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注会税法企业所得税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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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CPA企业所得税法
目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2
1.1纳税人★ 2
1.2征税对象★★ 2
1.3税率★★★ 2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
2.1收入总额★★★ 3
2.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5
2.3扣除的原则和范围★★★ 5
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8
3.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8
3.2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8
3.3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8
3.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9
3.5存货的税务处理 9
3.6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9
3.7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9
第四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9
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9
5.1一般性税务处理★ 9
5.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10
第六节税收优惠★★★ 10
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1
7.1居民企业★★★ 11
7.2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抵扣税额计算★★ 11
7.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11
7.4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2
第八节源泉扣税 12
第九节征收管理★ 12
2018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重点总结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
l居民企业1.注册地在中国境内;2.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l非居民企业1.外国成立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设立机构场所;2.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境内收入
1.2征税对象★★
所得类型
所得来源地
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3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居民企业1.2非居民企业1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所得额*50%)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10%
非居民企业2
非居民企业1,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一般用全部收入)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2.1收入总额★★★
2.1.1一般收入的确认(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
一般收入(九项)
确认时间及相关要点
销售货物收入
1.托收承付:
办妥手续;2.预收款:
发出商品;3.单独安装:
安装完毕确认。
销售附带安装:
发出商品确认;4.委托代销:
代销清单
提供劳务所收入
1.安装费:
单独安装:
安装完毕确认。
销售附带安装:
发出商品确认;
2.广告制作费:
完工进度;宣传媒介:
广告展出时;
3.软件制作:
完工进度;
4.服务费:
可在服务期分期确认;
5.会员费:
取得时确认;免费或低价销售:
收益期分期确认;
6.特许权费:
有形资产相关:
交付转移资产时确认;后续服务类:
提供服务时确认;
7.劳务费:
长期重复劳务,发生时确认
财产转让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变更手续时确认。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
利息收入
合同
租金收入
合同,提前跨年付款,可分年计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合同
接收捐赠收入
实际收到时确认。
受赠收入(所得额)为资产价值+增值税,但资产成本为资产价值+受赠方负担费用(用于折旧或摊销计算)
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征
不征
不计收入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不征
征税
不计收入
自产应税消费品在境内非同一县市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
征税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计收入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征税
征税
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征
征税
不计收入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平均价征税
按同类最高价征税
按同类公允价计收入征税
2.1.2特殊收入的确认★★
特殊收入
确认时间及相关要点
分期收款
合同
售后回购
按售价确认收入。
(融资性质:
不确认收入,确认为负债)
以旧换新
按售价确认收入。
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处理。
商业折扣
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
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销售折让
按售价确认收入,在当期发生退回时冲减已确认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按公允分摊
2.1.3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分类
内部处置资产:
不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限于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的用途
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资产:
移送他人,所有权改变,视同销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公允价值】自制资产,按同类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按移送的存货成本结转成本);外购资产,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购入时的价格结转成本)
2.1.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方递延纳税5年)★★
1.投资企业(居民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2)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3)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被投资企业: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1)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
一次调整到位。
(2)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
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5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1)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不能计算原值的,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3)限售股解禁前转让:
按减持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应税收入。
2.1.6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
接收政府项目
企业所得税处理
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或指定用途资产
投资资产:
不属于收入范畴,资产计税基础按实际接收价确定。
指定用途:
不征税收入。
接收政府无偿划入资产
应税收入。
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
接收股东项目
企业所得税处理
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属于正常接收投资行为,不征税;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属于接受捐赠行为
征税,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3.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摊销这就不得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转让征税);2.居民企业(1.2)和非居民1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3.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其他政府补助、省级以上会费、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免税收入支付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3扣除的原则和范围★★★
2.3.1原则
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3.2扣除项目范围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2.3.3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一般项目: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借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捐赠、手续费及佣金
一、工资和薪金(合理性、实际发放)
注意和福利费的区分。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直接支付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如果在福利部门工作,则属于福利费。
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开支属于福利费。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劳务费。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5%(超支准予以后不限期结转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利息费用
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可以扣除(关联企业除外)
关联企业:
债资比2:
1,超过债资比形成的利息不准予扣除。
五、借款费用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六、汇兑损失
除计入成本和已分配外,准予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视同销售收入(主要是捐赠)
可扣除金额=业务招待费*60%但不大于营业收入*0.5%
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可60%划入筹办费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扣除金额=营业收入*15%(超支准予以后不限期结转扣除)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不得税前列支
九、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改变用途不可扣除
十、租赁费
融资租赁不得直接扣除
十一、劳动保护费
外购:
列入成本费用扣除,增值税抵扣进项;自产:
不属于应税收入,不计销项。
十二、公益性捐赠
可扣除金额=利润总额*12%(超支以后三年结转,非公益不得扣除)
非货币资产捐赠,分解为税法视同销售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分别纳税
十三、有关资产的费用
转让自产发生的费用和税费,资产折旧摊销费用
十四、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1可以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十五、资产损失
资产盘亏损毁可以扣除。
因盘亏损毁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合并在损失金额内扣除。
扣除金额=损失金额-保险赔付-个人赔付+转出的进项税
十六、会员费、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
十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
财产按保费15%,人身保险按保费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的5%计算限额
十八、企业维简费支出:
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预提的不得扣除
十九、棚户区改造支出:
准予税前扣除。
二十、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扣除;
(2)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损失,先冲减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时扣除。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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