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池罐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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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池罐区管理办法》
《事故池、罐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增加水的重复利用率,有效遏制各类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的及职责要求
第二条强化事故池、灌区的管理要求,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事故池等环保设施的作用,实现清污分流,杜绝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设施涵盖公司各生产工序产成品及原辅材料储罐、围堰、雨水阀、排水闸板及配套管道、阀门、泵及仪器仪表。
第四条职责要求
1、各生产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储罐,事故槽、事故池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2、生产与设备部总调度室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各事故水池的使用协调安排,负责安排事故状态下和前期雨水的处理,确保正常情况下处于空池状态;
3、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情况要及时向各单位提出处理要求,监督完成整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考核,同时建立检查、考核台账;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在每周一公司例会上进行通报,并责令相关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三章
各事故水池、事故槽管理要求
第五条正常情况下,各单位事故水池最高液位不得大于20%,各事故槽液位为零;
1第六条事故状态下收集的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及前期雨水应在3天内全部处理复用,若在3天内未完成处理复用,各单位应立即提报情况说明及拟采取的后期措施,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安全环保部备案,若一周内仍未清空应向总经理提出专项报告;
第七条事故状态下收集的消防水、生产废水和物料水及前期雨水,由生产与设备部总调度室总体协调安排处理和复用;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各罐区管理要求
第九条
各危险化学品储槽最高液位不得大于80%;第十条
围堰完好有效且无杂物堆放或存积;
第十一条非雨水收集情况下,排水阀要求处于关闭状态;第十二条
严禁各产品和原辅材料储槽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各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雨水收集和排放闸阀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一焦系统事故状态及初期雨水收集控制方法
1、正常情况下或事故状态下一焦系统第
一、第二道雨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
2、非降雨情况下,各灌区排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
3、雨水情况下,各灌区排水闸阀打开,一焦系统雨水管线至焦化一厂生化站事故水池闸板保持开闭状态。
下雨初期,打开第一道雨水管线闸板至洗煤事故水池闸板,初期雨水流至焦化一厂生化站事故水池和洗煤事故水池。
4、降雨10-30分钟后,打开原雨水管线第二道闸板,关闭原雨水管线至焦化一厂生化站事故水池和洗煤事故水池闸板。
第十五条
甲醇系统事故状态及初期雨水收集制控方法
1、正常情况下或事故状态下甲醇一期雨水排水闸板(204配电室东南角闸板)、甲醇二期转化区域西侧雨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
2、正常情况下,甲醇二期转化区域西侧污水闸阀、转化区域马路南污水阀处于开闭状态,使污水(主要是甲醇装置冷凝液)排入焦化一厂生化处理站;
3、非降雨情况下,灌区排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
4、雨水情况下,一期、二期将灌区闸阀打开,二期将转化区域西侧污水闸阀关闭,使灌区初期雨水及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到事故池。
降雨10-30分钟后,一期打开雨水排水闸板(204配电室东南角闸板),二期打开转化区域西侧雨水、污水闸阀,关闭二期事故处池闸阀和转化区域马路南污水闸阀;
5、事故状态下,检查雨水排放闸阀处于关闭状态,事故池闸阀处于开闭状态,使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全部收集到配套事故池
第十六条二焦系统事故状态及初期雨水收集控制方法
1、正常情况下或事故状态下,雨水缓冲池溢流闸阀处于关闭状态,雨水缓冲池与事故池闸阀处于开闭状态;
2、非降雨情况下,化产区域、灌区排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
3、雨水情况下,将化产区域、灌区排水闸阀打开,将化产区域及灌区初期雨水全部收集到事故池。
降雨10-30分钟后,打开缓冲池溢流阀、关闭缓冲池与事故池闸阀,使雨水外排;
4、事故状态下,将缓冲池溢流闸阀关闭,同时将缓冲池与事故池闸阀打开,使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全部收集到事故池。
第十七条初期雨水收集和排放闸阀日常操作由焦化一厂、焦化二厂、甲醇厂具体执行,总调度室协调管控。
第六章
巡回检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本区域事故水池、事故槽、危险化学品罐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查:
1、岗位人员每小时进行一次巡查检查,厂部分管领导及生产与设备部专业工程师每月巡检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车间领导、厂部领导及公司总调度室;
2、安全环保部管理人员每周进行检查一次,非正常情况下每天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3、巡回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储罐、事故槽、事故池液位情况,各储罐现场液位计是否完好;
(2)围堰是否有裂缝现象,或孔洞,围堰内输水渠是否有堵塞现象;(3)雨水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阀门是否完好有效;
(4)厂区内排水口闸板非下雨时期或事故状态下是否关闭,有无泄漏情况;(5)在未接到总调度室安排和通知的情况下,循环排污水、发电厂浓盐水、锅炉定排水是否进入焦化一厂事故池。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岗位人员不按时巡检,每少一次处罚50元,班长连带处罚30元,车间主任(正、副)连带处罚20元,厂部分管领导及专业工程师每少一次巡检处罚100元;
第二十条岗位巡检记录不真实、不清晰、不整洁,处罚岗位当班人员2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现异常、故障情况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处罚当班人员200元,连带班长100元,车间主任(正、副)各50元;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又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处罚500元,连带班长300元,车间主任(正、副)200元;造成事故者,按照《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事故水池、事故槽超出规定液位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上报者,发现一次处罚车间主任200元,厂部负责人100元,生产与设备部部长50元;
