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划区绘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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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划区绘图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划区绘图
与单位清查组数据审核验收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第四次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工作,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组织实施方案》《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分专业数据审核验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省级数据审核验收组织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普查、真实普查,不得弄虚作假;坚持科学普查、高效普查,充分发挥各级普查机构划区绘图与单位清查组(以下简称“清查组”)人员的职责作用;坚持改错有据、全程留痕,确保普查单位基本情况数据真实准确。
(一)确保质量。
加强数据采集期的业务指导、实时监控和即报即审,强化数据上报后的逐级审核把关,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单位基本情况数据真实可靠。
(二)科学规范。
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要求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综合运用多种审核方法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普查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依法依规以可追溯、可查核的方式予以补充、改正。
(三)全面审核。
各级普查机构清查组负责协调有关专业组对普查单位填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进行逐一审核,不留死角,对强制性审核、核实性审核和提示性审核结果进行全面核实,不留空白。
(四)各负其责。
省经普办清查组负责全省普查单位基本情况表(601、601-1、611和611-1表,下同)的全面审核;各级经普办清查组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普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全面审核,切实把好质量关,协调本级各相关专业组完成相关指标的审核;市级清查组接到省级反馈查询后,应协调有关专业组,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核实,补充、改正。
二、组织方式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普办”)的统一领导下,清查组牵头组织普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数据审核验收工作,工业处、投资处、贸易外经处、社会和科技处处、省地调局一产处、省地调局三产处至少选派一人负责相关专业指标的审核工作。
建立分散审核和集中审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省经普办清查组利用钉钉软件组织建立工作群,及时发现问题、讨论问题、交流心得、发布任务、督导进度、通报情况;各专业组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审核工作,跨专业问题提交省经普办普查数据审核联系人例会或专题会研究解决;根据工作进度,省经普办将适时组织各市相关人员开展全省普查数据联审,必要时组织召开各市清查组组长视频会,期间如遇较为重大的新情况可组织队伍赴相关地区检查核实,确保普查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市以下各级普查机构清查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普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审核验收工作。
三、审核内容
普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全面审核;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排重审核;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关联关系审核;查疑补漏审核;协调有关专业完成普查基本情况表有关指标的审核,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数量指标的一致性审核;牵头组织各专业组共同完成行业类别和经济活动代码的审核。
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全面审核中,具体负责的表式和指标包括: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以下简称“601表”)除主要业务活动和行业代码(103栏)、经济活动代码、以及有关专业性指标(C01、C02、X01、ES1、E02、E03、S02、S03栏)外的其他指标;
《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以下简称“611表”)除主要业务活动和行业代码(103栏)、经济活动代码、有关专业性指标(ES1、E02、E03、S02、S03栏)、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指标(195、196、197、198栏)外的其他指标;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以下简称“601-1、611-1表”)除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和行业代码、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经营性单位收入、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外的其他指标;
四、基本方法
(一)基层数据审核改错方法
1.排重审核
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参考所在地区划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按照建筑企业法人注册地统计,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实际经营地进行统计的原则,对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排重审核。
