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雇主责任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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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雇主责任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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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雇主责任险条款
[教学]雇主责任险条款
附件67.2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01、附加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
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保险人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02、附加临时出境工作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
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03、附加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04、附加申报工资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批单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保险人同意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
05、附加门诊医疗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向我司投保的雇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对于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所致,可依据法律规章、社会医疗、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补偿的门诊医疗费用之外的差额部分,并且不包括由于以下原因和条件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1)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的伤害、患病;
(2)被保险人雇员犯罪、拒捕、自杀;
(3)被保险人雇员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雇员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雇员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被保险人雇员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雇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雇员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雇员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雇员于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因疾病而导致的门诊医疗费用(续保除外);
(13)挂号费和诊疗费;
(14)牙科疾病;
(15)被保险人雇员因妊娠(包括宫外孕)、分娩、计划生育等引起的门诊医疗费用;
(16)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职业病、性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
期以上)及其并发症等引起的门诊医疗费用;
(17)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18)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19)住院医疗费用。
累计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人累计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______;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_____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6、附加住院医疗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向我司投保的雇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对于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所致,可依据法律规章、社会医疗、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之外的差额部分,并且不包括由于以下原因和条件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1)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的伤害、患病;
(2)被保险人雇员犯罪、拒捕、自杀;
(3)被保险人雇员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雇员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雇员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被保险人雇员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雇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雇员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雇员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雇员于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因疾病而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续保除外);
(13)挂号费和诊疗费;
(14)牙科疾病;
(15)被保险人雇员因妊娠(包括宫外孕)、分娩、计划生育等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
(16)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职业病、性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
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
期以上)及其并发症等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
(17)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18)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累计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人累计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______;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_____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7、附加自动承保新增雇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自动承保被保险人的新增雇员。
被保险人应每季度告知保险人新增雇员的人数及薪金。
被保险人应在原保单费率上按比例支付新增雇员的保险费。
其他条件同保单。
08、附加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9、附加社交和娱乐活动条款
即使保单其他部分包括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兹经双方协商同意,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障范围应扩展至因被保险人组织发起的体育、社交以及福利性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的人身伤害的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10、附加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撤消条款(被保险人立即通知撤消)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取消本保单,必须在90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并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费。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取消本保单,被保险人须按日比例支付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附加保费自动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1)被保险人应按全部应收保险费的100%在保险约定的期限内预付给保险人,全部应收保险费是指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预计在本保险期间内员工工资总额计算得出。
(2)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满时将保险期间实际的工资总额(下称实际发生额)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承担按上述实际发生额计算出的剩余比例部分的保险费。
(3)保险人有权在本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最新的关于上述实际发生额的数据记录并有权进行核实。
本保险单所载明其他条件不变。
12(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
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发生死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责任免除: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风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13(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
是否在工作期间。
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
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
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
件均不变。
责任免除: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风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附加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_,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进行急救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包括交通费和医疗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附加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或应当发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累计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_____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附加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
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乱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其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附加核子辐射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由于其所聘用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露事件造成的伤残、死亡或由于辐射使员工患有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附加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但不包括美国及其领地及加拿大),引起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是,有关在任何国家(中国以外)提出的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如果在该国有代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或居住于该国的雇员,或有公司、商号或个人持有被保险人的代理权,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21、附加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22.员工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3(住院津贴条款(工伤和职业病)
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条款上并构成保险条款之一部份,倘投保单上未载明包括本附加险条款,则本附加险条款不发生效力。
如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定义
“损害”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于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因其从事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职业性疾病。
“医生”是指于被保险人的雇员接受诊断辅导、医疗意见、处方或手术之地区内,合法注册且具备医治被保险人的雇员所罹患或感染的病症的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的雇员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医院之牌照;
(2)设立之主要目的为向受伤及病人提供留院治疗及照顾;
(3)有合法注册专业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之护理服务;
(4)任何时间均有合法注册之驻院“医生”驻诊,提供医疗服务;
(5)具有系统性诊断程序及完善之外科手术设备;
(6)非主要作为诊所、护理、休养、静养或酒、戒毒等或类似之医疗机构。
“留医日数”是指“医院”计算被保险人的雇员总住房费用时所用的住院日数。
保险责任
第一条每日住院现金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损害而须入住医院,并由医生诊治及照顾,保险人将按雇员的实际留医日数乘以每日人民币六十元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雇员,但最高赔偿天数以365日为限。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条提供住院证明
被保险人的雇员出院时应自费取得该医院之正式帐单及收据,由被保险人填妥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表格,连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住院证明文件,于出院后尽快递交保险人。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主险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仍适用于本附加险。
与此同时,以下疾病不在承保范围之列:
1(怀孕、流产或分娩;
2(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滥用/误服药物;
3(腰椎间盘突出症;
4(屈光不正;
5(美容手术及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非必要之手术引起的后果,或天生畸形;
6(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但由意外所因之者除外;
7(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8(扁桃腺、疝气、女性生殖器官之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附加险条款持续有效达120天以后接受上述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9(原发病症。
责任限额
第四条如果损害所需的医疗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可以有所补偿,或可以从其他福
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之赔偿,保险人对本次损害仅负责赔偿剩余之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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