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达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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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达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祥达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祥达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按实际需要配置“一通三防”人员及技术措施所需人、财、物的落实。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
通风队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落实。
2、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队为成员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一通三防”各项制度、措施和有关[换行]措施工程。
3、每月由通风队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对全矿井“一通三防”进行不少于3次的大检查。
每月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定出名次,进行奖罚,并对上月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下月主要工作,写出总结和计划。
4、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重大隐患,制定处理计划和处理措施,要在人、财、物方面对“一通三防”给予保证。
二、主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安全、稳定、经济、科学。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水平通风系统,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换行]工程师批准。
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后期工程施工通风要求,切实做到系统合理、可靠。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后,方可回采。
严禁采区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都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道。
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4、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的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地面反风设施每季、防爆门每半年由矿组织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由机运队记录保存)。
有计划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风压。
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在投产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机运队要做好运转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新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矿井[换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阻力测定,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6、采用永久通风系统的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队、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等科室做好协助工作,绘制通风系统图和网络图。
按《规程》要求,定期做好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7、永久通风设施要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构筑,临时通风设施也要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加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其功能可靠。
8、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掘进,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9、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量计算,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
10、每旬对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所有测风站应有测风牌。
每次测风结果都要写在该处的记录牌上,并及时上报,根据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11、消灭不符合《[换行]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不在此限),避免角联通风。
确需串联风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12、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主要进风巷道进风实际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0%以上。
13、建立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对进、回风系统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矿总工程师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
14、主通风机房由机运队管理,主通风机房人员要认真值班,并对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装置等的运行参数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向通风队、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等相关科室汇报。
三、局部[换行]通风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编制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
内容包括:
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扇和风筒选型、风筒的连接及吊挂位置、局扇安装的位置,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等。
风量计算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施工人数、一次起爆最大炸药消耗量(硝酸铵炸药)、风速等确定。
2、施工单位依据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铺设与回收。
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按安装要求进行(见附件局扇安装标准)。
3、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
不得发生循环风并符合最低风速要求。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电源。
4、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
进风巷道中,且顶板完好、无淋水,方便检修行人的位置,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通风机如放在局部通风机架上,距底板高度要大于0.3米,如吊在巷道顶部,距底板高度要大于2米。
供给局部通风机的全负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5、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以下[换行]安全装备:
上齐双局部通风机(不得将对旋局部通风机的两极作为双局部通风机使用)、双电源(其中一路为“三专”电源)、自动倒台,实现“三专”两闭锁,瓦斯监测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齐防尘消防供水管路、水炮泥、湿式煤电钻、净化水幕、煤电钻综合保护等。
动力线为阻燃电缆,照明、通讯、信号使用标准电缆。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使用水胶炸药,毫秒电雷管,并按要求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
有专用电话,所有职工必须佩带自救器,高瓦斯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所有电气设备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岩巷掘进工作面参照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有关要求进行装备。
7、局部通风机要求设备齐全。
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坚持使用高效、低耗、低噪音的局部通风机,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必须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局部通风机除外)。
8、局部通风机供风量应满足工作面排出炮烟、稀释瓦斯、保证温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和有害气体及矿尘的需要,且保证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小于设计风量,风筒出口距工作面最大距离煤巷不大于5M,岩巷及半煤岩巷不大于7M,采用抽出式除尘局部通风机作业的工作面除尘风筒不大于3M,压入式风筒不大于20M,若除尘局部通风机未使用,压入式局部[换行]通风机风筒无除尘局部通风机时的要求执行。
9、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的内容为:
地点、型号、安装时间、风筒长度、倒台试验、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字迹要清晰。
局部通风机前还要悬挂停风警示牌。
10、局部通风机除瓦检员、监测工、看局部通风机人员、维修人员试验局部通风机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准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自动倒台每天试验一次;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试验每周进行一次。
