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现和保障以摒弃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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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现和保障以摒弃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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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现和保障以摒弃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法学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1.此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取得的成果。
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地方外,本文不包含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与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2.本人完全了解学校、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与学院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此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大学学院可以将此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文。
3.若在大学学院毕业论文审查小组复审中,发现本文有抄袭,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无关。
4.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布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
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论文中已明确的方式标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
关于毕业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资料(包括图纸、实验记录、原始数据、实物照片、图片、录音带、设计手稿等),知识产权归属华北电力大学。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有关保存,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
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或借阅。
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毕业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或编汇本毕业论文。
如果发表相关成果,一定征得指导教师同意,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大学。
本人毕业后使用毕业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大学。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或汇编本学位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者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学校有关数据库和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信息服务。
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现和保障——以摒弃特别权
力关系理论为视角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
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日 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设计(论文)的内容包括:
1)封面(按教务处制定的标准封面格式制作)
2)原创性声明
3)中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
4)外文摘要、关键词
5)目次页(附件不统一编入)
6)论文主体部分:
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
7)参考文献
8)致谢
9)附录(对论文支持必要时)
2.论文字数要求:
理工类设计(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不包括图纸、程序清单等),文科类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2万字。
3.附件包括:
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
4.文字、图表要求:
1)文字通顺,语言流畅,书写字迹工整,打印字体及大小符合要求,无错别字,不准请他人代写
2)工程设计类题目的图纸,要求部分用尺规绘制,部分用计算机绘制,所有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图表整洁,布局合理,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不准用徒手画
3)毕业论文须用A4单面打印,论文50页以上的双面打印
4)图表应绘制于无格子的页面上
5)软件工程类课题应有程序清单,并提供电子文档
5.装订顺序
1)设计(论文)
2)附件:
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次序装订
指导教师评阅书
指导教师评价:
一、撰写(设计)过程
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技术线路的可行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指导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评阅教师评阅书
评阅教师评价:
一、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评阅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评价:
一、答辩过程
1、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评定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
年月日
教学系意见:
系主任:
(签名)
年月日
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现和保障——以摒弃特别
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
摘要
文章从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角度出发,指出了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对我国高校法律制度的影响,在保障学生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十分不明确,而且欠缺法律救济渠道。
为此提出了构建学生自治权的的观点,首先介绍了学生自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校务参与权、教育自由权、自我管理权和有限自治权。
接着提出了保障和实现学生自治权的途径,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学生自治组织、保障学生组织经费、高校进行民主政治教育。
学生自治权是高校法治化进程的必经途径,是民主法治的集中体现,我们必须为之付出辛勤的努力。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高校学生自治权保障实现途径
Autonomyofcollegestudentsanditsguaranteeandways——toabandonthepremiseoftheSpecialPowerRelationTheory
Abstract
Thisarticlebeginswith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theUniversityandstudents,pointsouttheinfluenceofspecialrightsrelationstheoryofthelegalsystemofouruniversities,intheprotectionofstudents'rightslawisnotclear,butthelackoflegalreliefchannels.Todothisproposestobuildstudentautonomyviewpoint,firstintroducedthemaincontentsofstudentautonomy,includingtherighttoparticipateinschool,liberty,education,self-managementrightsandlimitedautonomy.Thenputforwardasupportandimplementstudentautonomymeans,includingimprovingthelegalsystemandimprovestudentgovernmentorganizations,studentorganizationsguaranteefundingfordemocraticandpoliticaleducation.StudentsofUniversityautonomylegalizationprocessisanecessaryway,isaconcentratedexpressionofthedemocraticruleoflaw,wemustpaytheprice.
