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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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综合素质
第二章教诲法律法规
内容简介
本章重要考查国家重要教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等。
本章内容重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诲法律法规概述
一、教诲法概述
(一)教诲法含义
广义教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强调教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教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教诲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教诲法律。
它是国内法律渊源。
(二)教诲法功能
教诲法功能指是教诲法属性、内容及其构造所决定教诲法潜在效用。
它是教诲法具备生命力内在根据。
教诲法核心内容是对教诲权力和教诲义务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教诲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履行义务,及违法责任承担。
教诲法详细功能有:
1.规范功能:
规定不同教诲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履行义务;2.原则功能:
教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诲行为原则;3.预示功能:
4.强制功能。
(三)教诲法基本原则
教诲法基本原则是指教诲法所固有,指引教诲法制活动全过程全局性、主线性准则。
是关于教诲立法、执法根据。
是宪法在教诲建设中详细体现,党方针集中体现,反映了国内社会主义教诲基本性质和教诲基本制度特点。
1、教诲必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教诲指引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根据: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引,遵循宪法拟定基本原则;教诲社会主义培养方向:
培养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诲等;继承、弘扬先进历史文化老式,吸取人类发展一切先进成果。
2、教诲公共性原则
《教诲法》规定“教诲活动必要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内教诲公共性原则。
教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宗教不得干涉教诲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举办学校及其她教诲机构”,应以增进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诲事业发展为重要目,坚持教诲符合公共性原则。
“汉语言文学为学样及其她教诲机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学校及教诲机构,可使用本民族语言,学校及其她教诲机构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通用字”语言文字上法律规定也体现公共性原则。
3、教诲保障性原则
教诲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属于公益性事业。
教诲保障性原则,国家(保障)、社会都应关怀和支持教诲事业,尊重教师,全方位保障教诲事业发展。
九年制义务教诲,保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诲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教诲投入和条件保障,明确教诲物质条件保障问题,是保障原则详细贯彻。
4、教诲平等性原则
教诲平等性原则不但是教诲法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原则贯彻和贯彻。
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诲机会,国家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诲事业,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协助残疾人发展教诲事业。
5、终身教诲原则
建立和完美终身教诲体系,成人教诲。
二、教诲法律关系
(一)教诲法律关系概念
教诲法律关系是由教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节,人们在从事关于教诲活动过程中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教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三要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缺一不可。
(二)教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教诲法律关系主体
教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诲法律关系参加者,也就是在详细教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教诲义务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有生命且有法律人格个人,涉及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它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形态。
法人涉及公司法人(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各类公司)和非公司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
2、教诲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中介,有如下几种典型形态:
1.物:
物资、财产、设施、场合、资金;2.教诲行为:
指教诲关系主体作为和不作为。
教师有教诲教学权利,强调是作为;而教师有制止有害学生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现象。
3.智力成果:
指教诲法律关系主体获得或拥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创造权等。
3、教诲法律关系内容
教诲法律关系内容是教诲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
权利当中利益是可以放弃,但是当权利与职责相联系时,则主体不可随意放弃(如教师公正评价学生权利);义务指主体依法应承担和履行责任,指主体必要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存在前提。
教诲权利指主体根据教诲法律规范所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资格和能力;教诲义务依教诲法律规定必要承担和履行某种责任。
三、教诲法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内主线大法,是国家法律总章程,是国内一切立法根据,是国内教诲法基本法源。
1.它规定了教诲法基本指引思想和立法根据;2.直接规定了教诲教学活动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诲法律
指狭义上作为一种教诲法渊源教诲法律。
根据制定机关和调节对象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法律两种。
1、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普通规定和调节某一方面带主线性、普遍性法律。
1995年3月18日通过《教诲法》是国内教诲基本法。
2、基本法律以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节国家教诲事业某一方面详细法律关系法律。
规定对象较窄、内容较详细。
涉及《学位条例》、《义务教诲法》、《教师法》、《职业教诲法》、《高等教诲法》、《民办教诲增进法》
