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将兵法的起源及将官的选任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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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将兵法的起源及将官的选任和管理
北宋将兵法的起源及将官的选任和管理
彭锋
【摘要】:
神宗熙丰时期推行将兵法的近源为蔡挺在渭州时的置将训练之法,最初其只是应对宋夏战争的一种临时措施,之后于陕西四路推行并扩大至全国。
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作出修正,及至神宗晚年,针对将官这一武将群体,宋廷已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局部集权、多方监察、最终决定权在于皇帝本人的选任与管理制度。
【关键词】:
熙丰;将兵法;宋神宗;选任管理
将兵法是熙丰新法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历来研究者已多,他们或将其作为王安石变法的一部分而放入当时历史整体予以关照考察,或简单论述并施以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同时或稍后,还有一些学者从实证出发,仔细阅读钩沉相关史料,详细考论了将兵的驻地及将官的员额;或是从将、兵关系的疏密来探究将兵法渊源。
而关于将兵法研究的集大成者则是王曾瑜先生,他在先前研究和他人的基础上,用了大量篇幅论述了将兵的分布和编制等,为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基础,也提出了挑战。
但是,关于熙丰时期将兵法的近源和发展、将官的选任和管理制度的研究或较为薄弱,或尚付阙如,笔者不揣浅陋,仔细阅读勾稽《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更丰富、更原始的资料,以期在这两个问题上有所推进。
一、将兵法的起源
在宋人的记忆中,将兵法更多地被追溯至范仲淹主持对夏战争时在陕西的措施,这种追忆的代表性说法当属活跃于南宋初年的徐度,他记载“范文正公为陕西招讨使也,以边兵训练不精,盖无专任其责者。
又部署、钤辖等权任相亚,莫相统一。
故每有事宜,职卑者付以懦兵,逼逐先出;位高者各据精兵,逗遛不进。
是以屡致挫败。
于是首分鄜延路兵以为六将,将各三千余人,选路分都监及驻泊都监等六人,各监教一将兵马,又选使臣指挥使十二人分隶六将,专掌教阅。
每指挥选少壮勇健者二十五人,先教之以弓弩、短兵,俟其技精,则补为教头。
每人却俾分教十人,以次相授,一季之后,尽成精兵。
遇有寇警,少则路分都监将所部先出,多则钤辖、都署领两将或三将以出,更出迭入。
约束既定,总领不贰,劳逸又均,人乐为用,边备寖修,寇不敢犯矣。
其后诸路皆用此制,熙宁将法盖本范公之遗意也”。
在徐度看来,熙丰年间实施的将兵法来源于范仲淹无疑。
而其中的链条的关键一环就在于蔡挺,《宋史·蔡挺传》载“范仲淹宣抚陕西、河东,奏挺通判泾州,徙鄜州”。
漆侠先生据此推断“蔡挺曾是范仲淹门下客,明于兵事”,“在并营、更戍法缩小范围的基础上,由与范仲淹有密切关系的蔡挺作为桥梁,把范仲淹的成法推行到全国了”。