(1)核实更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信息错误的普查数据。
其中,一套表调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详细名称核实有误的,暂不处理,由本级名录专业在年度(月度)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工作中进行变更申请。
(2)对于一套表单位与非一套表单位重复的情况,经核实确认为同一单位的,保留一套表单位普查数据,剔除非一套表单位普查数据;确认为多个经营地的,一套表单位作为法人单位统计,其他经营地根据《普查单位划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否则不单独统计。
(3)对于有多个经营地的非一套表单位,法人经营总部(实体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法人单位统计,其他经营地根据《普查单位划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否则不单独统计。
(4)经核实确认为不同单位,且根据市场监管、编制、民政等部门网站核实,或根据证照核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详细名称无误的,可以保留重码重名情况不处理。
2.单位界定审核
根据《普查单位划分规定》,通过单位详细名称,参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底册资料来源等信息,对单位的单位类型、是否视同法人进行审核。
(1)剔除或更正单位认定错误的普查数据,包括非普查对象、法人单位错认为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错认为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错认为单位、单位错认为个体户等情况。
(2)查看视同法人单位清单,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普查单位划分规定》的情况。
3.关联审核
通过法人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信息、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信息等,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关联审核。
(1)根据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信息,与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进行比对,补充遗漏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2)根据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信息,与法人单位普查表进行比对,补充遗漏的法人单位普查表或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信息。
(3)核实更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区划代码等信息错误的普查数据。
其中,一套表调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详细名称核实有误的,暂不修改,在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附加字段8、9)中标记现有一套表调查单位的代码和名称。
(4)经核实,不被法人单位认可或归属法人单位已注销的产业活动单位,在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标记“孤儿产业”。
4.规范性审核
执行审核公式,对各指标填报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检查,消除漏填、错填、奇异值、不一致和不匹配等问题,对普查登记底册核查情况的全面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1)对所有强制性审核、核实性审核和提示性审核结果,逐一核实确认,核实属实的进行说明。
(2)涉及两个以上指标的逻辑关系审核,应同时核实两个指标的准确性。
(3)审核发现有误的普查数据,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普查数据审核修改权限和程序问题的解答》相关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并补充、改正。
4.查疑补漏审核
将第一批普查登记底册中标记为“非正常填表”的单位进行再次核实查找,补充遗漏的普查对象;将第二批普查登记底册单位与普查表单位进行比对,已经填表的建立两者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填表的进行再次核实查找,补充遗漏的普查对象。
5.多角度查询审核
通过分地区、行业、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会计标准类别、企业控股情况等交叉汇总,发现不协调、不匹配等问题,进一步查询有关基层数据。
(二)综合数据审核评估方法
1.纵向比对审核评估
对单位数的各种分组数据和派生指标,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一套表调查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与历史数据的衔接性,发现异常数据。
2.横向比对审核评估
对各地区的单位数的各种分组数据和派生指标进行横向比对,分析地区差异性,发现异常数据。
3.部门数据比对审核评估
与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与部门数据的协调性,发现异常数据。
五、审核验收流程
在一套表普查数据、非一套表普查数据每日定时同步、合库,部门普查数据按时合库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一)适时监控、即报即审(一套表单位4月10日前,非一套表单位2019年5月20日前)
审核任务:
各级普查机构清查组要适时监测普查登记进度,督促下级普查机构按照“即报即审”的原则做好审核、验收工作,关注普查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必要时调整审核公式或下发查询模板。
审核目标:
督促各地确保普查登记进度;本着“应统尽统”的原则,核对普查登记底册单位的情况,确保普查对象不遗漏;本着“重一家、核一家”的原则,组织开展跨区域排重审核;本着“报一家、清一家”的原则,加强表内审核,消除强制性审核差错,对符合实际情况的核实性审核填写情况说明。
(二)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审核(2019年4月15日前)
审核任务:
在一套表单位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以下简称“一套表平台”),利用预制的审核条件和相关审核功能执行审核。
