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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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细则
为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质检科[2012]823号),规范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
申报、立项、实施与监督检查、验收、变更、考核等日常性一般工作流程。
各项流程均依托“质检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运行管理。
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由检验检疫领域、质量技术监督领域两部分组成。
参与主体包括:
质检总局科技司、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其中,项目主管单位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和标准委科技管理部门,总局直属挂靠单位。
第一章申报
第一条组织申报。
质检总局科技司根据上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对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科学核定本年度各项目主管单位申报额度,并根据总局科技规划和中心工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条组织推荐。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一)建立科研项目储备库。
项目主管单位须做好科研项目前期储备工作,建立申报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
(二)组织填报。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件1),对有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要求的项目,需提供完整真实的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附件2)。
项目承担单位
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科研信用良好。
2.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
(三)
遴选预审。
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建议书的以下指标进行遴选预审
:
1.
研究方向的符合性,项目研究应符合国家和质检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符合本单位或本区域科研方向。
2.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项目国内外现状分析充分,技术路线科学可行。
3.研究计划的周密性,研究计划周密合理,能够在实施周期内完成,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4.研究成果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较大的推广前景,鼓励具有前期研究基础的项目申报。
5.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编制科学,测算依据充分,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有效落实。
多家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研究任务和经费总量不应低于项目总量的60%。
6.研究团队的稳定性,具有稳定的、持续的研究团队支持,具有合理的团队结构,具有和谐的团队精神。
(四)推荐上报。
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申报额度、时限要求统一提交拟申报项目的材料,主要包括:
项目建议书、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申报汇总表(附件3)等。
项目主管单位须总体把握:
1.35岁及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主持申报总局项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申报额度的25%。
2.鼓励推荐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科技合作项目或科技援助项目。
第三条申报汇总。
项目主管单位完成推荐工作,由科技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形式审查。
科技司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清单见附件4)。
对于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形式审查结果反馈表见附件5),项目主管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时重新申报的项目视为放弃申报。
第五条技术评审。
科技司委派或聘请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技术评审组织工作。
(一)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组由客观公正、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同时考虑专家人数和专业领域代表性,适当加大质检系统外专家参与评审比例。
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的行政职务。
(二)技术评审。
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领域开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由专业组组长主持,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和评审专家组成,将每个项目分配给若干评审专家进行独立评审,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名。
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项目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预期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项目考核指标、基础条件、研究团队、经费预算、研究周期的合理性,以及该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管理水平等(技术评审要点见附件6)。
(三)综合评议。
专业组组长汇总每个项目的评审情况,并与本专业组专家充分讨论,根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性、符合性、系统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本专业组的评审
意见和推荐建议(技术评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7)。
由第三方机构对综合评议结果统一整理汇总后,提交科技司。
(四)评审纪律。
评审专家是受总局委托,作为总局的技术专家行使评审权力,其行为对总局负责。
在评审过程中要遵守组织纪律,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审。
1.评审专家始终可以自主地表达意见,不受来自外界的任何控制和影响,保证观点、结论、判断和建议的独立、客观、公正,杜绝为自己所在单位或熟人的项目拉票。
2.评审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地对评审项目做出评价。
3.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联系。
4.评审专家有义务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评审活动中获取的数据、信息和评审结果;不得扩散评审专家组专家名单和评审专家的个人意见;评审专家从评审对象渠道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评审以外的用途。
5.科技司对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信用记录,对违反技术评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科技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理。
(五)回避原则。
评审专家如果涉及到评审项目中与自己有利益相关的项目,应主动回避,原则如下:
1.是申报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是申报项目主持单位人员或参与单位人员;
3.与申报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存在师生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六条立项下达。
科技司根据综合评议结果,开展专业间和地域间的综合平衡,确定立项项目及其经费预算额度,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计划项目汇总表见附件8)。
第七条项目任务书的填报及批复。
(一)任务书的填报。
项目主管单位在立项计划下达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书》(附件9)的填报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审查项目任务书有关内容,逐级报送至科技司。
审查要点如下:
1.项目任务书须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和专家评审反馈意见填报,验收指标须量化、年度考核指标须细化。
2.不得擅自更改通过技术评审的原定研究内容,不得擅自降低通过技术评审的原定预期目标,不得擅自更改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等关键内容,不得擅自对项目组主要成员(前三位)进行擅自调整。
3.对于下达预算经费低于申请预算经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对原定的研究内容、预期目标、考核指标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原则是:
经费差额低于30%的,原则上不得调整;经费差额高于30%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适当调整项目原定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但原则上不低于原定任务相关指标的80%。
(二)任务书的批复。
项目任务书是约定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任务指标及科研经费的重要合同文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材料。
科技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任务书,退回项目主管单位修改并重新申报;通过审核的项目,科技司予以批复实施。
(三)任务书的存档。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做好项目任务书的档案留存整理等工作。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项目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须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组织协调,加强项目经费执行管理。
(一)项目主管单位须做好以下工作:
1.协调落实好项目自筹或配套经费、工作条件和其它资源保障。
2.协调督促好项目实施进度。
做好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在研项目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安排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汇总本单位在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0),形成本单位年度总报告,提交科技司。
3.协调计划好项目验收计划。
项目主管单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验收计划,随同年度总报告一并提交科技司。
4.落实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执行不利、进度缓慢、管理不善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可向科技司直接提出项目变更、撤销、预算削减等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好项目自筹或配套经费、工作条件和其它资源保障。
2.编报在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含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验收计划。
3.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自查,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做好项目实施进度管理,做好项目进展工作协调。