熙丰将兵法存在着范仲淹在陕西分将教阅这一远源,而更直接的根源在于蔡挺在渭州时对于军队的整训。
史载“挺建勤武堂,轮诸将每五日一教阅,五伍为队,五队为阵,阵横列,三鼓而出之,并三发箭复位。
又鼓之,逐队枪刀齐出,以步鼓节之,为击刺状,十步而复。
以上凡复位,皆闻金即退。
骑兵亦五伍为列,四鼓而出之,射战盘马。
先教前一日,将官点阅,全备乃赴教,再阅之。
队中人马皆强弱相兼,强者立姓名,为奇兵于队中,遇用奇,则别为队出战。
泾原路内外凡七将,又泾、仪州左右策应将。
每将皆马步军各十阵,分左右各第一至五,日阅一阵,此其大概也”,且“神宗甚善其法”。
蔡挺置将训练发生在神宗即位之后,因《长编》记述蔡挺熙宁五年二月升任枢密副使时说“挺在平凉凡五年,自以有劳,久留边庭,愤郁为歌词,因中使至,使倡优声之,传达禁中,上亦闵焉,遂召用之”。
神宗此时即位方才五年有余,于时间正合,《东都事略》亦言“神宗即位,加天章阁待制、知渭州”。
而此举为神宗所知则是因为王安石“进呈蔡挺乞以义勇为五番教阅事”,时“泾、渭、仪、原四州义勇万五千人,旧止戍守,经略使蔡挺始令遇上番依诸军结阵队,分隶诸将,选艺精者迁补,给官马,月廪、时帛、郊赏,与正兵同,遂与正兵相参战守。
土兵有缺,案府兵遗法俾之番戍,无补所缺土兵。
诏复问以措置久远分番之法,挺即条上以四州义勇分五番,番三千人”。
在这一事例中,蔡挺训练的实际是义勇,为乡兵之一,并非禁军。
熙宁四年(1071)“五月乙酉朔,初御文德殿视朝。
上批:
‘邠州等处驻兵,已差三将专领训练。
既欲为精锐破贼之军,须督责所差将官,严切教习,量赐金帛,使赏激士众。
’仍诏曾公亮专提举三将训练,遇有边事须增兵策应,即审度事势,遣兵将往,事定抽回”。
此举乃是为西北战事做准备。
战事结束后,“泾原经略使蔡挺言:
‘西事定,宜罢三将训练万五千军马。
’王安石奏西人必无奔冲,粮草可惜,罢戍为便。
上欲议和了徐罢之。
文彦博亦以为然。
安石谓西人必不能犯边,且和议不计戍兵多少,上乃令罢两将,留河中一将”。
熙宁四年五月曾公亮差遣为判永兴军路,邠州和河中府同在永兴军路。
曾公亮在永兴军路所提举三将,似有可能为神宗知晓蔡挺分将训练之法后用于实验的一个案例。
在蔡挺担任经略使的泾原路也有置将的举措,熙宁五年冬十月丙申神宗“诏知德顺军景思立专以本将军马策应镇洮军。
初,镇洮之役,上遣思立将泾原第六将军马并第一等弓箭手五千骑助之,人皆精勇敢战,所向克捷。
时以木征余党尚怀旅拒,故有是诏”。
但这两个实例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置将训练都是为战争而准备,永兴军路与西夏之间隔有泾原、鄜延等四路,并不处在宋夏战争前线,其置将只是为宋夏战争。
泾原路位于宋夏沿边第一线,“北宋与西夏之间战争频仍,自982年李继迁反宋至北宋灭亡、金占领宋陕西诸路、宋夏脱离直接联系为止,在近一百五十年的时间里,双方处在交战与敌对状态的时间占四分之三以上”,而神宗意图吞并西夏,熙丰时期更是双方战争高发期,其置将目的一开始就极为明确,即时刻为宋夏战争做准备。
由此可见,将兵在陕西是早已实施了的,且不止蔡挺负责的泾原路,但似乎都是直接为对外战争做准备,逐渐演变为“针对禁兵‘更番迭戍’,造成将不专兵,兵不识将的积弊,为加强训练而提出来的”。
蔡挺“条上以四州义勇分五番,番三千人”后不及二年,熙宁五年(1072)二月“丙寅,知渭州、龙图阁直学士、右谏议大夫蔡挺为枢密副使”。
熙宁五年五月“丁未,诏以泾原路蔡挺衙教阵队于崇政殿引见,仍颁其法于诸路”。
所颁之法《长编》所载与《东都事略》同,当为将兵法之模板。
