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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陈润筹
信用代码:
住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甲方同意将物业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该物业。
甲乙双方在此声明:
双方在充分沟通和谈判的基础上达成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已对租赁物进行踏勘,知悉并且了解租赁物的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第一条租赁物基本情况
1.1本合同所涉租赁物业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23栋厂房,租赁物业建筑面积共1725㎡(以出租方实际测量为准)。
其中,厂房面积1725㎡,宿舍面积㎡,商住楼面积㎡,商铺面积㎡,空地m2。
1.2房地产证情况,[①有、②无],房地产证号为,乙方已充分知悉该租赁物业产权情况,同意按照物业现状租赁。
1.3租赁物业用途:
[①工业②商业③居住④其他]。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
2.1租赁期限:
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免租期,乙方可在免租期内进行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须承担免租期内使用的水、电、气及垃圾清运费。
2.2租金计算:
第至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元(大写:
人民币);
第至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元(大写:
人民币);
第至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元(大写:
人民币);
乙方于每月日前交清当月租金、厂长工资,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租金,不得拖欠租金,逾期未支付,甲方按超过天数向乙方每天加收所欠租金的3‰作违约金;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以停水、停电、限制乙方财物进出厂房的方式向乙方追索租金,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超过履约保证金80%或拖欠各项费用(含水电费、各项税费、卫生费、治安费、工人工资、厂长工资等)金额累计超过万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物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需交¥元(大写:
人民币)给甲方作为租赁押金。
租赁押金待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不再续约的,在乙方向甲方交清全部应付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还所租赁物业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条件不计利息退还租赁押金;否则,不予退还租赁押金。
2.4(如有)签订本租赁协议时,甲方须交纳用电押金:
元。
2.5计租起始日:
免租期届满之次日。
2.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甲方将租赁物业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现状租赁物业及设施承租。
三、租赁期内的特别约定
3.1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可以终止合同,但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以租赁押金作为违约金。
3.2甲方提供给乙方变压器台,型号和规格分别为KVA,电费及低压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3.3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该租赁物业抵押,转让和出售给第三方,无需征求乙方同意,但甲方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有关购房手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业出售给第三方。
对于物业的买卖、抵押、转让,甲方有责任保证不影响乙方的租赁。
此种情形下,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在结清租金,管理费用等一切应交费用后,甲方须不计息无条件返还租赁押金。
3.4(选填项)合同签订后,为了解决本地村民就业,按下述第条执行。
①甲方委派名厂长到乙方就业,工作内容主要负责协助乙方管理厂房以及有关部门协调工作,劳动合同由乙方签订,工资及有关福利由乙方负责支付,工资暂定人民币元/月/人。
在合同期内,需调整工资,按甲方统一订立的费用为准。
乙方应为厂长提供办公场所,厂长应当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如厂长不称职的,乙方可书面要求甲方更换厂长。
②甲方委派名厂长到乙方就业,工作内容主要负责协助乙方管理厂房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工作,劳动合同由甲方签订,工资及有关福利由乙方按月交纳给甲方,甲方代为支付,工资暂定人民币元/月/人。
在合同期内,需调整工资的,按甲方统一订立的费用为准。
乙方应为厂长提供办公场所,厂长应当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如厂长不称职的,乙方可书面要求甲方更换厂长。
四、装修及改建
4.1乙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改造方案均须事先书面报甲方备案,乙方装修不能改变物业主体结构,甲方有权对该方案可能涉及建筑安全或其他问题提出意见,乙方应进行修改。
4.2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甲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甲方。
4.3乙方因装修、改建、增加设施设备等施工引起相邻住(用)户权益纠纷的,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4.4乙方自行装修或需要甲方装修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租赁物业及设施维护维修责任
5.1甲方物业维护责任:
甲方负责租赁物业主体结构、外墙、屋面防水等涉及物业土建工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并承担费用,乙方改建或扩建的除外。
5.2乙方物业维护责任:
乙方负责租赁物业及与设施、设备使用相关的物业维护事项,并承担费用。
5.2.1乙方虽不拥有产权但独立使用、管理的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护、修理由乙方负责,(也可由甲方提供有偿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事由而存在质量问题除外。
5.2.2租赁物业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使用或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5.3关于维护的要求及责任划分,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的原则确定。
5.3.1甲方对租赁物业主体、设施设备大修、更换,在合理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尽可能在乙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5.3.2合同期内,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其责任范围内的物业维护义务,给乙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乙方通知后仍未履行物业维护义务的,乙方有权自行维护、维修并通知甲方,所需费用(含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因上述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甲方适当减免乙方在此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
5.3.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维护,维修不当造成的货物毁损、管道设备破裂、消防设施及物业线路损坏、以及给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等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3.4乙方不得对承租物业配套设施擅自拆改、变造、损坏其使用功能。
