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新增两个招生专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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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新增两个招生专业doc
北京化工大学新增两个招生专业
北京考试报记者许卉邓菡
北京化工大学2014年的招生政策有何新变?
学校招生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北化工招办主任赵静介绍,在招生专业设置方面,今年学校在京新增两个专业,分别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包括金融数学分流专业在内的数学类大类招生专业。
此外,生物工程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类、工商管理类按大类招生。
在录取规则方面,学校在京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进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提档之后不退档。
对按教育部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可按加分提档,以高考实考成绩录入相关专业。
学校根据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在考生填报的前3个专业之间设定志愿级差。
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情况下,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最高不超过3分,以后逐级分差不超过上一级。
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
产品设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是:
将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相加合成综合成绩,参考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文理科一起排队)择优录取。
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在60分以上,其余单科成绩不要求。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招生录取时,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
对于符合年龄和体检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情况,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今年新增的“中美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是学校与美国底特律大学举办的本科合作办学专业,属本科计划内招生,在本科一批录取,学制4年,采用“3+1”培养模式。
成绩合格的学生将获得学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毕业证书和工学学士学位,以及外方大学“机器人及机电系统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
该专业首次在京招生计划为15人,参加北京市第一批次录取,单独设置院校代码,不设志愿级差,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理工类考生。
考生可在第一批次院校中单独填报,录取分数线不低于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依据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该专业考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化大校发[2005]66号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筹)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研究生院(筹)批准。
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研究生院(筹)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
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北京化工大学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筹)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获准入学的研究生,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
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选修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
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应该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
第二章课程注册、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
研究生通过办理选课注册手续获得攻读课程的资格,并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未经注册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无效。
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课。
研究生应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册修读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二)退课。
研究生可在退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销已选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已注销的课程不记入研究生成绩单。
第十一条研究生修业的数量用学分考核,修业的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价。
平均学分绩点指已修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简称GPA)。
入学以来已修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称总平均学分绩点,其中学位课的平均学分绩点称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
GPA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的评定实行相对分制。
课程成绩可以是一次考核的相对分,也可以是多次考核相对分的加权平均值。
第十三条课程成绩记载方式及其相应的课程绩点参见《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方法》,并作以下规定:
(一)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的课程成绩采用字母制,计入GPA统计。
体育、艺术以及美学等课程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作业完成的情况综合评定,采用两级分制记载,课程成绩记为P
(通过)或U(未通过)。
不计入GPA统计。
(二)需要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才能完成的课程,课程成绩记为IP(未完),不计入当前学期GPA统计,该成绩最后将被实际成绩所替代。
若逾期仍未完成,课程成绩记为F,并计入GPA统计。
(三)研究生因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
课程成绩记为I(缓考),不计入当前学期GPA统计。
该成绩最后将被实际成绩所替代。
若逾期仍未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F,并计入GPA统计。
(四)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F,并计入GPA统计。
(五)重修的课程成绩据实记载,并计入GPA统计。
(六)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CH(作弊),GPA统计时按零分计算。
(七)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课程成绩单。
第十四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
研究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负责与任课教师沟通,并向研究生反馈;若仍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开课学院应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告知研究生;若再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筹)提出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筹)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书面答复。
研究生院的处理为终局处理。
第十五条课程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
(一)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学位课程可申请重修,但不允许放弃;同门课程最多可重修两次,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研究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或“重2”;同门课程的每次课程成绩均计入GPA。
(三)非学位课可以放弃改学其他课程,该门成绩不出现在成绩单中,但计入GPA,也可选择重修。
第十六条缓考手续必须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筹)备案。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将随下一轮该门课程考核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三章学习纪律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参加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筹)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请假七日以内由学院审批,超过七日由研究生院(筹)审批。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或指定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同请假逾期。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缺勤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不抄袭论文、报告及作业;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遵守《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考查)违纪或者作弊。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研究生,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导师、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导师、转专业、转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转导师的,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一式四份,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
转导师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之前进行,批准日期以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为准。
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学院留一份备查。
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研究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二十五条凡校外转入者,或校内转专业者,在原培养单位和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学位课程一致,其考试成绩将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八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交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
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
(二)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一个时期的学习(两周以上),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批准休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研究生应在批准休学后2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往返路费自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二)因病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三)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以一学年为限。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不退还该学期已缴费用,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经导师、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筹)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特殊原因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休学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有关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导师、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筹)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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