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课程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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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与租赁》课程教案
《金融信托与租赁》课程教案
课程名称:
金融信托与租赁
学时/学分:
36/2
开课系部:
经济管理系
适用专业:
金融与证券
教案编写:
秦培忠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
2011年2月11日
课程名称
金融信托与租赁
授课专业
金融与证券
班级
2011级金融与证券
课程代码
课程类型
必修课程(√);选修课程()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实验()
实训操作();讨论(√);上机()
考核方式
闭卷(√);开卷();课程论文()
具体操作();多种形式结合()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36学时
学分数
2学分
学时分配
课堂讲授30学时;实验课学时;
实训操作6学时;讨论学时;上机学时
教材名称
金融信托与租赁
作者
蔡鸣龙
出版社及
出版时间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指定
参考资料
金融信托与租赁
信托与租赁
信托与租赁
作者
王淑敏,齐佩金
戴建兵
闵绥艳
出版社及
出版时间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中国铁道出版社,2004
科学出版社,2005
授课教师
秦培忠
职称
副教授
系部
经济管理
授课时间
第1周至第18周;星期四第56节;星期第节;
星期第节;星期第节;
备注
《金融信托与租赁》课程教案
章节
第一章
信托概述/第一节 信托的概念/第二节 信托的种类/第三节 信托的功能
学时
2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课程总体框架与教学要求
2、掌握信托的基本涵义和特征。
3、理解信托的种类。
4、了解信托的来源。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信托的概念
2、信托的特征
3、信托的分类
教学难点:
信托的概念与特征的理解
教学方法手段
1、课堂讲授:
课堂精讲是本门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
2、案例教学:
尤斯制
3、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
教学内容及过程
旁批
教学内容与
教学设计
第一章 信托概述
第一节 信托的概念
一、信托的概念,即“信任委托”,英美法系国家常将信托定义为一种信任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二、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信托利益相分离性。
3、信托财产管理的有限性。
4、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有限性。
第二节 信托的种类
一、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二、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三、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四、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
五、个别信托和集团信托
六、按信托财产的性质分类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
第三节 信托的功能
一、投资融资
二、代人理财
三、财产保护
四、社会公益
思考与
训练
1、你是怎样认识信托定义的?
能给信托下个定义吗?
2、结合实际说明什么是信托?
课后小结
在介绍信托来源的基础上,重点认识信托定义;理解信托的特征;掌握信托的分类。
《金融信托与租赁》课程教案
章节
第一章信托概述/第四节 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学时
2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教学难点:
教学方法手段
1、课堂讲授:
课堂精讲是本门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
2、案例教学:
尤斯制
3、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
教学内容及过程
旁批
教学内容与
教学设计
第四节 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一、信托的产生
最早的信托行为:
古埃及遗嘱托孤。
早在4000多年前,古代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这份遗嘱由一名叫乌阿哈的人所立,遗嘱写在一张草纸上,清晰明示:
自愿将其兄给他的一切财产全部归其妻继承,并授权其妻可以将该财产任意分授给子女。
遗嘱上还指定一名军官作为其子女的监护人。
信托概念则源于古罗马法典中的“信托遗赠”:
《罗马法》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使继承人受益。
一般认为,现代信托是以英国的“尤斯制度”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的。
尤斯(use):
代之或为之的意思,即“对委托他人管理的不动产的收益权”。
英国尤斯制的产生:
11世纪许多土地被捐赠给教会,为限制捐赠,亨利三世在12世纪后半叶制定了《没收法》,为躲避此法的限制,人们创造了“USE“方法:
即先把土地转让他人,接受转让的人为教会管理这块土地,收益归教会,其实质和直接捐赠利益相同。
二、国外信托业的发展及趋势
三、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及趋势
(一)中国信托业恢复初期的迅速发展与第一次清理整顿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1980,人行下达《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信托业出现恢复发展的高潮。
至1982年底,全国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家。
问题:
这些机构与银行抢资金、抢业务、争地盘,发展变相的银行业务,通过吸收存款、同业拆借资金用以发放贷款或直接投资实业。
严重冲击了国家对金融业务的计划管理和调控,直接助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膨胀和物价水平的上涨。
第一次整顿:
1982年4月,国务院发文决定对信托业进行整顿
(二)第二轮扩张与清理整顿
1983年人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随之,信托业又被提上议事日程。
人行提出“凡是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各种信托业务都可以办理”,信托业出现了又一次高潮,但基本上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复,1984年底,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失控。
问题:
信托公司发放一些收效甚微的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扩大基建规模,在经济过热和投资失控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二次整顿:
1985年初,对信托业务进行整顿,严格控制信托贷款
(三)中国信托业的第三次清理整顿
1988年,中国经济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经济过热现象空前严重,乃至达到严重恶化的地步。
与此相对应,信托公司数量飞速膨胀,到1988年底,全国信托投资机构数量达到上千家。
问题:
为回避人民银行对信贷规模的控制,各专业银行纷纷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信托公司转移资金,信托公司再次成为固定资产投资失控的推波助澜者
第三次整顿:
1988年8月,依循撤并信托机构、压缩信托公司政策生存空间的模式,如取消利率上浮的规定,使信托机构在与银行竞争中失去利率优势。
(四)中国信托业的第四次清理整顿
1992年,邓小平南巡,迎来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热潮,经济迅速回升并呈高速增长态势,但经济增长中各类问题也再次固态复萌。
问题:
信托公司与银行联手,违规揽存,违规放贷,并直接大规模参与沿海热点地区的圈地运动和房地产炒作活动,再次充当加剧经济形势过热、扰乱金融秩序的角色。
1993年6月,中央决定进行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
与此同时,对信托业的第四轮清理整顿正式开始。
切断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资金的联系,要求银行不再经营信托业务,不再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与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五)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1999-2002)
第四次清理整顿之后,出于维系生存的本能,为获取资金以新还旧维系金融机构的信誉,信托机构采取了一些消极的对策,如高息揽存、超额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等。
爆发支付危机。
问题:
中银国信、中创广东国投等信托巨舰纷纷沉没。
1999年3月,开始最严厉的第五次整顿。
国务院决定此次清理整顿使信托业回归本业。
业内人士将此次整顿形象地称为“推倒重来”
(六)信托业的新时期:
回归主业
法律规范
1、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实施。
2、2002年5月9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实施
3、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当天,爱建信托推出我国第一个规范的信托产品——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
B)回归主业后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
信托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公益信托业务;
(11)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开展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
(1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同业拆借业务等。
业务分类:
一、信托主营业务,包括上述业务范围的第
(1)、
(2)、(3)、(10)项;
二、兼营业务,除上述信托业务之外的业务,均为兼营业务,又可分为三类:
(1)投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
(2)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3)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及担保业务。
三、禁止业务
(1)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3)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举借外债,也就是说不得办理境外负债业务。
分析:
(1)传统信托投资公司在历史上曾广泛开展的所谓信托存款、委托存款等各类存款业务被人民银行彻底否定,不再被允许经营;
(2)从上述第2条可以看出,信托公司历史上为筹集资金发明的各类负债业务工具几乎全部被一一列举,充分表明历史上信托投资公司创造的各类变相吸收存款或筹集资金的负债业务全部被人民银行彻底否定,不再被允许经营;
(3)信托公司被禁止举借外债;
(六)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
北京:
中诚信托、北京国投、中信信托、外经贸信托、国民信托
上海:
上海国投、爱建信托、中海信托、中泰信托、安信信托(*)、华宝信托
天津:
北方信托、天津信托
重庆:
新华信托、重庆国投
广东:
深圳国投、平安信托、东莞信托、广东粤财信托
浙江:
浙江国投、金信信托、金港信托、杭州工商信托
江苏:
江苏国投、苏州信托、国联信托
福建:
厦门国投、联华信托
山东:
山东国投、英大信托、海协信托
东北:
华信信托、吉林信托、中融国际、泛亚信托、弘泰信托
陕西:
陕西国投、西部信托、西安国际
河南:
中原信托、百瑞信托
新疆:
金新信托、新疆国投、伊斯兰信托
安徽:
兴泰信托、国元信托
内蒙:
内蒙古信托、新时代信托
江西:
江南信托、江西国投
其他:
山西国投、衡平信托、湖北国投、湖南国投、庆泰信托、甘肃信托、西藏信托、云南国投、黔隆国际
(七)前景光明的中国信托业
信托业的竞争优势:
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又可以用信托资金投资,经营方式上既有股权投资,又有贷款、担保、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
思考与
训练
1、我国目前信托公司有多少家?
2、结合实际说明我国信托的发展前景?
