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docx
- 文档编号:6998736
- 上传时间:2023-01-15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6.38KB
合同文本.docx
《合同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文本.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文本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承包范围:
商品房园林绿化工程。
1.3.1工程范围
1)场地平整及土方回填
园林施工单位对05-1#楼、05-2#楼、05-3#楼、05-5#楼、05-6#楼、05-7#楼、05-8#楼楼范围内园林绿化现场进行验收,对现场场地进行平整。
园林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各市政管井的升降井和井内垃圾的清理。
土方交接面标高为正负零下300mm。
2)绿化种植工程
包含花卉、草坪、灌木、乔木的种植,养护期为两年。
成活率在养护期完成后,需达到95%以上,养护期自业主办理入住之日起计算。
3)庭院工程
包含铺装工程:
园路、楼座出入口、景观地面等所有硬质路面铺装工程(含园路道牙)。
以及构筑物小品等。
4)围墙工程
包括景墙工程、铁艺围墙工程、实体围墙围墙工程;包括入口大门及壁灯;
5)给水工程
包括给水灌溉管线、喷洒装置、含阀门井、浇花井等(含快速取水阀);排水包含小区道路范围外的雨水管线接入市政雨水管井。
6)雨水工程
排水包含小区道路范围外的雨水管线接入市政雨水管井。
7)电气工程
包含图纸范围内配电箱、电线、埋管及路灯的供货及安装,规格标准要求按施工图纸要求,含庭院灯、草坪灯、平台灯、壁灯、投射灯、地埋灯。
具体规格、样式见图纸,灯具安装前,相关样式需报设计及招标人项目部认可后,方可进场安装;
8)其它景观工程
包括:
木平台工程、入口水景工程、折纸水景工程、景观廊架工程、多米诺骨牌、座凳及种植箱。
具体规格、样式见图纸,安装前,相关样式需报设计及招标人项目部认可后,方可进场安装;
9)招标不含:
成品公示栏、成品果皮箱、项目LOGO、停车管理系统、沥青道路及其道牙、地下车库出入口顶棚不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
1.3.2现场要求
1)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已完所有市政工程管井及管线的成品保护,不得破坏,如有破坏无偿进行恢复。
施工单位负责所有管井的升降井及井内垃圾的清理。
2)材料设备供应:
材料设备须按照材料封样图纸照片封样选材,质量、品牌、规格、型号、购须由招标人同意后才可使用,如乙方选材不能满足设计封样标准和设计要求,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3)工程所选用的材料、设备均要求具备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
对要求市场准入的材料、设备,要求具有北京市当年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市场准入许可证明。
设备、材料进场时应先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但质量、品牌、规格、型号、购前须征得招标人同意方可采购使用。
4)施工暂设及工人宿舍,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招标人现场不提供场地及房屋。
5)投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负责与周边的城管、建委、规划、市政管委等部门协调、沟通。
6)树木保修期、养护期为两年,由物业入住后算起。
在保修期内树木死亡,园林单位应及时重新栽种,保修期、养护期由重新栽种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7)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的水电费全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在另行计取费用。
8)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变更设计图纸及洽商,园林单位不应以材料进场等任何原因向招标人收取补偿费用。
园林单位应及时按照招标人变更及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9)中标单位进场前,需向总包单位缴纳3万元管理押金,如施工期间未发生违反现场管理的情况,施工验收后退还押金。
10)工期要求:
进场时间:
2016年10月15日前;工程竣工时间:
2017年6月15日前。
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手续办理要求:
1.4.1乙方必须按照北京市建委、北京市招标办和北京市、区园林局等相关要求,进行中标范围内园林工程的外部招投标手续(包含小区内园林和商业铺装),并承担所有费用,办理完外部招投标手续后,向甲方提供全套招标手续资料。
1.4.2乙方负责工程最终通过北京市建委和园林局的验收,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若建委和园林局验收时提出罚款或进行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乙方必须按招标人要求时间完成将该项目代征绿地移交北京市房山区园林局。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合同工期:
本工程计划于2016年10月15日开工,至2017年6月15日竣工,共243个日历天。
在履约过程中,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书面指令为准确定,进而确定竣工日期,乙方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2.3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工
程总价的1%计算,按天累计。
2.4如遇不可抗力影响,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并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
2.5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
切可能保证工期。
2.6除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以外,均不得延长工期和要求增加费用,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质量
3.1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3.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3.3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甲方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3.4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延长期内(不超过30天)无偿修补缺陷或者返工、改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为止,但不得影响主体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
如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甲方合同价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超过延长期则每超过一天支付合同价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给甲方,此外须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四条环境安全约定
4.1乙方应识别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2乙方严格执行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安全和标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4.3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标准,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全由乙方全额承担。
4.4乙方应编制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临时用水施工方案,模板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5乙方必须根据施工规范搭设和配置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劳防用品,应在合格的供应商中采购上述物资,且必须加强进场验收和搭设后的使用前验收。
4.6乙方应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乙方的专业分包施工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和专项安全交底。
4.7乙方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双证(建委、安监局)协助甲方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班组上岗记录工作。
4.8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排除事故或抢救人员提供帮助。
第五条工程价款
5.1本工程价款定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
5.2本工程价款调整方式为:
固定总价合同。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
(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按中标清单综合单价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如上报的调整预(结)算书综合单价与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一致,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5.3上述计价方式中包括税金。
5.4材料设备价格不随专业公司或市场价格调整而调整。
5.5本工程结算由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编制完毕,并递交甲方进行结算审核,经甲方确认审核无误后形成正式的工程结算书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图纸及工程资料
6.1甲方应在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地质水文资料和地
下管线图等工程资料1套,并进行设计交底。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由乙方自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2甲方负责提供归档资料样本及归档资料编制要求。
6.3乙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4套,竣工原图由乙方提供。
