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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生活
第六課民法與生活
朱坤茂檢察長/連江地檢署
一、債權
債權之發生有契約、代理權之授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等。
(一)契約
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
如到超商買飲料,飲
料標價二十元,你認為價格合理,你想要買,就拿著飲料到櫃檯結帳,就
是超商要賣飲料(標的物)二十元(價格),與你要買飲料(標的物)二
十(價格)的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成立。
又如文華就讀某大學,沒有獲得分配到學校的宿舍,想要租房子,看
了好多房子,其中有一個房間位於學校的後門附近,五坪大,有衛浴設備,
有ADSL無限上網,有電話,有冷氣,每月八千元,押租金兩個月,文
華認為價錢合理,而且符合她的要求,於是,同意租用,房東看文華生活
單純,又彬彬有禮,同意出租,雙方的租賃契約便已成立。
1.契約嚴守原則
指契約生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主張不受契約的拘束。
如李文伯向翁玉購買房屋一棟,價金一千二百萬元,雙方對於買賣的標的物-房屋及所座落之土地,和價金都同意(意思表示一致),並簽訂不動買賣契約書,李文伯亦先付二十萬元定金,買賣契約成立,雙方便應依買賣契約履行,如李文伯無故反悔時,定金會被沒收。
但李文伯如果發現該房屋及土地的產權不清(如房屋所座落的基地有一部分在別人的土地上,或有糾紛正在訴訟中-權利瑕疪),或房屋有嚴重漏水(物的瑕疪)等情形時,方可主張解除契約。
但如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只能請求減少價金,而不能堅持解除契約不可。
2.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自由包括締約自由、相對人選擇自由、方式自由及內容自由。
締約自由是指締結何種契約,如常見的都市廣告看板寫著「租售皆
宜」,就表示有人想要租固然可以,如果有人想要買也可以。
又如出國旅
行的自費行程,團員可自由決定要不要參加,旅行社也可授權導遊決定是
否由旅行社付費招待。
相對人選擇自由是指決定與何人締約可自由決定。
如商店出售商品,
可以自由決定賣給張三或李四,不需要有任何理由。
又如出租房屋,有些
房東限租與女生,而不租給男生,但同樣是女生想要承租,房東高興租給
那一個,就租給那一個,並沒有一定的標準。
但公共事業如大眾交通工具、
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或電信公司,則除有正當理由(如違規營業被斷水
斷電,多期電費或水費或電話費未繳)外,不得拒絕訂約,則為「締約強
制」,而為相對人選擇自由之例外。
方式自由是指以不要式(不要求具備一定之方式)為原則,如買東西、
買車票、送人家東西(贈與)、借車子、打工、承作工程……等都不要求
一定要用書面訂約,但不動產的買賣,或不動產租賃超過二年時,或以分
期付款購買汽車,則要求以書面為之,就必須訂定書面契約才生法律上的
效力(要式行為),是為不要式原則之例外。
內容自由是指當事人自由決定契約的內容,如價值三百萬的房屋,卻
以一百萬元賣給弟弟,甚至只象徵性的收一個紅包。
又如租房子,本來房
東要求水電由房客負擔,但房東與房客聊天之後,兩人相談甚歡,房東決
定水電由房東自行負擔。
或是買賣中古車,一般都會要求賣方要保證沒有
問題(如引擎能正常發動,能夠順利行駛,不是泡水車),但恰好買主是
修車師傅,雖然車子有點問題,但他自己懂得怎麼修理,而不主張瑕疪擔
保責任。
而內容自由尚包括當事人約定的契約類型不是民法債篇所定之有名
契約(如買賣、租賃、和解、保證、合會……等),如信用卡契約、加盟
店契約等。
只要不違反強制規定(如信用卡預借現金的年利率不得超過百
分之二十)或禁止之規定(如販賣色情書刊或A片),均可自由決定。
(二)代理權授與
代理權授與就是授與他人處理某項事務,其法律上之效果直接及於本
人。
如甲借給乙一百萬元經商,約定期間一年,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惟一年之後,乙因經商失敗,虧損累累,無法還錢,甲多次與乙聯絡,
乙均藉詞推拖,甲乃授權兩人之好友丙,與乙和解,授權丙可以免除利息,
及分五年還款,丙與乙多次和解結果,乙同意丙開出的條件,丙和解結果
的法律上的效果歸甲。
依民法規定甲授權丙與乙和解時,應通知(意思表
示)丙和乙。
(三)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
如鄰居張三出
國,並未委託李四代為澆花,李四眼看張三花園裡的花因久未澆水而快要
枯萎了,乃自行澆水,便是無因管理。
李四代為澆花的行為,是有利於張
三,李四可以向張三請求工資。
(四)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其利
益。
如詐騙集團以電話詐騙民眾中獎,但須繳納代扣繳的所得稅,使民眾
誤以為真,而匯款二十萬元至指定的戶頭,該二十萬元事實上是詐騙集團
詐騙的所得,詐騙集團與民眾間,並沒有買賣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詐騙
集團沒有取得任何債權,民眾也沒有負擔任何債務,詐騙集團卻以詐騙的
手段取得二十萬元,此二十萬元就是不當得利。
