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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口诀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对国内法调整国家之关系英国边沁最先用近代诞生在欧洲
和会和约威斯特国际关系之起点国家主权始确立近代国际法标志
格劳秀斯荷兰人发表战争与和平理论系统第一次近代国际法学父
二战以后大发展联合宪章为核心国内依据强制性国际国家来协议
调整对象是国家所有国家都承认违法行为要处罚各国普遍都遵守
主要渊源有三项条约习惯和原则国际条约最主要国际习惯最重要
一般法律之原则公允善良是补充辅助方法非渊源判例学说和决议
基本原则有特征各国公证领域宽具有强制法性质国际体系之基础
基本原则要细分国家主权要平等他国内政不干涉不用武力或威胁
争端和平来解决民族自决殖民地国际义务善履行约定必守最基础
国际国内之关系国内层面较复杂中国国内之适用和平共处进宪法
民商范围直接用冲突优先用条约国际惯例可适用公共利益不违背
世贸协议要转化转化以后在运用
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法律主体要独立权利义务有能力主权国家是基本国际组织和其他
现代国家两类型单一国与复合国国家基本之权利独平自保和管辖
管辖属人和属地还有保护普通性国家关系之豁免又称司法豁免权
管辖豁免可放弃明示默示两方式条约合同或声明语言文字明放弃
默示行为作表示诉讼行为最典型商业行为非豁免执行豁免要明示
国际法上之承认新国新政和其他承认行为单方面政治法律之行为
国际法上之继承领土变更有事实国家继承两大类条约事项非条约
条约继承非人身领土河流和水利人格有关政治性一般不予作继承
条约以外诸事项财产档案和债务动产专属继承国档案协议或转属
国债或者地方化国家实践要继承欠债法人自然人地方当局之债务
不在继承范围内恶债也不予继承国际组织两成员正式或者非正式
联合国于四五年签定宪章旧金山创始国有五十一接纳新国有条件
爱好和平守义务三二通过经推荐大会一国一票制审议建议之机关
唯一有权理事会十五理事五常任其他理事大会选任期二年不连任
程序表决九票过实质大国要一致争端理事不投票执行决议可投票
经社理事五十四任期三年可连任托管理事国法院国家法上第七章
秘书处有秘书长行政首长大会选任期五年可连任都是国际公务员
专门机构十七个中国都是成员国国际责任分两种过错或者无过错
国家不当之行为归因国家违义务不当行为之排除对抗行为或同意
偶然事故不可抗紧急状态或危难国际责任有六种终恢赔到保限滴
国际刑事之责任国际罪行要管辖灭绝种族反人类战争罪和侵略罪
赔偿责任之主体现行制度有三类国家责任或双重第三还有营运人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构成四部分领陆水空和底土领土主权要尊重法律条约可限制
河流制度分五种内河完全属该国界河两国分界线主航道或中心线
多国河流流多国开放所有沿岸国国际河流所有国船舶无害可通过
国际运河属一国有关条约来确定领土取得五方式先占时效和添附
还有征服和割让添附方式最合法现代实际新发展殖民独立公投票
边界划定两形式传统习惯和条约山脉为界主分水河流为界中心线
边境制度要协议界标维护是责任一方界标移损灭尽速通知另一方
双方代表都到场予以修复或重建边境土地可利用不得损害另一国
除非遇难或特殊停泊对岸不允许界水之上建工程取得另一方同意
边民往来依规定边境事件要协议南极和平可利用科学考察有自由
仅为研究与和平军事人员不禁止冻结领土之要求公海制度要维护
保护环境和资源建立南极协商会北极地区常冰冻适用海洋法原则
八二联合海洋法公认完整最全面领海基线分两种自然基线和直线
自然基线低潮线直线基线最外缘内海领海线以内内湾不大二十四
