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签了合同未给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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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签了合同未给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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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签了合同未给钱
加盟签了合同未给钱
篇一: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以不予以退还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不予退还
――――评避风塘公司诉唐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
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
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主体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
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
(2)判令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3)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
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故延付相应款项;现要求继续履行特许加盟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二、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1.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为5年15万元,唐某仅经营一年有余,故应当返还12万元。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合同中关于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性质及行业惯例,判决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
2.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双方关于没收保证金的条款无
效,应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也认为,特许保证金系用于抵充被特许人的债务,其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物的担保形式,应予以返还。
3.唐某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2倍于特许加盟费,有过高之嫌,判令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避风塘公司对其所称的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损失,因未能举证,不予认定,改判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分析意见
1.根据20XX年12月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4条
第1款规定,“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因此,特许加盟合同中关于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性质,合法有效。
本案中,避风塘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授权唐某使用“避风塘”注册商标、商号、经营技术资产并提供相关文件,加盟费的价值已经实现。
且本案的特许加盟合同是因为唐某的违约行为而致解除,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特许加盟费不予返还。
2.关于特许保证金,根据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特许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
3.关于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对于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是有一定认识的,如无特别不当,法院不宜介入对违约金的调整;但如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太多,或者一方依据其强势地位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则法院可以予以调整。
本案中,避风塘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实际损失,而法院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因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可能产生,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不应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的利益。
因此,两级法院均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支持唐某的减少违约的请求。
篇二:
加盟商合同
加盟合作协议书
甲方:
香港一家人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引言1、甲方是香港一家人实业有限公司,是依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令设
立的公司,公司通过法人王朝阳在中国注册备案了【领钱】。
公司愿景:
立志成为国内领钱业的龙头企业、品牌企业,发展到5000家分公司连锁机构,完全覆盖全国一二三线市场,达到线上线下连动发展。
在20XX年成功申请三板挂牌上市后再运作创业板上市或者纳斯达克上市,推进总公司成为中国领钱业的开拓者和领航者的宏伟远大目标。
逐渐历炼成为中国领钱业的翘楚之尊,打造全球第一家M2M电子商务
平台,让优秀的代理商免费成为公司的股东。
我们的使命:
以最短的
时间帮助最多人实现消费不用花钱。
2、现乙方欲从甲方处取得经营【领钱】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
区域内独家经营。
3、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
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经营内容
乙方仅在行政区域内独立开展【领钱】
所开发的业务范围。
加盟期限:
期限为三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
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
务,则乙方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期限可以展期。
乙方不得超出上述以外地点开展【领钱】业务,同时甲
方亦承诺: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上述以内地点授予任何第三方经营【领钱】业务,以确保乙方在特定区域内独家经营权。
第二条加盟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当支付下述费用:
加盟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加盟费为5000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为:
自本合同签署之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乙方支付的加盟费在任何条件下不予退还。
合同履行至第二年开始,乙方每年在年开始日三日内向甲方交纳
管理、宣传费人民币20XX元。
保证金:
乙方各项经营证件履行行政法律手续的保证金500元。