(五)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侵權行為者,如殺人犯,用槍打死被害人,就是不法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權,對於被害人的遺屬要負賠償醫療費(如送醫急救花費四十萬元)、殯葬費(如作法事花費五萬元、佈置靈堂十萬元、棺木一萬元、火葬費一萬元、納骨塔三萬六千元、其他雜支十萬元,共二十八萬六千元)、法定扶養義務(如被害人之子女二人分別為五歲和三歲,各扶養到二十歲成年時止,各需一百萬元和一百二十萬元,共二百二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如配偶喪夫之痛、子女失父之痛,請求賠償一百萬元),以上合計三百八十八萬元六千元。
因過失侵權行為者,如王五抽煙,應注意煙蒂一定要踩熄才可以丟掉,且天乾物燥,亂丟煙蒂可能引起大火,並且能夠注意而不注意,竟於抽完煙後,未踩熄煙蒂便將煙蒂丟到草叢裡,致引燃雜草,火熱並蔓延至附近之民宅,燒燬一棟房屋、一輛汽車、一輛機車,王五對於被燒燬的財物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各種之債
民法規定之「各種之債」,包括「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旅遊」、「出版」、「委任」、「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合夥」、「合會」、「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保證」等。
(一)互易
「互易」,簡單的說就是「以物易物」,「物」的本身不僅代表買賣的「標
的物」,同時也代表雙方同意的「價金」。
(二)交互計算
「交互計算」是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
期計算,而僅支付差額之契約。
如福隆貨運公司為大大便當公司運送便當
至各客戶,公司員工所需便當也向大大公司購買,雙方因而約定一個月結
算一次,好比說福隆貨運公司應向大大公司收取運費十萬元,大大公司應
向福隆貨運公司收取便當費三萬元,結算之後,大大公司支付福隆貨運公
司差額七萬元。
(三)贈與
「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次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
之契約。
如學校的家長會長每出捐二十萬元給學校作為添購教學器材的費
用,家長會長自己的二十萬元現金(財產)捐(無償給與)學校(他方),
他方(學校)允受(同意接受),雙方的贈與契約便成立了。
(四)租賃
「租賃」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
租金之契約。
最通常的案例便是租房子,如頂呱呱公司向林先生租用門牌
號碼台北市民權東路12號之房屋做為店面,經營炸雞生意,林先生便是
出租房屋(物),供頂呱呱公司經營炸雞生意(使用),頂呱呱公司每月支
付林先生租金十六萬元。
(五)借貸
「借貸」可分為「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兩種。
1.「使用借貸」
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
契約。
如美君向志華借車(物)去效遊,志華將車(物)交給美君(交付
他方),約定不需租金(無償使用),當天晚上十點還車(交還其物)。
2.「消費借貸」
是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如我們將現金十萬元(金錢之所
有權)存入(移轉)郵局(他方),日後,需要用到錢的時候,便到郵局
提款十萬元,郵局要付十萬元(相同數量的現金)給存款人。
(六)僱傭
「僱傭」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如受僱於化粧品公司擔任專櫃小姐負責賣化粧品,收
取價金交給公司(為他方服務),化粧品公司(他方)每個月給付專櫃小
姐四萬元(報酬),雙方簽訂工作契約一年(一定期限),或沒有簽約,化
粧品公司只告訴專櫃小姐明天可以來上班了,做習慣就繼續做(不定期
限)。
(七)承攬
「承攬」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
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如營造廠向學校承包新建教室工程,總工程款新台
幣三億元,營造廠於教室蓋好之後(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學校(他
方)於驗收合格(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工程款三億元。
(八)旅遊
「旅遊」是旅遊營業人(如旅行社)提供旅客旅遊服務(安排旅程及
提供交通、膳宿、導遊及其他相關之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如旅行社刊登廣告招攬德瑞法十日遊,第一天下午五時在桃園國際機場集
合,搭乘豪華客機前往法蘭克福,晚餐:
機上,夜宿機上。
第二天遊萊茵
河,中餐:
萊茵餐廳,晚餐:
飯店自助餐,住:
萊茵大飯店。
第三天科隆,……
第十天,早餐後前往機場,搭機回台,結束難忘的德瑞法十日遊。
團費新
台幣七萬八千元。
簽證費及兵險另計。
(九)出版
