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浙江水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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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浙江水利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浙江水利
附件2: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
1总则
1.1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
一类堤防:
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防:
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防:
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1.5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评价程序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
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
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评价单元确定
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一个评价单元:
1原设计批复的堤段;
2同一个行政管理的连续性河道堤防;
3同一个单位管理、属同一保护闭合区范围内的堤防。
2.4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交叉建筑物对堤防安全的影响情况、运行管理条件,查阅勘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资料。
2.5典型断面选取
典型断面选取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对不利断面,综合考虑结构型式、地质条件、堤顶沉降、堤防走向、河道坡降、河面宽度及堤防工程安全现状等因素。
2在一个评价单元中,典型断面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间距可按500~1000m选取。
3对地质条件变化大、断面型式不一、堤前冲刷严重、沉降变形大、渗漏严重、水毁决口堤段、险工险段以及修复堵口段等工况差且安全状况差的堤段应加密选取。
2.6分项复核评价
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等按选取的典型断面进行复核计算,并结合现场安全检查情况对评价单元做出评价;工程质量、运行管理、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等按评价单元整体状态进行分析评价。
2.7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根据各分项复核评价结论,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工程的安全类别。
3现场安全检查
3.1现场安全检查目的
了解工程历年的现场安全检查资料情况、堤防工程直观安全状况及运行管理条件,提出开展堤防安全评价的工作重点和建议。
3.2现场安全检查的方法
查阅堤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阶段的档案资料;进行工程现场踏勘、直观检查或辅以简单的测量、测试手段。
3.3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
3.3.1档案资料
查阅堤防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设计及批复文件,施工质量控制与检测、质量评定与验收资料,运行管理中出现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历年巡查资料等。
3.3.2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应抓住影响工程安全的重点关键部位,对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应反复检查。
现场安全踏勘的主要内容见附录A,现场踏勘的重点部位是:
1防冲设施;
2迎水面、堤顶、背水坡等护面结构;
3镇压层、护堤地等护堤设施;
4堤身填料、防渗土体等主要材料;
5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结合部位;
6对以空箱、框架等混凝土结构为主的堤防工程,着重调查地基处理方式、堤前护堤设施,混凝土的冲蚀、变形及结构止水等。
3.4现场安全检查结论
3.4.1说明工程的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4.2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内容及工程勘探、检测与试验工作的建议。
4工程质量评价
4.1工程质量评价目的是评价堤防现状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的要求,并为结构安全和渗流分析评价提供符合工程实际的基本参数。
4.2工程质量评价内容:
对堤基处理、堤身填筑、堤岸防护等现状质量进行评价,并提供各项复核或评价所需要的工程现状参数;对工程存在的结构变形和渗漏等质量缺陷进行分析、评价。
4.2.1土堤工程质量评价的重点:
基础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堤防变形情况;防渗体和反滤排水体是否可靠;堤身填筑料的压实指标、渗透系数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当堤防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滑动、散浸或集中渗漏等现象时,应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4.2.2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堤防工程质量评价的重点:
基础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现状混凝土强度、结构整体性和耐久性;当发现有裂缝、剥蚀、漏水、露筋等问题时,应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4.3工程质量评价方法以工程历史资料分析和现场质量检查为主,并辅以测量、勘探、隐患探测和检测等工作。
4.4工程历史资料分析
通过对工程建设或加固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查)、监理以及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复查和统计分析,评价工程施工质量;对缺乏资料的工程需与原设计、施工人员进行座谈收集资料,并与有关规范对照,评价工程的施工质量。
4.5现场质量检查
以现场踏勘方式,主要检查工程的外观质量及运行情况是否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
其检查的内容按3.3.2的条款进行。
4.6测量、勘探、隐患探测、检测与试验
4.6.1测量:
主要测量工程现状断面轮廓尺寸和堤顶高程;沿堤线每隔200~500m选取一个横断面测量堤防断面轮廓尺寸,测量宽度要求临水坡堤脚以外20~30m,背水坡堤脚以外10~20m;每隔100~200m选取一个点测量堤顶高程与防浪墙顶高程;典型断面必须进行轮廓尺寸、堤顶高和防浪墙顶高程测量。
4.6.2勘探:
主要是查明堤防现状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堤身和堤基隐患的性质、分布范围,并为堤防典型断面稳定分析和渗流安全分析提供计算参数。
堤防安全评价工作一般应进行地质勘探与相关的检测工作。
1勘探布置纵向钻孔间距视堤防等级、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每隔500m~1000m布置一个横断面。
