇佣了一名熟练技工给用于实验的一百只白鼠注射疫苗,该符合条件的熟练技工则可以作为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辅助人员。
只有前述三类研究开发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才可以归属本项人员人工。
本项目人员人工也不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开支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职工薪酬。
由于研究开发人员可以外聘,本项目的人员人工可以包括外聘研究开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
财企
[20XX]194号界定的人员人工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这里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并不适用。
由于在研究开发活动中,辅助人员往往同时为多个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辅助服务,在计算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时,需要采用合适的比例对辅助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合理分摊,比如按照辅助人员提供的工时进行分摊。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同的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受税前扣除所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要求限制。
即使将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进行必要的数量限制,这些数量限制不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环节的研究开发费用测度衡量。
另外,高新认定环节也没有对工资薪金的形式进行限定,从法理上既包括现金形式也包括非现金形式的全部劳动报酬。
二、直接投入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直接投入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
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实际工作中,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经常要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实验耗用的化学药品、实验动物发生的支出都是典型的直接投入。
本项目构成内容在财企[20XX]194号也有类似表述,不过财企[20XX]194号将其拆分为两类,一类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另一类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本项目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从财务管理角度而言,这些费用属于间接费用,其发生数量与企业采用的折旧摊销方法等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后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时还可能对折旧摊销方法、年限、残值做一些必要限定。
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了“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租赁费调整为直接投入项目。
值得强调的是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一定都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比如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些修理费用支出可能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直接自纳税年度当期一次性扣除,这时对有关支出可以按照直接投入项目理解。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为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往往会引进一些先进装备样机,这些样机的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四、设计费用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设计费用是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财企[20XX]194号没有单独设置装备调试费项目。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该规定与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基本一致。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为避免受到关联交易的干扰,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本项目没有将委托外部个人(如委托海外留学人员或者国内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发生的委托费用列入其中,但是按照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却包括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笔者建议,对于委托外部个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通过于个人签订服务期超过183天的民事劳务合同将有关费用转化为人员人工。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企业只能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企[20XX]194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笔者分析,由于其他费用的性质划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企业在进行高新认定时,依然可以将国科发火〔20XX〕362号没有明确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列入其他费用,但是认定中一般只承认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
同样的道理,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也可以纳入本项目管理。
财企[20XX]194号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这些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同样适用。
篇二:
研发费用的八大要素
一、人员人工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人员人工是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界定人员人工费用,首先必须抓住其消耗主体。
人员人工费用只针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即研发人员,不针对其他人员。
国科发火〔20XX〕362号指出,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以及从事统计调查等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对企业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是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本项目涉及的的研究开发人员构成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企业研发人员不完全相同。
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企业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这里的管理人员不能套用为国科发火〔20XX〕362号的辅助人员,因为管理人员几乎不会是操作熟练的技工。
正确界定研究开发人员还需要注意其与企业科技人员的区别。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
直接科技人员和科技辅助人员。
也就是说,企业科技人员包含了研究开发人员,还包括科技应用、操作科学化验、科技检验和其他方面的辅助人员。
比如,某企业在研制一种新型疫苗时,需要进行白鼠试验,专门雇佣了一名熟练技工给用于实验的一百只白鼠注射疫苗,该符合条件的熟练技工则可以作为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辅助人员。
只有前述三类研究开发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才可以归属本项人员人工。
本项目人员人工也不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开支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职工薪酬。
由于研究开发人员可以外聘,本项目的人员人工可以包括外聘研究开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
财企
[20XX]194号界定的人员人工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这里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并不适用。
由于在研究开发活动中,辅助人员往往同时为多个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辅助服务,在计算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时,需要采用合适的比例对辅助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合理分摊,比如按照辅助人员提供的工时进行分摊。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同的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受税前扣除所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要求限制。
即使将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进行必要的数量限制,这些数量限制不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环节的研究开发费用测度衡量。
另外,高新认定环节也没有对工资薪金的形式进行限定,从法理上既包括现金形式也包括非现金形式的全部劳动报酬。
二、直接投入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直接投入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
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实际工作中,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经常要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实验耗用的化学药品、实验动物发生的支出都是典型的直接投入。