「出版」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如著作人)以文學(如小說或散文)、
科學(如登陸月球或相對論)、藝術(如畫家之作品或音樂家的樂集)或
其他著作(如回憶錄或論文),為出版而交付他方(如出版商),他方(如
出版商)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如送到拷貝公司大量壓片)及發行
(出售)之契約。
如作家將所寫的小說,交給書商出版,書商負責印刷及在書店出售。
當然,雙方就售價、版稅、發行量、發行日或授權發行的地區(如限台灣
地區或全球發行)等與出版契約相關之事項,會做更詳細的約定。
(十)委任
「委任」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指委任人)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
如志誠參加互助會,每月要繳一萬元給會首,但志誠很忙,沒有時間
親自交給會首,而同時會員的文華恰好女交會款,志誠(委任人)徵得文
華(受任人)同意代交會款(允受),志誠於是將一萬元現金交給文華,
由文華交給會首。
又如小芬借給怡君一百萬元,約定一年後還款,但怡君經商失敗,一
年後,小芬向怡君催討借款,怡君不是藉詞拖延,便是避不見面,小芬只
好以怡君為被告起訴怡君應返還借款及利息,但小芬不會寫書狀,便委任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由律師代為出庭及準備相關證據,也是委任的一種。
(十一)居間
「居間」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
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如房屋仲介公司(一方)與想要賣房子的人(他方)約定,由仲介公
司刊登廣告,並引導有意購屋者參觀,售價一千二百萬元,報酬五十萬元。
業務員於引導參觀時,則講了一大堆的好話,或吹噓該房屋風水好、地理
環境好、買了之後,會大富大貴或財源滾滾,加強購屋者買受的決心(訂
約之媒介),房屋成交後,賣房子的人就要給仲介公司五十萬元。
(十二)行紀
「行紀」是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
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如果農將出產的水果託運至台北的水果行,雙方並沒有約定售價,水
果行於收到水果後,便以自己的名義(如尚青水果行),依市場行情為果
農決定售價(為他人之計算),為水果(動產)的交易(買賣),而抽一成
佣金(一般稱之為行稅),賣價扣除佣金之後匯給果農。
(十三)寄託
「寄託」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如一般人為防小偷,將所有的金飾、鑽戒等貴重物品,寄放在銀行的保險
箱。
又如騎機車到台中車站,將機車寄放在車行(受寄人),再搭火車
到台北,從台北回到台中後,再取車。
寄託不一定要報酬,但如銀行約定一年的租金是九百元,或寄車一天
三十元,則是有約定報酬。
(十四)倉庫
「倉庫」指倉庫營業人,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
人。
如倉儲公司(倉庫營業人)提供貨櫃場,供海運公司堆放貨櫃,每只
貨櫃每月收取一萬元的倉租。
(十五)運送
「運送」是指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如貨運公司在各個營業據點收貨,如快遞每件一百元,收取運費之
後,即按址將貨物送至收貨人簽收,而完成運送契約。
又如台灣高鐵從台北到高雄票價一千四百元,台北至台中七百元(運
費),每小時一至兩班車,運送旅客前往台中、高雄(及各站),是以運送
旅客為營業。
(十六)合夥
「合夥」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如大偉有一家店面,茂盛有資金五百萬元,榮華有經營超商的經驗,
三個人約定共同經營7-Eleven便利商店;大偉提供的店面作價五百萬元
作為大偉的出資額;榮華的經營經驗和負責營業,經三個人談好作價二百
萬元,作為榮華之出資額。
約定按出資額之比例計算損益(賺或賠的分配
成數),如該便利商店一個月賺十二萬元,以出資額分配盈餘時,大偉和
茂盛各分配五萬元,榮華分配二萬元。
「隱名合夥」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
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如生富經營一家炭燒
店,生意很好,但欠週轉金,美華有意加入為合夥人,但不想讓家人知道,
乃跟生富約好,由美華提供二百萬元加入合夥,美華可分得每月淨利(扣
除營業成本及所有費用後的餘額)的三成,或分擔損失(虧損)的三成。
前幾個月,每個月有十萬元的淨利,美華分到三萬元。
後來,生富賺了錢,
開始驕惰,怠於管理,營業情形越來越差,最近幾個月,虧損三到五萬元,
美華也要分擔損失九千至一萬五千元。
(十七)合會
「合會」是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
金之契約。
如曉娟想要買房子,除了銀行貸款外,頭期款要三百萬元,
而她只有一百五十萬元,曉娟於是邀同事宜瑄、婷婷、姍姍…等十四
人組成互助會,由曉娟擔任會首,其餘同事為會員,每月每人繳一萬元,
利息採內標制(如姍姍第二個月標會,標的利息是八百元,其他會員標