本保证金在乙方退出【领钱】后无息返还。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为确保【领钱】系统经营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费用。
在乙方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时,有单
方终止合作收回乙方经营权的权利。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为保障乙方顺利开展业务,甲方从以下方面对乙方提供帮助:
加盟前:
①区域市场考察、评估咨询;②经济效益分析咨询;③个人适应性评估咨询;
开业前:
①自由选址评估咨询;②人员招聘和培训的咨询;③可
能遇到困难解决方案的办法咨询;④内部管理体系建立的咨询;⑤人员报酬制定和管理的咨询;⑥电脑传版方法咨询;⑦开业策划咨询。
运营期间:
文件。
①招商指导咨询;②差错预防机制咨询;③业务电话咨询;④工商登记指导咨询;⑤提供公司注册用的全部资料。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乙方具有子公司独立的经营、人事、财务等一级法人的全部管理权利,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乙方在第一次签约期满后,在不拖欠甲方加盟费用、无重大违约的情况下,继续享有加盟经营权。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有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超出甲方授权的经营范围的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和商家合作的内容是真实的,不得有虚假、恶意及影响甲方公司形象行为。
乙方在经营期内有向甲方按时交纳加盟费用义务。
乙方有义务保持所使用的标志、名称与甲方一致义务,有配合
甲方统一整体管理的义务,在本经营地区范围内积极树立并保持【领钱】良好形象和信誉的义务。
乙方在接受甲方监督的改进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载明的期限
内将整改项目不折不扣的整改完成。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附件的要求,按质按量的完成业绩。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加盟后必须遵守如下条款,如有违反按违约处理:
(1).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将站分站信息全部填充完毕。
[二级域名免费,一级域名收费25或75(元/年)]
(2).每天下班前把所签商家信息,上传至一家人信息部。
(3).甲方定期召开的络视频会议,乙方必须按时参加。
(4).乙方每个月的营业收入和支出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在每月15
日前报给甲方财务负责人。
(5).乙方建立的“全国子公司总经理QQ群”,乙方必须每天上线(休息日无值班人员除外),并登陆一家人官方站一次,及时查明群内信息和公告。
乙方在一切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应由乙方负责人自行承担后果。
违约金: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书行事,如一方违
反本协议的条款,经双方协商约定:
违约金为人民币20XX元整。
如有
违约,违约方赔付给对方20XX元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及承
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连带责任。
乙方如不能完成业绩任务,在甲方催促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在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下达乙方后,乙方必
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各项交接手续,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
须赔偿。
若乙方在经营上确实存在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注销该子公
司的书面申请,此种方式,不算违约,甲方可另行加盟。
乙方在经营期间,若不遵守甲方要求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甲
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或将代理权转让给当地其他公司或个人。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协议履行有难度或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法进行解决:
(1)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香港一家人实业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
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公司注册地址:
家庭现住址:
手机:
公司经营地址:
QQ:
邮箱:
担保人:
公司总机:
家庭现住址:
家庭电话:
全国投诉加盟热线:
4007031300手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加盟欺诈的现状及解决
一、加盟欺诈泛滥的现状分析
1.加盟欺诈泛滥现状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快速发展,成为企业规模扩张的有效方式;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扩大消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相关立法和监管滞后,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借特许经营之名进行商业欺诈、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并出现蔓延势头;有关特许加盟欺诈的案例充斥各种媒体报道,加盟欺诈榜居中国当前11种典型性商业欺诈之中。
加盟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了相关文件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期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加盟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加盟欺诈泛滥的势头,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特许加盟欺诈是指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等手段,以特许加盟的名义误导、欺骗投资人,骗取钱财的行为;特许加盟欺诈包括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两种类型,其中民事欺诈包含一般商业欺诈和加盟陷阱两种。
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发生后,司法机关通常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法律责任,以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但被特许人的经济损失通常难以得到补偿。
由于中国已有完备的刑事法律和司法机制对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进行规范;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是民事性质的加盟欺诈。
2.加盟欺诈的表现方式
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手段和方式形形色色,往往是多种欺诈手段结合使用。
综合归纳各种加盟欺诈手段和方式,这些加盟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方式。
A.合同诈骗:
部分不法之徒利用法律空缺和人们对特许经营的陌生,以特许经营为幌子,制造经营经营陷阱,通过虚构所谓的特许经营项目,虚构特许经营主体资质,与加盟者签订特许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保证金后便逃之夭夭。
B.合同陷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署的加盟合同中,通常不体现特许人做出的口头承诺和虚假陈述内容;一旦出现加盟纠纷,被特许人往往维权无据。
