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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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1—01003
岳政办发〔2011〕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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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环境卫生,控制大气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以下简称“三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调剂管理;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审批和发放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证;
(五)承担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动输和消纳工作;
(六)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责任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负责对“三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工作进行督查;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中心城区责任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用于集中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作、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七条市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资料;
(五)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地址和名称。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到建设施工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前,必须对施工场地实行道路硬化,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洗车。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三)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或个人需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在承运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运输建筑垃圾书面申请;
(二)运输路线和倾倒方案;
(三)运输车辆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及全密闭机械
装置证明资料;
(四)运输企业营运、安全、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到运输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应遵循避让城市主干道的原则,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
第二十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白天和雨天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禁运期内禁止运输建筑垃圾。
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处置的原则,在城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以及周边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或按城市规划和国土规划要求进行处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垃圾消纳书面申请;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临时处置(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或临时消纳场所。
严禁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河道、沟港、湖汊等地及生活垃圾堆放场地和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使用密闭机械装置密封覆盖运输,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或者沿途撒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视其情节,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核准证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建筑垃圾△管理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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