第二十三条事故状态下收集的各种废水及前期雨水在3天内完成处理并复用,超出1天且未采取积极有效者处罚车间主任200元,厂部负责人100元,生产与设备部部长50元;未落实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汇报要求者加倍处罚;
第二十四条安全环保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缺失一次检查处罚50元,非正常情况下,缺失一次检查处罚300元;
第二十五条
围堰有缺失、围堰内有杂物、存积、非雨水情况下,灌区排水阀打开、原辅材料储槽用作他用,发现一次处罚当班岗位人员100元,厂部分管领导200元;
3第二十六条各相关责任人因履职不力,未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要求或由此造成事故者,依据《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罐区重大事故xx年,“7•16”大连新港火灾事故
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23日在通报大连中石油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经初步分析的原因时说,在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负责作业的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了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
通报在介绍事故简要经过时说,事发时,新加坡太平洋石油公司所属30万吨“宇宙宝石”油轮在向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卸送最终属于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油;中油燃料公司委托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加入原油脱硫剂作业,辉盛达公司安排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上进行现场作业。
所添加的原油脱硫剂由辉盛达公司生产。
7月15日15时30分许,“宇宙宝石”油轮开始向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卸油,卸油作业在两条输油管道同时进行。
当天20时许,祥诚公司和辉盛达公司作业人员开始通过原油罐区内一条输油管道(内径0.9米)上的排空阀,向输油管道中注入脱硫剂。
7月16日13时许,油轮暂停卸油作业,但注入脱硫剂的作业没有停止。
18时许,在注入了88立方米脱硫剂后,现场作业人员加水对脱硫剂管路和泵进行冲洗。
18时8分许,靠近脱硫剂注入部位的输油管道突然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部分输油管道、附近储罐阀门、输油泵房和电力系统损坏和大量原油泄漏。
事故导致储罐阀门无法及时关闭,火灾不断扩大。
原油顺地下管沟流淌,形成地面流淌火。
事故造成103号罐和周边泵房及港区主要输油管道严重损坏,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
安监部门和公安部的通报指出,经初步分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在“宇宙宝石”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辉盛达公司和祥诚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
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分析中。
两部门表示,这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大火持续燃烧15个小时,事故现场设备管道损毁严重,周边海域受到污染,社会影响重大,教训极为深刻。
通报指出,事故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是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二是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三是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指挥协调不力,管理混乱,信息不畅,有关部门接到暂停卸油作业的信息后,没有及时通知停止加剂作业,事故单位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疏于管理,现场监护不力;四是事故造成电力系统损坏,应急和消防设施失效,罐区阀门无法关闭。
另外,港区内原油等危险化学品大型储罐集中布置,也是造成事故险象环生的重要因素。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安监总局和公安部要求各地严格港口接卸油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接卸油过程安全;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重特大事故的应对与处置能力。
年,“8•29”大连石化柴油罐起火事故
8月29日上午8时10分左右,储运车间八七罐区工段长吴胜接到生产运行处调度徐锋通知,将柴油馏出油从877罐切换到875罐收油。
当时,877罐液位6612米,温度40℃;875罐液位0969米,温度376℃。
8时30分左右,吴胜指令操作员刘长青和多玮进行转油操作。
9时50分左右,内操多玮通过dcs将馏出油从877罐转875罐收,整个切换过程为自动操作。
此时,当班班长周铁在现场检查电动阀门状态是否正常。
在确认875罐调合一线阀门打开正常,并与多玮确认875罐液位上升正常后,准备确认877罐调合一线阀门是否已经关闭。
9时56分44秒左右,当班长周铁行至875罐至877罐走梯位置时,听到875罐“嘭”的一声,出现闪爆,随即着火。
现场操作人员立即报警,并进行转油、关阀等应急处理。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下达调度指令,紧急切断了相关管线物料,对关联的上下游装置进行了循环处理。
及时启动了三级防控系统,防止污染物入海。
并在第一时间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和大连市委值班室报送了事故情况,在着火和灭火后两次向新闻媒体发布了新闻通稿。
公司消防支队和大连市消防局共出动69台消防车辆,对着火点周边的储罐、管排进行喷淋冷却、隔离、降温处理。
13时06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
xx年,“6•2”大连石化油罐爆炸事故
发生事故的939#罐施工作业的计划单(工单号xx123129)内容为更换锈蚀严重的罐顶侧壁仪表维护小平台板。
xx年6月1日(星期六),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设备主任邓雪峰安排设备员李明辉下达939#罐仪表维护小平台板更换、消防水线加导淋作业票。
李明辉和林沅公司施工人员到现场确认后,为其办理了939#罐施工作业票。
9时左右,监护人三苯罐区外操工邵国庆到939#罐顶时,闻到罐顶气味较大,将罐区工艺员韩军叫到罐顶进行确认,韩军确认罐顶气味较大,并发现罐顶呼吸阀没有加盲板,即告知林沅公司现场施工人员不加盲板不得动火作业。
因林沅公司未及时清理5月31日在该车间作业现场遗留的杂物,安全员王大庆告知该公司施工人员停止其在小罐区的所有动火作业,故当日办理的939#罐更换维修仪表小平台板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第0010374号)未下发。
当天未进行939#罐维修仪表小平台板更换作业。
6月2日第一联合车间早调度会后,王大庆将6月1日未下发的939#罐动火票(第0010374号)动火作业有效期改为6月2日,并安排三苯罐区外操工慈军对939#罐进行现场动火作业监护。