(三)教诲行政法规
教诲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并且为实行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关于国家教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规范性文献,是国内重要且数量很大一种教诲法渊源。
它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诲法律。
普通有三种形式,即条件、办法、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
(四)地方性教诲法规
地方性教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详细状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规范性教诲法律文献。
其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名称,普通有条件、办法、规定、规则、实行细则等。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如《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诲条例》。
(五)教诲行政规章
涉及部门教诲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教诲法律文献)和地方性教诲规章(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教诲法律文献)。
四、教诲法律责任
(一)教诲法律责任含义
广义责任有两方面含义:
1、依照法律规定,人们应履行义务,即法定义务。
它规定人们积极、自觉地履行。
《教诲法》规定学校、教师、学生应履行义务等,普通称为第一性义务;
2、指行为人因实行违法行为而必要承担惩罚性法律后果,具备强制性。
被称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法律责任指第二性义务。
咱们普通对法律责任定义为: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实行了违法行为,必要依法承担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教诲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指构成教诲法律责任各种必备条件,是执法机关规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原则。
涉及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存在。
涉及1.违法行为导致了实际损害,如体罚学生;2.违法行为虽未实际导致损害,但已存在这种也许性。
如关于部门明智学校危楼也许崩塌,却拒拨款维修。
损害后果体现为物质性后果(详细如经费)和非物质性后果(抽象如体罚导致心理伤害)
2、损害行为违背教诲法律。
即行为人实行了违背教诲法律、法规行为。
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诲法律责任前提条件,包括:
1.行为违法性:
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行为,如作弊、殴打教师;也可为悲观不作为,如拖欠教师工资。
2.违法行为必要是一种付诸实践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
过错:
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有主观上故意或过错心理状态。
故意心理状态:
明知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但愿或放任这种危害成果发生,即明知故犯。
过错心理状态:
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成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避免,以致发生危害成果。
如教师教诲方式不当导致学生自杀。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重要条件。
(三)教诲法律责任类型
依照违法主体法律地位、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限度不同,分为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
指实行了违背行政法规行为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特性为:
(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背行政法律规定义务而产生法律责任。
涉及:
1.是行政机关行政责任,不能滥用职权等;2.相对人行政责任,依法对人管理时,应服从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3.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责任;4.是行政受托人行政责任,如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行政活动公民和组织。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追究
(3)追究行政责任重要合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必要时,可采用诉讼程序。
依教诲法规定,承担教诲行政法律责任方式重要涉及行政处分和行政惩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指人们实行违背民事法律所规定行为所导致补偿或补偿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特性为:
(1)懂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
重要涉及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
民法重要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
(3)民事责任合用当事人协商解决
3、刑事法律责任
指由于实行违背刑事法律规定行为所导致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
是一种惩罚最为严肃法律责任,特性为:
(1)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刑事诉讼程序才干鉴定与否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和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五、教诲法律救济
(一)教诲法律救济含义
教诲法律关系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法律上补偿
(二)教诲法律救济途径
1、行政渠道:
行政救济是教诲法律救济重要方式。
涉及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1)教诲行政申诉制度:
重要涉及教师和学生申诉,属于非诉讼行政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对教师提出申诉,主管教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0天内进行解决。
(2)教诲行政复议:
教诲管理相对人以为教诲行政机关做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上一级行政机关等提出申诉。
2、司法渠道:
又称诉讼渠道,指相对人就特定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祈求救济。
凡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受案范畴案件,都可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诉讼。
3、仲裁渠道:
行政、司法渠道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行,仲裁无国家机关参加,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基本上,由非国家机关仲裁机构以平等第三者微分进行活动。
4、调解渠道:
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开始非自愿?