编制要求按北京市建委、市档案局,市政局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市政工程施工合同标段竣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费用由乙方自理。
6.4乙方竣工资料的编制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材料供应
7.1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品种和单价有:
无。
7.2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如甲方发现进场材料不合格,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处罚。
第八条工程款的支付
8.1工程款支付方式:
月度工程进度款隔月支付。
乙方每月25日将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上报甲方审核,核定后的工作量作为付款依据。
8.2月度实际付款计算公式为:
甲方审核工作量×(1-下浮率20%)-甲方其他代付款和各类违约金。
8.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后预留工程保修金5%,待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甲方与乙方结清保修金。
在保修期内若甲方通知乙方的保修内容不能得到及时响应,则甲方有权使用工程保修金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如工程保修金尚不足于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乙方承诺不足部分继续由乙方承担。
8.4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情况已作充分了解。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工程款的支付,并自愿承担资金风险。
当甲方工程款暂不到位时,乙方不得因此延误工期;同时,乙方承诺不向甲方追究责任和提起诉讼。
第九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9.1甲方任命同志为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
9.2甲方代表行使甲方的全部权力和承担甲方的全部职责;乙方应接受其指令,凡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在本工程施工中,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发出的工程指令,均应视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9.3甲方代表发出指令,以《工程联系单》形式送达乙方,乙方应予以执行。
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作出执行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
9.4甲方代表有权对不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乙方管理人员提出更换要求,但应出示书面通知,且具备合理理由。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替换人员要到岗就位。
9.5甲方代表可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9.6甲方代表应在乙方队伍进场时对进场人员进行总交底,交底的内容为:
a)本工程的质量目标、环境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其他创建目标;
b)涉及到甲方的现场施工的相关管理制度(如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等);
c)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d)本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以及控制要求。
9.7甲方代表应在乙方队伍进场前,组织对乙方队伍人员资质、机械设备、周转设备和计量设备进行验证、验收,并做好相应台帐。
9.8甲方代表应负责施工现场内各分包作业单位之间的工程协调,便于乙方的正常施工。
9.9甲方代表应指导、督促乙方按甲方对现场管理的各项标准组织施工,全面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指导、督促乙方执行甲方制定的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程序文件以及甲方规定的工程项目主要资料归档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要求、现场安全文明标化管理要求等管理标准。
第十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10.1乙方任命同志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代表);另委派同志协助管理现场施工、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施工安全、施工技术及预结算等工作。
10.2上述乙方代表行使乙方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凡乙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在工程施工中,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发出的书面资料,均视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10.3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工作
11.1在开工前甲方提供乙方经监理复核后的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11.2甲方负责提供水源、电源,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交付乙方。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11.3甲方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进行各类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做好会议记录。
11.4开工(施工)前甲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11.5及时传达上级单位有关指令、要求。
11.6甲方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及提出具体的节点进度要求。
11.7办理乙方提出合理的工程签证。
11.8当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不能满足甲方已明确要
求,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无力按质量、安全、文明等标准返修或改进者,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停止施工直至退场,并由甲方另行组织队伍进行施工。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工作
12.1乙方办理临时土地占用手续,清理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等工作,使施工场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施工中继续承担以上事项处理的责任。
12.2乙方负责办理施工所需水电源、电讯线路的申请。
水电源由甲方提供,安装计量表头后供乙方使用,并将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施工现场,水电费由乙方负担并已含在本合同价中。
现场水电管线布置须符合甲方施工部署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费用由乙方自理。
12.3乙方按甲方施工大纲的要求,开通施工现场便道与城乡公共道路,保证下水管道通道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确保施工期间的畅通,并承担相应费用。
12.4乙方按甲方施工大纲要求,组建施工所必须的生产基地和办公基地,并符合北京市政局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
12.5乙方负责承担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保护费用,如发生损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2.6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
12.7乙方应在开工前7天内,提交4份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对擅自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全由乙方全额承担。
但甲方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免除乙方承担施工的责任。
乙方并应在分阶段工程施工前14天按甲方平衡后的要求向甲方申报分阶段施工进度计划,以后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下月度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及劳动力计划。
每周四向甲方提供下周的施工计划,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当月完成实物量的验工月报。
12.8乙方施工人员进场之前,必须先向甲方指派的现场专管人员递交本施工队伍资质“三证”复印件及安排进场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上岗资格证、特殊工种(电工、机操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吊车司机、吊车指挥等)操作证等复印件,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健康证及队伍进场开工报告等手续。
12.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变动生产人员,必须事先得到甲方专管人员的同意,并补交变动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12.10乙方用工必须遵守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乙方的现场操作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及55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
12.12乙方应按时交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如甲方代乙方交纳该费用的,乙方同意该费用在甲方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2.13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要料计划及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和要求可按合同第七条执行,或由双方另行签订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协议书明确。
