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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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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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学院章程
长春建筑学院章程
序言
长春建筑学院始建于2000年6月,其前身为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
2004年1月,被教育部确认为实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
2011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并更名为长春建筑学院。
学校现设有建筑与规划学院、土木工程学院、交通学院、公共艺术学院、管理学院、电气信息学院、城建学院、文化创意产业学院、基础教学部9个教学单位,35个本科专业。
学校经历初始创业阶段,规范整治阶段,跨越发展阶段,形成清晰的办学思路,取得明显办学成果,建校十三年完成了从二级学院到独立学院,再到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大学的进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规范学校管理,实行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长春建筑学院(英文名称ChangchunArchitecture&CivilEngineeringCollege)
第三条学校地址:
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
第四条学校性质:
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
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条学校审批机关为国家教育部,登记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
学校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学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校所有。
第八条办学理念:
以人为本、突出特色、从严培育、质量立校。
第九条办学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社会责任感,面向基层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办学形式、层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学制为四年。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
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2000人左右。
第十二条服务面向:
服务吉林、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学科门类:
以土建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为主,依托行业优势,形成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农学、艺术学各学科协调发展、互相支撑的格局。
第十四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原则和程序。
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原则:
依据国家对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的原则;适应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原则;学校办学条件允许的原则。
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程序:
分院调研论证提出申请报告;学校教务处对其办学条件进行条件初审;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复审;校长办公会议进行确认终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领导代表、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校级其他领导;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校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五)审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决定学校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审议校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校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
校长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任命,任期4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根据需要设副校长、校长助理等。
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校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校务会议。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机构和编制方案。
聘任和解聘学校各级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行使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主持行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报校长确定;
(二)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每次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于会前一至两天内交校长办公室送呈与会校领导预阅,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三)校长办公会定期召开,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四)校长办公会参加成员为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校办主任,必要时可通知议题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五)校长办公会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必要时,列席会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适当补充,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二)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
(三)办公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执行集体决定;
(四)对有较大分歧的重要议题可暂不作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实施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院长(主任)负责本院(系)教学、行政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
1.学校成立学术委员筹备小组,筛选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2.各分院、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征求本部门、单位意见、酝酿提名。
符合条件人员也可自我推荐;
3.召开全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4.被选举人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将票数相等的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二)学术委员会职能: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2.审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3.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4.研究其他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
(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负责,具体申报组织工作由教务处及各分院负责。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
工学、管理学、农学、文学、法学、艺术学。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置以下机构:
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工会(妇代会)、校长办公室、人事师资处、外事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资产处、招生办公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现代教育技术网络中心、图书馆、保卫处、后勤处。
第四章党、团、工会、学生组织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考核同意后,由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建立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整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教职工代表由其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代表面的合理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审议学校章程;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教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常设机构代行其职责。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规则:
(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由主任与学校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
除临时召集外,应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通知执委会委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三)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四)需要形成决议时,由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到会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1.学校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小组,在一定范围内筛选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征求学生工作部门意见;
2.各分院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代表人选,征求意见、酝酿提名。
报学校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召开全校学生干部(含各学生社团组织负责人)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正式学代会代表;
4.被选举人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将票数相等的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代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学代会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由主任与学校学生管理部门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
(三)学代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四)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到会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八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要求及学校学生的实际,慎重选用教材。
第四十条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努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一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三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包括教学质量管理、教学质量目标、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评估评价、信息反馈与改进。
第四十五条学校履行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的职能,广泛开展社会合作。
以合作办学方式进行协作育人、合作育人、实践育人。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
学校严格按照用人标准及规定程序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学习,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获取相应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并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任务,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职责;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如对处分不服,可根据有关规定向本单位工会组织,学校工会组织或上级仲裁组织提出申诉。
学校实施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七章学生
第五十条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并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学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制度,实行《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生活困难特别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救济。
主要救济渠道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生勤工助学。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
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八章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学校现有资产总额为74511万元。
第五十八条学校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后的经费及数额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学校为事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学校以其全部资产额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学校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办学。
第六十二条出资人在学校存续期间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十三条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
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
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校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六十六条学校财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九章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法推荐董事会成员;
(二)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算、决算等有审议权;
(三)对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人选有建议权;
(四)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检查权;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其他授权。
第六十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董事会决议;
(二)保证充足的办学经费;
(三)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四)使用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董事会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第七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无法继续办学;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工资;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学校终止后的学生安置,或转入同类学校,或按按上级主管部门指示处理。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章程的起草与修改应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或修改工作。
学校章程起草完成后,校长向教职工大会作关于学校章程草案的报告。
教职工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后予以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最后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学校违反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校董事会。
本章程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机关备案,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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