11、计划内停电、检风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需提前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撤人措施;恢复通风前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0.5%,巷道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1%,只有两处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能送电送风。
如果巷道内超过1%必须立即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处理。
12、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施工人员都必须报告本单位和矿调度室、通风科、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等科室。
安检科要把此事当作未遂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严肃处理。
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排放,无计划停风、停电通风队做好记录,以存备查。
13、风筒的阻燃、抗静电性能符合有关规定;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一般风筒吊挂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5M,风筒无[换行]破口(末端20米除外),接头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折深不超过100mm,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使用单位要提高风筒的安装质量,加强风筒的日常管理。
扒渣机后成巷段拉吊挂钢丝,每10米一个吊挂点。
各单位通风工负责风筒、吊挂、调整和回收,破口的粘补及通风质量的监督检查,使用好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
风筒吊挂要达到平、直、稳、紧、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末端必须有风筒钢圈,并用铁丝吊挂牢固,通风工要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维护。
14、施工单位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无磨损、拖地、车挂、挤压、脱节、炸坏等现象,要及时向工作面延接,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
15、风筒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位置设在风筒接头处,红底(圆形)白字,字体为10厘米,编号要紧跟耙碴机或综掘机,不得滞后。
每个掘进头必须备有不少于2节的备用风筒,风筒必须放在专用风筒架上,并挂牌管理。
回撤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损坏风筒吊环,及时回收上井入库。
16、回采工作面需要装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报通风队、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安装。
四、瓦斯检查制度
1、按《规程》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按区域划分范围检查。
高瓦斯区域和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负责对采煤工作面的进风流、上隅角、工作面上、中、下回风流的瓦斯检查;负责对掘进工作面的进风、迎头、回风流及工作面范围内的高顶、局部及采区、水平和矿井总回风流等瓦斯浓度的检查。
2、井下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高瓦斯采掘工作面设置专职瓦检员巡回检查,除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外,每班至少三次;其他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②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和回风流中各检查一次,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迎头和回风流中各检查两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③井底炸药库、采区变电所、泵房、水仓及充电硐室等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④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3、每个检查点都必须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及风流的温度,检查牌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回采工作面检查牌的设置在采面回风巷50米以内,内容为采面风流,回风流上隅角的瓦斯、二氧化碳数据及采面温度;
②、炮掘工作面设在[换行]躲炮位置;机掘工作面设在掘进机后方50米以内;
③、机电硐室检查牌板设在值班人员或司机处,无人硐室设在调节风窗处,临时停风巷设在栅栏处;
④、总回风设在回风口里10M处。
4、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同时显示三个班的检查数据、检查班次、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等。
每个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M的辅助软管和瓦斯检查杖,以保证深部瓦斯和高顶瓦斯的检查。
5、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的地点、次数、内容认真填写瓦斯手册和牌板,在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认真检查、核对、做好记录,并向调度室监测人员汇报。
在向调度汇报瓦斯检查数据时,必须汇报与瓦斯传感器核对数据,每班的汇报次数对应规定的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台帐数据三对照,每次检查应记录检查的最大数据。
6、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制止该工作面的工作,并向调度室、通风队、安检科等科室汇报;特殊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先采取撤人、断电等措施,而后再汇报。
7、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等问题,在未处理或未处理完时,必须在现场交接清楚。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需要注意的问题,交接班人员必须在对方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注明交接班时间。
8、安检科、通风队要认真检查瓦检员(安检员)的工作质量,平常要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签字说明。
9、严格执行瓦检手册、牌板、台帐三对照制度,瓦检班长在班后检查全部手册,并交值班干部,值班干部审查全天的手册,安检科每旬审查一次台帐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若发现瓦检员空班、脱岗、漏检、假检、高值低报瓦斯情况和不制止瓦斯超限作业的,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五、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1、要认真填写“瓦斯日报表”。
内容包括当日采掘工作面及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温度、瓦斯超限与否,“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监测人员每日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内容包括:
各采掘面瓦斯传感器的当日浓度、值班员要对照系统运行记录注明瓦斯超限、校验的故障等情况。
2、负责打印填写日报的值班人员,必须在日报上签字,有值班干部签字后,报安检科、通风队、矿总[换行]工程师、矿长逐级审阅。
3、审阅日报的矿长、队级领导要对反映出的“一通三防”问题和监测系统存在的问题,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4、通风队负责将领导批示及时通知有关领导调度和有关单位,由调度室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落实。
六、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不论是因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掘进巷道贯通老巷、停风区域或启封盲巷、采空区等需要排放瓦斯时,都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排放措施,会审后,由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指挥排放工作,通风队、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等科室派人现场监督。
2、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落实到责任人,所有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3、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4、排放瓦斯时安检员(瓦检员)必须配备光学瓦斯鉴定器;其他人员携带便携式报警仪、自救器;通风队人员携带多种气体鉴定管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5、恢复通风时还必须随时检查氧气浓度,且不得低于20%。
6、在排放瓦斯前,凡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工作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质安全型设备外),并设警戒。
7、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有风筒的可采用加装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排放,排放巷道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接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8、通风队、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等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通风队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