本项目构成内容在财企[20XX]194号也有类似表述,不过财企[20XX]194号将其拆分为两类,一类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另一类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本项目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从财务管理角度而言,这些费用属于间接费用,其发生数量与企业采用的折旧摊销方法等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后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时还可能对折旧摊销方法、年限、残值做一些必要限定。
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了“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租赁费调整为直接投入项目。
值得强调的是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一定都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比如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些修理费用支出可能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直接自纳税年度当期一次性扣除,这时对有关支出可以按照直接投入项目理解。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为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往往会引进一些先进装备样机,这些样机的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四、设计费用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设计费用是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财企[20XX]194号没有单独设置装备调试费项目。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该规定与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基本一致。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为避免受到关联交易的干扰,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本项目没有将委托外部个人(如委托海外留学人员或者国内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发生的委托费用列入其中,但是按照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却包括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笔者建议,对于委托外部个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通过于个人签订服务期超过183天的民事劳务合同将有关费用转化为人员人工。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企业只能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国科发火〔20XX〕362号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企[20XX]194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笔者分析,由于其他费用的性质划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企业在进行高新认定时,依然可以将国科发火〔20XX〕362号没有明确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列入其他费用,但是认定中一般只承认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
同样的道理,财企[20XX]194号规定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也可以纳入本项目管理。
财企[20XX]194号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这些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同样适用。
篇三: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一、理论分歧
(一)统一论Vs.分割论;主观论Vs.客观论
统一论:
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均受同一法律支配。
分割论:
1、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
2、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
主观论:
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同的准据法;
客观论: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二)分割论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1、当事人能力:
依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2、形式:
依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4、合同的履行、解释:
依合同履行、解释的准据法
(三)分割论、统一论的利弊
1、都有存在的客观依据;
2、“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之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准据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却加重了法官的负担,而且对于如何划分合同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
3、“统一论”符合现代生活所追求的快速和简捷,使合同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状态,但是忽视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合法权益
4、两论应当取长补短、配合运用。
当代各国立法与实践仍坚持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解决一般合同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
(一)意思自治原则
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1、选择的方式
①默示推定:
合同的格式、用语、特有法律术语、争议解决的地点、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等等
②明示选择
2、选择的时间
A.是否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
B.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后变更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发生了变更怎么办?
3、选择的对象
实体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
4、选择的法律内容:
能否选择与合同无可关联系的法律;能否通过选择排除国内法的适用或排除有关国家强行法的适用等。
一般限制公共秩序、善意、法律规避等
特殊限制联系、特殊合同等
5、支配法律选择协议本身的准据法
(二)客观标志原则:
以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因素为客观标志,并以之作为合同准据法选择依据
的原则
1、客观标志主要有:
行为地、法院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国籍、标的物所在地等。
2、评价:
法律适用具有确定性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预见适用法律的后果,但用单一的准据法原则来解决各类不同的合同的法律适用,往往缺乏针对性,有时本身不能解决合同的法律适用。
例如:
隔地签订的合同,难以确定合同的缔结地。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原则
1、最密切联系原则
(1)产生
(2)地位一般原则、补充原则还是例外?
(3)相关因素
(4)操作方法判例(英美法系诸国
特征性履行(大陆法系诸国)
2、特征性履行原则:
(1)又称特征性债务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是指国际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哪一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2)特征履行的关键:
确定合同特征履行的标准
确定合同特征履行的标准立法与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①在合同中如果一方金钱履行,另一方非金钱履行,则以非金钱履行一方进行的履行为特征履行。
这一标准在一般情况下确实能找到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而且简单明了,便于司法实践,但适用范围太窄,不能覆盖多种类型的合同,没有办法确定无货币介入的合同准据法。
②应该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考察合同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来确定各种合同的特殊功能(即特征性履行),最终确定与特征性债务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这种方式没有标准,很难把握,可能会出现结果的不确定性。
(3)司法实践:
①以特征履行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做为特征履行之债的场所;
②以特征履行人营业地作为特征履行之债的场所;
③不动产则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特征履行之债的场所;
(四)合同自体法说
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出当事人意图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合同自体法从形式上来看是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混合体;从司法实践来看,分为三个步骤:
(1)法官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法官根据情况推断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
(3)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又不能依据情况推断他们所选择的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的法律。
三、合同的特殊方面和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的特殊方面
1、当事人的能力;
2、合同的形式;
目前发展趋势是(尤其是合同的形式问题):
尽可能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二)特殊合同
1、雇佣合同:
需体现保护弱者原则,需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
2、消费合同:
体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原则;
3、不动产:
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有的国家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如瑞士、意大利等。
我国之立法与实践
一、一般规则
分割论
《司法解释》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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