熙宁七年(1074)八月“己丑,诏诸路阙兵多处,令监司选举使臣招补,开封府蔡确,京东李察、赵济,京西刘宗杰、李南公,并提举招兵;鄜延赵禼,环庆楚建中,泾原王广渊,秦凤张诜,提举所差将兵。
(李焘原注:
九月十八日当考)”。
初读使人疑惑不解,若联系上述神宗发布诏书“颁其法于诸路”来看,将兵已开始陕西四路实施。
故而李焘记载熙宁六年(1073)六月甲申“诏京东武卫等六十二指挥属诸路,分番勾抽,并其余军马,并差主兵官分部训练。
初,河北四路兵不分将教习,上虑军制渐隳,故有是诏”,说明当时已有路开始置将训练禁军,李焘在修撰之后的《长编》注文时确认此点:
“六年六月十二日,以京东武卫六十二指挥分差主兵官勾抽训练。
按此时已有置将规模也”,当是其在将兵法全面实施后反观此段得出的正确结论。
熙宁七年夏四月“丙戌,礼部侍郎、平章事、监修国史王安石罢为吏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知江宁府。
仍诏出入如二府仪,大朝会缀中书门下班”。
此时王安石已第一次罢相,而最初的置将策划,则是由蔡挺负责。
王曾瑜先生认为“总的看来,将兵法主要是宋神宗与蔡挺等人商议施行的,而与王安石本人关系不大”,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熙宁七年九月癸丑,宋神宗“诏:
河东、秦凤、永兴等路都总管司见管军马别降指挥团并外,其开封府界、河北、京东西路置三十七将副,选尝经战阵大使臣专掌训练,河北四路为第一至十七,府界为第十八至二十四,京东为第二十五至三十三,京西为第三十四至三十七。
从蔡挺请也。
敌议云中地界久不决,挺请尽召还河北缘边戍兵,示以无事,兼可积蓄边储,因是更制。
将有正副,皆给虎符。
又以河北兵教习不如法,缓急不足用,奏乞于陕西选兵官训练”。
这就是全面推行将兵法最初的计划。
二、将官的选任与管理制度
(一)选任
如上所述,将兵最初在泾原路渭州出现时全由蔡挺凭个人才能进行管理,在永兴军路实施时也由判永兴军路曾公亮“专提举三将训练”,似乎无固定制度约束,而当其推行全国时,再由专人全面负责一路将兵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兵为将有”的局面,这与赵宋“祖宗家法”是相违背的。
故在将兵法全面推行过程中,一整套的制度慢慢建立起来。
由于此前并无此类先例可循,制度的建立仿佛“摸着石头过河”,只能在实践中针对问题一步步完善。
在将兵法仅在陕西四路推行时,负责提举的便是四路经略使,“鄜延赵禼,环庆楚建中,泾原王广渊,秦凤张诜,提举所差将兵”。
此法全面推行时,最初的分将事宜都有经略司的参与,甚至以其为主导。
如熙宁八年(1075)“三月癸巳朔,诏分熙河路正兵三万三千,参以弓箭手、寨户、蕃兵,为四将。
以都钤辖王君万为第一将,都监王崇拯副之;钤辖韩存宝为第二将,李浩副之;桑湜为第三将,都巡检王湛副之;钤辖刘惟吉为第四将,都监马忠副之。
仍诏湛权发遣本路都监,其下蕃军马随地远近分隶诸将,令本将选官训练,经略司度无边事,即令正副将每季互往下番州军提举教阅。
时遣枢密院检详文字刘奉世同陕西诸路帅臣分兵置将,先以熙河路来上也”;此事经略使只是参与,并未显示出其特殊作用;同年闰四月癸卯“诏分秦凤路正兵二万二百余人,参以弓箭手、寨户、蕃兵二万四千余人为四将。
副都总管燕达为第一将,钤辖康从副之;贾昌言为第二将,熙河路训练军马王振副之,兼准备策应。
熙河仍令达提举。
都监白玉为第三将,熙河路蕃汉都巡检李师古副之;都监刘昌祚为第四将,阶州驻泊都监皇甫旦副之。
从经略使张铣请也”,则完全是由经略使主持选任将官,泾原路选将也是由经略使王广渊负责。
