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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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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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的前身是万县市龙宝计算机专业学校,1998年7月收购合并重庆电子工程专修学院。
2001年4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为国家计算机与软件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院校,重庆市示范性软件学院。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德能双修、全面发展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己任,坚持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知行合一,着力培养综合素质好、理论知识够、专业技能强、直接上岗快、发展后劲足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新一代信息技术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
ChongqingVocationalCollegeoflnformationTechnology(简称I.T.College)。
学校网址:
第三条学校是民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属于公益性民办非企业法人。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
重庆市万州区金龙平湖路88号。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徐九庆,身份证号码:
512222************。
学校由徐九庆个人出资举办。
在适当时机可引入企业、学校联合办学。
第六条学校办学形式、层次:
学校以全日制应用型专科教育为主,学制三年;合作开展成人本专科教育、自考本专科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
第七条专业建设。
学校以软件技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计算机类和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等电子信息类专业为主,辅以经济管理、文化艺术等专业协调发展。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经济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和增加新专业。
第二章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学校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业务主管机关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
第九条学校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教育教学、招生、考试、学籍、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业务管理;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毕业生就业、重点专业和实训实验室、精品课程等方面对学校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配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学校积极争取政府在校园建设、自主发展、财政拨款、信息服务、师生权益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举办者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按照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依法按程序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2.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3.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国际合作与交流、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2.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3.依法成立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方案、计划,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优秀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向社会发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4.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5.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6.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7.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8.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保障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坚持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成立董事会。
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7人。
举办者或举办者推荐的人选为董事会成员并出任董事长,董事会其他6名成员,在教育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中选聘,校长是学校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确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2.修订学校章程与董事会规章制度、学校基本规章制度;
3.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5.拟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批准由学校校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8.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董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9.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5.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议须有1/2及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学校重大事项(第二十条内容第1至8款事项)须经2/3及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董事长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3.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及会议记录、纪要的存档工作。
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董事长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4.董事因故辞职应提前3个月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如连续4次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在举办方和学校教职工中推荐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学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相同。
监事任期届满,经各方推荐,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学校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学校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校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八条校长职权:
1.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董事会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常务副校长、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报请董事会同意后实施。
加强财务管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4.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5.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6.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7.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社会捐赠;
8.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9.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部署落实董事会决定,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会议由校长或其委托人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校长、副校长)主持,成员包括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其他业务相关人员;
2.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校长及分管校领导提出,学校办公室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3.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校长及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4.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5.在对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时,按校长意见执行;
6.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校长及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各机构的作用。
第五章 党群组织
第三十二条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建立中共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引导监督作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合力搞好教育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4.建立健全学校党的各级组织,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在法律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6.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在法律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职能相近的可与行政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共青团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由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建立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协商制度,重大决策应充分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鼓励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学校的发展和建设献计献策,学校的各种学术性组织应吸收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六章二级学院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生规模和专业数量设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是单一专业和相近专业为单位组成的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学校根据专业学科发展需要,积极组织二级学院建设;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3.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和课程建设方案,执行教学计划;
5.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6.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
7.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二级学院设置院长,实行院长负责制。
二级学院院长由校长任免,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
第四十三条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工作,明确行政职责分工。
院长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行院长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下辖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并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党总支(党支部),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
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按照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知行合一的办学机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学校配备与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教学与实训设施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按照“适应市场、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突出特色、协调发展”专业建设理念,以服务区域经济为目标,自主设置专业、自主调整专业结构。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
1.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审议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或计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等;负责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负责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及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负责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划、学术道德规划等。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学校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调整、改革、评估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
3.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
负责指导学校教学的计划管理、运行管理与质量管理,组织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各类教学考评与毕业生资格审定。
4.教学督导委员会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机构。
负责督导二级学院与教务处的教学管理情况,指导督促教风、学风与考风建设。
5.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
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统筹规划“双创”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双创”项目支持保障政策,督导全校“双创”教育活动开展,组织考评学校“双创”教育活动实效。
第五十二条加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等“四育人”的有效结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高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五十三条学校招生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
每年的招生计划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申报,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备案后发布。
全部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做到“按计划招生、按分数录取、按标准收费、按程序审批”。
第八章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3.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4.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5.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6.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8.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9.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2.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3.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4.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5.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六十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九章学生
第六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以及其他形式来校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2.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习证明书;
4.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5.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6.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7.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刻苦学习,提高素质,维护学校利益;
3.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5.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6.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六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七条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八条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奖励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十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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