)
第二节国内重要教诲法律法规解读
一、教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各国教诲法》
《中华人民共各国教诲法》是国内教诲主线大法,国内教诲法制建设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各国教诲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一)《教诲法》性质与地位
性质:
《教诲法》是国内教诲法律法规体系中基本法,是教诲“宪法”或教诲法规体系中母法,在教诲法体系中具备最高法律效力,规定国内教诲基本方针、任务、制度及教诲活动各主体权力与义务。
地位:
《教诲法》是国内历史上颁布第一部教诲大法,是国内“教诲宪法”在教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在顶层,是国内教诲法律法规体系中母法。
(二)《教诲法》基本构造与内容【P48-53】
六、案例分析类
1.学校应付责任状况【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9】
物品设施管理不当
(一)学校校舍、场地、其她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应学生使用学具、教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原则,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学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
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用办法;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药物、食品、饮用水等
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关于原则、规定。
续表
学生
管理
不
当
(一)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诲教学活动或者校
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诲,并未在可预
见范畴内采用必要安全办法;
(二)学校违背关于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
学生从事不适当未成年人参加劳动、体育运动或者
其她活动;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当参加
某种教诲教学活动,学校懂得或者应当懂得,但未予
以必要注意;
(四)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
校发现,但未依照实际状况及时采用相应办法,导致
不良后果加重;
(五)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
全直接有关信息,学校发现或者懂得,但未及时告
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
护人保护而发生伤害。
教
师
管
理
不
当
(一)学校懂得教师或者其她工作人员患有不适
宜担任教诲教学工作疾病,但未采用必要办法;
(二)学校教师或者其她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
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工作规定、
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她关于规定;
(三)学校教师或者其她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备危
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学校不负责任状况【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12.13】
不可抗力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自然因
素导致;
(二)来自学校外部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
成;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
状态,学校不懂得或者难于懂得;
(四)学生自杀、自伤;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备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
(六)其她意外因素导致。
学校无不当行为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
(四)其她在学校管理职责范畴外发生。
3.学生或者监护人应负责任状况【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10】
(一)学生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行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懂得具备危险或者也许危及她人行为;
(二)学生行为具备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懂得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四)未成年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状况,监护人懂得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她过错。
4.其她主体应负责任状况【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11】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她消费与服务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活动组织者过错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事故损害补偿状况【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26、27】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依照责任大小,恰当予以经济补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济受伤害学生、补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其她事项。
学校无责任,如果有条件,可以依照实际状况,本着自愿和也许原则,对受伤害学生予以恰当协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补偿后,可以向关于负责人员追偿。
第三节教师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权利
(一)教师权利涵义
教师权利也称为教师法律权利,指教师依法享有某种权能和利益,体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规定她人做也一定行为资格。
(二)确立教师权利法律根据
1、《教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规定:
《教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她教诲工作者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规定:
对教师基本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3、《义务教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规定:
对义务教诲教师权利也作了有关规定。
(三)教师基本权利解读
教师基本权利可分为两某些: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权利,可称之为教师职业权利。
两某些权利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
工作于不同阶段(义务、非义务)不同窗校教师享有权利不同。
1、教师作为公民基本权利
教师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有关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平等权、人身权等)。
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权利中最重要两个方面。
人身权利:
涉及教师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
教师人格尊严不受侵害,涉及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2、教师作为专业教诲教学人员职业权利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诲工作者根据教诲法规享有教诲权利及与职业有关其她权利。
涉及:
(1)教诲教学权:
它是教师为履行教诲教学职责而必要具备基本权利。
涉及:
1)教师教诲教学活动不可剥夺;2)教师可在国家、社会、学校允许范畴内,根据法律、国家制定教学大纲等自主组织教诲教学活动;3)教师可依照学生特点,根据教学大纲采用不同教学形式和办法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指教师作为教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一项基本权利。