因乙方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所承租的物业及附属设施,或因乙方和乙方相关人员及客户等原因,造成物业设施损坏的以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应承担全部的修复和赔偿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物业,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和履约定金,并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5.3.5乙方堆放货物必须严格按物业地面设计承载重量规定使用,每层设计标准荷载量为公斤/㎡。
因货物堆放量过重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物业出现渗漏、地沉、断裂等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
六、甲方保证及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的保证及责任为:
6.1甲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拥有合法以租赁方式处置的权利,保证该租赁物业为[①工业②商业③居住④其他]用途,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6.2保证在本合同签订生效时,租赁物业没有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监管等限制或禁止租赁的强制措施。
6.3保证该租赁物业在交付后协助乙方办理营业许可及租赁物业装修改造所需的审批手续,需要由甲方提供已有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及时提供。
6.4帮助乙方落实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七、乙方保证及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乙方的保证及责任为:
7.1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7.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赁费用,按时向相关单位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其他网络等通讯由乙方自行向相关单位申办,并承担费用。
因乙方未及时交付相关费用,导致双方和第三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或赔偿。
7.3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租赁物业和设备,不得损坏租赁物业和附属设备。
7.4乙方对本租赁场所内装修及经营期间安全负完全责任。
保证按双方约定的物业维护责任,履行物业维护义务。
7.5在承租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经营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并配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各项职能管理工作。
乙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合法经营,并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甲方无关。
7.6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必须以乙方的名义按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妥各项审批手续。
获准营业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复印件提交给甲方。
7.7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等非乙方承租物业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上述场所进行广告宣传。
7.8乙方如有违反上述经营约定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行为不当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物业、不予退还租赁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9乙方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同意后方可经营。
擅自经营、转移,储存危险品引发的安全事故,以及在承租期间因装修及使用不当导致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7.10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名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否则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一切经济责任,甲方有保留追诉的权利。
7.11乙方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损害甲方或其它经营者的名誉,否则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保密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依法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法律或有关国家机关授权的单位)和依法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以及依法必须对公众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和所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违约一方应按照受损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不可抗力的维修责任
9.1不可抗力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双方互相免除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立即采取相应补救、减损措施,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租赁物业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无条件无利息返还乙方租赁押金。
9.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租赁物业及甲方拥有产权的设施、设备损坏或不可正常使用,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致使租赁物业损坏或不可正常使用的,其修缮、更换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使其恢复正常使用的功能。
9.3如因上述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此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
如导致乙方部分不能正常营业,该部分按实际面积占租赁总面积的比例在不能正常营业期间免交租赁费用。
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0.1在合同履约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0.2在合同履约期间,如乙方实际经营产业与本合同条款1.3约定的租赁用途不符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物业,并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和履约定金,若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区产业主管部门有权责成甲方解除合同。
10.3在本合同期履约期内,获知政府相关部门拆迁通知,此种情形下:
(1)甲方须自获知政府相关部门拆迁通知15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2)合同提前解除,甲方须向乙方退还租赁押金;(3)乙方不享有同政府拆迁部门谈判权利,且乙方必须服从并配合政府相关单位的拆迁工作;(4)按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获得拆迁补偿,除属乙方投资的生产设备和经营性搬迁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外,其余所有补偿款归甲方所有。
10.4在合同签订前,已获知政府相关部门拆迁通知,乙方自行承担由拆迁带来一切经济损失。
拆迁工作开展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配合政府相关单位的拆迁工作。
10.5本合同生效后,租赁物业交付前,如甲方单方强制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约定了解除权的除外),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租赁押金,并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如存在预付的款项应一并退还。