12.14在施工中,如乙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向甲方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1天内将详细情况报告甲方,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及相关费用。
12.15乙方须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音和环保等管理的规定,并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因乙方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12.16乙方应做好对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等的防火、防盗、保护工作。
12.17乙方应按规定对水准点引测、轴线标高、预留洞、预埋件位置、沉降点观测、皮数杆设置等进行技术复核。
12.18乙方应遵守标化工地、文明施工规定(北京市市政局标准化规定),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标准安排好施工现场的机械、材料堆放、设施布置,使施工现场达到市建委及市政局规定的文明施工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按要求对施工范围进行清理、退场。
12.19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对其他交叉施工的市政管线进行破坏,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其他工程成品损坏的,须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甲方10000元违约金。
在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须负责已完工程的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乙方负责予以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12.20施工现场,乙方必须按要求配置在数量及规格上满足工程需要的检测仪器及试验设备,并设置标准试验室及养护室,各类检测仪器及试验设备进场前向甲方报验,并将进场报审表交付甲方和监理审核。
12.21乙方应按规定制作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正确养护,按时送试,对需送试验的过程产品(如钢筋焊接件等)应及时送试。
12.22乙方进场的各种机械设备、周转设备材料、脚手架设施、工地用各类表箱必须要满足政府有关法规或规定的要求,还须要满足甲方和监理的管理要求。
并在进场前须向甲方报验,将机械设备、周转设备材料、脚手架设施、工地用各类表箱的进场报审表和验收合格证交付甲方和监理审核。
对不满足上述报审报验的机械、设备、物资和设施,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更换直至清退指令,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上述指令,整改、更换、清退费用由乙方承担。
设备标志必须是甲方全称。
12.23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4工程保险由乙方统一办理。
12.25交通设施配合要按交通管理的要求布置各类交通警示标志,保持道路畅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6乙方有责任根据交底的施工图纸和文件,及时发现并提出施工图和文件的遗漏或不一致之处,否则乙方应对上述原因引起的任何返工自行负责。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支出,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12.27由于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违反监理、甲方的各项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为甲方的实际损失的120%的费用。
12.28乙方的要求、请求或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盖章及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待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后生效。
12.29乙方人员,凡监理或甲方按下述规定提出,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则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①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②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③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④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⑤与乙方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⑥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2.30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并承担一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12.31乙方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清退出场,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
12.32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以120%额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仍由乙方负责。
12.33乙方对施工现场应配备足量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落实消防责任制,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13.1甲方有权发出指示要求作出设计变更或修改,乙方不能擅自作设计变更或修改。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或修改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及保修
14.1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评定按《北京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京市颁发的相关质量评定标准、市政工程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14.2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验收要求,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组织验收。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质量评定表等内容、以及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整改重新验收,如限定时间内工程仍达不到合格的,乙方须支付甲方工程延误的损失1万元,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3严格执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即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有关人员、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4.4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合同工程内容,并经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
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各方组织的验收,经整改后评定仍未通过的延误,均视为工期延误。
乙方必须在竣工之日起15日内取得市政部门(自来水集团\市政部门)的验收手续,雨污水工程应完成通水证的办理,竣工后15日内上交甲方。
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承担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14.5保修期限:
保修期为自本工程竣工之后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备案及甲方验收备案之日起2年。
14.6在保修期限内,乙方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维修。
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书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完毕,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保修期限内非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修理由责任方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
乙方须对参与本工程的所有职工进行综合保险,乙方统一办理综合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有关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费用均在综合保险中支付,乙方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停建和缓建
工程停建和缓建约定按甲方对工程停建和缓建的解释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同时,进一步明确因工程停建和缓建造成的损失,除甲方明确承担的部分外,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7.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自工程竣工交付甲方使用、结算完毕、甲方支付完毕(不包括保修金)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7.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①乙方擅自将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进行分包。
②工期延误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