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9、瓦斯排放要作好记录,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查,排放结束后,立即汇报调度室。
七、[换行]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及管理
1、安装要求
⑴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在安装前必须在井上逐台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能检查与调试,必须达到:
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仪器指标和跟踪误差不超过技术规定,各项功能正常,零配件齐全等。
⑵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提前3天提出经通风队、机电科批准的《安装申请单》。
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6条和168条的有关规定。
⑶分站安装由通防队监测技术人员现场提供技术指导;施工单位负责分站相关设备、信号电缆的运送、敷设,并实施馈电开关、控制线部分的安装、相关材料的准备及负责所使用监控线路的达标。
⑷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一氧化碳传感器、断电仪的安装,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送通风队、机电科、调度室。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技术人员在现场监护指导,落实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装申请单》中明确的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和复电值,对其功能进行验收检查。
⑸主要进回风巷道、硐室的风速、温度、风门开关等传感器由[换行]通风队监测人员根据技术管理规范或通风队下发的业务联系通知单的要求进行安装。
⑹安装监测设备基本原则:
一个工作面一个电源,一个分站。
风门或施工时间较短不超过2个月的地点可就近使用分站,杜绝“一拖再拖”现象发生。
⑺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⑻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风队批准,由通防队监测技术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⑼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过与施工单位协调同意,经调度室、通风队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⑽瓦斯传感器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开停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⑾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⑿隔爆兼本安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以下范围:
Ⅰ.断电范围内;Ⅱ.低瓦斯和高瓦斯的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内;Ⅲ.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联采煤工作面及其进风巷和回风巷;Ⅳ.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⒀安全监测监控分站及未作特殊安装要求的设备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靠帮的位置,与其各向间距应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要求。
2、现场管理规定
⑴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每10(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换行]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⑵安全监测仪器及设备校正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⑶监测气体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
⑷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故障排除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⑸安全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敷设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4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⑹掘进巷道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且能保证能够连续监测到环境中的瓦斯,严禁置于地面或监测不到瓦斯的的地点。
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掘进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交使用单位管理,班队长负责移动管理,出现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处理。
因炮崩、喷浆、运输等原因造成传感器和电缆失效、损坏的应及时恢复相应功能,并按规定赔偿,对故意破坏的除加倍赔偿外,还要严肃处理。
⑻各单位局部通风机的移动、拆除,应提前3天通知通风队、安检科和机电科。
线路延长时由各使用单位到仓库领取,并运送到需要延长的地方,接线由监测技术人员负责。
掘进头巷道贯通后,应及时通知通风队,通防队允许后方可调整瓦斯传感器的位置,拆除后的设备或电缆自行办票入设备库保存。
⑼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斯传感器的移动、吊挂和使用情况,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检定仪与传感器指示校正不少于3次,若有误差,要以指示值大的为准,并通知通风队监控值班室、安检科和调度室。
监控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4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以及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每天打印监测日报表,报通风队、安检科、调度室、矿总[换行]工程师、矿长审阅。
对异常显示等故障要写明原因,对超限报警要根据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并有查处通报。
⑾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指示异常时(如异常报警、显示断电、指示不正常),值班员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队、调度室、安检科。
调度室应首先通知井下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工班组长现场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通风队监测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到现场核查原因及时处理。
⑿瓦斯监测记录日志要每天汇总一次,作为日常工作记录保存,每月通风队、安检科对此记录检查一次。
3、监测线接口的管理:
监测线的所有接口(航空插头)由监测工贴上封签,防止其他人随意拆装。
4、瓦斯监测传感器吊挂:
各煤、岩巷掘进头瓦斯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悬挂,在风筒对侧,距离掘进头3-5m、距离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且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方。
其他地方传感器掉挂,距离顶板不大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且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方。
5、监测线悬挂:
迎头监测线的吊挂,岩巷扒渣机后监测线必须上电缆钩,煤巷距离迎头50米以外必须上电缆钩,且都要吊挂平直,挂后不能影响行人和前探梁的挪动;电缆钩的第一钩只准悬挂监测线、通讯线,多股在一块的必须用扎线扎到一块且与动力线保持不小于300mm的距离。
6、每月逢“一通三防”、安全、机电检查时必须对采掘工作面的断电范围进行检查认定。
由通风队指定检查地点,各施工单位配合进行采掘工作面断电范围的认定,断电范围认定结束后,跟班队长必须在认定书上签字。
7、安全监测工必须每天八点班对井下所有的监测设备进行巡检一遍,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其巡检情况要逐一填写记录备案。
四点、零点各留一名监测工值班,解决井下监测系统的突发问题。
8、矿井各地点的安全监测设备及缆线安装完毕后,由各施工队的安全监测管理人员负责查清设备的数量后,进行移交管理并报通风队备案保存。
(二)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区域的划分和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
1、各使用单位的责任范围认定:
从分站到使用单位施工巷道内传感器的传输线,使用单位巷道内的各种传感器,所使用开停传感器的传输线,分站附近的设备卫生等属于使用单位;变电所内的监测设备由机运队管理;多个单位公共使用部分由通队队管理。
2、使用单位对于其所负责区域内的监测设备、设施,负责日常维护,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并处一定的罚款。
3、使用单位应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管理,在巷道除尘、喷浆过程中严禁将水或浆喷洒在瓦斯传感器及接线盒上,以免造成传输中断、信号误差等。
否则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换行]4、工作面探头的延线或缩线,应提前2天向通风队监测值班室汇报(电话:
)并领取所需电缆长度(规定每次延线不少于150米,缩线不少于100米的后余线方可进行,特殊情况外)。
前移过程中不得拉断探头线、拉脱接线盒等。
如有损坏必须及时处理。
放炮时应将传感器移至安全位置,放炮结束后放回原监测位置。
多余的线必须吊挂整齐,保证盘线质量。
5、开停传感器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拆除,更换局部通风机、开关、电缆等必须拆掉传感器时,使用单位应提前2天通知监测值班室,由通风队派监测人员负责拆除,如无故拆除,造成损坏丢失的,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并对其处以一定的罚款。
6、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生产馈电开关完好,停送电可靠,保证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正常。
当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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