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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手册
安全防护手册——第八篇施工机械的使用与修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篇适用于龙滩工程1478联营体所有的机械设备。
第二条:
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
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第三条:
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
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第四条:
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和《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新机(进口机械按原厂规定)和大修后的机械设备执行《建筑机械走合期使用规定》。
第五条:
机械设备的冬季使用,应执行《建筑机械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第七条:
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第八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和贯彻本篇规定;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都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本篇规定;设备物资部门和安全部门的责任是检查监督本篇规定的执行。
第九条: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司炉证、特种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十条:
凡违反本篇规定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由于发令人强令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内。
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第十二条:
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
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
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第十三条:
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
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十四条:
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第十五条: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
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六条:
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第十七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压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场所。
上列场所应按消防规定的要求设置各种防火消防器材及工具,其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第十八条:
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第十九条:
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建筑安装企业、附属工业生产和维修单位机械设备的使用,除应执行本篇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动力机械
第一节空气压缩机
一、作业条件
第一条:
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部分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平稳牢固,基础要符合规定。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停置后,应保持水平,轮胎应楔紧。
第三条:
空气压缩机作业环境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贮气罐须放在通风良好处,半径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第四条: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50%。
压力表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五条: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拖运前应检查行走装置的紧固、润滑等情况,拖行速度不超过20km/h。
二、作业前的检查
第六条:
曲轴箱内的润滑油量应在标尺规定范围内,加添润滑油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规定。
第七条:
各联络部位应紧固,各运动部份及各部阀门开闭应灵活,并处于起动前的位置。
第八条:
冷却水必须用清洁的软水,并保持畅通。
第九条:
起动空气压缩机必须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待运转正常后,再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第十条:
开启送气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输气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
并通知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
在出气口前不准有人工作或站立。
三、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空气压缩机运转正常后,各种仪表指示值,应符合原厂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二条:
贮气罐内最大压力不得超过铭牌规定,安全阀应灵敏有效。
第十三条:
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第十四条:
每工作二小时需将油水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
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必须排放一至二次。
第十五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作业。
1、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的指示值超过规定。
3、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机械有异响或电运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第十六条:
运转中如因缺水致使气缸过热而停机时,不得立即添加冷水,必须待气缸体自然降温60℃以下方可加水。
第十七条:
电动空压机运转中如遇停电,应即切断电源,待来电后重新起动。