C.加盟陷阱:
特许经营模式和经营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或特许人缺乏实力提供所承诺的支持等。
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费,是希望利用特许人的成功经营模式、品牌价值和管理经验等,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不健全、不完善等,必然导致被特许人加盟投资失败。
D.变相销售设备和产品:
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变相销售设备、产品,成为特许人兜售滞销甚至劣质产品、赚取加盟者费用的美丽外衣。
E.赢利欺诈:
特许人通过夸大投资回报、编造虚假赢利或高额利润回报率,骗取被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费。
特许人通过在宣传中为投资者计算回报,开列商品的成本、消耗等各项费用,其计算依据是不可能达到的低成本、低消耗,从而欺诈性地计算出高额纯利。
F.知识产权欺诈:
缺乏注册商标,冒充专利产品或冒充国际知名品牌。
特许人缺乏从事特许业务所需的注册商标,或利用被特许人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信任,冒充国际知名品牌,骗取被特许人加盟费。
G.虚假、误导性宣传:
特许者为了赢得市场,使更多的投资者加盟,通过在报纸、电视、杂志、互联等媒体上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或刊登虚假广告,将其自身进行美化包装,以获得投资者的亲睐,骗取被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和交纳加盟金。
3.加盟欺诈泛滥的原因
导致加盟欺诈泛滥现状,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是一方面原因,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因素也扮演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因素。
A.法律规范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和责任制度不完善:
由于特许经营法律规范自身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和责任制度不完善,增加了法律监管和落实的困难,提高了被特许人法律救济的成本,从而削弱了法律实施效率,降低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风险。
B.法律缺乏有效实施和监管: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能否发挥应有功效,关键在于执行;只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罚,才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遵守;现有法律的实施缺乏有效监管和落实,致使法律未能有效发挥对加盟欺诈进行规制的功能。
C.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不高:
被特许人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急功近利,投资不严谨,凭感觉和经验行事,是导致加盟欺诈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加盟欺诈完全可以通过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的提
高或专业人士的指导、协助予以规避。
在加盟欺诈发生后,由于法律救济成本高,被特许人通常采取消极态度,间接鼓励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行为。
D.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法律风险低:
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实施效率不高、被特许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特许人实施加盟欺诈的法律风险较低,且能带来快速利润回报;对于大多数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特许经营企业,在谋求短期快速利润的利益驱动,实施加盟欺诈便成为其理性选择。
E.特许经营的自身特点:
被特许人需在特许业务开始营业之前向特许人支付大笔款项,特许业务的经营对被特许人没有商业或技术经验要求的宣传,以及特许人主要通过特许经营展览或在报纸上刊登广告销售特许业务等,这些因素诱导商业欺诈在特许经营领域大量发生。
F.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
在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缺乏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这种特殊国情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通过欺诈方式实现短期利益的行为并不必然遭到严厉的惩戒后果。
二、加盟欺诈的解决方案
加盟欺诈问题并非中国特有现象,其他国家同样也存在加盟欺诈问题或有过加盟欺诈泛滥的相似经历;各国在实践中均根据其自身国情,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加盟欺诈予以有效规制。
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市场,应该有充分的市场基础和相应的配套体系,其核心便是较为完善、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特许经营的发展便没有保障。
在中国整体市场环境目前并不成熟,尤其是诚信体系建设落后的情况下,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完善市场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综观国外成功经验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解决加盟欺诈泛滥问题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和法律引导、推动两种主要方式实现。
1.市场竞争导致的自我发展、完善
加盟欺诈作为特许经营市场发展过程的产物,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是解决加盟欺诈的重要方式。
正处于从初级向规范阶段发展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中,特许经营模式普遍使用,特许经营初级发展市场处于相对饱和状态,低级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实现产业升级换代和战略转型。
在加盟商法律风险意识日益提高、市场多样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特许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
存发展,具有完善特许经营体系和遵守特许经营法律的内在动力,特别是推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成为投资人和市场对特许人进行评估和判断的标准,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使优秀特许企业脱颖而出;从而推动特许经营行业的整体升级换代,逐渐消除加盟欺诈。
为了减少特许经营市场发展的代价和缩短行业发展进程,政府需要引导、提升特许经营行业的整体升级换代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完善特许经营市场。
作为现代经营方式的特许经营,其实质上也是品牌经营和品牌服务,有利于实现中国产业升级换代、打造世界性知名品牌、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并构成中国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法律引导、推动市场的发展、完善
在解决中国加盟欺诈泛滥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吸取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智慧,对中国现行法律进行完善;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进行分析、总结,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加盟欺诈泛滥问题。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通行做法是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为预防、整治加盟欺诈提供制度保障。