2横断面宜垂直于纵剖面布置,横断面应包括堤身和堤外,断面长度及布孔数量应满足堤防安全鉴定分析计算的需要,布孔数量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布孔3个以上的横断面应不少于1个。
3钻孔深度一般为堤基以下堤身高度的1.5~2.0倍,当相对透水层较深或软土层较厚时,孔深应满足渗流及稳定分析的要求;基岩出露或浅埋段钻孔宜揭穿强风化层。
4.6.3隐患探测:
主要是查明安全隐患的范围与分布情况;可采用有损探测和无损探测,对堤身浅层局部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部位,可挖坑探查。
4.6.4检测与试验:
检测与试验项目、内容与数量应满足工程质量评价、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复核的要求。
检测与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1土堤一般要求检测堤身、堤基主要填筑材料的物理密度、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压实度、抗剪强度指标等内容。
2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堤防一般要求检测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耐久性等。
4.6.5白蚁探查:
白蚁危害地区应对堤防是否存在白蚁隐患进行探查,查明蚁患的范围与分布情况。
4.7分析工程存在严重结构变形和渗漏等质量缺陷的原因,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的影响。
4.8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1现状工程质量均达到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且工程运行中未暴露出明显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评价为“A”级。
2现状工程质量大部分达到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在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一定的质量缺陷,但尚不危及工程安全运行,工程质量评价为“B”级。
3现状工程质量大部分未达到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在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已危及工程安全运行,工程质量评价为“C”级。
5防洪标准复核
5.1防洪标准复核的目的是复核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是否满足原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
5.2防洪标准复核的内容主要是复核设计洪水位及相应达到的堤顶高程。
设计洪水标准与堤防级别原则上采用原设计批准文件确定。
对于堤防工程因防护区及防护对象发生变化,原设计采用的洪水标准已不符合现行《防洪标准》(GB50201)规定时,应在复核时进行说明。
5.3设计洪水位复核
根据堤防设计阶段洪水计算的水文资料和设计以后延长的水文资料,以及在此期间流域人类活动的影响和堤防工程现状,进行各典型断面设计洪水的计算复核,并进行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其成果也可直接采用:
1当河道有近期经审核批准过的水文计算成果时,可选用其成果中相应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成果;
2当河道堤防上、下游原设计水文参数和河道下垫面参数经分析未发生重大改变时,可采用相应防洪标准的原设计洪水位成果。
5.4堤顶高程计算
5.4.1堤顶高程等于设计洪水位加上堤顶超高。
堤顶超高包括波浪爬高、风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项。
5.4.2堤顶超高值,采用原设计确定方法和现行规范的确定方法分别进行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合理采用一种方法计算的堤顶超高值。
5.5防洪能力采用沿线各点的堤顶高程差△Zi值进行评价,沿堤线每隔100~200m计算一个点,堤顶高程差△Zi的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Zi——第i个点的堤顶高程差,m;
Zi——第i个点的现状堤顶高程,m;
Zpi——第i个点在设计洪水标准下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m。
两个典型断面之间各点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可按其两个典型断面复核后的高程值进行线性内插。
5.6防洪能力评价标准
5.6.1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i均大于或等于0,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能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5.6.2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i出现负值时,且其绝对值的最大值符合下述情况,表明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基本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1允许越浪的堤防,不大于要求的安全加高值;
2不允许越浪的堤防,不大于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两者要求的安全加高值的差值。
5.6.3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i出现负值时,且其绝对值的最大值符合下述情况,表明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运行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C”级。
1对允许越浪的堤防,已大于要求的安全加高值;
2对不允许越浪的堤防,已大于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两者要求的安全加高值的差值。
6结构安全评价
6.1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在设计洪水位运行工况下现状堤防工程结构是否安全。
6.2结构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堤身整体(局部)抗滑稳定、抗倾稳定及结构防冲分析。
整体结构稳定为复核评价的重点;对堤防工程结构稳定已暴露出的问题或出现的异常情况也应作重点复核。
6.3结构安全评价方法是通过结构稳定计算复核,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和变形观测资料分析,综合评价堤防的结构安全状况。
6.4土堤整体结构稳定复核
6.4.1整体抗滑稳定分析应采用复核后的设计洪水位,计算工况、计算方法及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现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规定要求。
6.4.2抗滑稳定分析计算公式中的相关参数应取用堤防现状的轮廓尺寸和各土层物理力学特性指标,关于水位降落时堤身形成的浸润线可结合渗流计算成果进行分析。
1当缺乏各土层物理力学特性指标时,应根据工程的现状环境条件和地质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勘探、试验获取。
2采用总应力法稳定分析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取经饱和后的固结快剪指标Ccq、ψcq或三轴固结不排水指标Ccu、ψcu;采用有效应力法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取经饱和后的慢剪指标Cs、ψs或三轴固结排水指标Ccd、ψcd。
3软土地基宜采用十字板试验资料。