内海完全排他权领土主权国内管港口制度要遵守航行停泊和管辖
外船进出强引航武器弹药要封存不得射击和游泳还有钓鱼鸣鞭炮
白天旗帜要悬挂鸣放声号限安全海损海难报港监禁排油污废弃物
有权管辖外籍船军舰政务可除外刑事管辖有范围领事船长提请求
民事内部不管辖涉及港口可管辖领海不大十二里出于安全可暂停
无害通过应允许油轮核船分航道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遇难不可抗
潜水艇或潜水器浮出水面展旗帜领海毗连毗连区宽度不超二十四
下列事项可管制海财移民和卫生毗连管制无上空公海或者专属区
领海以外毗领海专属不超二百里开发资源为目的活动具有排他性
宣布建立并说明不属领海和领土大陆架上非领土某些权利可排它
勘探开发其资源不用明文作公告人造岛屿和设施享有专属管辖权
其他国家铺管线划定线路经同意公海制度要遵守公海自由六内容
航行飞越铺电缆捕鱼建岛和研究公海航行要挂旗两旗互换无国籍
公海管辖有两种船旗或者普遍性船舶内部之事务遵行船旗国内法
碰船事故涉刑事船长船员依国籍船长证照之撤销颁发国家有权利
船旗国外之当局不得逮捕和扣押普遍管辖国际罪非法广播和海盗
贩奴贩毒要禁止以上三种应记清临检又称登临权存在不法之行为
紧追权利有规定军舰政务来进行发出信号开始追可入公海要连续
毗连区和专属区限于管制之法律进入本国第三国立即终止停紧追
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管海底转为和平而利用平行开发要执行
一方海底局进行一方合作来进行国际航空外空法规定繁琐乱如麻
芝加公约有规定领空主权是第一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依其登记国
航行定期不定期不定不须经许可国际民航安全制危害行为要禁止
危害民航之管辖不同情况要分清危害民航可引渡引渡义务非强制
外层空间有原则九种原则从略记发射物体要登记国内册里先登记
报告联合秘书长总登记册再登记两国以上来发射其中一个去登记
物体已经不存在尽快通知秘书长发现航天之人员发生以外紧降落
立即通知发射国还有联合秘书长采取措施去救助立即安全交还人
空间物体生意外应当送还发射国具备危险有害性通知发射采措施
国际责任国家担无论政府非政府损害赔偿发射国共同发射共承担
地球表面和飞机负有赔偿绝对责地表以外造损害负有过错赔偿责
发射物体地表外他国物体造损害因此损失第三国地表飞机绝对责
地表之外损三国各依过错担责任责任公约两不用本国国民第一种
发射降落阶段内应邀参加外国人国际环境保护法四项原则从略记
防止气候之变化框架公约议定书三种减排可折算集团方式第一种
排放权利可交易绿色交易第三种臭氧保护要遵守蒙特利尔维也纳
海洋环境之保护船舶污染要防止管辖区域外国船有权调查和管辖
位于港口或内水他国领域有违章实际可行范围内满足调查之请求
港口之外船旗国提出调查应满足防止海洋倒废物生物资源要保护
文化遗产有三类文物遗址建筑群自然遗产两大类天然名胜和景观
越境转移危险物书面形式并答复征得同意作说明不能完成应运回
必须担保或保证放射物质不适用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之个人出生加入取国籍出生取得如血统还有出生混合地
申请入籍要自愿一定程序来批准法定事实取国籍取决一国国内法
国籍丧失分两种自愿或者非自愿国籍冲突可解决中国不人双国籍
无国籍人生子女中国出生中国人外国之人要入境持有护照获签证
安全卫生等方面入境口岸要检查外人居留要申请批准以后方可行
根据时间分三种短期长期和永久合法处境不禁止付清税债了诉讼
外人待遇有四个国民待遇要平等差别待遇最惠国互惠原则普惠制
外交保护有规定国家之间来进行具有属人管辖权不以请求为条件
外交保护有条件国家不当致损害受害发生保护期持续拥有其国籍
用尽救济仍无效外交保护方可行外交保护四范围非法逮捕和拘禁
财产利益非法夺拒绝司法受歧视外交保护对法人公司具有国籍国