A.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是解决加盟欺诈问题的重要方式,设立市场准入标准是为了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属于可以复制的经营模式、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和有能力从事特许经营业务。
虽然特许经营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与进入标准高低并没有必然联系,但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是特许经营体系能否成功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关系着广大投资人的切身利益。
通过设立进入标准制度,从主体资格上将不具备特许经营基本条件的主体排除在特许经营市场之外,从而降低特许加盟欺诈的风险;但进入标准的要求过高,就可能产生限制很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利用特许经营方式的负面影响。
设立特许经营市场准入标准,就是将特许经营规律和成功商业模式的基本条件转变成法律上的要求和法律规则,明确在符合什么条件的情况下,特许经营才是一个可以复制的商业模式,从而确保特许经营是成功商业模式的复制,降低特许加盟欺诈风险。
成功经营模式是需要经过市场检验才能证明的,只有在相当数量店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市场试验,才能验证经营模式的可靠性和可复制性。
最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对特许经营模式提出时间和数量上的要求;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经营方式,知识
产权是核心构成因素,拥有特许经营所需的知识产权是成功商业模式的基本条件,其中注册商标是核心要素。
现行特许经营法律已经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设定了一定进入标准要求,这些标准要求对于解决加盟欺诈是必要的;问题的关键是关于进入标准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现行法律将企业是否符合从事特许经营的进入标准要求,交由企业自行判断和评估,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人进行惩罚。
在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和缺乏诚信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显行方式,诱导许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特许业务。
问题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引独立第三方,对特许人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资格进行审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意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解决特许人的市场资格问题。
B.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欺诈无法在阳光中生存,把有关资料公开出来的要求本身就有防止欺诈的作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和防范加盟欺诈是国际通行做法。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特许经营风险防范的核心制度和保障受许人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是由特许经营权的价值预期性、价值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决定性及加盟商的公众性和社会性所决定的。
其主要功能是要求特许人在特许业务销售前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杜绝误导和虚假陈述,使被特许人对欲从事的特许业务、风险及其他相关情况具有充分的了解,消除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特许人的知情全,在实行谨慎调查和做出合理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是否从事该特许业务的真实商业判断,以实现“卖者自慎”和“购者自慎”相结合的市场自律目标。
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决定了引入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规范特许经营市场、防止特许经营欺诈、保护被特许人合法利益、促进公众的整体利益和投资客观公正分析的必然选择。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展示企业风采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特许人可以向加盟商更全面迅速地传播信息,提高与加盟商沟通、谈判的效率与成功率,加快发展的步伐;促进特许人自身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确保特许经营系统的持续稳健发展。
信息披露制度使被特许人能够充分了解特许人和特许业务的真实情况,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从而使被特许人根据自己经验和市场情况决定是否从事某项特许业务的投资,以避免不应有的风险,为被特许人提供做出理性投资决定的前提条件;有助于培育市场理性和投资者分析
篇四:
加盟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
加盟合同注意事项
一般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宜请教律师、会计师、审慎阅读评估。
一、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
1.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合同期间
1.期限长短有无明确?
2.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
三、合同延续
1.期满后可否续约?
2.续约有无条件?
若有,条件为何?
是否详细明列?
四、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
2.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
3.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
如何计算?
如何给付?
5.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
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
6.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
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
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五、商圈保护
1.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
六、采购生财器具1.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
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
七、选择地点
1.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3.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
5.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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