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XXX煤业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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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XXX煤业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节总则
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特制定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和其它进入公司所属矿井从事煤矿建设、生产、施工、作业的公司队组。
3、公司通风科、安全科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对“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公司建立和健全“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矿委会。
第二节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通风科参加。
2、公司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依照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数量,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以风定面,以风定产。
3、通风科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月度通风计划。
4、开拓延伸必须首先形成正规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5、采区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改造时(围涉及2个采区及以上的)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通风系统调整后要进行总结评价。
调整通风系统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必备容:
(1)调整前后的通风系统(附图);
(2)准备工作;
(3)劳动组织;
(4)调整步骤;
(5)安全技术措施。
6、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网络图和矿井通风压能图。
7、矿总工程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网络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区及采空区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改进方案、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8、调节风量的设施设置要合理,要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风门等通风设施漏风。
9、装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装置2套相同型号、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启动。
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围。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通风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否则要制订通风降阻工程方案。
Q通风机<3000m3/minh阻<1500Pa
Q通风机=3000~5000m3/minh阻<2000Pa
Q通风机=5000~10000m3/minh阻<2500Pa
Q通风机=10000~20000m3/minh阻<2940Pa
Q通风机>20000m3/minh阻<3920Pa
10、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前,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必须委托有测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测定后要及时绘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曲线,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11、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行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2、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次倒换运转前,矿机电部门要下达倒运转通知单,经机电副总、机电科和通风科负责人审阅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3、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通风、安全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检查容包括:
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地面闸门、反风门、防爆门、地面反风设备、防冻设施及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4、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单机运行在一周之,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矿长批准。
15、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得兼做运输、放置电气设备和行人等其它用途,严禁一巷两用。
每月对回风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6、生产矿井在设计采区巷道布置时,首先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全风压通风系统,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形不成系统的巷道不准开掘。
17、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掘进巷道开口掘到距回风口40m之前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
采煤工作面扩切眼必须在切眼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进行。
采煤工作面拆除回收期间要实施临时支护措施,采取全风压通风。
18、开拓采区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应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不允许三条或三条以上巷道共用同一回风绕道回风。
专用回风巷的掘进要超前其它巷道。
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个横硐进行辅助运输、通风外,其余横硐必须封闭。
19、采区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道必须同时超前工作面顺槽巷道开口位置300米以上,并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该顺槽巷道。
20、矿井主要皮带巷和集中皮带巷应有分区通风系统,有瓦斯异常涌出的煤仓必须有引排瓦斯的通风系统。
21、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联络巷,避免形成角联支路。
矿井、采区主要进、回风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设置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及时封闭。
22、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公司审批。
23、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如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只能串联一次,突出矿井不准串联通风),不得违反《规程》第114条规定,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矿长批准。
24、井下所使用的煤仓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25、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必须及时充填、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矿通风科依据《生产矿井配风量技术标准》编制掘进通风设计。
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技术、机电、安全部门会审,通风区长、机电副总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供风距离超过500米时,掘进巷道所使用风筒直径不得小于Φ600mm。
供风距离超过1000米时,掘进巷道所使用风筒直径不得小于Φ700mm。
2、掘进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容:
(1)巷道概况。
(2)巷道的施工顺序。
(3)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
(5)除尘器或除尘风机的选型、安装和使用。
(6)监测装置的布置。
(7)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部门提供)。
(8)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它。
(9)附通风系统平面图。
3、井下所有局部通风均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通风时,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实行申请制。
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矿通风、机电部门以及通风区长审签。