四、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风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第十九条:
停机后,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
当气温低于5℃时,应将各部存水放尽,方可离去。
第二十条:
不得用汽油或煤油清洗空气压缩机的滤清器和芯及气缸和管道的零件,或用燃烧的方法清除管道的油污。
第二十一条:
使用压缩空气吹洗零件时,严禁将风口对准人体或其它设备。
第二节低压蒸汽锅炉
一、作业条件
第一条:
98kpa(1kgf/cm2)以上工作压力的低压蒸汽锅炉,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锅炉设备的登记手续。
取得登记证后,方准使用。
所有锅炉应均执行国家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新装、改装、大修、封存和正常使用六年后的锅炉,使用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工作压力小于588kpa(6kgaf/cm2),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0%,不得小于196kpa(2kgf/cm2);工作压力大于588kpa(6kgaf/cm2)的锅炉,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加294kpa(3kgaf/cm2)工作压力大于1176kpa(12kg/cm2)的锅炉,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三条:
锅炉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查,两侧至少应各有一个出口,锅炉在运行中,锅炉房门不得上锁或闩住,露天放置的锅炉,应有防雨、防冻、防风的操作间。
第四条:
锅炉房应有安全、可靠的给水系统,并有备用的给水设备。
锅炉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锅炉的升火和送气
第五条:
锅炉升火前,检查炉内应无遗留物件;主汽管、给水管、排污阀等管路畅通,压力表有检验单位铅封(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安全阀必须有效。
第六条:
检查完毕,可打开进水开关向炉内送水,同时应打开放气孔或安全阀,进水达到水位表的低水位时,方可点火。
冷炉点火时应减低通风,逐渐加热。
第七条:
当锅炉开始升压时,司炉人员检视各部受压附件应正常,试验各种气阀应灵活,并放出小量蒸气驱除管内存水及冷空气。
当气压上升到49~98kpa(0.5~1kgf/cm2)时应冲洗水位表。
冲洗时司炉人员面部不可正对玻璃管,动作要缓慢小心。
第八条:
当压力表达到额定工作压力80%以上时,应试用拉柄或抬动杠杆使安全阀排气一次,以避免安全阀与阀座粘连而失灵,并定期检查安全阀的作用。
如作用失灵时应停炉检修。
第九条:
安全阀应经常保持清洁,铅封不得任意拆动,杠杆和安全阀上不得加压重物,更不得把阀杆定住。
第十条:
当锅炉汽压上升到工作压办时,试验给水设备是否良好。
然后由检修人员对照压力表校对安全阀。
单筒式安全阀和双筒式第一阀应较工作压力增高19.6kpa(0.2kgf/cm2);双筒式第二阀应增高29.4kpa(0.3kgf/cm2)。
第十一条:
送汽前司炉人员应通知用汽部门,先稍开送汽阀进行暖管,再逐渐开大送汽。
送汽阀全开后应倒回半转。
第十二条:
锅炉并联使用,送汽前,必须检查并联锅炉的压力低于主锅炉压力19.6kpa(0.2kgf/cm2)。
三、锅炉运行中应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锅炉运行中,必须密切注意水位表的水面,应经常保持在正常水位线之间并有轻微变动,如水位表中水面呆滞不动时,应立即检查。
水位表不得有泄漏现象,每班应至少冲洗一次。
第十四条:
运行中随时观察压力表的指针不得超过工作压力的红线。
如安全阀已在排汽而压力表尚未达到工作压力红线时,应检查原因,进行修理。
第十五条:
每班应至少排污一次,水质情况差的要适当增加排污次数。
排污应在水位较高,气压在294~392kpa(3~4kgf/cm2)和低载荷时进行。
如发生汽水共腾,或水位表有泡沫时,应减低载荷,冲洗水位表,进行排污放水。
第十六条:
锅炉运行中,不得用管子或铁棍撬动各种阀门,并严禁在炉体上进行捻缝、焊接、锤击以及拧紧人孔、手孔螺帽等修理工作。
第十七条:
锅炉在运行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气压超过额定工作压力仍然上升时。
2、水位低于水位表下限而又加不进水或虽加强注水但水位仍然继续下降时。
3、仪表及安全装置失效短时不能修复时。
4、炉体本身发生变形、裂纹、鼓包时。
5、各种附属管道发生严重泄露或给水机械失效时。
6、发生其它故障,可能引起危险事故时。
第十八条:
发生缺水事故时应紧急停炉,严禁向炉内注水或开启安全阀、空气阀等排汽,如属无漏水缺水现象的其它事故,在紧急停炉前仍可向炉内注水,以降低汽压。
四、锅炉停止运行时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暂时停火(埋火)时应先扒去炉灰,投入湿煤压火,然后关闭挡风板,适当打开灰门和炉门再向炉内上水,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上2cm,并应经常检查水位和汽压的变化,防止湿煤复燃或熄灭。
第二十条:
停炉时应首先停止上煤和送风(并联锅炉要关闭主汽阀)。
同时使水位保持高出水位表正常水位2cm;当锅炉汽压降至147kPa(1.5kgf/cm2)时,可开启安全阀或空气阀排汽;排出蒸汽后1h,可开启人孔道门(卸螺帽时必须将螺杆拴住)。
当炉水温度降至50℃以下时,方可放出炉水,最后清除煤灰、煤渣。
第二十一条:
不得用水浇或湿煤压火的方法熄火停炉。
第二十二条:
停用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锅炉,可用灌满水的方法暂时封存。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应将内部存水放尽并冲洗干净,烘干再放置干燥剂,然后密闭封存。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遇火灾威胁到运行中的锅炉房时,司炉人员应立即进行紧急停炉,同时向炉内加强注水,并将蒸气排除,情况紧急时,允许用沙土、湿炉灰压在燃煤上灭火或向炉排燃煤上浇水灭火,此时不应停用引风机。
第三节内燃机
一、作业条件
第一条:
大型内燃机必须安装在室内,小型的与其他机械联动的如安装在室外,应搭设作业棚,周围设置防护栏杆。
第二条:
动力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内燃机周围应有1m宽以上有通道。
排气管必须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
第三条:
汽油机的曲轴箱严禁用明火加温。
柴油机如用明火加温曲轴箱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二、作业前的检查和起动
第四条:
曲轴箱内的润滑油面应在标尺规定范围内。
在检查或添加燃油时,严禁吸烟或有明火接近。
第五条:
冷却水必须用清洁的软水,不足时应添加。
由外部进行循环的冷却系统,应将供水阀门(或水泵)全部开启。
第六条:
检查各总成联接件应牢固,三角传动带松紧度应合适。
第七条:
起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要打开减压阀。
第八条:
用摇柄起动时,应五指并拢,由下向上提动,不得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
用手拉绳起动时,不得将绳的一端缠在手上。
第九条:
用小发动机起动时,每次起动时间不得超过5min。
用直流电动机起动时每次不得超过10s。
用压缩空气起动时,应将飞轮上的标志对准起动位置。
如连续进行三次仍不能起动时,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起动。
第十条:
柴油机低温起动时,如用空气预热器预热,时间为15~20s,预热后立即起动。
用起动液进行起动时,应先将曲轴摇转1~2转,再喷射1~2s的起动液进行起动,起动后立即停止喷射,并应作好起动液的防毒工作。
