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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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江西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xx-11-12【生效日期】
xx-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第一条第一条为增强省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省粮食安全,规范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省政府。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
各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省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第三条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省内粮食市场、应付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条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储粮安全。
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必须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省级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粮油库存实施监管。
第二章粮油库存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必须是经省粮食局按照省制定的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条件考核认定具有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
原则上一个县只能有一个承储库点。
省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仓号(油罐)一经确定,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省粮食局批准。
第六条第六条省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出库依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
承储单位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省级储备粮油,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先凭上级机关的机要电报办理出库,事后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补下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省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省制定的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省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
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省级储备粮油的监管。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建立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档案。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九条第九条省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省财政核销;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条第十条承储单位的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省级储备粮油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帐、卡和实物。
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地点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粮油轮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各承储单位根据省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按照省下达的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轮换,即轮入的粮油按照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帐。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
各设区市粮食局根据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年底按照一定的比例(粮食总量的20-30%,油脂总量的40-50%)提出下一年的轮换计划,报省粮食局。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轮换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在次年3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各设区市粮食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下达。
具体轮换由承储单位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粮食局负责每季度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原则。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以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
稻谷3年;小麦3-4年;食油2-3年)作为参考指标。
根据品质检测认定结果,对“不宜存”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形式。
(一)结合省级储备粮油的购、销进行轮换。
根据省下达的省级储备粮油购、销计划,收购新粮油、销售陈粮油,实现同品种轮换。
(二)异品种等量兑换。
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
(三)顶替轮换。
将轮出的粮油就地销售,同时将同一库点或其它库点的周转库存中同品种、同等数量的新粮油替补为省级储备粮油。
(四)架空轮换。
轮换粮油数量较大,轮入轮出同时进行有困难的,可先轮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保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不变。
架空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轮换的数量不得超过储存数量的20%。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轮换所需的资金(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由轮换企业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按第五章贷款管理中的规定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共同商定,年初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预拨部分的费用到轮换企业,轮换结束后据实清算。
发生亏损由企业自行弥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省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
每斤原粮每年补贴0.04元,每斤油每年补贴0.2元。
利息按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
轮换期间保管费用、利息照常拨付。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领导,对储存省级储备粮油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帐实相符、质量良好。
对已批准轮换的单位,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
要根据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运动同步变化。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省级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省级储备粮油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省级储备粮油贷款期限按实际储备期限确定。
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省级储备贷款除农发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借款方式。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的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油罐);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实物台帐;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储油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四)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
(五)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油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六)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的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油品质非正常下降、陈化、以及省级储备粮陈化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损失;
(三)入库粮油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省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油的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五)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省级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泄漏省级储备粮油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试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
中山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保管等经营运作、融资借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油的粮权归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应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轮换有序、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粮油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建立代储企业库,指导协调承(代)储企业收储、轮换和管理市级储备粮油,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统筹制订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年度预算,并出具专项资金拨付意见,管理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油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山市分行(下称市农发行)等有关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各镇区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给本镇区的粮油储备规模任务,支持、协助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和安全保卫工
-34第十六条承(代)储企业根据所接受的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计划,按照约定的储备模式,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
第十七条
实施静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或规范的粮油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
经市政府同意,承(代)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政府定价、自主采购和销售。
实施动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由承(代)储企业自主实施。
第十八条
静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核准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初向实施静态储备模式的承(代)储企业下达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任务。
承(代)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任务,结合库存粮食质量、仓库容量以及市场行情,制定每批次轮换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实施。