【Keywords】specialpowerrelationtheorycollegestudentautonomytheprotectionofrightstheways
绪论
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高校的在校大学生人数急剧增长,高校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时代,庞大的大学生群体给高校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随着高校学费政策的逐步改革,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转变,但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深远影响,我国高校的改革之路进行的并不顺利。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除去教育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改革,直至高校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与学生间的纠纷越来越繁杂,高校改革的呼声才逐渐升高。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使得依法治国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如今在教育界,依法治校也已纳入议程,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该纲要要求各地和部属高校贯彻落实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赋予高校学生自治权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高等学校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对于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虽然这一理论并未被直接引用,但在实践中无不以这一理论为指导。
在法律制度上,司法机关对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介入规定十分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只规定了高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自主办学,而对于高校的司法监督与内部管理体制审查没有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高校“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他们之间因管理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甚至法院不予立案,如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开除怀孕女生及其男友,两名学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学院作出的退学处分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学校的处分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高校法律制度的影响
特别权力关系以“对人关系”为基础,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对人享有概括的命令的强制权力,而另一方负有绝对服从的义务。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此种关系根据特别权力关系的特征予以解释,则呈现为下列情形:
第一,高等学校对学生享有概括的命令权。
只要在实现行政目的的范围内高等学校尽可给予学生相当的义务,犹如可以命令军人赴任何地点执行任务一样,公立学校有权对学生作出各种不同的纪律规定,从而学生具有“不定量”及“不定种类”的服从义务。
第二,排除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
公立高等学校即使没有法律的授权,仍可制定特别规则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甚至可以依凭自身的“目的取向”惩戒学生、责令学生退学及休学,因此,形成高校与学生双方绝对的不平等地位。
第三,法律救济途径缺乏。
学校对学生所给予的任何不利处置决定,学生只能忍受,受处罚的学生不得请求司法救济提起司法诉讼。
由于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保护学生权利方面的规定十分不明确,更多强调的是学生负有服从学校管理的义务,这就导致了当学生权益受到校方侵害时,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
在法律程序方面,虽然《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但对于司法部门如何介入案件的相关细则却没有做出规定。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缺陷
随着我国法治国家的稳步建设,依法治国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保障人权、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思想也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价值追求。
作为当代的在校大学生,学生的权利容不得侵犯,学生没有任何理由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接受不公平、非正义的处罚。
特别权力关系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不对等的管教服从关系,学生对学校的管教应当遵守和服从。
学校享有发布各种规章和命令的权利,学生只能单方面的服从。
当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多数只能向学校的上级机关申诉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司法来获得救济。
这是有悖于现代法治观念的,如果公民的权力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救济,本质上就相当于未赋予这项权利,不符合人权保障原则、司法最终原则。
(三)摒弃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赋予高校学生自治权
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长期以来,学生作为高校主体,其法律地位一直未受到重视,既没有法定程序来保障其权利救济,更无法律赋予学生自治权,维护自身权益。
在特别权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义务不确定,属权力服从关系;有特别规则,约束相对人且无须法律授权;有惩戒罚;不得争诉,有关特别权力关系事项,既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以行政诉讼为救济手段”。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转向了高校办学自主权方向,人们开始重视学生的权益,审视学生的自主权问题。
但目前学生自主权既无相关制度支撑,也无相关法律可考,作为学生代表组织的学生会实际上也是为学校控制,在学生事务及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领域也无充分话语权,无法起到预防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对学生受教育权的非法损害。