慈军到达小罐区现场时,林沅公司的领班张洪伟、电气焊工陶崇海、姚忠利及力工石成泉(负责现场卫生清扫和监护)已在现场。
9时30分左右,慈军与王大庆一起登上939#罐顶,王大庆闻到很重的油气味,但无法确定泄漏源,慈军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对观察孔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了检测,王大庆检查检尺口,并将卡扣卡好后用防火布盖上,确认呼吸阀盲板已加上。
因泡沫发生器附近油气味道大,随即要求施工单位将泡沫发生器用黄泥堵上、将仪表小平台护栏用防火布围上。
王大庆将动火票交给慈军,随后离开939#罐施工现场。
10时30分左右,慈军将动火票交给林沅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施工人员使用气焊等工具对腐蚀的仪表小平台板进行拆除。
13时40分,林沅公司4名作业人员开始939#罐作业,1人在罐下清扫地面,1人在维修仪表小平台铺设新花纹板,2人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
14时27分53秒(工厂监控视频显示时间),939#罐突然发生爆炸着火,罐体破裂,着火物料在防火堤中漫延(各罐之间无隔堤),小罐区防火堤内形成池火。
14时28分01秒、14时28分29秒、14时30分43秒,937#罐、936#罐、935#罐相继爆炸着火。
(一)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在承揽939#储罐仪表维护平台更换项目后,非法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没有对现场作业实施安全管控。
2.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非法承接项目;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动火;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3.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检维修管理、动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视不够,对大连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动火、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
5.大连市安监局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大连石化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xx年,“6•9”扬子石化炼油厂油罐爆炸事故
昨天,据南京市公安消防局介绍,南京扬子石化炼油厂硫回收装置2号酸性水罐着火事故,在事发现场有一组8个立体罐体,目前有3个罐体坍塌起火,周围50米外有多个罐体,内部是生产硫磺的酸性水。
经扬子消防队消防官兵奋力扑救,火势已于下午4点20分被扑灭。
据扬子石化公司称,此次事故是该公司炼油厂硫回收装置02号酸水罐着火,引燃旁边2个酸性水罐所致。
xx年,“4•6”福建古雷罐区火灾爆炸事故
xx年4月6日18时56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装置在停产检修后开车时,二甲苯装置加热炉区域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导致二甲苯装置西侧约67.5米外的607号、608号重石脑油储罐和60
9、610号轻重整液储罐爆裂燃烧。
4月7日16时40分,60
8、610号储罐明火全部被扑灭;之后,610号储罐于4月7日19时45分和4月8日2时9分两次复燃,均被扑灭;607储罐于4月8日2时9分复燃,4月8日20时45分被扑灭;609号储罐于4月8日11时5分起火燃烧,4月9日2时57分被扑灭。
在二甲苯装置开工引料操作过程中出现压力和流量波动,引发液击,存在焊接质量问题的管道焊口作为最薄弱处断裂。
管线开裂泄漏出的物料扩散后被鼓风机吸入风道,经空气预热器后进入炉膛,被炉膛内高温引爆,此爆炸力量以及空间中泄漏物料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力量撞裂储罐,爆炸火焰引燃罐内物料,造成爆炸着火事故。
即:
有焊接缺陷的管线41-8"-pl-03040-a53f-h受开工引料操作波动引起的液击冲击,21号焊口断裂,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xx年,“4•22”靖江危化品仓储罐区火灾事故
江苏靖江“4•22”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企业组织承包商在交换泵房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易燃物,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焊接明火引燃现场地沟内的油品,火势迅速蔓延,烧塌交换泵房上部管廊,泵房南侧的2401号储罐和有少量残留汽油的2402号储罐内油品沿损毁管道外泄,导致火灾扩大。
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严重不到位、特殊作业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缺失、应急处置不当等突出问题。
第三篇: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池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我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的票据集合管理服务。
集团公司为统一管理和集约化使用商业票据,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存放于我行,实现集团内票据信息的统一管理,或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质押于我行,形成集团共享的担保额度,用于总部或成员单位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
第三条
加入票据池管理和使用的票据必须是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票据池业务纳入现金管理服务范围。
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票据池服务时,应取得其现金管理业务主办行资格。
第二章票据池的构成
第五条
票据池内票据分为入池代保管票据和入池质押票据。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入池质押的票据应该为风险程度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不能是以本票据池为担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均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票据托收及新开等业务。
集团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的结算账户为票据池主账户。
一个票据池只能开立一个主账户。
第七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须在我行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
集团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可选择单一模式或多重模式。
单一模式是指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代表集团公司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
多重模式是指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分别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
票据池担保额度是票据池质押额度与票据池保证金的总和。