史载“经略安抚司经略安抚使一人,以直秘阁以上充,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帅其属而听其狱讼,颁其禁令,定其赏罚,稽其钱谷、甲械出纳之名籍而行以法。
若事难专决,则具可否具奏;即干机速、边防及士卒抵罪者,听以便宜裁断。
帅臣任河东、陕西、岭南路,职在绥御戎夷,则为经略安抚使兼都总管以统制军旅,有属官典领要密文书,奏达机事。
河北及近地,则使事止于安抚而已,其属有干当公事、主管机宜文字、准备将领、准备差使”。
陕西自属边地,经略使一般都兼任都总管,权力相当大,选将应属其职权之内,利用现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将兵,无疑会减少变法阻力,利于推行将兵法。
为选任合适将官,元丰六年(1083)闰六月“己卯,鄜延路经略使刘昌祚指名乞差使臣三十六员填将官及诸城、堡、寨见阙。
上批:
‘虽有违碍者,可并依所奏’”,甚至“泾原路经略司言:
‘自今沿边将官、城寨使臣坐事冲替者,乞再下本司察审,军前得力人量事大小,于酬奖折除,或展年、降官,依旧在任。
’从之,诏吏部立法”。
由此可见经略司及其长官经略使在选任将官方面的权力。
将官选任事关重大,在经略使上报之后,还要待皇帝批准之后方才有效,上举数例即为明证,鄜延路的情况亦不例外,元丰元年(1078)五月丁亥“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奏:
‘以本路兵马分为九将,用将、副凡十八人,其十三人已被宣差,余五员尚阙。
今乞以左侍禁、閤门祗候胡静等五人充。
’上批:
‘静举止轻易,不可委以将领,下惠卿别具名以闻。
’余从之”。
元丰六年五月戊戌“泾原路经略安抚使司奏,乞差永兴军兵马钤辖种诊充本路都钤辖兼第一将,并种诊脚色。
诏:
‘种诊年齿已高,筋力疲曳,难当将领差遣,令本路经略司别选官闻奏。
’”此二例神宗只是未批准经略使吕惠卿的奏举,在某些时候,神宗甚至直接掌管将官的任命。
当泾原路经略使蔡延庆“乞差刘惟吉、张之谏充本路第二、第三将。
上批:
‘近姚兕使辽,本路全阙可倚兵官。
张之谏见在广西,亦卒未有还期。
可先改差新高阳关路钤辖、皇城使、荥州团练使刘惟吉充泾原路钤辖兼第二将。
’”神宗不仅否定其所请,还自己任命了将官。
元丰三年二月丁未“诏六宅使、高阳关路副总管、兼河北第六将丌赟,训练有劳,复带御器械,令赴阙。
以梓夔路钤辖、东上閤门使王光祖代之”亦属此例。
元丰六年夏四月癸亥“又诏陕西、河东路总管并罢兼将”亦是直接通过诏令限制将官的任用。
关于将官的级别和兼任也有一定限制,熙宁七年九月癸丑“诏:
河东、秦凤、永兴等路都总管司见管军马别降指挥团并外,其开封府界、河北、京东西路置三十七将副,选尝经战阵大使臣专掌训练”,初始将兵多由原来的地方统兵官如总管、钤辖、都监等兼任,元丰六年夏四月癸亥“又诏陕西、河东路总管并罢兼将”,此当为减少总管训练之事而专注于军事决策,同时也有防止兵为将有的弊病。
熙宁七年九月癸丑正式颁布诏令实行将兵法,关于将官的任期问题也就提到了日程上来,显然神宗仍是坚持将其纳入正常官僚选任升迁轨道,按其他官员三年一任的成例,熙宁九年(1076)一部分将官任期将至,故神宗于二月“甲寅诏河北、河东、陕西将官并以三年为一任,委经略、安抚司与监司于未替半年前具治状保明闻奏,其职事修举者,令再任,或特奖擢”,将官时常统兵驻于其它路分,在这种情况下神宗诏:
“诸将因调发在边,其将、副任满,训练精通,保明闻奏。
可令权驻扎路分具逐将、副功过事状,关住营处安抚、钤辖、监司勘会未差出以前、并军回驻扎处治状及案试,保明以闻”。