的利息都不到八百元,則其他的會員只要繳給曉娟九千二百元;反之,
如果採外標制時,姍姍便要每個月繳一萬零八百元),曉娟是會首,負責
每個月收取會款交給得標的會員,第一個月收到的會款便由曉娟留下,
且不支付利息。
(十八)指示證券
「指示證券」如早年的農會支票存款戶「長發」,雖然可以簽發支票,
並以農會為付款人,但因票據法規定支票之付款人以銀錢業者及信用合作
社為限,農會非銀錢業者或合作社,即不能適用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
即為民法所稱之指示證券。
如「長發」簽發大甲農會的支票給「茂全」,用以給付汽車分期付款
的分期款,「茂全」又將支票(客票)轉讓給「惠君」,用以償還其向「惠
君」購買電視的貨款,萬一「長發」存款不足,農會拒絕付款時,持有
「長發」簽發的支票的「惠君」,僅可向「茂全」本於「不當得利的請求
權」請求給付電視的價金,「茂全」再向「長發」請求給付分期坃,「惠
君」不得依票據法規定向「茂全」或「長發」行使追索權。
(十九)無記名證券
「無記名證券」指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
付之證券。
如禮券,持有百貨公司的禮券的人都可以對百貨公司請求以禮
券給付購物的價款,或是持有郵局的禮券的人可以請求郵局支付禮券所載
之金額。
(二十)终身定期金
「終身定期金」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
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如「大偉」家境不好,無力升
學,「張伯伯」雖與「大偉」沒有親戚關係,但見「大偉」認真讀書,且
成績優異,認為不升學太可惜了,於是供給「大偉」學費和生活費,讓「大
偉」取得博士學位,不料「張伯伯」公司投資的事業,市場估計錯誤,所
有家產虧空,「大偉」有感「張伯伯」多年來供給學費及生活費讓他完成
學業,乃與「張伯伯」約定,在「張伯伯」有生之年(張伯伯的生存期內),
每月給付「張伯伯」生活費十萬元,即為雙方的「終身定期金」契約。
(二十一)和解
「和解」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
約。
如「明智」庭院的大榕樹枝幹跨到「美瑛」的屋頂上,「美瑛」擔心
萬一颱風來襲,樹枝斷了,會壓倒她的房屋,請求「明智」鋸掉跨越圍牆
的枝幹,「明智」不理「美瑛」的要求,不料,颱風過境,吹掉的樹幹真
的壓倒了「美瑛」的房屋,「美瑛」請求「明智」賠償三百萬元,「明智」
則認為颱風吹掉樹幹是天災,一毛錢都不賠,後來,經過里長伯的從中和
解,「美瑛」同意僅請求賠償一百五十萬元,「明智」也答應賠一百五十萬
元,就是雙方互約讓步,以終止雙方的民事糾紛。
(二十二)保證
「保證」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如「茂昌」結婚之後,想貸款買一棟房子,銀行要求
「茂昌」找一位保證人,「茂昌」找好朋友「阿聰」保證,「阿聰」在「茂
昌」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契約書保證人欄簽名蓋章,「阿聰」便是保證人,
簽名之後,就是與銀行約定,當「茂昌」不還款(不履行債務)時,由其
代為還款(代負履行責任)。
(二十三)人事保證
人事保證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
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如「文玲」擔任長榮
公司的會計,長榮公司要求「文玲」覓具人事保證人,「文玲」找男朋友
「益霖」保證,「益霖」於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切結保證,則萬一「文玲」
在從事會計工作(職務上之行為)而侵占公司款項(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
時,長榮公司便可向人事保證人「益霖」追償,但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
如果沒有載明約定之期間時,以三年為限。
三、物權
民法物權篇所指之物權包括所有權(含不動產及動產所有權)、共有、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占有等。
僅就與日常生活較有關係者舉例說明如下:
(一)不動產所有權
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如土地是不動產,定著於土地之房屋也是
不動產,所以,是分別獨立的不動產,可以分別做為買賣或租賃的標的。
如出租土地供人蓋房屋(如公有土地租與某公司,興建百貨公司及停車
場,約定租期二十年,期滿之後,地上物均歸公家機關所有),或僅租他
人的房屋,而未租用土地。
(二)動產所有權
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之物,如家裡的電視、冰箱、汽車、電腦、螺絲、
油漆等等都是動產。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
權。
如房客見所租的房屋牆壁泛黃骯髒,而購買油漆自行粉刷,油漆因附
合於牆壁,成為牆壁的重要成分,房東取得油漆之所有權。
(三)共有
共有指數人共有一物之所有權,可分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兩種。
分別共有是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