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矿通风科负责人指定。
5、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天将巷道开口通知单送给通风科,通风科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工作。
开掘巷道或硐室,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在开口前,必须安设好局部通风机,挂好风筒且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6、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和风筒的吊挂由施工单位负责。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除外)。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巷不得大于5米,岩巷不得大于8米。
7、掘进工作面要保证施工连续,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严禁掘进工作面独孔多头作业。
8、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充足,能够满足稀释CH4、CO2及《规程》第100条规定有害气体和《规程》101条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
9、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运转的局部通风机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检修,局部通风机运转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
如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延长使用手续,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确保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开关的完好。
闲置的局部通风机在1个月升井检修。
10、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11、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
管理牌设在风机5米附近,悬挂在风机安设侧的巷帮上。
12、局部通风机牌板应填写供风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供风距离、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全风压供风量、局部通风机吸风量、风筒出口风量以及管理人员。
13、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规程》101条的有关规定。
局部通风机前后5米围不得有杂物。
(2)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围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6)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瓦斯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8)当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局部通风机启用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的要求安装瓦斯传感器,需实现瓦斯电闭锁。
14、局部通风机安装方式:
(1)局部通风机布置:
方法一:
两台局部通风机均要靠巷帮安装,一前一后垂直布置,前在上,后在下,前后间距1m以上,上下间距以不挤压风筒为原则。
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①一台吊挂、一台垫起方式;
②采用两台均吊挂的方式。
方法二:
在两台局部通风机垂直布置无法实现时,应采取一前一后水平布置,前在里靠巷帮,后在外,前后间距1m以上,左右间距以不挤压风筒为原则;
①局部通风机高度距巷道底板大于0.3m。
②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前后5m的支护要完好、无淋水、无积水和淤泥,距掘进面回风口不小于10m,距轨道水平安全间距不小于500mm。
③一条巷道中确需布置两套局部通风机时,两套局部通风机不得安装在同一位置,要尽量错开,间距在10m以上。
④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做到吸风口低,出风口高,与水平线的夹角10~15度。
15、局部通风机固定方式:
(1)吊挂:
①岩巷:
局部通风机吊挂处必须先施工局部通风机吊挂眼,共施工两处,吊挂眼的间距不小于局部通风机上吊挂环的间距,吊挂眼直径为40mm,与水平线成5度夹角向下施工,距底板高度为1.5m以上,深度为不小于400mm。
②锚网巷道:
局部通风机吊挂在巷道顶部的锚杆上,两处吊挂间距不得小于局部通风机吊挂环的间距。
(2)垫起
局部通风机需要垫起安装时要制作垫起件,垫起件用4×40mm及以上角铁或1吋及以上钢管焊接加工,高度不小于300mm,长度和宽度以适宜放置局部通风机为宜。
16、风筒吊挂标准:
(1)风筒必须做到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环环吃劲。
(2)风筒无破口,无死弯,无挤压(挤压大于50mm)。
(3)局部通风机和风筒之间要装设过渡度节,风筒穿墙要使用硬质风筒,异径风筒使用变节连接,先大后小。
(4)风筒接头采用三环套连接法,不得反接,保证美观、不漏风。
(5)风筒与运输机凸出部位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300mm,风筒外边缘与轨道的水平安全间距不得小于500mm(否则,要编制保护风筒的安全措施),风筒与轨道面的高度不得小于1.5m。
(6)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半岩巷不得大于8m,煤巷不得大于5m。
(7)吊挂风筒的拉线采用6.3mm钢丝绳或8#铁丝,每段拉线均匀设置固定点,并在巷道拐弯或变坡处增加固定点;固定点:
锚网巷道固定点为钢带,岩巷在巷道拱部施工固定眼,用安装膨胀钩做固定点。
拉线距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
(8)风筒吊环用对折的18#~14#铁丝固定,对折端穿过风筒吊环,另一端绕过拉线拧紧。
17、风筒编号标准:
(1)风筒应由外向里(从风机向供风地点)逐节升序编号(末端两节风筒除外)。
(2)风筒编号采用自喷漆喷号。
编号为白字,同一趟风筒大小一致。
位置:
编号正面面向巷道行人侧、距离风筒进风接头300mm、风筒与垂直方向相切处。
18、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时,迎头30米风筒应采用防炮崩风筒,确保工作面放炮后正常供风。
19、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消除无计划停电停风。
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当班进行处理。
对于无计划停电停风,由矿安全部门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20、有计划检修或其它原因必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要提前向通风科申请,并提前制定停电、停风,送电、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1、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
22、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警示标牌,派专人把守巷口,禁止人员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停工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在24h封闭完毕。
三、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1、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能力应满足矿井生产的需求,通风科建立测风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矿井各区域配风量进行核定,以准确掌握矿井需风量,对供风能力不足的区域,必须及时调整采、掘工作面个数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改造,坚决做到“以风定产”。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要及时对全矿井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核定结果经公司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备案。
通风能力核定方法严格执行AQ1056~2008《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和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1)核定通风系统能力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必须有健全的通风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③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的主要通风机和备用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④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
⑤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⑥采掘工作面的串、并联通风符合规定。
⑦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规定。
(2)核定要求
①矿井每年应核定通风能力。
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
③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后。
