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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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巴东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州关于加快发展的要求,结合巴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是促进巴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实现方式
(一)充分认识扩大开放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战略意义。
扩大开放的程度和招商引资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巴东产业兴县战略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直接关系到县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当前,世界经济呈现出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格局,新一轮国际资本向中国内地转移,东部沿海资本和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为我县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融合外来资金和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深化“大招商促进大发展”的意识,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事关巴东发展的大事来抓,努力营造大招商的社会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加快发展的主题,全面实施我县“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坚持引进外资和利用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和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和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充分开发资源和承接产业转移相结合,对口支援与经济技术协作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和突出企业主体相结合。
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明确招商重点,落实优惠政策,理顺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环境,提高招商引资成效,促进对外开放跃上新台阶,推动巴东经济社会大发展。
(三)目标要求。
“十一五”期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年递增20%以上。
通过招商引资,提高外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工商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发挥产业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增强县域经济实力。
二、扩大开放领域,明确招商重点
(四)放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
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外,坚持“六不限制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即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五)确立招商重点区域。
以全方位、多层次引进外来投资者为前提,确立“长三角”、“珠三角”两大招商重点区域,重点抓住广东外资企业、江浙民营经济、北京及武汉产业协作向我县转移的机遇,跟踪相关产业和项目。
(六)明确投资重点。
投资开发的重点产业是:
绿色食品精深加工、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加工、能源化工、矿产开发、新型建材、高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现代物流业及旅游服务业;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嫁接;鼓励投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行业。
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必须遵循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树立选商选资意识。
凡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七)鼓励投资方式多样化。
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对县内原有企业实行改造升级。
鼓励投资者采用BOT、TOT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
(八)降低企业设立成本。
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
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性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集团,核心企业最低资本限额为500万元,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对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三、完善优惠、奖励政策
(九)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投资工业项目的,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按程序出让土地的纯收益,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全额奖励安排给投资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安排下岗人员和移民待业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从优。
投资商贸物流业、旅游服务业的,其建设用地按程序出让后的土地纯收益,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按50%奖励安排给投资企业。
投资规模种养业的,其非农建设用地按成本价申办用地手续;其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项目和设施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
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十)实施财税优惠政策和税收奖励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部委出台的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三峡库区、扶贫开发、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税收优惠。
1、实行税收增量奖励。
对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以及已经享受奖励政策另更名的企业之外,当年无偷、逃、漏、骗、抗税、上年和本年无欠税行为、本级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50%予以税收增量奖励,连续执行三年。
2、实行纳税大户奖励。
对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之外的民营经济纳税大户实行奖励政策,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现并入库的税额分档奖励,即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0.5万元,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十一)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出口。
对完成全县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业,按当年海关统计口径,每代理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本县自营产品出口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担保组织支持巴东发展。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和贷款担保组织,按照《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巴政办发[2007]120号)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创各类质量品牌和标志认证。
对当年新取得ISO14001环保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并形成规模生产经营,无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无环保、质量违法行为,据实交纳税收的企业或单位,奖励2万元。
对当年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5A级旅游景区,建筑、交通工程鲁班奖,3A级质量信用企业,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并形成规模生产经营,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质量违法行为,据实交纳税收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巴东县质量兴县奖励办法》(巴办发[2006]4号)给予相应奖励。
(十四)实行行政规费优惠政策。
投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它产业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按最低限额收取。
(十五)建立投资奖励制度。
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之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凡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在项目建成后,按照业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度实行投资奖励。
工业项目按投资额实行分档奖励,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1%奖励,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按1.2%奖励,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1.5%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2%奖励;其它项目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0.5%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1%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经县审计局审核后确认。
(十六)对投资引荐人实施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成功引进巴东落户的除水电、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之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
对成功引进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予以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项目按照项目的实际投资给予1.5%的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仓储物流项目给予1.5%的奖励;对引进实际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行业类项目,给予引荐人1.5%的奖励;对于引进实际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给予项目引荐人1.5%的奖励。
各类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实行项目引荐人登记制度,项目引荐人以县招商局项目信息最原始的引荐人登记为准,项目引荐人必须全程配合项目落地投产,并得到项目企业法人和招商局共同认可方可报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认定,每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名引荐人,项目正式签约后由项目引荐人本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要件集体认定,待项目实施结束正式投产后予以奖励。
利用招商本职工作便利或使用财政资金招商的单位和个人不按以上标准奖励引荐人。
(十七)各项奖励政策兑现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兑现时由财政代扣。
四、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县级领导任副组长、乡镇和县直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县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招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
同时,领导小组按产业分设各个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各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协调、服务工作。
(十九)理顺工作体制。
县招商局是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统计、招商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和协调。
招商引资工作所涉及的项目、政策、协议、合同等相关信息必须报送县招商局统一对外发布。
所有招商引资的项目由县招商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承接单位及项目落户单位参与洽谈,并根据投资额度及相关规定确定签约人,能源、矿产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严格按照资源管理权限,由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十)完善招商项目生成机制。
县发改局、招商局、项目办密切配合,吸收中介组织、企业和业内人士积极参与,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编制一批重点项目。
乡镇、县直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系统的资源状况、经济布局、发展方向,编制带动面大、关联性强的招商引资项目,并于每年4月上旬前将编制项目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注重策划一批与我县优势产业链的延伸相配套的项目,并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项目库。
(二十一)建立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机制。
全面实施招商项目“落地工程”,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定期分析通报制度、跟踪问效制度。
凡是已经签订正式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带领一个职能部门、一家银行和一个协调服务专班负责抓落实,全程代理项目落户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分析研究一次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职能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加强跟踪问效,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十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体系。
签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县直部门和乡镇为责任考评对象,县直部门、乡镇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本部门、本乡镇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的责任人。
从2008年起,县委、县政府把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软环境建设纳入县直部门和乡镇考核内容。
(二十三)实行招商引资奖惩办法。
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和对招商环境建设贡献突出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年终考核情况实行奖励,并对工作特别突出的个人优先提拔重用。
对招商引资工作不力和影响招商环境建设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调整岗位和降职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五、营造良好的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环境
(二十四)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优化政务环境。
推行行政审批一站式集中办理是优化政务环境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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