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人权保护的缺陷与不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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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人权保护的缺陷与不足
试论国际人权保护的缺陷与不足
试论国际人权保护的缺陷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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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恒昌出处:
北大法律信息网日期:
2006-12-2723:
09:
25
【摘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在她不断取得成绩,带给全人类自由与平等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国际人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威胁着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与前进。
【关键词】两面性、政治化、烙印、意识形态
西方从17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至今已有两三百年,可以说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天赋人权思想、人民主权思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成为西方人的一种普遍信念。
以至于西方法律普遍重视私权利,私法比较发达,所以才会产生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
的确,既然大家都是人,那肯定有一些东西是所有人都应当具有的,这就是基本人权。
这些基本人权是人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基础。
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因为任何人都会有成为普通公民的时候,所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也就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可以说,近代国际法理论从一开始就和近代人权思想有过缘分。
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人格劳秀斯,同时也是近代人权理论基础——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
正是格劳秀斯将政治哲学从与神学相结合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从而为近代自然法理论奠定了人文主义的基础。
但是,19世纪以后,一方面由于在国际关系中帝国主义和欧洲殖民主义的扩张,另一方面由于在国际法学中实在法学派、二元论的兴盛,国际法不仅未能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与国内法相互促进,反而处于一种相互隔绝的状态。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哲学界和法学理论界又唤起了自然法的复兴,从而使得在人权问题上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了十分紧密的相互联系和作用。
今天,尽管人们并不一定以“自然状态”这种假设来作为人权的超经验根据,但是绝大多数法学家哲学家以及伦理学家都认为,每个人至少在理论上或道德上都应该具有一些基本权利。
二战以来,国际社会对保护人权的努力,客观地反映了保护人权在国际事务中被重视的程度。
经各国努力已经形成了以《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为主的国际人权法体系;欧洲、美洲、非洲和中东地区形成了区域性人权保护组织;许多国家制定法律时,依国际法规定适当调整了国内法。
但是世界上任何的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
虽然在国际人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协调下和全世界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在这一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但实际上在这些成绩的背后还隐藏着无数的危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历史告诉了我们这
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发达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经济上利用南北发展不平衡而获取超额利润,致使发展中国家的债务总额达到天文数字,而且还在逐年上升,多数国家人民的温饱问题没有普遍解决,很多人在死亡的边缘挣扎。
即使对于少数发达国家来说,生存权也依然是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人权问题。
在一些国家中,由于贫富两极分化,失业增加,种族歧视,犯罪率不断上升等等,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常受到威胁,基本自由和人格尊严往往得不到尊重,而且总有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人的生存权实际得不到承认和保障,其他人权更是一纸空文。
那种认为发达国家不存在生存权问题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考察,《宣言》都应把生存权列在基本人权的首位,这才是合乎逻辑的。
三、在某种意义上,国际人权的政治化也是上述冷战在一些国家对外政策的反应。
这种现象显然也对战后国际人权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有学者指出:
“总的印象是,政府对其他国家侵犯人权的反应,主要地是基于政治而不是法律上的考虑。
”国际人权的政治化的主要表现就是在人权问题上采用双重标准。
例如,美国政府不仅为反共需要对其他国家采取了不同的人权标准,而且对本国和对别国也采用了不同的标准。
在联合国主要机构中,也可以看出相当多的国家都从不同的利益角度采用双重标准。
最后,谈一下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这是国际社会近年来议论和争议最多的问题。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个人是国家存在的目的”,“人权高于主权”;许多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人权是主权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反对以“人权”为名干涉他国内政。
“人权高于主权”论者的依据是,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是联合国宪章的突出特点,人权保障是超越国界的;反对“干涉内政”者的依据是,主权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主权遭到破坏,人权便不可避免地受到侵犯。
国际社会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争论,反映出人权与主权(这里是指主权的代表即政府),确有矛盾。
从一国内部的纵向发展过程看,两者的矛盾在不同社会形态具有不同的性质。
人权思想和概念的最早提出,就是针对“君主主权”的。
一般说来,人权总是不断地挑战主权,又不断地被主权所吸纳整合。
两者有时会发生剧烈的冲突,这便是暴力或革命的发生;又较多地稳定在一定的历史尺度上,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
本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针对法西斯的种族灭绝政策和残酷的对外侵略扩张的历史悲剧,人权的一些重要方面,开始较多地进入国际法领域。
这一历史事实表明,自从主权概念由“君主主权”演变为国家主权以来,主权在对外关系上已成为一国人权的集合体,是各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这就告诉我们:
保护人权,首先要尊重主权。
当然,由于历史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扩大,主权国家对内的人权规范在各国之间也形成了一些共识或叫近似的国际标准,促进了各主权国家对国内人权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和国际合作。
这反映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它与主权原则并行不悖。
但是,这里应指明两点。
一是主权国家一直是近代以来国际关系的基本实体单位,人权领域的国际公约是主权国家参与制定的,其本质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
否定主权原则、不尊重他国主权,就无法形成人权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保护。
二是人权公约中的不少条款是倡导性的,远不及各国国内法对人权保护和促进所具有的效力和可操作性。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权的促进和发展,主要的还是依赖于主权国家自己的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而不是靠别国指手划脚。
针对上述问题,只有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严格区分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获得解决。
(编辑:
陈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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