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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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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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8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X政发〔X〕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X政办发〔X〕82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X政发〔X〕47号)和《X市人民政府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X〕3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作用,依托我市生态、气候、区位和长寿品牌特色优势,优化和盘活医疗与养老资源。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有效对接,打造具有X特色的医养结合发展模式。
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促进健康老龄化。
二、目标和任务
到X年,初步建立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基本形成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机制,建设一批兼具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X年,我市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结合X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规划,培养一批医养结合知名品牌,打造一批竞争力强、满足多元需求的医养结合产业集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规划布局,健全医养结合网络。
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整体布局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合理配置新增资源,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在规划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时,按照相邻就近原则,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半径内选址。
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规划建设中,按照有利于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双向转介机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需求。
新建住宅小区根据国家住建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X〕62号)以及《X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X政办发〔X〕12号)和《X市区域卫生规划》(X政办发〔X〕88号)的要求,在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市住建委的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需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和设施等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整合社区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造等形式,集中建设涵盖医养结合服务等功能的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
(牵头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委,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文新广电局、市体育局)
(二)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按照“卫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原则,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公立一级医院及相应规模医疗机构根据需求转为康复、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的做法。
支持建设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养老为一体的老年护理院。
支持有条件的医院规划建设老年护理机构。
到X年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或开设不少于该医疗机构5%编制床位数量的老年病康复床位,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增设家庭病床,为失能、部分失能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老年人护理床位,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置老年人护理床位。
鼓励执业医师等专业人员以多机构备案方式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保健、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
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
〔牵头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动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时应按具备医养结合服务条件进行规划建设,鼓励城乡养老服务中心与基层医疗机构融合发展,并按照康复型养老机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内设护理站、医务室、门诊部或申办老年专业医疗机构,鼓励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设置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推动养老机构开展康复服务,1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应设立康复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应设立康复中心。
到X年底,各县(市、区)50%以上的县级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150张以上床位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要求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并逐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比例。
到X年,养老机构应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具备医疗服务能力。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对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就医绿色通道。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自愿向统筹地区或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申请,通过组织评估、谈判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等环节,实行协议管理,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配合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长效合作机制。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机构按照“互利互惠、方便快捷”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完善可持续性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
到X年底,全市所有县级以上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比例达到60%,乡镇敬老院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比例达到50%,到X年底达到80%以上。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便捷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便捷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
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
市中医药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居家老人签约服务。
充分依托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结合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X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优先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病床,经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服务协议管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出。
〔牵头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特别是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融资模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办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医养结合机构。
将社会力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整合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牵头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把中医药健康服务全面纳入养老服务业发展战略当中,将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服务全过程,突出X地域特色,做大做强中医药X医药养生长寿健康产业。
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或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民族医诊室。
整合中医药医疗、康复等资源,推动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单位:
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发展壮大特色医养结合产业。
依托医疗卫生服务平台,结合我市生态、气候、区位优势和特色资源,按照自治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一核四区”关于X生态养老产业带示范区的布局,打造X生态养生新城,建设一批集咨询预防、救治诊疗、康复疗养、保健养生等功能于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形成老年医养结合服务管理产业链。
开发地方特色老年康复和养生保健服务产品,满足老年人未病防治和就近就医需求,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提供特色老年养生健康服务。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发展委、市文新广电局、市体育局〕
(九)发展“互联网+”健康养老服务。
打造“互联网+”医养融合服务平台。
加快全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村(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
鼓励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依托X市云家庭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化、信息化的居家健康养老服务。
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
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面向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远程医疗服务。
(牵头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
经医疗、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其医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二)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
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PPP投融资模式。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设立健康养老发展基金,对医养结合机构、设施和服务网络等重点项目提供支持。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三)探索建立养老机构医疗费用医保联网结算机制。
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监管机制,为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探索运用多种结算方式,加快搭建我市与其他地市间的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平台。
(四)逐步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
允许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为失能、部分失能老人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领域人才培养范畴。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同等对待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
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
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满足社会和行业需求。
(六)强化信息互通与共享。
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县、乡三级互联互通,将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疗保险等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共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和具体方案。
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
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
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X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动、协调和管理。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医养结合相关专业课程的增加设置。
科技部门要协同推进医养结合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工信部门要协同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抓好试点示范。
在全面开展医养结合工作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市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模式,积累经验。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财力情况对医养结合试点建设予以经费支持。
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选择综合实力强、有代表性的养老、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四)加强考核督查。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考核评估体系,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加强绩效考核。
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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