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行为警示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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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警示案例
十一、统计行为警示案例
(一)拒报、迟报统计报表问题
案例一: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规模以上企业2016年的统计十年报报表,应在2017年3月10日前由企业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上报。
3月10日凌晨国家统计局关网时,仍发现部分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相关报表。
3月11日,区统计局向这些企业送达了《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要求其在12日前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3月12日经国家统计局同意,为这些企业开网,一些企业按照要求在联网直报系统中报送了统计报表,某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统计报表上报。
依据《统计法》规定,针对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仍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统计报表上报的这家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并在失信平台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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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案例二:
2017年4月8日,XX区统计局对XXX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上报的2017年1-3月《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号:
S204-1表)报表中的营业额指标存疑,统计人员查询核实未果,于4月9日区统计局向该企业下发了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该企业于10日前向区统计局提供相应统计报表指标填报依据,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做出答复,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造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针对该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统计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17年12月26日,XX区统计局组织召开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年报会,培训并布置统计任务,XXX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未到会参加,会后区统计局多次要求企业按照要求到区统计局领取统计任务未得到回应,于是向该企业送达了《统计报表布置通知书》,要求该企业于12月31日前到区统计局领取统计报表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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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统计报表和统计任务,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针对XXX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统计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套表”平台单位纳统和退库问题
案例四:
某开发区所辖区域存在一家互联网服务业企业,其从业人员规模15人、2016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500万元按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未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已经属于规模以上服务业围。
因此该开发区所属这家企业的情况已经达到了《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围,应该从2017年年初开始依法填报该制度规定的统计资料。
开发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了解到该家企业的经营情况之后,依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的规定,通知该企业需要申报一套表平台纳统入库材料(包括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然后从2017年年初开始按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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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要求填报统计资料。
如果该企业经过政府统计机构催领任务后,仍然拒绝提交申报材料,并且不按《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资料。
这家企业的行为则构成了《统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行为,会因此给该企业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纳入统计报表围的企业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想应退库调整。
例如:
2017年该互联网服务业企业在填报套表数据时,仍然按照其当初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标准时的经营情况(2016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填统计数据,而不是根据2017年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填报。
统计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2017年由于该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其财务账中的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只有800万元,因此告知该企业已经不属于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围,应该从2018年初开始退出一套表填报,同时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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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对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伍仟元)的处罚
(三)指标统计口径不准问题
案例五: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年末人员构成为实有正式职工80人,使用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人,返聘2名退休人员,有物业公司派驻10名物业人员;财务账情况: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应付工资科目,其中贷方全年累计300万元、借方全年累计280万元;管理费用列有职工保险费用100万元、派遣费80万元、物业费100万元、聘用费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
该企业统计人员在填报2016年年报时,其中期末从业人员”指标填报了80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填报了3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指标填报了300万元。
统计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统计执法检查是发现:
该企业这三个指标均填报有误,其中,“期末从业人员”指标漏填了劳务派遣工作人员20人、返聘2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应该包含正式职工应付工资的借方累计280元、派遣费80万元、聘用费2万元;“应付职工薪酬”指标应包含应付工资贷方累计300万元、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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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00万元、派遣费80万元、聘用费2万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
指标
单位
上报数
检查数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80
102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万元
300
362
应付职工薪酬
万元
300
502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伍仟元)的处罚。
案例六:
2017年8月26日,天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2016年《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企业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企业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上报数据4532千元,检查实际数据为3980千元,相差552千元,差错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的13.9%。
该指标的其中项:
人员人工费(包含
各种补贴)上报数361千元,检查实际数为1215千元,原材料费上报数为3132千元,检查实际数为2318千元,其他费用日上报数1036千元,检查实际数为447千元。
经检查人员调查询问,该单位没有设置专职统计人员,统计报表由会计人员负责填报,在填报2016年该指标的其中项“人员人工费”时,只计算了企业给科技人员的补贴,而未按照统计报表制度中的规定将科技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计算在;在填报“原材料费”数据时,错将不属于研发活动购买的原材料费计算在,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原材料费”是在报告期企业为实施研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相关支出。
在填报“其他费用”时因计算口径问题错误填报。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了“企业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指标数据填报错误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检查结東后,市统计局依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给予了警告并罚款的处罚。
同时责令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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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对统计工作进行整改,加强对统计相关工作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的培训,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和统计业务水平,保证今后依法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资料
(四)统计基础工作不规问题
案例七:
某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下属有两个产业活动单位是本单位的招待所,一个是专门的售后维修部门,招待所是单位部使用,售后维修部门对外提供售后服务。
主营活动是生产液压支架及配件加工,支架的种类多达800多种,价格差异较大,生产周期在一个月左右。
采用定额成本核算法核算成本,产品成本结算采用逐步结转法分二级核算,由各车间先核算生产成本,每月各车间将合算的成本借方、贷方数额汇总全部转入总成本账中,由公司进行统核算。
在总生产成本中包含了半成品、在制品的核算。
企业由会计兼职统计工作,但人员变动频繁,前任会计没有交接过统计工作,现任统计人员没参加过培训。
企业没有设立台账,工业总产值直接按各车间上报入库数和会计提供合同价格(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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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算,计算完直接上报。
产品800多种品种平均销售单价按合同价格平均成3种价格计算。
在检查企业财务账时发现12月28日有两笔转售材料款。
分析:
1.该企业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统计基础工作薄弱,主要有单位领导不重视,没有设立专职人员,没有建立工作交接等制度;没有设立台账,对报送数据没有审核把关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2.该企业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是统计制度规定工业总产值的容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该企业有售后维修部门,有部分维修费用,应该计算为对外加工费收入。
(2)该企业有部分转售材料,应计十算为对外加
工收入。
(3)该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包含半成品和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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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核算,因此有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在计算工业总产值时,漏掉了两部分数据。
二是制度规定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
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报告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
(1)该企业在计算销售单价采用了合同价格,这是含税价格
(2)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多达800多种,价格差异较大,而统计人员计算平均销售价格时,只简单将800多种产品平均为3种产品价格,存在平均单价的较大误差
3.该企业承担的法律后果
该企业上报的工业总产值存在较大问题,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行为,会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在失信平台上公示等行政处罚
(五)能源指标计量单位混淆问题
案例八: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业2017年11月《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号:
205-1表)“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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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指标,1一本月消费量上报数为13.11吨,与检查数12.40吨不一致。
检查发现在填报柴油消费量统计数据时,该单位换算由升换算成吨时,一直沿用过去的方法,将总升数除以1100折算,造成错误结果。
执法人员要求企业下一个报告期应严格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去做。
市统计局的执法检查发现能源指标填报错误并不鲜见,既有企业统计人员不细心学习统计制度的问题,也有思想上不重视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制度的忽视,所以导致能源数据填报出现错误。
为了帮助大家在今后的能源统计工作中能够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我们通过大量地执法案例,总结出几点在能源统计报表填报时出现的共性问题,供企业填报人员和统计人员参考:
一是能源统计是实物量统计而非价值量和标准量统计。
能源消耗不能以价值量折算实物量,而应该是实际的消耗量。
能源名称对应指标填报时,消费量为“实物量”,而非“标准量”。
例如填报“煤炭”时,计量单位是“吨”,而非“吨标准煤”,即是以实物单位计量的数值,不是乘以参考折标准煤系数(下称折标系数)而得到的数值。
二是能源统计应坚持何时消费何时统计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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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力、天然气、汽油等能源品种大多采用先付费后消费,以智能卡进行交易的结算方式。
企业一般统计随着会计记帐时间走,以购买能源时间作为消费时间。
实际上,用卡购买的能源一般会在一个不确定的较长时间进行消费,如果采取一次性记入能源消费的处理办法,显然不符合“何时消费,何时统计”的原则,还可能存在漏统能源品种问题。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将汽油和柴油分卡消费,到月末由持卡司机次性提供当月油价和卡中剩余金额,再由统计人员依据当月消耗的价值量计算能源消费的实物量,并记入能源消耗分品种的统计台帐当中。
预付电、气的消费也应采取月末结算的方式。
三是在指标填报时,应注意部分能源品种的换算。
如油品需要由容积单位换算成重量单位,例:
汽油1升=0.73千克=0.00073吨,轻柴油1升=0.86千克=0.00086吨。
如液化天然气与气态天然气换算,需要由重量单位换算成容积单位例:
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气态天然气。
四是能源品种折标系数的使用。
在填报能源统计报表时,还需注意折标系数的正确填写,如同种煤品,由于品质不同,折标系数也不相同。
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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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使用的一般烟煤,折标系数会在0.7143吨标准煤吨上下浮动,多介于0.65-0.75之间。
大型企业有严格地入库及生产标准,一般折标系数较为准确,而小型企业往往减少中间环节,直接使用参考折标系数,从而造成数据不准确。
能源统计填报是项需要细心的工作,要注意地问题很多,一定要严格遵守报表制度填报。
如果您是企业统计人员,在报表填报时出现问题,不妨拿出专业报表制度多看看,说不定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各级统计机构也欢迎来电,为您答疑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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