如果人事关系不好,任满三年还“无监司保明治状”,那么就直接“差人承替”。
将官除了领兵出战、捕盗捉贼等差使外,主要工作就是训练兵士,如果训练精熟,则会得到任期上的奖励,如神宗“诏熙河路钤辖兼第二将、四方馆使李浩训兵精熟,合再任”。
(二)管理
对于将官,宋神宗的本意在于要将其纳入正常的官僚体系之内,使其看起来不那么“另类”,为此,朝廷颁布了一系列诏书,以实现这种意图。
元丰元年十二月戊申“诏诸路将副,听比类熙宁附田令敕给职田,正将视路分都监,副将视藩府都监。
其青、郓州虽已拨黄河淤地及废罢都监职田与将副,而多寡未均,并令改正”,不仅职田参照级别相类官员给予,元丰二年(1079)十二月壬戌“诏:
‘在京管军臣僚,外任路分兵官、将副、押队使臣,禁出谒及见宾客,著为令。
’”还将其纳入禁谒令中,与其他官员同样对待。
在将兵法实行过程中,通过一系列诏令,神宗规范了将官管理的方方面面,为使有法可循,还修撰汇编“将官敕”。
戴建国先生指出“宋代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修纂编敕。
宋代又将编敕分为两种,一种作为普通法,一种作为特别法”。
将官敕无疑就是一种特别法,针对将兵法实施后产生的将官这一群体而特别修纂。
将官敕最早出现于初熙宁八年(1075)十月,在此之前,神宗关于将官零星颁布了一些命令。
熙宁七年十二月“辛卯,诏诸将官及使臣等所授朝廷约束及兵数文字,凡干机密,不得传播,如违,并科违制,不以赦降去官原减,事理重者取裁。
以上批‘近差定河北诸将,命下之后,将佐、兵马之数,人人悉知。
至于检中上书,草泽亦能道三十七将、二十万兵,闻多因将副中有军班出身者,与旧同辈谈说,致此张皇,可立法诫约’故也”。
八年冬十月壬辰这天“枢密院上河北将官敕,诏行之”,这部将官敕是针对河北路亦或者所有将官,情况不详。
元丰二年(1079)三月辛卯神宗“命枢密院编类文字、大理评事蔡硕等编类《将官敕令》,承旨司修定。
以都承旨韩缜等言,自降将敕后,陈请不一,虑冲改不明,诸将或未谕,恐误施行故也”,这是由于上部将敕有不明之处,故需继续修订,具体修订机构则是枢密院都承旨司,修订人则是枢密院编类文字。
为编修将官敕,甚至设立了编类将官敕所这样一个机构,元丰三年(1080)十一月壬子“编类将官敕所言:
‘应将副兼知州军者,乞免逐营巡教,庶免官属就营过厅。
’诏应兼知州将官,若于巡教悉免,则与独任将副一同,其诸军武艺进退皆不与责,尔后更无以考验职事修废以为赏罚。
可改令五日一赴,即当巡日在营,其州军职事,非急速不得行遣及接见官属”。
修纂完毕后,将官敕似乎只颁发到经略司,并不颁给每一位将官,这就造成了一定的不便。
为此“秦凤路经略司言:
‘所降《将官敕》,本路五将各在外驻扎,难为聚议。
又缘未有直降下逐将敕策,乞指挥。
’诏:
‘秦凤路诸将各降与一部,除《营阵法》即施行外,其通用敕且令看读,候经略司看详指挥’”,却也仅仅各降一部给秦凤路诸将而不及它路。
元丰七年(1084)五月乙卯“龙图阁直学士、定州路安抚使蒋延庆奏乞:
‘伏望下都总管司,令从定州、河北驻扎第一、二将,每月一次轮马步军一指挥赴州衙教场,帅臣亲按阅提举。
’诏令依将敕施行”,由此可知关于将官的事类是依据将官敕实行的。
将官敕修纂也有一定限制,如元丰七年六月庚寅“诏:
‘将、副遇调发,如无亲属,许奏带亲随二人,亦给递马。
带亲属、亲随通不得过二人。
毋得以命官有差遣人修入将敕’”。
设置有经略司路分将官的奖惩管理,由经略司负责。
未设经略使路分直至元丰七年八月丙戌“上批:
‘诸将兵马,平日固已多困于役使,难专意武事。