为切实保护学生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学生自主权显得尤为重要,学生需要有相当的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从源头上不受侵害,而不是在受到侵害之后再寻求救济,这既是高校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保证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选择。
二、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内容
学生自治在中国其实早已有之,五四运动时期,学生的自主意识逐渐提高,加之留美学者的归国,学生自治的呼声越来越高。
新中国成立后,学生自治的呼声再未提起,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学生自治才重新受到重视。
学生自治并不意味着学生有着无限的自由,自治是一种良治,它主要包含权利与权力两方面,权利意指学生享有的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权力则是学生作为高校的重要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力,例如校务参与权,教育自由权,自我管理权,有限自治权等。
(一)校务参与权
学生作为在校中人数最多的群体,其关键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学校由校长和委员会共同管理,委员会中包括教师,学生,其他人员,学生代表由学生组织选举产生,且学生代表占比与其他代表接近。
目前在我国,学生虽然也有自己的组织,例如学生会,社团,协会等,但这些组织实际上是作为学校管理学生的工具而存在,在形式上赋予其自治组织的名义,执行学校的各种政策,命令。
我认为,大学生当然享有参与和管理学校事务的权利,但由于学校事务的复杂性,大学生并不具有参与和管理所有事务的能力,当某些事务确实关系到学生的切实利益时,学生拥有参与权,并且具有决定权。
具体来讲,这些事务包括教师评估,学生处罚,餐饮管理,住宿管理等。
在实践上,学生自治组织派出代表参与校务管理,学生代表必须是由学生民主选出,是学生利益的代言人,并且具有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
赋予大学生参与和管理学校事务的权力,不仅切实保障了学生的权利,同时对大学生的管理能力也起到了锻炼的作用,在学习之余可以提前的参与社会活动,参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制度、校规的制定,参与学校的发展,参与高校改革。
(二)教育自由权
教育自由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上有自己的自由选择权。
宪法在公民权利与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自由权作为世界范围内公认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当然包含了接受教育上的自由权。
但这个自由是有限的,任何违反法律的自由都是被禁止的,学生在受教育的选择上是有一个限度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破坏了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
大学期间学生接受的教育包括公共学科知识,专业知识,实践能力,文娱体育,思想道德教育等。
我觉得学生在受教育的选择上应该包括这些内容:
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在公共课上,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老师;选择课程的自由,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对课程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合适恰当的应当采纳;表达观点的自由,学生可以自由的表达对老师、教材质疑的权利;学生拥有选择文娱体育活动形式的权利,学校应当提供相应的器材;在思想道德教育上不拘泥于形式,由学生自己选择教育形式;在教学安排上,学生有一定的参与制定权;学生有选择参加讲座的自由。
(三)自我管理权
自我管理是指学生自己通过成立自治组织,制定自己内部的管理规定,来管理、约束学生自己的行为。
学生的自我管理对比于学校的管理,不仅更加民主合理,而且有利于学生的自我成长。
具体而言,学生自我管理包括以下方面:
制定自治组织的管理规章;学生民主的选举维护自己权益的代表;对学生代表进行监督、考核;学生民主的进行决策;学生拥有自由成立各类合法团体组织的权利;学生可以自我组织各项文娱体育活动,校方应当给与支持;组织拥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并且由学生自我实现管理。
自我管理权是学生自治权的集中体现,学生的权利行使首先应当在内部得以实现,唯有规范学生自治组织本身,才有可能在对外行使其民主权力的过程中合理得当。
(四)有限自治权
“学生自治不是自由行动,乃是共同治理;不是打消规则,乃是大家立法守法;不是放任,不是和学校宣布独立,乃是练习自治的道理”。
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说,学生自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自治组织的各项活动都要纳入法律的规定范围内。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数量巨大的团体,赋予其权利,使用得当,就能为学生谋求利益,使用不当,就会导致争权,所以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
“从现在学生与教授、或与行政官僚之权力关系的实际运作情形亦即实然面来看,学生并不可能完全自治,而必然受到某种程度的约制。
事实上,纵然从教育的理念或伦理,或从法律规章的约束——亦即应然面来看,无法赋予学生绝对的自由权利,必要受某种约束限制……总的来说,学生自治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其自主性的程度要看各种并存主导之教育理念矛盾与妥协的程度,也视教授、行政官僚与学生三者之间既存的权力实际分配情形和整个历史背景而定”。
对学生自治权加以限制,规范权力范围实质上就是为学生构筑一道安全的屏障,让权力的行使纳入法治的轨道。
三、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现和保障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赋予高校学生自治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高校学生自治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体现;大学生参与高校改革,是一种政治上的锻炼,提高了大学生的参政议政的能力,激发了大学生的政治热情;让大学生参与政治活动也是一种民主政治教育,让大学生在实践中纠正政治诉求,有利于减小学生的负面情绪,更为祖国培养了合格的政治参与者。
权力的实现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也只是空谈,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学生自治的任何一个条款,学生作为高校中的弱势群体,没有法律的保障,自治工作很难开启,特别是在我国高校受特别权力关系长期影响的情况下,自治的观念无法得到彰显,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对高校学生自治权进行保障。
(一)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现途径
高校学生自治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大学学术和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的需要,鼓励大学生自治,逐步实现青年民主教育是引导和保护青年政治热情,实现宪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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