(三)项目负责人须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分目标、分阶段落实好各项任务,明确项目团队人员和参与单位分工,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2.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科研经费开支。
3.配合项目主管单位做好各项工作,按时提交各项材料。
第九条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加强对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承担单位自查、项目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科技司抽查等形式,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技术内容,根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已经完成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进行检查。
2.财务内容,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和任务书中预算情况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到位情况、专项经费拨付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科技司抽查工作流程。
(一)科技司根据各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年度总报告,确定年度抽查范围,拟定抽查计划。
(二)科技司委派或聘请专家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不少于3人,检查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
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检查组根据抽查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项目主管单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听取汇报、现场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现场检查材料清单见附件11)。
(四)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现场检查意见表》(附件12),并反馈至被抽查项目主管单位。
(五)整改落实。
项目主管单位应组织
项目承担单位在2个月内根据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并将《项目整改汇报及说明》(附件13)提交检查组审核通过后,报科技司。
(六)科技司根据《现场检查意见表》、《项目整改汇报及说明》,对抽查中发现的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进度严重滞后、经费支出违规等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内通报、项目撤销、撤销承担单位申报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形式。
检验检疫领域
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集中验收,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试行集中验收,个别项目依申请可进行单独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研究进度安排,最迟于执行期结束前一个月,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
1.验收申请表(附件14)。
2.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3.项目简介(可公开并用于新闻宣传)、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参考附件15)。
4.经费决算表(附件16)。
5.应用证明或用户评价情况报告。
6.第三方提供的测试验证报告(针对检测方法、系统开发或仪器设备研制类项目)。
7.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经本项目产出的成果材料。
8.经科技司批复的项目变更申请书。
9.现场检查意见表、项目整改汇报及说明。
10.其它需报送的材料。
上述1-4项材料为必备材料,项目负责人须对提供的上述验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后,由项目主管单位报送至科技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审查。
审核过程中须对项目完成人员组成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其中:
人员的符合性是指《验收申请表》中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位)应与实际参加研究任务的人员一致,避免出现人员搭车、人员拼凑等情况;材料的完整性是指验收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避免出现空项、漏填、少页等情况。
第十三条验收批复。
科技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收到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定期编制《集中验收汇总表》(附件17),并向科技司提出项目集中验收时间、地点、验收专家人选(附件18)等建议。
科技司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建议开展验收批复。
其中,验收专家组及专家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来自质检系统外的验收专家不得少于2人。
2.专家人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具备与被验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及工作经验,不得来自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来自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
第十四条专家验收。
(一)专家预审。
科技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收集齐全参加集中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电子版,于集中验收会议前3个工作日内,寄送至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预审(涉密项目除外)。
预审过程中预审专家可就相关疑问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质询,项目负责人可就相关内容进行答疑修正。
(二)集中验收。
1.集中验收会由科技司组织,有关会务由第三方机构会同相关单位承担。
2.集中验收会由科技司或委托相关单位主持,宣布验收项目名单,通过验收专家名单,推荐验收专家组长。
3.集中验收会在验收专家组长主持下,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的技术指标、取得成果、创新性、应用情况及财务情况进行汇报,个别项目开展现场测试验证、样机演示等。
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对项目完成考核指标、获得成果、应用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质询,经充分讨论后形成验收组意见。
4.集中验收会专家验收纪律,参照本细则第二章中的“技术评审纪律”执行。
第十五条验收结论。
总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及复议。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会前未提出变更申请,或变更申请未经通过的;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复议是指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详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需要复议。
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四)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书面反馈项目主管单位。
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应向社会公开。
(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司将酌情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同时通知项目主管单位按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成果登记。
(一)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专家组意见,完善项目验收材料,并在验收通过的2个月内办理成果登记,未进行成果登记的项目不得参评总局各类科技奖励。
(二)成果登记分为系统版和纸质版同时进行,系统版成果登记须登录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纸质版成果登记须报送至第三方机构。
成果登记材料为:
1.科技司批复的验收申请表(一份,复印件)。
2.项目研究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一份)。
3.由项目主管单位填写意见的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证书(附件19,根据项目完成人数量确定,不超过十份)。
4.科技成果登记表(附件20,一式四份)。
第五章变更
第十七条变更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变更:
项目技术内容需要变更;项目完成时间需要延长;项目名称需要进行调整;考核指标需要调整;项目组主要成员(前三位)变更;其他需要由科技司批准变更的事项。
第十八条变更流程。
(一)变更申请。
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前6个月提出变更申请,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21),详细说明项目变更内容、理由和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填写意见后,报送至科技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三)第三方机构审查。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形成项目变更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申请变更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五)科技司批复。
科技司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变更意见对变更申请进行批复,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项目变更档案留存整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撤销:
研究内容已不适用质检事业发展,研究条件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研究团队发生重大变化很难继续开展后续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撤销流程。
(一)项目变更流程适用项目撤销流程。
(二)科技司审批同意撤销的项目,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退回剩余国拨科研经费(《撤销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22),或经批复同意后流转用于本单位下一年度开展其它总局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
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日常考核。
科技司对项目主管单位开展年度日常考核。
主要考核内容为:
本年度项目完成情况(项)、通过验收情况(项)、参加集中验收情况(批次)、实施监督检查情况(项)等。
科技司可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度该项目主管单位的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额度。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质检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质检科[2012]823号)执行。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细则附件清单及相关附件(1—23)
质检总局科技司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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