6.5防洪墙结构稳定复核
6.5.1复核内容主要包括防洪墙的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
6.5.2计算荷载、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抗倾稳定安全系数及基底应力应满足现行GB50286要求。
6.5.3对混凝土框架等结构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结构应力、变形复核及局部配筋验算,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6防冲复核
6.6.1复核内容主要是复查堤防冲刷情况、保(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水力计算,分析堤身防冲的安全状况。
6.6.2护面结构及堤脚的抗冲稳定性计算方法可按现行GB50286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7对有变形监测资料的堤防,应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包括沉降(竖向位移)分析、水平位移分析等,分析方法可参考有关规程规范进行。
6.8结构安全评价标准
1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满足要求,堤身防冲设施和堤身结构稳定均满足要求,现场检查堤防外观无不安全情形、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2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满足要求,但堤身防冲设施稳定局部不能满足要求,堤身结构存在一定变形情况,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3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不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有不满足要求,且堤防结构存在严重的结构变形,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评价为“C”级。
7渗流安全评价
7.1渗流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堤防工程原设计施工的渗流控制设施和当前的实际渗流状态能否满足堤防安全运行要求。
7.2渗流安全评价方法采用经历高洪水水位的运行工况调查、现场渗流控制设施安全检查以及典型断面在设计工况下的渗流稳定计算。
7.3高洪水位运行工况调查
主要调查经历过高洪水位的堤防内坡、坡脚、连接部位等是否存在渗水、冒砂、湿软、隆起或塌陷等现象,对险工险段和修复堵口段应作重点调查。
7.4渗流控制设施检查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结合相关的勘探、检测成果,核实现状防渗土体的完整性和顶高程、反滤和排水结构的完整性、合理性。
1检查防渗体与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满足原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
2检查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渗流异常现象,评价其对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3分析工程现状条件下各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的工作性态,评价在高水位运行时的渗流安全性。
7.5渗流稳定计算
计算设计洪水位时的浸润线位置;当在背水侧堤坡逸出时,应计算出逸点的位置、逸出段与背水侧的出逸比降;根据背水坡填土及地基土的渗透变形类型,复核其渗透稳定。
计算水位降落期临水坡的出逸比降,复核其渗透稳定。
渗流计算可参照现行GB50286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7.6渗流安全评价
1渗流控制设施完善,渗流稳定计算成果满足要求,堤防运行中渗流状态正常,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2渗流控制设施基本完善,渗流稳定计算成果基本满足要求,堤防运行中渗流状态基本正常,或有一定渗流异常但不影响堤防工程安全,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3缺少必要的渗流控制设施,或渗流稳定计算复核成果不满足要求,堤防存在严重渗漏现象,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C”级。
8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8.1堤防工程交叉建筑物主要指与河道堤防工程配套的水闸、旱闸、泵站、穿堤管线、码头、桥梁等。
8.2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对受交叉建筑物影响、与其连接部位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进行评价。
8.3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堤防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性及防洪影响,当交叉建筑物为堤防完工后建成或堤防连接段存在渗漏、裂缝问题时应重点评价。
1主要针对交叉建筑物对堤防结构安全、渗流安全、运行管理等影响以及堤防的防洪标准是否相一致进行评价。
2水闸、旱闸、泵站等交叉建筑物自身的安全评价应按照或参照相应规定进行;
8.4评价方法主要以现场检查为主,检查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是否存在开裂、脱空、错位、渗漏等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以评价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性。
8.5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1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无明显质量缺陷,且两者的设计防洪标准相一致,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无明显的安全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A”级。
2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存在一定的开裂、脱空、错位、渗漏等现象;或交叉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低于堤防设计标准,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有可能产生的一定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B”级。
3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已构成结构安全和渗流安全隐患;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C”级。
9运行管理评价
9.1运行管理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对堤防运行管理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9.2运行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
1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工程历史档案资料、运行管理资料的完整情况等。
2工程安全与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保护范围划定、涉河行政管理等。
3工程运行:
堤防历年来的最高洪水位、最低水位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堤防经历高洪水位的运行情况应重点评述。