损害直至提求偿持续拥有该国籍引渡主体是国家被引应是犯罪人
国际时间除特殊本国国民拒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双重犯罪是原则
下列不是政治犯战争反人反和平种族灭绝和隔离非法劫持航空器
侵害国际保护人外交代表包在内罪名特定为原则转引原引要同意
庇护准入和居留政治庇护最普遍人权尊重保护人国内实现和体现
生存发展最基本国际法中要合作一九六六两公约经社文化两权利
首先规定自决权还有资源永久权专门领域条约多我国已入六六年
国际人权之保护设有人权理事会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机关分两种国家中央和派出中央外交之机关包括元首和政府
最高代表是元首最高行政是政府外交部门外交部外交首长有特权
当然代表其国家不需出提全权证外交代表之机关可分常驻和临时
常驻一般称使馆特别使团临时性使馆馆长分三种大使公使和代办
外交人员有职衔参赞武官和随员秘书也是外交官行政服务都不算
派遣馆长和武官拟派人选要通知其他人员直接派无须事先征同意
委派接受第三国仍需同意方派遣不能接受不欢迎直接宣布无理由
入境之前被宣告拒绝签证或拒绝入境之后被宣告酌情召回终职务
馆长到达接受国副本交给外交部约定递交国书日正式递交其元首
委任书交外部长递交国书视确认其他人员开始日到达接受国起算
特别使团征同意职务协议作约定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受侵犯
不经馆长之许可不得进入使馆舍接受国有保护责馆舍设备不受侵
免受搜查和征用以及扣押强执行财产档案不受侵特殊情形不例外
通信自由要保护装置无线需同意来往公文不受侵外交邮袋不能拆
信差职务受保护邮袋机长可转递使馆捐税免缴纳公务私人两方面
交通工具及馆舍可用国旗或国徽外交人员有特权人身不可受侵犯
寓所财物和文书未经许可不受犯刑事管辖要豁免民事行政有例外
私人身份继承事公务之外商诉讼主动起诉引反诉责任外交途径定
免除作证之义务不提证词不出庭特权豁免明放弃派遣国家作表示
某些方面免税检公共服务免劳务特权豁免有范围包括同一户口人
时间范围入境始直至离境结束时使馆及其外交人享受特权有义务
尊重接受国律章他国内政不干涉馆舍用途不他用不得作为关押所
私人利益受限制不得专业或商业领事关系领事法双边协议来确定
领馆组成及等级官员雇员服务员馆长总领和领事还有副领领代人
馆长奉派有委任其他人员可自由接受国籍第三国须经接受明同意
领事职务不赘述大致特权使馆同火灾灾害作保护可推馆长已同意
管辖豁免有例外订立契约起诉讼意外事故第三国主动起诉引反诉
职务行为免作证放弃豁免国表示适用范围与前同负有义务要遵守
第六章条约法
条约国家法主体依据国际法为准具有法律拘束力书面名称不统一
一般条约三条件缔约能力缔约权自由同意排错误诈贿强迫都无效
符合强行法规则抵触无效或失效条约缔结先议定约文认证要签署
表示同意受拘束签署批准和加入单方声明作保留是否接受他方定
保留国与接受国保留范围去履行保留国与反保留规定范围不生效
未提保留国家间依照条约之规定条约生效四方式签署批准或加入
条约必须去遵守善意履行有拘束生效之日起适用一般没有追溯力
空间范围可协议没有表示及全部条约冲突要解决后约优于前条约
条约解释有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符合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要诚信
补充资料作辅助两种文字同效力条约译本不作准解释条约作参考
以上规则不适用顾及条约之目的条约修正按程序修改当事国进行
条约终止暂停止条约规定都同意单方解约或退约必须提前十二月
履行完毕被代替条约履行不可能国际人格已丧失断绝外交或领事
一方违约或战争情势变迁不允许一方终止或暂停书面通知当事方