④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⑤矿井瓦斯等级或瓦斯赋存条件、煤层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⑥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
⑦矿井有两个及以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不进行能力核定
①新建矿井在建设期间。
②矿井技术改造或整合改造工程施工期间。
③按国家产业政策已列入关闭的矿井。
④矿井在停产整顿期间。
⑤矿井生产许可证年检基本合格且尚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4)通风能力核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核定的通风能力为“年”通风能力,能力的最小计算单位为“万吨”,年工作天数为330天。
②在核定计算中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为正常生产条件下前三年平均数或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数。
③矿井通风能力档次分为:
30万吨/年以下矿井以1万吨为档次,30~90万吨/年矿井以3万吨为档次,90~600万吨/年矿井以5万吨为档次,600万吨/年以上矿井以10万吨为档次。
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原则确定,不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3、矿井配风及风量计算要求:
(1)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必须符合国家《生产矿井配风量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各用风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风速以及温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通风科每月要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下月配风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所有独立供风地点的风量都要在月度计划中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用风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涌出、温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
(3)在《作业规程》中,要详细计算采掘工作面的需风量。
4、矿井风量管理
(1)矿井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同一区域或风网的风量测定必须在一班完成,当日编制出测风报表,测定结果应按采区分别填写,并报通风科长、通风区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测定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测定。
(2)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
(3)测风点应相对固定,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测风点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采煤工作面布置在进风顺槽距离工作面10m以外符合规定的地点;回风顺槽回风绕道口以里30m(如本面有外切眼供风,在外切眼以里10m处增加一个测点);下分层工作面测风点布在回风顺槽距工作面20~50m处。
②掘进工作面布置在回风绕道或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的进风侧、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
③采区末端皮带、轨道巷各支路。
④其它供风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设立永久测风站。
(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6)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检修门、反风道、反风门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
每季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减少外部漏风。
5、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由通风科长安排及时进行全面测定。
6、测风地点必须选择在断面规则且前后10m围无杂物和无拐弯的地方。
测风地点的断面,测风员每季度要核定一次。
7、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
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通风科领导汇报。
8、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领导汇报。
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通风科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监、机电、地质等有关部门会审。
2、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其它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地测科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安全科、施工队组、通风科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等人员下达“贯通通知单”。
通风科落实在贯通前必须把相关的“一通三防”设施建好待用,做好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
3、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容应包括:
(1)概况
(2)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4)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5)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6)贯通时的安全措施。
(7)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4、贯通前,通风科要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做风量、瓦斯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等问题提前做好预处理准备。
5、贯通前,被贯通的巷道要切断电源,巷道入口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并经常检查风筒完好情况,瓦斯超限时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
被贯通的巷道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爆破。
6、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回风流的瓦斯浓度。
只有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7、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技术人员每班都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
8、施工单位在距贯通前10m时,要长探短掘,每次爆破前瓦斯检查员都要检查被贯通侧的瓦斯情况,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提出允许巷道贯通申请单,经矿值班领导、施工单位科(队)长、通风科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贯通。
9、巷道贯通全过程由矿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统一指挥。
贯通前,要向参加贯通工作的所有人员贯彻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贯通时,通风科长、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科科长必须到现场指挥。
对于贯通影响围广,造成矿井风量变化大,以及出现贯通旧巷、采空区、老窑和其它情况不明地点等,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通风科长要亲临现场。
贯通后,由总工程师统一指挥,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受影响区域必须断电、撤人(调整系统人员除外)。
每次贯通,通风科都要留有记录。
10、发现外围矿井与本矿贯通,要及时组织力量立即用防爆密闭与之隔绝,同时将贯通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处理。
五、贯通老空区“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贯通老空区是指采掘工作面与旧巷、采空区、老窑或其它不明地点贯通。
2、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编制贯通老空区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贯通老空区专项措施必须结合贯通地点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措施包括以下容:
(1)现场工程情况;
(2)领导机构;
(3)钻探;
(4)贯通前的准备;
(5)贯通前后的通风安全管理;
(6)老空处理;
4、矿长对贯通老空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5、矿总工程师对贯通老空区的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负责老空区贯通的技术工作。
6、通风科长直接负责贯通老空区有毒有害气体、瓦斯监测、排放等措施的编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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