4工程维修养护:
包括堤身、沿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已进行过大修或加固的堤防应进行加固效果评价。
5安全监测:
包括安全监测设施是否配备齐全,日常监测工作与监测资料整理是否按规定开展;
6交叉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情况。
7历年来的年度堤防管理考核情况。
9.3评价方法是根据河道堤防运行管理自查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结果,对堤防运行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9.4为全面合理评价堤防运行管理,堤防运行管理单位应编制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查报告内容参照9.2条。
9.5运行管理评价标准
堤防工程维护良好、运行管理正常,运行管理评价为好;
堤防工程维护尚可,运行管理基本正常,运行管理要求的大部分内容已按相关要求做到的,运行管理评价为一般;
运行管理要求评价的大部分内容没有按相关要求做到的,运行管理评价为差。
10综合安全评价
10.1堤防安全综合评价
10.1.1按照安全评价单元,在分析总结分项复核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海塘安全综合评价意见和工程安全类别。
10.1.2对安全类别综合评价为二、三类的堤防工程,应提出加固处理的意见与建议。
10.2安全类别评价标准
10.2.1一类堤防:
安全可靠,能按设计正常运行。
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均为“A”级时,综合评价为一类堤防。
10.2.2二类堤:
基本安全,经局部加固后可按设计正常运行。
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中有一项及以上为“B”级时,综合评价为二类堤防。
10.2.3三类堤:
不安全,属于病险堤防。
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中有一项为“C”级时,综合评价为三类堤防。
附录A:
河道堤防工程现场踏勘主要内容
现场检查部位
主要检查内容
堤
身
堤顶
堤顶宽度、平整度,堤顶护面结构有无破损、异常变形、架空、积水或植物滋生现象等
防浪墙
结构是否完整,有无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情况
迎水坡
护面结构有否损坏,砌体有无松动、缺失、塌陷等;
坡面有无裂缝、剥落、滑坡、空洞、隆起、塌坑,冲刷或植物滋生等现象;堤脚有无发生淘刷,护坦、大方脚是否出现裂缝、坍陷、冲毁,排水孔是否畅通
背水坡
坡面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冒水、渗水坑等现象;砌体有无松动、缺失、塌陷等;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整;有无蚁穴、兽洞等隐患
空箱、框架等混凝土结构
地基处理方式、堤前护堤设施,混凝土的外观情况以及结构止水等
防冲设施
消浪平台等防冲设施是否完整;
堤前抛石、混凝土异形块和护坦、沉井(板桩)、丁坝等护堤设施是否完整,有无冲损、移位和填堵
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
与交叉建筑物连接部位是否完整,有无出现裂缝、渗漏及不均匀沉降等。
交叉建筑物
交叉建筑物自身的结构安全状况
安全管理
安全监测设施
安全监测设施的完整、完好率,观测资料的整编、归档情况
安全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
有无爆破、打井挖堤、打桩、采石取土、挖坑开沟、随意抛锚、系船、违章停船修船、建房、翻挖、堆物、填碴、垦种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有无随意破堤开缺等现象;
堤顶有无随意行驶机动车辆。
注:
附属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内容需另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1我省河道堤防数量众多,在防御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河道堤防的安全越来越重要。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河道堤防安全评价的办法,为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管理,指导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合理评价工程安全状况,现根据国家和我省对河道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河道堤防实际情况和加固前期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导则。
1.2据2007年调查统计,我省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堤防总长14255.53km,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5年的堤防359.8km,10年的堤防2545.19km,20年的堤防7753.96km,50年的堤防2788.14km,100年的堤防808.44km。
20年及以上的河道堤防11350.54km,约占堤防总长的80%。
为较全面掌握我省河道堤防的安全状况,确定本导则适用范围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20年及以上的河道堤防。
1.3~1.4对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开展的对象、安全类别划分、评价内容进行了规定。
2一般规定
2.1本导则规定的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程序步骤:
1收集较为完备的基础资料;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评价单元;
3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4在评价单元中选取典型断面,从防洪标准、结构稳定和渗流安全等三个分项进行复核;
5对评价单元从整体的工程质量、运行管理和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安全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6在对典型断面各分项复核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对评价单元整体的各分项评价意见,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工程的安全类别。
2.3“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其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
本导则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是针对一个“评价单元”而言的。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与水库大坝不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以一座水库为一个评价单元,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则视情况可以把一条堤防作为1个或若干个评价单元。
堤防工作运行中,一些安全隐患集中出现在一个区段内,亦可将区段内的堤防单独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2.7通过对各分项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后,提出相应评价结论,根据分项评价结论,结合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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