他方三月未反对拟定措施可采取其他国家若反对和平方法去解决
十二月内未解决可请国际法院决或者双方提仲裁或请秘书来和解
终止暂停有后果义务继续要履行终止前事仍有效暂停期间不阻挠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三类型政治法律事实性和平解决是原则废除战争作工具
传统方式有两种强制或者非强制战争武力被禁止符合宪章方可用
平时封锁封海岸只能安理会决定干涉现代不合法他国争端擅介入
不公待遇不平等反对针对不友好报复对抗之措施针对不法之行为
谈判协商可斡旋调停检查可和解谈判协商最基本斡旋调停有三方
斡旋调停是善意国家组织或个人调查交与第三方专门方式订协议
和解提交委员会双方自愿达协议国际组织调争端当前为主联合国
法律方法有两种法院方式或仲裁仲裁协议三方式条约条款或协定
常设仲裁之法院荷兰大臣任主席法院方式两典型国际法院第一种
十五法官来组成一国不得有两人法官自由不受制大会安理都当选
常任没有否决权一期九年可连任涉及国籍不回避任前参与可除外
专案法官可选派临时审理有权利国际法院管辖权诉讼咨询两管辖
三类国家当事国联合会员第一种非是联合会员国法院规约当事国
非是以上当事国据条件存声明国际组织法个人不能作为当事国
对事管辖三方面自愿协定择强制咨询管辖有限制联合机构有权利
任何国家和团体个人包括秘书长无权请求提咨询咨询没有拘束力
自愿管辖达协议法院延期也可以协定管辖择强制法院通知另一方
书面口头两程序附带程序特定用秘密评议并起草三读以后再表决
表决不得作放弃国际判决终局性海洋法庭国际性十二法官在汉堡
一方自然或法人两项补充或限制用尽当地之救济国家应邀参程序
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上之战争交战意思决定性战争开始有后果外交领事自断绝
条约关系起变化政治条约立废止一般政治和经济除有规定停效力
固定永久之条约一般应当再维持敌国财产可没收使馆财档要除外
占领区内军事性敌国动产可征用可以使用不动产不得变卖作处置
桥梁要塞军事性必要之时可破坏境内敌民之私产可以限制不没收
占领区内之私产不得干涉或没收敌国公私船货物可以拿捕和没收
探险科学和宗教医院任务及慈善以上船舶要除外敌国航空可没收
中立商船敌私产一般不应拿捕收境内敌民可限制强制居住或登记
战争结束分两步停止敌对和结束根据协议可停战战败投降无条件
停火休战经常用战争结束下条件缔结和平之条约联合声明第二种
战胜国家单方面宣布战争已结束战时中立不交战政治选择不强制
中立国家有权利领土主权受尊重人员权益应保护特殊权利可延续
中立义务有三种容忍防止不作为军事支持不提供防止交战进领土
容忍交战之措施包括船舶之临检作战手法要限制战时平民应保护
禁止过分滥杀伤极度残酷不许用有毒化学和生化还要禁止核武器
不分皂白要禁止改变环境不允许背信弃义日内瓦四项行为应禁止
假装谈判或投降休战旗下来进行假装伤病无能力假装平民不战斗
使用他国联合国记号标志或制服海战空战特别定商船地位要确定
战时平民受难者包括伤病及战俘敌国平民准离境平民攻击禁报复
合法权益要保护不得强迫供情报禁止体刑和酷刑集体刑罚扣人质
维护平民之生活指定民所保安全军事占领非主权保护平民生存权
敌我双方伤病员不加区别要照顾战俘待遇守公约拘留地点要安全
不将战俘扣人质民事权利应享有个人财产归个人贵重物品不没收
维持健康要医疗尊重风俗和信仰准许通讯收邮件司法保障应享有
询问使用其语言战事停止立遣返战争犯罪要惩罚开始东京纽伦堡
战争罪名有三种第一危害和平罪违反人道战争罪以上范围可细化
惩罚战争之犯罪国际司法有实践东京审判纽伦堡开创追究之先河
前南国际之法庭安理会之强制性国际法庭卢旺达刑事法院在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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