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刑法各论期末考试复习重点最新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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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刑法各论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非法吸储,有两种形式:
一是个人、非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的金融机构、无吸储资格而吸储的,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吸储的.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集资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个人集资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数额50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出资人的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手段不同。
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出资人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及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要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包括下列5种行为之一: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主要为直接故意
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
行为方式有4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包括以下情形:
①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④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限自然人。
单位持卡人的实际持卡人实施本罪行为的,只处罚行为人和指使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妨害了金融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洗钱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
通过5种方法掩饰、隐瞒7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即通过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其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包括: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贷款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达2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有5种诈骗方法: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限自然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后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追究的行为。
(4)主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5)犯罪目的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报复;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
侮辱罪与毁谤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毁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与毁谤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两者的关键区别有以下两点:
(1)行为手段不同:
侮辱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口头文字图画的形式,也可以是暴力的方式;毁谤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口头或者文字图画的方式,而不可能是暴力的方式。
(2)行为方式不同:
侮辱罪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具体真实的被害人的隐私来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可能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法;毁谤罪则必须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这一事实为必要。
毁谤罪与诬告陷害罪
毁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共同点都表现为捏造事实,而且毁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毁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毁谤罪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但是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告发。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目的在于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毁谤罪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为了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
妨害公务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三类人员的公务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合法公务活动。
公务的合法性要件有: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及形式合法等。
2.客观方面。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使之不能或不敢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有意进行阻碍.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招摇撞骗罪
本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民警察但不包括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
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身份或职务。
所谓“冒充”,是指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身份。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具体表现为3种情况: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
(2)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低级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高级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本罪。
二是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指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信任,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身份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
这种非法利益包括财物、荣誉、地位、职务、待遇、资格和女色,甚至还可以是他人(主要是妇女)的爱情等。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
3.伪证罪
本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刑事司法秩序,陷害类伪证同时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3.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4。
窝藏包庇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本罪的客体:
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
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二是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
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里涉及窝藏、包庇罪与其所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间的界限。
窝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后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窝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种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
然而,如果事前通谋而在他人犯罪后又予以窝藏或者包庇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这里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
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因此,通谋与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谋具有谋划或合谋的内容,唯有如此,才构成共同犯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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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场合不同。
窝藏,包庇罪可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
(2)犯罪主体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3)犯罪对象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4)犯罪目的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而伪证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2.客观方面。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包庇毒品分子与包庇罪区别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后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1、贪污罪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是主要客体,公共(国家)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体。
2.客观方面。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和便利条件,且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便利;二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计算机等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情节严重"是指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是贪污。
3.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包括两类5种人员:
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典№93及相关立法解释,具体包括4种人,以如前述;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是主要客体,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为次要客体.
2.客观方面。
有3个要点: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便利条件。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对象包括特定款物。
根据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是具有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达5000元以上(江苏:
8000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达1万元以上(江苏:
1。
5万元以上)、进行其他使用的数额达1万元以上(江苏:
1.5万元以上)且超过3个月未还3种情形之一的结果。
3.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的主体例外。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3、受贿罪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在索贿的情况下还包括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有三个要点: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二是,有4种行为:
(1)索取贿赂,简称索贿,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凡索贿的,均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财物予以接受.对此,应当同时以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利为要件.(3)违规收费,或称经济受贿,(4)斡旋受贿,根据刑法典№388的规定,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包含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3个要件。
三是,受贿数额思较大或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较重情节”是指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等情节。
3.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在索贿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其他场合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
九论述题
1
(一)本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2.客观方面。
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故意。
对行为主要为直接故意,对结果主要为间接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入罪。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指: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具体是指造成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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