近复检束将、副太密,多受制于州郡,纵有材者亦罕得展四体,尽力法守。
除三路上有帅臣可以责委外,开封府界、京东西路专选委监司一员提举,开封府界王球,京东吕孝廉,京西梁焘。
如保甲例,以内臣一人承受奏报,令不以时点检教事,每岁如保甲遣官案阅。
’手诏孝廉:
‘朝廷以本路将、副类多武人,少闲文法,致所部兵马累烦朝廷督责,未尝登额,及教阅击刺行阵,多不应法。
盖武人不能省阅朝廷颁付法式,致废而不举,兼上无主司赴诉,纵有晓职守者,其趋公之心亦无从得伸。
今专委卿提举本路将兵,职任、事权并视已颁提举保甲法施行。
卿其仰体选付之重,往来点检督责,早令事艺修进,行阵精熟,人马元额速得登办,缓急调发,四方战守,足可保持立功,无踵前日虚数空名而已’”,才专门差人负责提举将兵。
军功奖励具体途径是经略司上报,经由皇帝批准后施行。
如元丰七年二月丁酉“将官杜绍、折可适、刘甫、张诚各迁一官,蕃官吹罗以下功次,迁官、减磨勘年有差。
环庆路经略司上珍等出界功也”,惩处则较为复杂,元丰七年三月“甲子,鄜延路第二将、西头供奉官张禧追一官勒停。
初,经略司命禧以将下兵至开光寺护输税人乘,而禧擅以所部入米脂谷采木,贼马略输税户,杀人十四,禧失于应接。
经略司劾罪上之,仍收禁禧。
大理寺当禧罚铜五斤,请劾官吏不应禁禧罪。
刘昌祚言:
‘禧故不禀本司处分,杀无罪十四人,有司议法不当,情恐将佐观望,以误边计。
’故有是命”,首先由经略司上报,大理寺裁定,并由于经略使坚持而加重处罚。
元丰六年(1083)九月癸丑“延州制勘公事所上閤门使、丹州团练使、鄜延路第二将李浦案,诏:
‘李浦贷死,免真决,不刺面,配沙门岛,遇赦不得放还;权环庆总管曲珍罚铜二十斤。
’浦坐永乐城下未战弃寨出走,而副将高士才死战,浦不能救援,又对制使不以实;珍坐听浦请报制使军前事不尽实也。
权发遣经略安抚司刘昌祚言:
‘浦谙晓军政,乞且留在本路,准备缓急使唤。
’诏从之”,“延州制勘公事所”不知是何机构。
提举训练是将官日常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职责。
对于训练的检查神宗十分重视,时常亲自派人点阅。
元丰元年秋七月“辛巳,命西上閤门副使张山甫,入内东头供奉官、勾当内东门司冯宗道同案阅京东、西将下马步诸军武艺。
以上批‘依开封府界例特差’故也”,十二月甲子“引进副使、京东西按阅将下马步军武艺张山甫等言:
‘京东第八将张建中,所教兵众,比之诸将,应格人数全少。
’诏建中先冲替,令转运司体量,如有罪状,即劾以闻”,将官的罪行是由转运司体量的。
亦可看出先前只有开封府界有皇帝直接派人按阅,且视为特例。
自开此特例之后,直接差人点阅之事屡见,如元丰二年夏四月庚申“京西第五将言:
‘昨奉诏遣教头二人教习马军,各已精熟。
’诏:
‘京西第五将,提点刑狱司那官一员,依案阅将兵马军格案试,具合格人以闻。
’既而上批:
‘勾当军头司、内侍押班石得一往南路管勾葬事,可因便委令阅视,庶谙知次第,不为将副所绐,朝廷诛赏所加,发必无妄。
’遂改用得一”;元丰三年(1080)闰九月戊戌“命客省副使王渊按阅河北第十二将军马,仍以入内高班刘友端充照管按阅”。
与此同时,开封府界遵照特例,元丰六年春正月己亥“诏客省使王渊,入内东头供奉官、勾当御药院梁从政按阅开封府界第一、第二将兵”;二月“辛酉,诏差燕达、张山甫案试府界第四将军马及营阵”。
最终,关于将兵训练的赏罚标准神宗下诏“遣使案阅将兵武艺,将、副应殿最者,最不及五分、殿不减三分,不赏罚”予以确立。
而训练奖励则由枢密院承旨司调查,“承旨司比较京东、京西路诸将、副、押队训练官、军员教头赏罚。
诏:
‘京东第八将、副梁用赵潜,京西第五将、副张选孙琏最,各减磨勘三年。
京东第二将、副欧育、史吉,京西第一将、副苏赟、王政殿,各展三年’”,当然,最终决定权还在掌握在皇帝手中。
对于将兵的人选、训练等,路分监司可以考察上奏,元丰元年三月辛丑“京东西路提点刑狱司言,第七副将、供备库副使张永昌赋性轻率,好胜自专,以将官杨圭出自军班,常凌忽之,凡有公事,不务协和。
诏永昌降一官,与淮南远处监当”;元丰三年夏四月戊戌“诏:
‘闻诸路将副多轮一员直日巡教,可令提点刑狱司体量以闻’”。
御史也可批评将官及其属官的选任。
元丰三年九月癸亥,御史王祖道“言:
‘陕西四十二将,河北、京东、府界三十七将,皆朝廷所选择,然尚多庸人。
其余淮、浙、福建、荆湖、交广,虽有团结训练之法,而未见教阅案试之实,岂非将领非人,故事功未效。
且以陕西一路言之,如李亨、刘镇、程博古辈,人材懦弱,临事昏谬,使之趋敌赴功,足以速败。
其他路固有如李亨、刘镇之比者,望密下诸路经略监司体量将副人材,第为三等,朝廷再加审察,而去其疲弱不称事者,此正今日边防之急务也”。
总之,神宗熙丰时期推行的将兵法来源于蔡挺在渭州时的置将训练之法,最初实施时也仅作为战时一种临时应对办法,之后随着蔡挺升任枢密副使,将兵法始于陕西四路推行,熙宁八年九月癸丑及之后方扩大至全国。
在实施过程中,蔡挺的计划颁布未久就做出修正。
熙宁八年九月甲子“河北第十九将杨万自陈讨蛮有功不实,枢密院请劾其罪。
上批特免”,此月甲申“诏皇城副使、河北第二十二副将孙贵降一官。
以选将下兵不精也”。
熙宁七年九月癸丑诏书中河北四路置第一至十七将,此处已出现第十九将、第二十二副将,河北已多设有十七将。
之后河东、东南、四川陆续置将,“总计诸路至少设有一百五十一将的编制”,《通考》及《宋史》所言“总天下为九十二将”并不存在于任何一个时期。
“凡诸路将各置副一人,东南兵三千人以下唯置单将”亦不准确,因《长编》熙宁八年秋七月戊子条载“钤辖夏元几为第四将,王宁、内殿承制孙咸宁并副之”,此处明言置有两副将;《长编》元丰四年夏四月丙子又载“诏东南团结训练诸将下,兵五千人处置将、副,三千二百人处置单将;其将官并以见任训练官充,合置副将处选差人充”,明显与《宋史》不同。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就在于元丰元年十二月壬寅神宗“诏:
‘诸军军使、都头以下,并充兵额内人数,正副指挥使以上,于额外补置,遇军行分押诸队。
令编敕所及殿前、马步军司照会队法修入。
’已而上批:
‘将下诸军拥队,如阙将校,并以十将代之,其将校依在京诸军例额外补置。
’令具人数进呈,后枢密院以数奏,诏并教阅厢界将校,亦于额外补置”,因队将等不置于兵额内。
将官员额实施并无一定之规制,而是随着时间流逝不断改变。
如上所言,《通考》、《宋史》所载一成不变的将兵法并不完全符合历史实际。
邓小南先生曾指出“应该说,在宋神宗的心目中,从来没有放弃对于‘祖宗家法’的尊崇。
他对于祖宗设范立制的深意,特别是维系制衡的原则,始终念念不忘”。
他一方面意图将将官纳入原有职官管理轨道,为此制订一系列规定,另一方面经略司虽然在将官选任和管理上有相当大的权力,但是监司、御史台、皇帝直接差人按视,可以说,及至神宗晚年,针对将官这一武将群体,宋廷已建立了一整套选任、管理、检查、监督的机制,其内涵则在于局部集权、多方监察、最终决定权在于皇帝本人的选任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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