涉及:
1)在完毕本职工作同步,有权进行任何专业研究,并刊登论文、著书立说;2)在不影响教诲教学工作前提下,参加学术交流活动;3)有权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刊登自己观点,学术争鸣。
义务教诲阶段,规定教师按照既定教诲大纲和教诲基本规定来完毕教诲教学工作,教师不得由于任何因素而耽误教诲教学工作。
(3)指引评价权:
它是与教师在教诲教学活动中主导地位相相应一项特定权利。
涉及:
1)因材施教,指引学生学习和发展;2)严格规定学生,严格、公正评价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
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畴内详细体现。
涉及:
1)准时获取工资报酬;2)有权规定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学校拖欠找本地教诲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拖欠找本地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拖欠找上一级人民政府;3)享有国家规定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公务员
(5)参加管理权:
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详细化。
“对学校教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她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教师应对的行使批评、建议权。
教师参加教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也有助于推动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6)进修培训权:
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一项。
涉及:
1)教师有参加进修或其她方式培训;2)教师进修必要在完毕本人教诲教学工作前提下;3)关于部门应采用办法,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利。
二、教师义务
(一)教师义务涵义
教师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诲法》《教师法》及其她关于法律、法规,从事教诲教学工作而必要履行责任,体现为教师在教诲教学活动中必要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有三种形式:
1)积极性义务:
如完毕教诲教学工作义务;2)禁止性义务:
如体罚学生;3)不顾法律规定,体罚学生并经教诲不改,关于机关对其进行相应惩罚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二)确立教师义务法律根据
1、《教诲法》中关于教师义务规定;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义务规定;
3、《义务教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其她教诲法律
(三)教师基本义务解读
教师基本义务可分为两某些:
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义务。
1、教师作为公民义务
教师具备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义务;具备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具备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义务;有依法纳税义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等义务。
2、教师作为专业教诲教学人员义务
(1)遵纪守法:
涉及:
1)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积极培养学生遵纪守法;2)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3)为人师表,应成为学生榜样。
(2)履行教诲教学职责:
教诲教学工作是教师本职工作,也是教师基本义务。
“贯彻国家教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筹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毕教诲教学工作任务。
必要坚持教诲教学为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服务,除遵纪守法,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诲: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拟定基本原则教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诲,法制教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社会活动”,进行思想教诲时,应德育为先;政治教诲时,要突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法制教诲。
(4)爱护尊重学生(可称为“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应公平对待学生,不能歧视个别学生,关怀爱护学生应以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为前提;应增进学生全面发展,而不能只关注学生成绩。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者其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
制止是教诲教学过程中或学校工作中行为(注意超过范畴则不在教师法定义务这内)。
(6)提高水平: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诲教学业务水平”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基本规定,不但要学好知识,还应提高思想觉悟。
第四节学生权利保护
一、法律法规关系中学生
学生指在学校读书学习人;受教诲者普通指在各级各类教诲机构接受教诲人。
在法律意义上,学生指是受教诲者。
在详细教诲教学过程中,学生处在主体地位,享有有关权利,并依法受到保护。
(一)学生法律地位
学生是教诲法律关系中主体,具备参加法律法规活动能力。
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人身权与人格尊严;学生作为教诲法上受教诲者核心权利是受教诲权,重要涉及教诲平等权、义务教诲保障权和特殊群体受教诲权保护等内容。
义务教诲是权利也是义务。
十周岁如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某些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活动;十六周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为重要生活来源)或十八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满十六周岁,可负刑事责任;十四到十六周岁,情结严重负刑事责任;十四到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惩罚。
(二)中学教诲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意义
1、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其身心健康发展条件:
中学生处在身心发展最重要时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各个方面保护,而中学生大量时间是在学校中度过。
中学教师对中学生实行保护,对中学生成长具备特别意义。
2、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实现中学教诲目的规定:
国内教诲目与学生发展规定、发展权利一致,中学教诲目的与中学生发展规定、发展权利一致,决定了教诲者为学生提供权利保护有着重要教诲实践意义。
二、学生权利与保护
(一)学生权利
学生权利可分为两某些,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诲权利。
二是指教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在学生阶段公民权利。
涉及:
1、参加教诲教学权:
1)参加教诲教学活动权;2)使用教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获得将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获得学业证书权: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毕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申诉起诉权:
“对学校予以处分不服,向关于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权利
5、法定其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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