票据池质押额度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质押于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价值乘以质押率所得的额度。
银行承兑汇票的价值由押品评估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评估认定。
质押率由信贷审批人员按照我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审慎确定。
票据池保证金是集团公司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
集团公司以票据池为担保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成功时,扣减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新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恢复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当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不足以担保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时,集团公司应追加入池质押票据或保证金。
第九条
集团总部应核定各成员单位对票据池担保额度的使用限额。
限额控制分为余额和累计额两种方式。
余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在核定可用额度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当该票据到期兑付后自动恢复占用的额度。
累计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年度内累计使用票据池担保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累计额度。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牵头制定票据池业务管理制度、研究产品创新,制定票据池业务营销策略,组织指导业务营销推广和服务方案设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业务一部等市场部门负责票据池业务营销推广及需求反馈。
第十二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票据池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总行授信业务管理部负责票据池押品价值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票据池业务主机参数管理,指导分行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协助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开展票据池业务电子银行渠道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职责分工比照总行执行。
第十七条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所在的分行为承办行,负责票据池业务的营销管理、业务洽谈以及票据池协议的管理维护、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票据池业务的成员单位其账户所在分行为协办行,负责协助承办行做好营销服务、票据池协议维护等工作以及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
第四章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业务开办条件
(一)申请使用票据入池代保管业务的客户条件
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二)申请使用票据入池质押及新开业务的客户条件
1、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2、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满足我行商业汇票质押及承兑业务开办条件。
3、业务开办后,集团客户承诺以我行作为其票据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或竞争类客户按管理权限报送上级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各行为集团公司客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与集团总部签订《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附件四)。
(一)跨一级(直属)分行区域的票据池业务协议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与客户签署。
一级(直属)分行区域内的票据池业务协议按管辖范围由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与客户签署,同时报上一级管辖行备案。
(二)《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的标准参考文本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协议签署权限,由相应行级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查。
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票据池业务的定义、种类及相关概念;
2、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条件及流程;
3、集团客户总部(或主办成员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票据及担保业务关系;
4、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票据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5、票据入池、票据出池、票据新开、票据托收等业务处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7、票据池业务的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
8、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冻结、扣划等应急处理及相关风险防范;
9、票据池协议的有效期限及暂停、终止等事项;
10、其他约定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或撤销)票据池业务,应向我行出具《授权承诺函》(附件四)。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票据入池质押业务的,集团总部及该成员单位还应出具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为票据池业务提供担保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集团总部应向承办行提交《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承办行和协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和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中完成票据池协议的相关操作和审批,并将生效日期、到期日期严格控制在《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有效期内。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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