课后小结
在介绍信托来源的基础上,了解我国信托业现状和清理整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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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信托关系
学时
2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信托关系的概念
2、理解信托关系的要素
3、掌握信托关系的设立和终止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信托关系的概念
2、信托关系的要素
3、信托关系的设立
4、信托关系的终止
教学难点:
1、信托关系的设立
2、信托关系的终止
教学方法手段
1、课堂讲授:
课堂精讲是本门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
2、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
教学内容及过程
旁批
教学内容与
教学设计
第一节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设立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应采取书面形式设立。
书面形式包括:
(一)信托合同
(二)遗嘱
(三)法定其他形式
二、信托设立的记载事项
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受益人或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如果缺少,将会导致信托的设立不生效。
可以载明的事项包括:
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
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三、无效的信托
无效的信托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信托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
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概念和地位
委托人是指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一定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从而导致信托设立的人。
委托人对信托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是信托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当事人。
(二)委托人的条件
从世界各国信托法规定来看,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委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信托运作的知情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的请求权;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的撤销申请权;对受托人的解任权;特定情形下的信托解除权;就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向法院主张异议的权利;认可清算报告的权利;报酬数额的决定权;受托人辞任的许可权;新受托人的选任权;对受益人的重新指定或变更权;对信托事务处理报告的认可权;信托财产归属权;起诉权等等。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给受托人的义务;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违反信托合同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受托人因合法处理信托事务而遭受损失的费用由委托人予以补偿的义务等。
二、受托人
(一)受托人的概念和地位
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信托的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权利和利益具有分离性,受托人实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受托人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委托人或自己的利益。
由此,受托人处于信托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是信托关系本质的体现者。
(二)受托人的条件
受托人首先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信托法》第24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并且,受托人的受托能力要达到信用要求。
各国一般规定受托人未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况。
受托人在业务素质和经营能力方面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项: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给付报酬的请求权;处理信托事务支付费用的补偿请求权;辞去受托人职务的请求权;公益信托的受托人的起诉权等。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的义务包括:
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别管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
三、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地位
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受益人是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
但在自益信托中,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指定自己与其他受益人为共同受益人。
委托人还可以指定受托人为共同受益人之一,但不得指定受托人为某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条件
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纯享受利益的人,不需要提供信托财产,也不需要具备受托人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原则上只要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就具备受益人的条件。
当受益人和委托人或受托人有所重合的情形除外。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享有在信托存续期间取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在信托关系终止后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对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进行监督的权利;请求受托人赔偿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恢复信托财产原装的撤销权等。
我国《信托法》未明确规定受益人的义务。
但一般认为,受益人在依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同时,负有对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所支付的费用的补偿义务和一定条件下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三节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信托的变更,是指信托有效成立后,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当事人对信托法律关系依法进行改变的行为,包括内容的变更,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我国《信托法》所规定信托变更的事项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二)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二、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终止,即信托消灭,是指因信托文件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的;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的;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信托被撤销的;信托被解除的。
思考与
训练
1、信托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何不同?
2、信托关系的变更有哪些情形?
3、信托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课后小结
通过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比较,认识信托关系;掌握信托设立、变更、终止;掌握无效信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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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三章资金信托业务
学时
2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教学目的要求
1、理解资金信托业务的概念
2、掌握资金信托业务的规定
3、理解房地产资金信托与企业年金信托的概念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资金信托业务的概念
2、资金信托业务的规定
3、房地产资金信托与企业年金信托
教学难点:
1、房地产资金信托
2、企业年金信托
教学方法手段
1、课堂讲授:
课堂精讲是本门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
2、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
教学内容及过程
旁批
教学内容与
教学设计
第一节资金信托业务概述
一、概念:
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二、资金信托业务的种类
(一)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三、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的禁止行为: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它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3、不得举借外债;
4、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5、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份数、合同金额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二)信托合同签定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3、受益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5、信托期限;
6、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7、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8、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第二节房地产资金信托
一、概念:
房地产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或者投资,使投资者获取溢价收益。
二、发展意义
第三节企业年金信托
一、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以员工薪酬制度为基础,个人和企业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账户上,由金融机制托管,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
二、企业年金信托
(一)企业年金信托就是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制度模式。
企业作为委托人,将计提的企业年金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企业员工利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企业年金信托业务流程
企业确定年金分配方案后,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把企业年金资产委托给委托人。
由受托人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分别与之签订信托合同。
企业按信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将企业与职工的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信息直接提交账户管理人。
由账户管理人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记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并为企业建立企业账户,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权益信息;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权益信息。
思考与
训练
1、资金信托业务有哪些种类?
2、怎样理解房地产资金信托的意义?
3、企业年金信托有社么作用?
课后小结
从资金信托的概念和分类出发,重点掌握资金信托、房地产资金信托、企业年金业务流程。
《金融信托与租赁》课程教案
章节
实训一贷款型房地产信托融资模式
学时
2
授课类型
实践课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房地产信托融资的方法与要求。
2、了解房地产信托融资的模式。
3、掌握贷款型信托融资模式。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房地产信托融资的方法与要求
2、房地产信托融资的模式
教学难点:
贷款型信托融资模式
教学方法手段
1、课堂讲授:
课堂精讲是本门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
2、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
教学分组
每10人为一组,分别作为投资者、开发商和信托公司角色,模拟进行信托融资。
教学内容及过程
旁批
教学内容与
教学设计
详见《金融信托与租赁》课程实训大纲和实训指导书中的实训项目一
思考与
训练
1、房地产信托融资模式?
2、如何进行房地产信贷信托融资?
课后小结
本次实训课,我们学习了贷款型房地产信托的操作流程,请大家课后练习掌握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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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金融信托与租赁 金融 信托 租赁 课程 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