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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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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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
建设工程法规
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1)宪法及其相关法:
《人大组织法》、《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自治法》。
“三组国自选”
2)民商法:
调整公民法人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包括:
“合物公招侵责”
3)行政法:
“三行二城一环一建”
4)经济法:
“土标税反统,预审多采节”
5)社会法:
“劳安矿病残”
6)刑法
7)诉讼法
2.法的形式: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属于法的形式
1)宪法
2)法律:
带“法”字。
《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规:
带“条例”二字,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带“地名+条例二字”。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辖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省自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由较大市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省自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5)部门规章:
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由各部委制定,各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6)地方政府规章:
带“地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由省自辖地方政府制定。
7)国家条约
3.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3)特殊情况:
法律: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决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4.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5.法人:
1)法人是具有民生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后者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4)有独立经费的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6.项目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管理者和代表人,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7.代理
1)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
根据法院和有关单位指定的代理人。
2)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即转包行为)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行为终止的情形:
代理期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工程建设代理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6)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的,视为同意。
7)无权代理的三种形式:
自始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8)表见代理:
虽行为人(即代理人)无权代理,但其行为足以造成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
(比如,某人辞职,却拿着原公司的合同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
表见代理需具备的条件:
①需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②需本人(即被代理人)存在过失
③相对人(即第三人)需主观善意不知情
8.物权:
1)物权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
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处分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
用益物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规定属国家外,其余属农民集体,宅基地、自留地属农民集体。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用出让或划拨(后者国家严格限制)
③地役权: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不动产物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飞机、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债权制度:
1)债权具有相对性:
债权主体、债权内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责主内”
2)无因管理:
没有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而自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
10.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包括:
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专利权:
包括发明(期限20年)、实用新型(即小发明,期限10年)、外观设计(期限10年),专利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或寄出的邮戳日)。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商标专用权:
①商标专用权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着作权保护。
②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③商标注册的程序:
初步审定和公告:
商标局收到商标文件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异议程序:
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若有异议,商标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若不予注册,注册人可在15日内向商标委员会申请复审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商标注册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可无数次申请续展,每次续展为10年。
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为续展的,可给与6个月宽展期。
着作权:
职务作品的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主要利用单位资源的享有署名权),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在两年内不得给与第三人使用。
着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2)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
着作权(包括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其中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构成了知识产权的主体。
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11.担保制定: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
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公司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保证人。
抵押:
可针对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其中生产设备、交通工具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
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留置: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
定金: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2.保险制度:
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委托卖保险,保险经纪人是受投保人委托买保险。
13.民事责任:
1)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4.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其他处罚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与人有关)。
15.刑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标准,对责任人的处罚,后果轻的5年以下,重的5-10年。
2)重大责任事故罪:
人违反安全,对责任人的处罚,后果轻的3年以下,重的3-7年。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后果轻的5年以下,重的5-10年。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设备和条件违反安全,后果轻的3年以下,重的3-7年。
4)串通投标罪:
3年以下。
16.施工许可证:
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不需办理的情况:
投资额小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
实行开工报告的工程
军用工程是否需要由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决定
2)应当具备的条件;
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取得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落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领证后需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每次3个月,否则许可证自行废止。
17.开工报告:
一般由国务院批准,属大中型建设项目。
1)开工报告的审查内容:
资金到位情况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的要求
2)领报告后需6个月内开工,否则需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18.施工企业资质:
1)分三个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60类)、劳务分包(13类)。
2)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设备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工程业绩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需在期满前60日申请延续,延续后有效期为5年。
19.建造师:
1)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
经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规定中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需在期满前30日申请延续,延续后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是需提交的材料:
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注册证书
劳动合同复印件
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3)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
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刑事处罚尚未结束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因其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3年
被吊销证书未满2年
申请之日起前3年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年龄超过65周岁
注册人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导致失效的情形
5)继续教育:
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增加相应专业60学时,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6)注册建造师可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经理的情形: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7)项目经理可更换的情形:
发包方与施工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
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20.承包制度:
1)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
2)总承包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3)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设采施”
设计采购施工---EPC
设计施工---D-B
设计采购---E-P
采购施工---P-C
4)连带责任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工程承发包属于法定连带责任。
21.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为基础。
23.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法律是否有规定名称和规则。
2)双务合同(施工合同)与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当事人是否有给付义务。
3)诺成合同(施工合同)与实践合同(报管合同):
是否交付标的物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登记或书面形式
5)有偿合同(施工合同)与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24.要约邀请:
如招标文件。
要约:
如投标文件。
承诺:
如中标通知书。
25.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6.实际竣工日期:
1)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在42天内组织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7.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支付:
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8.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
2)受偿的顺序为:
消费者买房的款项→施工企业人员报酬、材料款→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从竣工之日起计算
29.评标委员会可否决的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需提交备选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8)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9)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30.招标人可拒收的投标: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
3)投标文件未密封
3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两阶段招标的保证金应在第二阶段提出。
32.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组织成员按照该组织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以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3.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4.招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5.赔偿损失的形式:
法定和约定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约定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36.债权债务的转让:
1)债权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侵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的转让需经债权人的同意。
37.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履行
2)合同已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8.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现
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实现
39.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3)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40.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协助义务的。
41.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42.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可分为:
固定、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若用人单位不订立无固定,往后需每月支付2倍工资。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合同,应从用工第2个月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
3)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
(可不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
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7)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试用期需提前3日。
8)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提前通知的情形:
用人单位用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缴纳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9)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也有劳动关系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各种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扔不能胜任的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职业病病人在医疗观察期
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
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
12)离职经济补偿的标准:
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的,按3倍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为劳动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43.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担任委员会主任)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44.承揽合同:
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可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可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
45.买卖合同:
出卖人和买受人。
1)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买东西)
2)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可分为:
权利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在途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46.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不受保护。
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需书面。
47.融资租赁合同:
应是书面形式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
2)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担维修义务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
3)出租人也是买受人,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48.货运合同:
标的物是运输行为。
49.环境噪声限值:
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5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延续3年。
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
死亡事故,经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自动延续。
51.专职安全员:
1)总承包:
特级、一级、二级及以下分别不少于6、4、3人
2)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及以下分别不少于3、2人
3)劳务分包:
不少于2人
52.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53.特种作业:
垂直运输操作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
特种人员:
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起重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
54.意外伤害险:
由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支付,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55.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应于1h内向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至县。
2)住建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并同时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
3)较大以上事故报至国务院住建部,重大、特大事故应由住建部立即报告国务院。
4)一般事故报至省住建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30d内发生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火灾事故的,7d内及时补报)
6)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施工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的,可最多延长60d。
对于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施工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
对于特大事故的,30d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的,可最多延长30d。
56.工程建设标准:
1)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3)国家标准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两个部门联合发布。
4)属于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标准的有:
带有“专用”二字的。
P271。
国家强制标准的为“通用”二字。
57.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基金。
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
58.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申请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59.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以14日内进行核实,否则视同认可。
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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