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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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xxxx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结合公司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x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系指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水运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项目办应当依法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项目办代表xxxx水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项目管理。
本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办全面管理,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办在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备手续前需向厅质量监督站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各参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各参建单位应当接受、配合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质量生产监督活动,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第五条本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公司报告、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项目办公室主任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承担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各参建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七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第八条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九条凡参加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项目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条项目办严格按照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现场质量管理工作。
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予以备案;项目办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依据合同监督、指导监理单位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做好以质量为中心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依据合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项目办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组织监理和施工。
负责检查施工、监理质量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1、执行合同:
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机械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违规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不能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报公司批准),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并有权对监理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2、检查评比: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项目办应建立综合考核评比和工作考核奖罚制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工程不同阶段要求,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比活动,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通过检查评比,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表彰和处罚。
3、推广实行首件结构物审查制。
首件结构物外观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返工,直到首件结构物合格为止,为全面施工提供标准和借鉴。
4、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负责组织、处理、上报工程变更工作;组织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5、负责定期向公司工程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报表,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6、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按照《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质量监督站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办工程部为工程建设管理职能部门。
其质量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本项目质量管理目标;
3、负责与质量相关的工作部署;
4、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各标段质量工作情况;
5、负责组织和审查重大工程技术变更方案;
6、负责协调和参与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7、负责协调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对各标段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1、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2、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3、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4、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5、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第十五条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项目办应建立综合考核评比制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参与xxxx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诚实守信。
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满足不同阶段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
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对勘察、设计资格、质量控制体系及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水运工程总体规划;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符合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2、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按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对技术难度特别大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派设计代表组,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及时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质类别、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
第十九条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必须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工程完工后,设计单位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项目办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与裕溪船闸扩建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业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对合同、信息与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关系,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公司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合格人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
1、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2、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材料设备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工序验收关”。
做到旁站及时到位,抽检及时到位,验收及时到位,签认及时到位。
3、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4、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关键及重要工序抽检频率应为100%,坚持平行试验;关键项目项目办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项目办抽检频率不少于4%,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等关键标准试验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上述要求为最低要求,实施时不应低于上述标准。
5、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审查工程进度计划。
6、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
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7、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确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项目办批准。
第二十五条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结束且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建立工作考核奖罚制度,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奖罚。
工作考核评定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量评定采用评分制,工程质量评分、监理工作质量评分由项目办组织人员检查评定,巡回检查扣分由项目办相关人员负责。
定性评定采用黄、红牌否决制,按否决标准处罚。
工作考核应定期进行评定。
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参与xxxx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省交通质监部门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认真落实项目办的质量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实施精细化管理;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工地试验室应取得厅质监站颁发的临时资质证书,并注明其承担的试验范围。
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跟踪质量控制,项目经理为质量保证体系的第一责任者。
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严格执行分项交底制度:
即安全交底、技术交底、环保交底,并形成纪要,否则不得开工,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上一道工序未经施工监理人员签认,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必须负责返修。
第三十一条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二条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由业主提供的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对验收合格的材料,承担质量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三十三条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如确需离岗,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经总监办、项目办批准,主要部门负责人如确需离岗必须经驻地工程师批准;人员具体管理办法由项目办根据情况另行规定,对擅离职守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在工程中期价款结算时,预留工程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累计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规定扣留。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的,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实行目标考核奖罚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奖罚。
目标考核评定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量评定采用评分制,工程质量评分和自检体系工作质量评分由项目办负责。
项目办、各标段驻地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巡回检查评分,对违章施工现象均有权签发《工程质量日常巡回检查扣分通知单》和《工程质量处罚通知单》,由项目办汇总。
定性评定采用一票否决制,按一票否决标准处罚。
目标考核应定期进行评定,由项目办结合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情况实行通报制度,采取会议、简报、专题通报等多种形式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通报。
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参与xxxx工程建设的材料和设备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水运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水运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凡用于水运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八条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九条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信息报送
第四十条本工程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一、监理单位上报项目办工程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月报,每月25日前上报项目办;
2、安全月报,每月25日前上报项目办;
3、三查报备资料,每月1日、11日、21日上报项目办;
4、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二、施工单位上报项目办工程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月报,每月25日前上报项目办;
2、安全月报,每月25日前上报项目办;
3、质量月报,每月25日前上报项目办;
4、日报,第二天10:
00前电子版发至项目办邮箱;
5、周报,每周五报上报项目办;
6、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项目办工程部应当指定信息员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报集团建设部、公司工程部及项目所在地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交通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信息员将工程进展、质量、安全等情况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报项目办工程部。
第四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水运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监理单位:
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违规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并由项目办扣发驻地监理当月工资的30%;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违规分包时,将驻地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立即清出现场,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2、施工单位:
当出现一起违规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以违规分包合同总价的2.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违规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公司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对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公司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项目办将向其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由责任单位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六条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情节严重的处以该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4%罚款直至清除施工单位出场的处罚,并赔偿由于清除施工单位出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并按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项目办报告的,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于清除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5%-10%;项目办接到报告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施工单位及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扣罚其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凡被清除的监理人员,一律不得再进入公司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监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监理资格。
第四十九条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
如因设计代表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设计代表按合同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有关人员在例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未按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由项目办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各从业单位和人员,按《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和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质量举报有功的组织和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安徽省xxxx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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