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docx
- 文档编号:700142
- 上传时间:2022-10-12
- 格式:DOCX
- 页数:85
- 大小:29.03KB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docx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docx(8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
市工程监理企业与人员XX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XX违规行为描述
行为认定依据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
计分标准
企
业
企业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1
安全管理
GQJL101001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
2
2
3
3
罚款10万元
5
5
6
6
罚款10万-30万元
5
5
6
6
罚款30万元
10
10
12
12
2
安全管理
GQJL10100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
1
1
2
2
罚款10万元
2
2
3
3
罚款10万-30万元
3
3
4
4
罚款30万元
4
4
5
5
3
安全管理
GQJL10100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与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
责令改正
2
2
3
3
罚款10万元
5
5
6
6
罚款10万-30万元
5
5
6
6
罚款30万元
10
10
12
12
4
安全管理
GQJL101004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与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3
3
4
4
罚款10万元
5
5
6
6
罚款10万-30万元
5
5
6
6
罚款30万元
10
10
12
12
5
安全管理
GQJL101005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停止执业资格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
20
12
6
安全管理
GQJL101006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2
2
3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4
4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4
4
5
5
7
安全管理
GQJL101007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2
2
3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4
4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4
4
5
5
8
安全管理
GQJL101008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XX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2
2
3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4
4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4
4
5
5
9
安全管理
GQJL101009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2
2
3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4
4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4
4
5
5
10
安全管理
GQJL101010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1
3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5
11
安全管理
GQJL101011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未与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责令改正
1
1
3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5
12
安全管理
GQJL201001
未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质证书情况、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
(一)项第5、6子项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
(一)项第5、6子项
责令改正
3
3
5
5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5
5
10
10
13
安全管理
GQJL201002
未按工程项目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
(一)项第1子项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
(一)项第1子项
责令改正
1
1
3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5
14
安全管理
GQJL201003
未对施工现场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进行审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
(一)项第3子项第
(1)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
(一)项第3子项第
(1)目
责令改正
1
1
3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5
15
安全管理
GQJL201004
未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审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
(一)项第3子项第(3)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
(二)项第3子项第(3)目
责令改正
1
1
3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5
16
安全管理
GQJL201005
未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
(一)项第3子项第
(2)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
(一)项第3子项第
(2)目
责令改正
1
1
3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5
17
安全管理
GQJL201006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七十六条
责令整改
1
1
3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5
18
安全管理
GQJL201007
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一条
责令整改
1
1
3
3
19
安全管理
GQJL201008
未对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智能监控系统和第三方监控量测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六)项
《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六)项
责令整改
1
1
3
3
20
安全管理
GQJL201009
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管线防护措施,未进行重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建施〔2006〕256号)第九条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建施〔2006〕256号)第九条
责令整改
1
1
3
3
21
安全管理
GQJL201010
未审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情况
《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669号)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6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 工程 监理 企业 人员 违法 违规行为 记分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