标记需返回修改的内容并注明返回原因,定时统一将601表、601-1表中各专业的审核意见,反馈下级普查机构或普查对象。
市级普查机构要在4月10日前完成审核验收。
审核目标:
消除强制性审核差错,对符合实际情况的核实性审核填写情况说明。
(关停企业以及仅带入上年同期数的企业除外,关停企业名单报省局名录专业)
(三)排重审核(2019年6月10日前)
审核任务:
在非一套表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计用临时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指标为依据查询,对601表、611表、601-1表、611-1表、612表进行排重审核。
对于疑似重复统计需要剔除的单位普查表,反馈下级普查机构核实,标记剔除基本情况表及后续其他普查表,并及时通知相关专业。
市级普查机构要在5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601表、611表、601-1表、611-1表、612表的排重审核。
审核目标:
各地区内、跨地区间均不存在既重名(单位详细名称重复)又重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得重复,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9-17位与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得重复,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得重复)的情况;除经与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查询确属重码的情况外,既不存在重码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名的情况。
(四)单位界定审核(2019年6月10日前)
审核任务:
在非一套表平台,根据单位详细名称、结合部门行政记录信息,对601表、611表的单位类型、是否视同法人等指标进行审核。
对于疑似单位类型认定错误的单位普查表,反馈下级普查机构核实,确实有误的要重新填报基本情况表及后续其他普查表,并及时通知相关专业。
市级普查机构要在5月20日前完成单位界定审核。
审核目标:
严格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审核视同法人单位清单,查询并核实更正单位界定有误的情况,最终所有单位详细名称与单位类型存在“冲突”的单位应有合理的情况说明。
(五)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关系审核(2019年6月10日前)
审核任务:
在非一套表平台,以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信息、归属法人信息等为关联依据,对法人单位填报的601表、611表、601-1表、611-1表与产业单位填报的611表进行关联关系审核。
对于遗漏信息或填报错误的单位普查表,反馈下级普查机构或普查对象核实,重新填报;对于遗漏单位的情况,反馈下级普查机构组织实地查找,填报基本情况表及后续其他普查表;对于确实找不到归属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标记为“孤儿产业”。
市级普查机构要在5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关联关系审核。
审核目标:
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必须满足:
其填报的归属法人单位也将该产业单位填报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或者标记为“孤儿产业”单位。
法人和产业单位关联关系匹配的情况下:
法人单位填报的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信息与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信息应相互一致,法人单位填报的信息与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归属法人信息应相互一致,重点关注单位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区划代码等主要指标。
(六)非一套表普查基本情况表审核(2019年6月10日前)
审核任务:
在非一套表平台,以预设审核条件和审核功能为基础,结合多种审核方式,对611表、611-1表进行审核。
标记需返回修改的内容并注明返回原因,定时统一将611表、611-1表中各专业的审核意见,反馈下级普查机构。
上级普查机构要对下级普查机构填写的审核情况说明,逐条查看,对于填写不清晰、不规范的要退回下级普查机构进行再核实。
市级普查机构要在5月20日前完成审核验收。
审核目标:
消除强制性审核差错,对符合实际情况的核实性审核填写情况说明。
(七)综合审核(2019年6月15日前)
审核任务:
利用多种综合审核方法,发现隐藏的数据质量问题。
分组汇总查询各项主要属性指标的“极少数”情况,分地区汇总横向对比查询结构分布“异常”情况,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和一套表数据纵向对比查询单位结构分布“异常”情况,与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对比查询单位结构分布差异较大的情况。
审核目标:
异常数据要反馈下级普查机构进行核实,有问题的及时改正,下级普查机构核实属实的要作出合理解释。
(八)跨专业普查数据审核(2019年6月15日前)
参与省经普办统一组织的跨专业集中审核。
(九)普查数据省级验收(2019年6月15日)
省经普办清查组对601表、601-1表、611表、611-1表、表进行最终验收操作。
(十)配合国务院经普办完成最终审核、验收(2019年6月15日-8月15日)
接收国务院经普办返回的601表、601-1表、611表、611-1差错单位,并按职责分工组织修改、审核、验收,直至国务院经普办完成最终验收操作。
六、相关要求
(一)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清查组普查数据审核验收实施细则,相关专业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开展本地区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按时保质完成数据审核、核实和确认等各项工作。
审核验收结束后,认真总结数据采集、审核验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梳理部门数据与普查数据的差异情况,形成审核验收工作总结。
(二)省经普办清查组对各市相关数据的上报、审核、验收及国务院经普办返回数据的核实修改情况进行监测,适时通报。
(三)普查数据审核验收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市经普工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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