动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备案制,由承(代)储企业每月月初制定当月轮换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
为保证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必须在粮食保质期之前进行轮换。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增加市内粮油市场供给量,保持全市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实施静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确保任一时点实际库存数不少于储备总量的80%,全年12个月月末平均库存占储备总量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
实施动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确保任一时点实际库存数不少于储备总量的75%(食用植物油为100%,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全年12个月月末平均库存占储备总量的比例要达到85%以上,年末实际库存数量必须达到满库状态。
第二十条
承(代)储企业必须确保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以陈顶新,同时必须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出库粮油,依法实施质量检验,不得将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油投放口粮市场。
市级储备粮油检验鉴定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获得相应检验鉴定资质的粮食质量鉴定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年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区、承(代)储企业上一年度储备计划和轮换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五章仓储管理
-78为市级储备粮油储备总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储备费、轮换价差等。
市级储备粮油储备总费用的核定方式按照市政府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储备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年内按季划拨、年末结算的资金管理方式。
储备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
实行动态储备模式的,按每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数量计算具体费用。
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按季划拨程序为。
由承(代)储企业出具费用申请书,填写费用申请表格,然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和承储绩效考核情况加具审核意见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直接拨付资金到承(代)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年末结算依据包括。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联合对承(代)储企业储备计划和轮换任务执行完成情况的综合验收、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的抽检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各镇区因条件所限,不能落实粮油储备规模任务的,可以由镇区财政按照市政府批复确定的费用标准,上缴费用由市级统筹储备,并纳入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会统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承(代)储企业不得有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储备费、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七章储备粮油动用
第三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全市或部分镇区市场粮油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应急。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四)上级政府根据粮油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四十条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1112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计划,造成市政府粮油储备规模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造成市级储备粮油霉坏、变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
第四十九条承(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相关储备合同;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油的,视情节轻重并处以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
(四)违规销售市级储备粮油的。
(五)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油霉坏、变质的。
(六)利用市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七)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抵偿债务的。
(八)擅自更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九)其他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镇区的粮油储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中府〔xx〕7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机构和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
地方储备粮油按权属分为省级和市(州)、县(市、区)级。
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储单位是本办法的执行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负责所存地方储备粮油日常仓储管理。
承储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
第五条承储单位应制定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流程规范,并严格执行。
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出入库情况。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油入库前,要进行人员培训,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要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时,承储单位要对粮油质量进行综合扦样检验。
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
计量人员应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九条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等级的地方储备粮油要分仓(罐)入库存放。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油除按规定轮换出库外,未经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出库。
第三章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即: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总帐相符,保管总帐与分仓保管帐相符,分仓保管帐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四无”是指储粮及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要求,储油及油罐达到“无混杂、无变质、无渗漏、无事故”的要求。
(三)“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
承储单位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地方储备粮油保管,
1保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储备粮油要采用专门的保管帐记载,与其他性质粮油保管帐分设。
(四)“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库点落实。
第十四条账、卡、牌、簿的管理。
(一)地方储备粮油要做到“专账、专卡、专牌、专簿”管理。
地方储备粮油账、卡、牌、簿统一格式,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保管帐和专卡所填内容要详细、准确、真实,能够及时反映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发生变化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专卡和有关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旧帐、旧卡由承储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
(三)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仓房和油罐应在仓(罐)外醒目处设置地方储备粮油专牌,同一库区内专牌的设置方式要统一,储存其他性质粮油的仓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储备粮油专牌。
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油专仓(罐),须报粮油权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库,应配有“四簿”即检查记录簿、熏蒸登记簿、机械通风登记簿、工作日志,如实详细记载粮情检查、熏蒸通风作业及日常工作情况。
(五)储存地方储备粮仓库的帐、卡、簿必须统一悬挂和放置于仓库操作间的醒目位置。
(六)地方储备粮油实行单仓(罐)档案管理。
档案中含仓库(油罐)的基本情况、有关单据(出入库通知单、过磅单、验质报告)和有关记录(历史检测记录、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等)等。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所存地方储备粮油的粮情,认真分析粮情变化趋势,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置。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粮温(油温)、仓温和气温。
(二)仓内、仓外空气湿度和粮食水分。
(三)害虫种类、密度。
(四)粮油储存品质。
(五)粮食返潮、结露、霉变,油脂渗漏、变质,库区环境卫生、鼠害等情况。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隔离。
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不得对地方储备粮油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承储单位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要保持库区整洁卫生,仓内干净整洁,粮面平整;仓外不留粮粒、杂草、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
(二)粮食在保管、搬运、倒仓、整晒等各个环节中,防止混入尘杂、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
油罐应防止通气孔等部位混入雨水、灰尘等异物。
(三)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不断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条件,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技术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的原始记录,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地方储备粮油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
第四章仓储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的仓房和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和油罐建设标准。
应配备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设施。
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仓房和油罐必须通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
第二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建立仓储设施档案。
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应经常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仓房、油罐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
第五章安全保卫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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