如購買公寓,而共有地下停車場和樓梯間及其他公共設施(如中庭),每戶的持分可能是全部土地的千分之一(假設),因此,要共同分擔電費及管理費。
公同共有是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的數人,基於其共同關係,而共有一物。
如兄弟姐妹繼承父親遺留下來的土地,在分割之前,是公同共有,沒有辦法區隔那一部分是誰的,必須等分割完畢之後,各自分配之土地,才各自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
(四)地上權
指在他人的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
權。
如土地與坐落於土地上的房屋拍賣的結果,分別拍賣給不同的人,房
屋所有人對該房屋所坐落之土地,有地上權,意即該土地一定要供該房屋
使用,只是可以要求給付地租而已。
(五)地役權
指以他人之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
如建設公司向地主萬家興購買
土地蓋房子,但該土地要通行至公路,必須經過地主的其他土地,乃要求地主提供道路做為成交的條件,地主同意劃出六米寬的土地,供建設公司開闢道路,建設公司並要求設定地上權予公司,以免地主事後反悔不認帳。
(六)抵押權
抵押權是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
賣得的價金受清償之權。
如「家興」想要創業,但欠資金五百萬元,乃向彰化銀行申請貸款,彰化銀行要求「家興」找兩位保證人提供不動產擔保,「家興」乃以自己(債務人)之房屋及土地,和岳父(第三人)的房屋及土地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與彰化銀行。
如日後「家興」不能還款時,彰化銀行可在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其所有和岳父供擔保之房屋及土地等不動產,就賣得之價金供清償「家興」未清償之債務。
(七)質權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兩種。
動產質權是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
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如李文急需二萬元應急,拿自己的勞力士錶到當舖典當,借兩萬元,如李文沒有還錢時,當舖就可以將李文典當的勞力士錶出售,就售得的價金,受清償。
權利質權則是以債權或其他權利做為質權之標的物。
如「金鳳」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每月繳納保費一萬元,每五年,可領回五萬元,繳完二十年,不必再繳保費,但「金鳳」於第七年需要用錢,而持保單(債權)做為擔保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借款,便是以保單設定權利質權。
又如「麗茹」在郵局存入三十萬元,為期三年的「定期存款」,年率百分之五,但「麗茹」於存入後第二年,需款十萬元週轉,乃持「定期存款單」(債權)向郵局借款十萬元,亦是設定權利質權。
(八)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如車主將所有的小客車送修理廠定期保養及修理碰撞損壞之車體(小客車為債權人-修理廠占有車主之動產),約定取車時付(債權之清償期於定期檢查及修理完畢時屆至)款,費用共一萬二千元,車主無錢可付(未受清償),修理廠可留置該小客車,即為行使留置權(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又如「正祥」向太金公司購買一台冷氣機,價金三萬二千元,除付一萬二千外,其餘貨款尚未還清,但於安裝後第二個月發生故障,乃請太金公司送廠修理(冷氣機為債權人-太金公司占有「正祥」之動產),修理費五千元,太金公司在修理費付清之前,可以留置該冷氣機(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但不能主張貨款尚未清償前,留置該冷氣機(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無牽連關係)。
(九)占有
占有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
如承包商對尚未完工的建築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故為該建築物之占有人,因此,對於擅自拆除鷹架者,可以排除之,乃排除妨害其占有之行為。
又如「清風」,以一千元向腳踏車店購買二手腳踏車一部,因一部全新的腳踏車約一千八百元,「清風」購買的腳踏車從外形觀察已有使用過一段時間,且有少許碰撞的痕跡,認為一千元的價格是合理的,而買受該腳踏車,老闆也說這部腳踏車是畢業學生託售的,所以,縱使該部腳踏車是贓車,「清風」仍是善意受讓而占有該腳踏車,其占有仍受法律保護(依民法第九百五十條規定,車主日後發現時,非償還「清風」一千元,不得回復其物-即請求返還)。
四、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指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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