三、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起动后,要以低速运转3~5min后,方可逐渐增高转速和载荷,在低速运转时,机油压力、排气管排烟应正常,各系统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当温度和机油压力正常后,方可载荷作业。
第十二条:
当燃机温度过高,冷却水沸腾须开启水箱盖时,操作人员应带手套、面部必须躲开水箱盖口,严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浇泼内燃机强制降温。
第十三条:
发现不正常响声或其他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
四、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中速运转,再关闭油门,停止运转。
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作业后应怠速运转5~10min,方可停机。
第十五条:
水冷内燃机,在气温降到5℃以下时,工作结束应施尽各部存水,放水时要开启各部排水阀门及水箱盖,必须待水放尽,操作人员方可离开岗位。
由外部供循环水的应在停机前先关闭进水阀(或水泵)。
第十六条:
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不得使用减压杆熄火。
第十七条:
排气管口向上的内燃机应在排气管口加盖。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汽油或煤油清洗内燃机的空气滤清器和芯。
第四节液压传动
第一条:
液压油必须用符合原厂说明书规定的品种、标号。
如代用时,其各项性能与原品种、标号相同或接近,不得随意代用,也不得以两种不同品种的液压油掺和使用。
第二条:
必须保证液压油和液压系统的清洁,不得有灰尘、水分、金属屑和锈蚀物等杂质,油箱中的油量应保持正常油面。
换油时应彻底清洗液压系统,加入的新油必须过滤。
盛装液压油的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容器内壁不得涂刷油漆。
第三条:
液压油管接头应牢固避震,软管应无急弯或扭曲,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物件相碰和磨擦。
第四条:
液压油泵的出入口和旋转方向应与标牌一致,拆装联轴器时不得敲打泵轴。
第五条:
液压缸的软管连接不得松弛,各部阀的出入口不得装反,法兰螺丝按规定扭力拧紧,液压缸密封圈松紧应适度。
第六条:
经大修的液压系统应按《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86)进行试验。
第七条:
在低温或严寒地带起动油泵时,可用加热器提高油温,待运转灵活后再开始作业。
液压油的工作温度在30℃~60℃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80℃。
第八条:
在油泵起动和停止时,应使溢流阀卸荷。
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超过液压系统的最高压力。
第九条:
液压系统各部连接必须密封可靠,无渗漏。
联锁装置必须校准。
第十条:
当开启放气阀或检查高压系统泄露漏时,不得面对喷射口的方向。
第十一条:
高压系统发生微小或局部喷泄时,应卸荷检修。
不得用手去检查或堵挡喷泄。
第十二条:
蓄能器注入气体后,各部分不得拆开或松动螺丝。
在拆蓄能器封盖前,必须先放尽器内气体,确认无压力后方拆开。
第十三条:
液压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卸荷后方可检查和调整。
第三章起重机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各液压装置部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起重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第三条: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四条:
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第五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指挥。
作业时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第六条: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取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第七条:
遇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第八条: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第九条:
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严禁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第十条:
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
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第十二条:
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物件和材料,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
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第十三条:
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接近满载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
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
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提升。
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第十四条: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
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第十六条: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中的规定:
输电导线电压
1KV
以下
1~15
(KV)
20~40
(KV)
60~110
(KV)
220
(KV)
充许输电导线
垂直方向最近距离(m)
1.5
3
44
5
6
充许输电导线
垂直方向最近距离(m)
1
1.5
2
4
6
第十七条: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制造厂的技术证明文件为依据。
如无证件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
卷筒上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
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第十九条: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不得少于30c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
钢丝绳用绳卡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
第二十条:
每班作业前,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以及钢丝绳的连接部分位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的吊钩各吊环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直径的3~5%。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时(大直径取大值,小直径取小值)或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均应更换。
第二节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一、作业条件
第一条:
起重机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执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离沟渠、基坑应有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作业前检查和起动
第三条:
起动前重点检查: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符合标准。
第四条:
起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按照内燃机起动要求进行起动。
起动后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结合液压泵。
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过到30℃以上,方可开始作业。
三、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条: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
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第六条: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如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或正后再行调整。
第七条:
起重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第八条:
伸缩式臂杆伸缩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
在伸臂的同时要相应下降吊钩,应立即停止伸臂。
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第九条:
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
伸缩式臂杆伸出后,臂杆下落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第十一条:
机械传动的汽车式起重机,起吊重物时,必须用低速档传动。
第十二条:
作业中发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待调整后,才能继续作业。
第十三条: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汽车驾驶室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
第十四条:
轮胎式起重机需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原厂规定,重物离地不得超过50cm,并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第十五条:
起重机行驶前必须按规定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
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过铁路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必须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第十六条:
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以及堆放物件。
四、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作业后伸缩式臂杆菌的起重机应将臂杆全部缩回放妥,挂好吊钩。
桁架式臂杆的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间。
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都要关门加锁。
第三节卷扬机
第一条:
安装时,基座必须平稳牢固,设置可靠的地锚并应搭设工作棚。
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第二条:
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气电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使用皮带和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须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四条:
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和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五条:
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
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
第六条:
卷扬机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第七条:
卷筒内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
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去拉、踩钢丝绳。
第八条:
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
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
休息时间物件或吊笼应降至地面。
第九条:
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降至地面。
第四章土石方机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土石方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机械进入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涵洞的净空和承载能力,保证机械安全通过。
第三条:
轮式机械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施工区内有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道时,必须查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第五条: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取得密切联系,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雨季施工时,机械作业完毕后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第二节挖掘机
一、作业条件
第一条:
履带式挖掘机转移工地,应用平拖车运送。
特殊情况需要自行转移时,须卸去配重,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铲斗回转机构等应处于制动位置并加保险固定。
在砼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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