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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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
县商务局取消权力是指酒类零售许可事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开展对被取消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和范围
酒类零售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备案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三)经营者变更、注销等是否到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经营者有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经营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要求企业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信息;
(三)每季度定期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四)随机抽取企业,查阅许可或备案文件和资料,结合实地检查情况进行评查;
(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如有举报投诉,随时进行检查;
(二)建立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对重大事件立即上报;
(三)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1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重点对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置;
(五)对企业经营活动开展核查,记录监督核查意见,每年度出具对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企业,责令限制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六)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对企业监督;
(七)建立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互动机制,互相通报日常检查监督信息,依各自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规范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调查、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查、检查中发现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5.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的;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程序
1.每年12月30日前,由省商务厅下发《通知》,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分别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
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至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三)内贸特种行业监管
内贸特种行业审批主要包括对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和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的监管。
为加强对该三类特种行业企业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三)直销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或直销行业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行业协会协管;
(三)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三)对拍卖企业公告年度业绩。
(四)对典当企业开展年检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任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管:
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公告年度业绩:
县商务局通知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上报有关报表,综合信息系统监测情况,公告年度业绩及规范诚信经营情况。
(三)通过对直销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有违规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四)酒类流通监管
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监管主要包括省级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全省酒类流通监管。
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省工商局注册酒类流通企业;
(二)全县酒类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酒类流通企业是否备案;
(二)酒类流通企业经营是否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商务局根据实际需要对酒类流通企业进行直接监管,每年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县级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在县工商局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县商务局对企业提供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上所列复印件法人代表或业主均应签字、盖章)进行核对。
2.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
3.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登记证;
4.对备案登记相关咨询一次性给予回复。
5.企业应当自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30日内,向县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县商务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6.《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县商务局应定期与县工商局核实在县级注册企业的注销或吊销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县商务局根据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对象主要包括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企业,要求对其进行备案并进行监管。
为了规范全省以上三种企业的发卡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企业是否遵守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三)备案企业是否遵守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品牌、集团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二)县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组织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县商务局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县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已备案发卡企业因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县商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七)企业境外投资监管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省商务厅负责全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金融企业除外)。
为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4)是否遵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
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
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省商务厅下发文件后,提出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县内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商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备案的,报省商务厅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县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八)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监管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批准。
为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突发事件的规章制度。
(2)是否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监督检查:
由县商务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县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全部参加。
(二)专项检查:
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三)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
对具备资质企业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省商务厅下发文件至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县商务局组织辖区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上报情况材料,汇总报省商务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商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具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通知整改。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县有关政策支持。
(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不对回收车辆进行逐车登记;
3.改装、拼装、倒卖车辆
4.未按规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5.不在公安机关监督之下拆解应监拆车辆;
6.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监督、检查;
2.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的精神,省厅于2011年制定《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于2013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作为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在河北省商务厅官网上公布,网址
三、有关措施
(一)县商务局在省商务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商务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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