10.6本合同生效后,租赁物业交付前,如乙方单方强制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约定了解除权除外),甲方可不予退还租赁押金。
10.7在合同履约期内,租赁物业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等限制或禁止租赁的情形,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业。
若是甲方原因,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在交清一切应交费用后,甲方须无条件无利息双倍退还租赁押金;若是乙方原因导致,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租赁物业的交还
11.1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因解除合同导致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当天内搬出承租物业内的全部物品,并将承租物业设施以正常运行、适租状态完整归还甲方。
如乙方逾期不迁离、不腾空、不交还租赁物业的,甲方将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倍租金的违约金及相应的租金,并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租物业设施毁损与《物业交接单》不符,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乙方不恢复,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并直接从乙方交纳的租赁押金中扣除恢复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恢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乙方逾期未付的,甲方有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加收利息。
承租物业内有余物的,均视为乙方放弃余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11.2租赁物业交还时,除乙方自有可以移动的物品能搬走外,其余乙方非移动设施设备、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乙方承诺放弃其所有权利,并无偿由甲方自行处理
11.3租赁期满后,乙方对于租赁物业的所有投资,甲方不做任何补偿。
十二、违约责任
12.1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日起算),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如超过30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还未改正或补救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2.2本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
能确定逾期违约金额的,按该金额计算;不能确定违约金额的,每日按月租金的3‰计算。
12.3一方违约行为未改正或补救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时三个月租赁费用的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12.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名称、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的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必须及时登记备案。
12.5在承租期内,合同任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日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合同双方办理合同终止的结算、退房手续。
12.6因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解除。
12.7根据合同登记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对方的,一方书面文件发出后5日内没有收到对方回复的视同违约,按照14.3方式处理。
十三、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争议的,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用以下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①甲乙双方均同意向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甲乙双方均同意向提起仲裁。
十四、通知
14.1本合同任何通知、主张、承诺、要求、请求或其它联系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否则其它任何形式承诺均为无效,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书面文件可面呈,也可以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进行递送。
14.2本条约定的任何通知、主张、承诺、要求、请求或其它联系若以面呈递送,以收到对方确认件时生效;若以信件或特快专递递送,则从投递时起五日后生效。
若任何一方改变收件地址,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以本合同确定的地址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14.3通知按以下方式送达:
甲方的地址及收件人:
甲方收件人联系方式:
乙方的地址及收件人:
乙方收件人联系方式:
十五、甲方收取租金及保证金的账号、开户银行及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十六、说明
16.1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并不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也不对条款的内容或解释构成任何限制或影响。
16.2本合同违约责任所涉及的“租赁费用”均以当月应支付租赁费用为标准。
16.3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发生争议并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时,除争议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16.4甲乙双方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原则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后签的补充合同为准。
16.5本合同所指“租金”、“费用”均为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须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即开发票的税费)均由乙方交纳,但双方应协助对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16.6如乙方办理证件需要与甲方签订在出租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的,双方一致认可在出租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仍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十七、未尽事宜
本合同生效后,下列形式的文件及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一方送达对方的加盖公章并经对方确认的文件。
(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因未尽事宜或变更、确认合同履行有关事宜而签订的、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双方公章的,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备忘录、确认书等各种形式表现的合同性文件。
(3)一方向对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以承诺书、保证函等各种形式表现的文件。
十八、附则
18.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3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
自然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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